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是新中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體系中居於基礎性地位,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
《民法典》開啟了權利保護的新時代,將為實現人民群眾美好幸福生活提供重要保障,也為法官公正裁判民事案件提供重要裁判依據和裁判規則。
《民法典》被稱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與我們生活息息相關、密不可分。其中合同編是《民法典》中體量最大的一編,合同編條文有526條,佔民法典總條文(1260條)的41.7%。由此可見,合同編在《民法典》佔有極其重要的地位。筆者就《民法典》合同編通則部分41處實質性修改通過問答及律師解讀的方式,和大家一起討論學習。
【問題31】
什麼情形下,債權債務終止?
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債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履行;
(二)債務相互抵銷;
(三)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四)債權人免除債務;
(五)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
(六)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該合同的權利義務關係終止。
【相關條文】
《合同法》第9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債務相互抵銷;
(四)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五)債權人免除債務;
(六)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
(七)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律師解讀】
1、本條第1款所規定的情形是債權債務關係中單個債權債務的終止;若為雙務合同,只有當事人雙方均按照約定適當和全面履行後,整體的債權債務關係才終止。
(1)債務已經履行:即清償,債務人已向債權人為特定行為。債務人清償了債務,債權人的權利實現,債的目的達到,債當然也就消滅。
(2)債務抵銷:是指當事人雙方相互負有相同種類的給付,將兩項債務相互衝抵,使其相互在對等額內消滅。
(3)提存:指債務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時,將無法給付的標的物交提存機關,以消滅債務的行為。
(4)債務免除:指債權人放棄債權,而使債務人的債務消滅的單方的民事法律行為。免除債務實質上是對債權的放棄,所以就法律禁止放棄的債權而免除債務的,其免除為無效,不發生債消滅的效果。
(5)混同:即債權與債務同歸於一個民事主體,從而使債的關係消滅。
2、本條第2款規定了合同解除導致該合同的權利義務關係終止。這說明,首先,解除僅適用於合同債權債務關係,並不適用於侵權之債、無因管理之債、不當得利之債等法定債權債務關係;其次,合同解除並不導致該債權債務終止。合同解除後,該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還涉及解除後的各種清算權利義務關係。
【問題32】
當事人一方主張解除合同並書面通知對方,合同何時發生解除的效力?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五條 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
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相關條文】
《合同法》第96條 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 當事人對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九條規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債務抵銷雖有異議,但在約定的異議期限屆滿後才提出異議並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沒有約定異議期間,在解除合同或者債務抵銷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個月以後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九民紀要》第46條 【通知解除的條件】審判實踐中,部分人民法院對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的理解存在偏差,認為不論發出解除通知的一方有無解除權,只要另一方未在異議期限內以起訴方式提出異議,就判令解除合同,這不符合合同法關於合同解除權行使的有關規定。對該條的準確理解是,只有享有法定或者約定解除權的當事人才能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不享有解除權的一方向另一方發出解除通知,另一方即便未在異議期限內提起訴訟,也不發生合同解除的效果。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應當審查發出解除通知的一方是否享有約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權來決定合同應否解除,不能僅以受通知一方在約定或者法定的異議期限屆滿內未起訴這一事實就認定合同已經解除。
【律師解讀】
1、本條是關於解除權行使以及合同解除時間的規定。合同解除權屬於一種形成權,解除通知的發出方若確有解除權(約定或者法定解除權)時,一般情形自解除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即解除;但解除通知上載明了期限時,則自期限屆滿時合同解除。
2、享有解除權(約定或者法定解除權)的一方當事人也可不向對方當事人發出解除通知,而採用直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主張解除合同,則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發生解除的效力。
3、不享有約定或者法定解除權的一方當事人,向另外一方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另一方即便未在約定異議期限內或者自收到通知三個月內提起訴訟,也不發生合同解除的效力。
【問題33】
合同解除後有哪些法律後果?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六條 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後,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相關條文】
《合同法》第97條 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律師解讀】
1、合同解除的效力: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若可以恢復原狀,則恢復原狀;不可恢復原狀的採取其他補救措施,造成了損失,有權要求賠償。根據合同的屬性不可能或者不容易恢復原狀的,不必恢復原狀。這類情況主要包括:(1)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繼續性合同;(2)涉及第三人利益或者交易秩序的合同。比如租賃合同、委託合同,都不可能恢復原狀。
2、恢復原狀和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統稱為廣義的恢復原狀,包括:(1)因履行行為而取得財產的返還;(2)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時的價值返還。
3、本條與原合同法97條變化:增加了第二款及第三款,明確合同的解除不影響違約方違約責任的承擔和擔保人擔保責任的承擔。
【問題34】
金錢債務可以不履行嗎?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
【相關條文】
《合同法》第109條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
【律師解讀】
本條擴大了原合同法109條請求支付的範圍,原來僅規定了價款及報酬,現適用全部的金錢債務。金錢債務的債務人遲延履行,除了需繼續履行之外,還可以請求債務人承擔違約金,賠償逾期利息等違約責任。
【問題35】
