《民法典》違約責任九大條款詳細解讀

2021-01-08 法制現場

來源:iCourt法秀

轉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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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責任,即合同當事人因違反合同義務所承擔的責任。《民法典》第 577 條至 594 條為違約責任的規定,其整合了《合同法》《擔保法》《擔保法司法解釋》《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的相關法律法規,同時也進行部分實質性修訂。

通過對比可知,比如非金錢債務繼續履行中,新增一款規定非金錢債務履行不能時的司法終止;新增違約方對第三人替代履行費用的負擔;第 582 條將質量不符合約定修訂為較為概括的「履行不符合約定」;新增債權人受領遲延的規定等。

本文梳理了《民法典》關於違約責任的主要條款,進行逐一精細地講解,希望對大家有所裨益。

01

違約責任基本原則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一)違約責任是違反合同義務的民事責任

違約責任,首先,要求合同義務的有效存在。不以合同義務的存在為前提所產生的民事責任,不是違約責任,這使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締約過失責任區分開,後兩者都不是以合同義務的存在為必要前提。

其次,要求債務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這包括了履行不能、履行遲延和不完全履行等,還包括瑕疵擔保、違反附隨義務和債權人受領遲延等可能與合同不履行發生關聯的制度。

合同義務的違反,可以從被違反的義務角度區分為違反主給付義務、從給付義務、附隨義務和不真正義務。本條按照違約行為的具體形態,將違約行為區分為不履行合同義務和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不履行合同義務,即債務人不為當為之事,包括履行不能和履行拒絕。

(二)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

所謂歸責,就是將責任歸屬於某人;所謂歸責原則,就是將責任歸屬於某人的正當理由。為了妥當地平衡行為人的行為自由和受害人的法益保護這兩個價值,避免由違約方絕對承擔違約責任所導致的風險不合理分配,《民法典》規定了一些相關的規則:

1.違約責任的免除和減輕

《民法典》第 590 條第 1 款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 592 條規定,當事人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對方對損失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減少相應的損失賠償額。

同時,《民法典》在具體的典型合同中也規定了免責或者減責事由。比如第 823 條第 1 款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2.具體合同類型中的特殊歸責和免責事由

《民法典》在一些具體的典型合同中規定了特殊的歸責事由。比如,第 660 條第 2 款規定,依據該條第 1 款規定應當交付的贈與財產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在一些具體的典型合同中也規定了特殊的免責事由。例如,第 832 條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託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3.允許當事人約定免責或限制責任

根據自願原則,《民法典》承認當事人之間自願協商一致的免責或者限責條款的效力,僅在特殊情況下限制這些條款的效力。

(三)違約責任的形式

本條規定了違約責任的形式包括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具體而言,包括:

(1)繼續履行;

(2)修理、重作、更換;

(3)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包括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

(4)賠償損失,包括法定的賠償損失和違約金、定金等約定的賠償損失。

02

金錢債務繼續履行

第五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

所謂金錢債務,是指以債務人給付一定貨幣作為內容的債務,包括以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以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為內容的債務。

當然,這裡所說的報酬指的是金錢報酬,不包括其他形式的報酬。本條在《合同法》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適用前提是金錢債務,與下一條相對應。

當事人一方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履行。貨幣具有高度流通性和可替代性,一般不會出現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或者不適於強制履行、履行費用過高的情形,一般也不會出現因為不可抗力而完全不能繼續履行的情形,因此違約方應當繼續履行,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

本條要求金錢債務的繼續履行,這有利於強化誠信觀念,防止交易當事人以各種不正當理由拒絕繼續履行金錢債務。

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金錢債務的,除應當繼續履行金錢債務外,還應當承擔其他違約責任,如支付違約金、賠償逾期利息等。

03

非金錢債務繼續履行

第五百八十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

有前款規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係,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

所謂繼續履行,也稱實際履行,就是按照合同的約定繼續履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都是追求一定的目的,這一目的直接體現在對合同標的的履行上,義務人只有按照合同約定的標的履行,才能實現權利人訂立合同的目的。

如果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且非金錢債務能夠繼續履行,守約方可以請求違約方繼續履行,除此之外,還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賠償損失等其他民事責任。

當然,即使債權人不能請求債務人繼續履行,但其仍然有權依法請求債務人承擔其他違約責任,尤其是賠償損失。不能請求繼續履行具體包括以下情形:

一是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所謂法律上不能履行,指的是基於法律規定而不能履行,或者履行將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二是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指依據債務的性質不適合強制履行,或者執行費用過高。

三是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履行合同義務需要債務人進行特定的準備和努力,如果履行期限已過,並且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請求債務人繼續履行,債務人則可能會推定債權人不再堅持繼續履行。債權人在很長時間之後才請求繼續履行,如果支持債權人的繼續履行請求,會使債務人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之中,隨時準備履行,且會誘使債權人的投機行為。因此,如果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繼續履行的,不能再請求繼續履行。

04

替代履行

第五百八十一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根據債務的性質不得強制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其負擔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費用。

本條適用的前提是,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並且該債務根據債務的性質不得強制履行。此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負擔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費用。

應當注意的是,《民事訴訟法》規定了諸多執行措施。依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其他法律文書以及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債務人應當履行而不履行的,債權人可以依法請求強制執行。

首先,一般涉及金錢債務或者以交付財產為標的的債務,《民事訴訟法》中有許多執行措施,理論上稱為直接強制。

其次,對以服務、勞務等行為為標的的債務,債務人不履行的,《民事訴訟法》規定了替代執行措施。

同時,《民事訴訟法》還規定了一些間接強制的措施,以對債務人施加壓力促使其繼續履行債務,這適用於所有類型的債務。

05

履行不符合約定的補救措施

第五百八十二條 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請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債務人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主要是品質、數量等不符合約定,可以考慮一些補救措施,主要包括修理、重作、更換以及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這有利於儘量維持當事人之間的合同關係。

如果債務人和債權人事先對此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該約定是民事法律行為,因此適用民事法律行為的一般規定。比如,雙方約定的「三包」規定中,對不同瑕疵的後果進行了詳細的約定,此時違約方就應當按照當事人之間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如果當事人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雖有約定但約定不明確的,就應當依據《民法典》第 510 條的規定予以確定,即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如果當事人對此既無約定,也無法依據第 510 條的規定予以確定,則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請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這些方式有助於儘量維持當事人之間的合同關係。

本條規定,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請求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修理、重作、更換同樣也適用第 580 條第 1 款的規定,當這些方式事實上不能履行、履行費用過高以及債權人未在當事人約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內要求的,債權人不能再請求這些方式中的某一種或某幾種,而只能請求履行方承擔其他違約責任。

06

法定的違約賠償損失

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一)一般原則

違約賠償損失,是指行為人違反合同約定造成對方損失時,行為人向受害人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以彌補其損失,是運用較為廣泛的一種責任方式。違約的賠償損失包括法定的賠償損失和約定的賠償損失,本條規定的是法定的違約賠償損失。

承擔違約賠償損失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

一是有違約行為,即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

二是違約行為造成了對方的損失。如果違約行為未給對方造成損失,則不能用賠償損失的方式追究違約人的民事責任。

三是違約行為與對方損失之間有因果關係,對方的損失是違約行為所導致的。

四是無免責事由。

(二)賠償的種類

按照完全賠償原則,違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對實際損失和可得利益的賠償。實際損失,即所受損害,是指因違約而導致現有利益的減少,是現實利益的損失,又被稱為積極損失。

較之可得利益,實際損失一般比較容易確定。實際損失包括:

(1)信賴利益的損失,包括費用的支出、喪失其他交易機會的損失以及因對方違約導致自己對第三人承擔違約賠償的損失等。

(2)固有利益的損失,這體現在債務人違反保護義務的情形中,例如債務人交付了病雞,導致債權人現有養雞場的雞也生病。此時,債務人不僅應當賠償債權人費用的支出,還應當賠償債權人現有的雞生病造成的損失。

可得利益是合同履行後債權人所能獲得的純利潤,也稱履行利益。可得利益也可能與信賴利益中的喪失其他交易機會的損失存在重合。根據交易的性質、合同的目的等因素,可得利益損失主要分為生產利潤損失、經營利潤損失和轉售利潤損失等類型。

在違約賠償中,由於證明可得利益的困難性,債權人可以選擇請求債務人賠償信賴利益。

但是,信賴利益的賠償一般不得大於履行利益,因為,如果信賴利益大於可得利益,表明債權人訂立的合同是虧本的,如果債務人按照約定履行了合同,反而會給債權人造成更大的損失,此時允許債權人請求賠償大於可得利益的信賴利益,無異於債權人將自己的虧損轉嫁給債務人。但是,對於固有利益的賠償可以大於可得利益。

可得利益必須是將來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得到的利益,這要求在一些情形中,對可得利益的賠償應當考量發生的概率程度。