合同僵局發生時,違約方有權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申請終止合同麼?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
有前款規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係,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
【相關條文】
《合同法》第110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九民紀要》第48條 【違約方起訴解除】違約方不享有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但是,在一些長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賃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許違約方通過起訴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時對雙方都不利。在此前提下,符合下列條件,違約方起訴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違約方不存在惡意違約的情形;
(2)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對其顯失公平;
(3)守約方拒絕解除合同,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人民法院判決解除合同的,違約方本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減少或者免除。
【律師解讀】
1、本條第1款規定了非金錢債務的實際履行責任以及可以排除實際履行的3類特定情形。
(1)事實不能和法律不能:指基於自然法則上的原因或者法律的規定不能給付。比如,一個獨一無二的瓷器古董被摔碎了而不能給付、禽流感期爆發期間因法律上(此處廣義理解,包含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者行政命令禁止銷售活雞鴨等活禽)的原因導致不能給付合同約定的雞或鴨。當日,如果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則給付義務自始未生效,不存在適用本條情形。
(2)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不適於強制履行最主要指人身上的給付不能,即必須親自提供勞務的給付。比如,演員拒絕參加商業活動。履行費用過高:也稱為經濟上的給付不能,指債權人所或利益與債務人為提供給付所付出的費用相比顯著不合比例。比如:甲不慎將應交付給乙的古董落入海中。
(3)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該規定是實際履行請求權因合理期限的經過而失效的規定。合理期限經過後,違約方可能產生了對方不再主張實際履行的合理信賴。為了保護這種信賴,履行請求權不再有效。比如,對不合格花卉的更換,應當在收到的幾日內提出;而不能收到後幾個月後再提出。
2、本條與原合同法110條相比,增加了第2款,主要用於處理合同僵局問題。若守約方不行使解除權,而使合同陷入僵局,違約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請求終止合同,給與了違約方起訴終止合同的權利,從而有利於打破合同僵局。
3、違約方起訴終止合同的,不影響其違約責任的承擔。
【問題36】
債務可以由第三人替代履行嗎?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一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根據債務的性質不得強制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其負擔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費用。
【相關條文】
《民事訴訟法》第252條 對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或者委託有關單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律師解讀】
1、本條規定了第三人替代履行,指由債務人以外的人提供給付,其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其適用於為一定的行為。比如,債務人拒不履行維修義務的,鑑於該義務不適於強制履行,債權人可以委託他人完成修復工作,費用由債務人承擔。
2、第三人替代履行需要滿足三個要件:
(1)債務人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約定;
(2)非金錢債務;
(3)債務性質不得強制履行。
【問題37】
定金合同何時成立?若定金合同約定需支付50萬定金,但實際只支付了10萬定金,相對方有權要求其支付另外40萬定金嗎?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律師解讀】
1、本條第一款規定定金為實踐性合同,從交付定金之時成立,而非定金合同籤署時成立。
2、本條第二款規定了定金的法定最高限額為20%,超過限額的只能視為預付款。
3、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同時,不得多於合同總金額的20%。
【問題38】
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可以要求返還定金嗎?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相關條文】
《合同法》第115條 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律師解讀】
1、定金的主要效力是抵作價款或者收回以及定金罰則。本條規定了定金罰則,與原合同法第115條規定相比,增加了「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應當適用定金罰則的內容。從而將適用條件從完全不履行債務一項,擴張到「完全不履行債務」和「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兩項。
2、根據本條規定,若發生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但不會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輕微違約行為情形的,不適用定金罰則。
【問題39】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可以同時要求保留定金和支付違約金嗎?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
【相關條文】
《合同法》第116條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律師解讀】
當一方違約同時觸發了違約金條款和定金罰則的時候,就會發生違約金和定金的競合,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用其一。本條與原合同法第116條規定相比,新增第二款,當事人選擇定金罰則不足以彌補損失的,可以請求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是民事損害賠償填平原則的體現。
【問題40】
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的債務人給付的,債務人可以請求債權人賠償增加的費用嗎?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九條 債務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的,債務人可以請求債權人賠償增加的費用。
在債權人受領遲延期間,債務人無須支付利息。
【律師解讀】
1、本條是新增條款。拒絕受領是債權人行使受領權的表現,債權人認為債務人的給付不符合債的要求,可以拒絕受領。本條是指對於已經提供的給付,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而對債務人的給付拒絕受領則構成違約行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2、法律後果:債務人有權請求債權人賠償增加的費用及無須支付受領遲延期間的利息。
【問題41】
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對方對損失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少相應的損失賠償額麼?