例如,甲將一份投標書委託快遞公司遞交,快遞公司承諾在投標結束日前送到,但實際上是在投標結束日之後才送到,因此甲的投標書被拒絕。此時,賠償的數額將取決於甲的投標書被接受的概率。如果不能以充分確定性程度來確定賠償的數額,賠償數額的確定只能取決於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的自由裁量。

07

約定違約金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一)一般界定

違約金是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或者由法律直接規定的一方違反合同時應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這是違反合同可以採用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只適用於當事人有違約金約定或者法律規定違反合同應支付違約金的情形。

約定違約金可能表現為不同的形式,可以約定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根據約定違約金的目的,可以分為賠償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和責任限制性違約金。當事人約定違約金,一方面是為了事先確定違約後的賠償數額,以降低法定損失的舉證成本,另一方面也可能是為了向對方施加履約壓力、督促對方守約而約定高額的違約金,還有一方面可能是為了避免責任過重而約定低額的違約金。

(二)約定違約金的調整

1.司法酌增

本條第 2 款第一分句規定了「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本規定中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對比《合同法》第 114 條中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更加明確了本規定確立的是司法酌增規則。

《民法典》並未採取原《經濟合同法》第31條將違約金作為違約賠償最低額的預定,因此,如果違約金數額低於損失數額,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予增加,而非允許當事人在違約金之外另行請求法定的賠償損失,增加違約金之後,債權人無權請求對方賠償損失。

司法酌增適用的前提是:

(1)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

(2)債權人提出申請,並應當對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予以舉證。

此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增加,但並非應當增加,一般而言,增加後的違約金數額不應超過對債權人造成的損失。

2.司法酌減

本條第 2 款第二分句規定了「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本規定中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對比《合同法》第 114 條中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更加明確了本規定確立的是司法酌減規則。

司法酌減的前提是:

(1)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此處的損失同樣應當按照前條規定的法定賠償損失的範圍和數額予以認定,包括實際損失和可得利益。但是,約定的違約金必須「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這意味著,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雖然高於造成的損失,但並未「過分」高於,就不應當適用司法酌減。

(2)債務人提出申請,並就約定的違約金高於造成的損失予以舉證。債務人提出請求的方式可以是提起反訴,也可以是針對債權人的請求予以抗辯。

(三)遲延履行違約金和繼續履行之間的關係

本條第 3 款規定,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當事人可以就遲延履行這種特定的違約行為約定違約金。

違約方支付遲延履行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對此不應進行反面解釋,即認為如果債權人先主張繼續履行或先行受領了繼續履行,即不得請求遲延履行違約金或者視為放棄遲延履行違約金。

債權人受領了債務人遲延後的繼續履行,仍可並行主張遲延履行違約金,此並行主張不以受領給付時作特別保留為必要。

應當注意的是,本款僅規定了遲延履行違約金和繼續履行之間的關係,並未具體規定違約金和其他違約責任形式之間的關係,也未具體規定在其他違約類型中違約金和繼續履行之間的關係。關於這些關係的處理,需要結合具體情形予以考量。

08

違約定金

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所謂定金,是指當事人約定的,為保證債權的實現,由一方在履行前預先向對方給付的一定數量的貨幣或者其他代替物。《擔保法》對定金作出了規定,考慮到《民法典》生效後,《擔保法》被廢止,因此吸收了《擔保法》有關定金的規定。

定金是擔保的一種形式,由於定金是預先交付的,定金懲罰的數額事先也是明確的,因此通過定金罰則的運用可以督促雙方自覺履行義務,起到擔保作用。

(1)定金與預付款不同,定金具有擔保作用,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適用定金罰則;但預付款僅僅是在標的物正常交付或者服務正常提供的情況下預付的款項,如有不足,交付預付款的一方再補交剩餘的價款即可,在交付標的物或者提供服務的一方違約時,如果交付預付款的一方解除合同,有權請求返還預付款。

(2)定金與押金也不同,一般而言,押金沒有數額的限制,而且沒有定金罰則的適用。押金類型非常多,無法統一確定,甚至有的押金需要清算,多退少補。履約保證金的類型也是多種多樣。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不能按照定金處理。但是,如果押金和保證金根據當事人的約定符合定金構成要件的,可以按照定金處理。

按照本條第 1 款規定,定金合同是實踐性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才成立,當然定金交付的時間由雙方當事人約定。當事人訂立定金合同後,不履行交付定金的約定,不承擔違約責任。

同時,定金合同是一種從合同,應參照《民法典》第 682 條第 1 款的規定,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定金合同也隨之無效。但是,在主合同因違約而被解除後,根據第 566 條第 2 款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的規定,解除權人仍有權依據定金罰則請求違約方承擔責任。

按照本條第 2 款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在能夠確定主合同標的額的前提下,約定的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如果超過,則超過的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應當予以返還或者按照約定抵作價款。

09

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的法律後果

第五百八十九條 債務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的,債務人可以請求債權人賠償增加的費用。

在債權人受領遲延期間,債務人無須支付利息。

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是指債務人按照約定履行了債務或者提出了履行債務的請求,債權人無理由地不予受領或者協助。

立法過程中,有意見提出,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會給債務人增加不利,應當對此明確規定。經研究,為了保護債務人利益,增加了本條規定。

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構成的要件包括:

(1)債務人按照約定現實履行了債務,或者提出了履行債務的請求,即債務人已經現實提出或者以書面或口頭方式提出。但是,如果債權人預先表示了拒絕受領的意思,或者給付也同時需要債權人的行為的,債務人可以以準備給付的情事通知債權人,代替提出。這裡同樣也包括第三人依法有權代債務人履行債務,且債權人無權拒絕的情形。

(2)債務內容的實現以債權人的受領給付或者其他協助為必要。如果是不需要受領給付或者其他協助的債務,例如不作為債務,就不會產生拒絕受領的問題。

(3)債權人拒絕受領,這裡的拒絕受領是廣義的,即不受領,包括了遲延受領或者明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拒絕受領等情形。

(4)債權人無正當理由。

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不影響債務人的給付義務,並不會使債務人的給付義務消滅。但是,債權人受領債務人的履行,既是受領人的權利,當其無正當理由不受領,會導致債務人的利益受損,因此其也是債權人的義務,但是該義務的違反一般不會導致債權人的違約責任,而是導致減輕債務人的負擔或責任,或者使債權人負擔增加的費用等相應的不利後果,可被認為是不真正義務,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

本條第1款規定,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的,對於由此給債務人增加的費用,債務人可以請求債權人賠償。所謂給債務人增加的費用,包括:

(1)債務人提出給付的費用,例如,貨物往返運送的費用、履行債務所支付的交通費用、通知費用等;

(2)保管給付物的必要費用;

(3)其他費用,例如對不宜保存的標的物的處理費用。同時,本條第 2 款規定,在債權人受領遲延期間,債務人無須支付利息。

應當指出的是,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除了本條規定的法律後果之外,還可能具有其他法律後果,包括:

(1)債務人應當返還由標的物產生的孳息或者償還其價金的,在債權人受領遲延中,債務人僅以已收取的孳息為限負返還責任。

(2)債務人責任減輕。債務人在債權人受領遲延期間,不能簡單地拋棄給付物,而負有保管給付物的義務,這類似於無償保管合同,參照適用第 897 條規定:「保管期內,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無償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據此,在債權人受領遲延期間,債務人僅就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而承擔責任。

(3)債務人提存。債權人受領遲延,導致債務人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有權依據第 570 條的規定,將標的物提存。

(4)對債權人的其他不利後果。例如,第 608 條規定,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依據本法第 603 條第 2 款第 2 項的規定將標的物置於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結語