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二條 當事人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對方對損失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減少相應的損失賠償額。
【相關條文】
《合同法》第120條 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0條 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對方對損失的發生也有過錯,違約方主張扣減相應的損失賠償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民法典》第1173條 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律師解讀】
1、本條第1款是對雙方違約的規定,第2款是狹義的與有過失規定。原合同法第120條只規定了雙方違約,本條新增了與有過失的規定。
2、雙方違約:在合同履行過程當中,每一方的違約行為都對違約後果的發生具有原因力,則雙方當事人各自按照各自的過錯程度和違約行為的原因力,各自承擔相應的後果責任。
3、與有過失:按照傳統學說,與有過失是指受損害方對於損害的發生或擴大也有過錯的,應當相應減輕相對方的損害賠償責任。該規則是違約損害賠償與侵權損害賠償的共通規則。本條第2款新增了與有過失規則,即在合同履行過程當中,一方的違約行為造成對方損失,若受損害的一方對損失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就構成合同責任中的與有過失,應當實行過失相抵。過失相抵就是雙方違約行為的違約責任分別計算,然後進行抵銷,就不能抵銷的部分履行即可。
結語:
《民法典》是人民群眾實現美好生活的寶典。民法典通過全面保障人民的權利,旨在實現人民的福祉,保障人民的美好幸福生活,這也為全面依法治國宏偉藍圖的實現奠定了堅實基礎。學習好《民法典》,培養解決問題靠法的意識和能力,維護好個人及企業的合法權益,為幸福生活導航。
結合九民會議紀要+送全套電子版合同
課程背景
信貸業務離不開合同,《民法典》將於2021年生效實施,你的合同文本修改了嗎?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通過新中國首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民法典》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實施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將同時廢止。
為了幫助商業銀行等信貸機構更好的應對《民法典》的實施,尤其是合同範本的擬定和審查問題,中企清大教育集團特舉辦本次研修班,本次研修班將結合《民法典》的最新規定並結合19年11月8日最高院出臺的《九民紀要》的最新精神,系統講解信貸業務常用合同的擬定和審查,並對常見法律問題進行分析。
課程大綱
一、《民法典》對信貸業務的影響及5大準備工作
1、《民法典》的出臺背景及意義
2、《民法典》的內容結構3、《民法典》的理念和靈魂
4、信貸業務及信貸法律關係分析5、《民法典》對信貸、擔保業務的影響到底有多大?6、為應對民法典實施需要做哪些準備工作?
二、信貸業務交易結構分析
1、合同擬定過程中的宏觀、中觀和微觀。
2、擬定合同要了解交易結構
(1)信貸業務法律關係分析——信貸業務交易結構分析
(2)信貸業務的特點(3)借貸雙方的權利義務
(4)《民法典》常見擔保方式介紹(5)貸款人與保證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分析
(6)貸款人與抵押人、質押人權利義務分析(7)保證人、抵押人、質押人與借款人之間權利義務分析
(8)反擔保法律關係分析及交易各方權利義務
(9)非典型擔保及其他債權保障措施(10)合同擬定過程中如何平衡收益與風險、風險控制與交易便捷等因素?
3、要考慮合同的將來
(1)信貸業務主要流程、環節;常見意外狀況及處理方式。(2)我方會不會違約?
(3)不要過於自信。(4)分析合同條款的兩個維度
(5)法律已有規定的合同條款如何起草?
(6)文本起草中的證據意識——如何證明對方違約?(7)借款人死亡法律風險及條款應對
(8)保證人死亡法律風險及條款應對(9)抵押人、質押人死亡及條款應對
(10)借款人逾期法律風險及條款應對
三、認識信貸業務合同
1、什麼樣的借款合同算是一份好的借款合同?2、什麼是合同形式?