從立法理念到司法實踐,從法條沿革到實質性修訂,對於違約責任的部分爭議問題,《民法典》並未作出進一步規定,比如受領遲延的構成要件。

因此,還需要大家進一步檢索相關法律法規,研讀類案,結合具體情況,進行研究與分析。

【來源:天津二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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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鑑於此,本文梳理了《民法典》擔保物權編相關條文,從債券擔保品管理實務的角度對有關條款進行解讀。  一、相關背景  長期以來,我國擔保領域的法律規範相對分散,且不同層級規範在實踐中存在部分爭議及適用性問題。從這個意義上說,《民法典》具有統一擔保規範的積極意義,將從根本上推動我國擔保制度的發展。
  • 我學《民法典》之法官講法(二十)解讀《民法典》關於合同編通則的...
    解讀《民法典》關於合同編通則的變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是中國歷史上第一步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具有劃時代裡程碑的意義。民法典作為我國基本法律之一,是新時代國家精神、民族精神和法律文化傳統的立法表達。編纂民法典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重大立法任務,也是切實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豐富完善國家法制體系、推進依法治國能力現代化的重要舉措。
  • 【法律貼士】格式條款≠霸王條款,詳談《民法典》格式條款規制規則
    在介紹《民法典》格式條款規制規則的新變化之前,我們先來了解一下什麼是「格式條款」。案例君補充:《民法典》第470條規定了合同一般應包括的條款。一般說來,該條列舉的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等條款均屬於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其中,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當然屬於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
  • 《民法典》合同編通則你必須知道的41處實質性修改及律師解讀
    由此可見,合同編在《民法典》佔有極其重要的地位。筆者就《民法典》合同編通則部分41處實質性修改通過問答及律師解讀的方式,和大家一起討論學習。(《民法典》第469條解讀。)4、合同的成立——《民法典》第490條規定解讀5、合同的成立、不成立、生效、不生效、效力待定、無效、可撤銷傻傻分不清——《民法典》502條等規定解讀。
  • 律師說法—《民法典》與《合同法》不同之處的解讀(上)
    隨著《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布,《民法總則》和《合同法》將隨之廢止。那麼,《民法典》合同編到底和《合同法》有哪些不同之處呢?這些不同之處與我們的社會生活又有怎樣密不可分的聯繫呢?下面就為您詳細介紹。
  • 《民法典》合同編九大亮點全面梳理
      《民法典》合同編九大亮點全面梳理此次《民法典》合同編共有九大亮點,大多數人持不贊成的態度,主要是因為債法的兩大基本內容——合同法和侵權責任法都已經在《民法典》中獨立成編,債的內容所剩無幾,而且債法總則內容大多已被合同法總則吸納採用,再行規定債法總則,兩者很可能重複,形同雞肋。於是,將合同編升格成為債法總則就是自然的選擇。
  • 解讀《民法典》關於電子商務的新規定
    因此若商品出現質量、發貨延遲等後續問題,消費者應當向平臺內經營者主張違約或侵權責任。 2、問:關於電子商務合同成立時間,《民法典》又是怎麼規定的?答:《民法典》吸收了《電子商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重申了電子合同訂立的時間點為提交訂單成功之時。
  • 「《民法典》學習筆記」合同編裡的那些電商條款
    通過比較我們可以看到,《民法典》合同編對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提示對方注意的條款有了重大變化,實際上將提示注意條款的範圍進行了擴大。除了原來《合同法》中規定的「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外,擴大至「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並將「限制」改為「減輕」。
  • 《民法典》「物權編」之亮點條款解讀
    《民法典》「物權編」之亮點條款解讀《民法典》「物權編」在物權法的基礎上進行創設和修訂,不斷進行完善。加強了物權平等保護,便利了物權的流轉,實現了物權人的利益最大化,增添了市場活力,有力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蓬勃發展。主要的亮點體現在以下條款:一、加強物權平等保護。
  • 《民法典》下的股權投資合同——兼評《九民紀要》相關條款
    隨著《民法典》時代的全面到來,股權投資業務領域也發生了較大變化,比如《民法典》中擴大了擔保合同的範圍,首次在立法制度層面肯定了金融領域大量存在的非典型擔保合同的效力、再比如《民法典》顛覆了現行《擔保法》中,當事人沒有約定保證方式或約定不明的,推定為連帶責任保證的規定。根據《民法典》合同編第六百八十六條,當事人沒有約定保證方式或約定不明時,應當按照一般保證承擔責任等等。
  • 觀·瀾|《民法典》合同編違約責任制度對審判實踐的影響
    通過設置違約責任規則,明確合同各方違約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為切實解決現實中存在的合同糾紛提供了裁判依據並有利於督促各方當事人嚴守合同。在《民法典》實施後,面對現實中大量因違約行為產生的民事糾紛,法院如何適應和適用《民法典》尤其是違約責任部分的新變化是司法實踐中亟待解決的問題。
  • 超詳細!民法典對違約責任的七大重要變化(附最新解讀)
    通過設置違約責任規則,明確合同各方違約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為切實解決現實中存在的合同糾紛提供了裁判依據並有利於督促各方當事人嚴守合同。在《民法典》實施後,面對現實中大量因違約行為產生的民事糾紛,法院如何適應和適用《民法典》尤其是違約責任部分的新變化是司法實踐中亟待解決的問題。
  • 《民法典》違約責任九大條款詳細解讀
  • 《民法典》資本市場相關條文解讀
    編者按: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是一部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基礎性法律,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具有重要地位。
  • 必學:《民法典》合同編「違約責任制度」對審判實踐的影響(7個要點)
    所分享內容為作者個人觀點,僅供讀者學習參考,不代表本號觀點合同嚴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最為基礎的價值。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各方均具有嚴格的法律約束力。通過設置違約責任規則,明確合同各方違約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為切實解決現實中存在的合同糾紛提供了裁判依據並有利於督促各方當事人嚴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