3、書面形式的表現形式。(《民法典》第469條解讀。)4、合同的成立——《民法典》第490條規定解讀
5、合同的成立、不成立、生效、不生效、效力待定、無效、可撤銷傻傻分不清——《民法典》502條等規定解讀。
6、為什麼要求自然人既要籤字又要按手印?
7、如何更好的防範假公章風險?(九民紀要第41條解讀)8、什麼樣的民事法律行為是無效民事法律行為?——違法無效+背俗無效。(《民法典》144條、146條、第153條、154條)
9、什麼樣的民事法律行為是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民法典》148條和149條分析
10、民事法律行為無效、部分無效、被撤銷的法律後果。11、擔保合同關於獨立擔保的約定法律效力如何及條款應對。
12、擔保公司從事貸款業務的合同效力及法律後果。13、職業放貸行為、高利轉貸行為的效力。
14、借款人構成騙取貸款罪,主合同及擔保合同效力如何?
15、未經有權決議機關授權,公司給他人提供擔保的法律效力。(九民紀要17—20條分析)16、保證無效的常見情形及法律後果
17、格式合同和格式條款法律風險及應對
(1)民法典關于格式合同的規定(496條和497條分析)(2)格式合同及格式條款法律要點總結(3)格式合同及格式條款擬定及審查要點
18、合同模板在信貸業務中的作用及風險
四、認識合同條款
1、合同條款的一般要求2、合同條款中的通用條款和專用條款
3、基本條款+重點條款+輔助條款+其他條款4、合同一般包括哪些內容?(民法典470條分析)
5、如何擬定合同標題和合同編號?
(1)合同標題擬定過程中的常見問題(2)信貸業務常見合同文本標題(3)信貸業務合同為什麼一定要有編號?
6、合同首部的主體部分如何設計和填寫?
(1)哪些信息是必要信息?(2)民法典常見民商事主體介紹
(3)自然人作為合同主體的審查要點(4)公司作為合同主體的審查要點
(5)個體工商戶和承包經營戶作為合同主體審查要點
(6)合同主體如果較多時如何處理?——多個借款人或多個擔保人。(7)民法典中的連帶債權和連帶債務——《民法典》第518條規定解讀。
(8)其他注意事項
7、如何擬定和設計合同中的鑑於及引言條款?
(1)鑑於條款的擬定及審查要點(2)引言條款的擬定及審查要點(3)民法典出臺後相應條款如何修改?
8、定義與解釋條款的擬定和審查要點
9、通知和送達條款擬定要點
(1)關於中斷訴訟時效問題(2)關於能否作為司法送達地址的問題
10、爭議解決條款擬定要點
(1)就信貸業務而言,爭議解決方式選擇訴訟好還是仲裁好?(2)自然人住所和法人住所如何確定?(3)關於約定管轄(4)能不能將管轄法院全部約定在總行所在地?
11、合同籤署條款擬定要點及風險
(1)如何約定合同生效條款?——籤字蓋章、籤署、籤章、籤字或蓋章等意思一樣嗎?
(2)清結文本條款設計(3)空白區域的處理(4)合同頁碼用哪種格式好?(5)合同份數如何確定?
(6)確認合同內容——特別提示條款
(7)自然人籤章手續審查要點(8)公司籤章手續審查要點(9)合同填寫過程中的注意事項
12、合同籤訂時間和籤訂地點的法律意義
13、合同終止和解除條款的擬定及審查
(1)《民法典》第562條至566條解讀。(2)解除合同和宣布借款到期在法律上一樣嗎?(3)疫情下,目前司法實踐中對於銀行解除合同和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司法態度?
(4)主合同解除,擔保人擔保責任是否免除及調控設計要點
14、違約責任及違約救濟條款的擬定及審查
15、合同變更、權利義務轉讓條款的擬定和審查
(1)合同變更、債權轉讓、債務轉移(2)債權轉讓未通知借款人的法律後果
(3)債權轉讓通知的方式有哪些?(4)債權轉讓對保證人保證責任的影響
(5)主債權轉讓未辦理抵押變更登記的法律後果?
(6)債務轉移的法律規定及法律後果(7)關於債務加入的法律問題——《民法典》第552條規定解讀
16、借款合同一般有哪些條款?(民法典668條規定)
17、保證合同一般有哪些條款?(民法典684條規定)18、抵押合同一般有哪些條款?(民法典400條規定)
19、質押合同一般有哪些條款?(民法典427條規定)20、合同中的附件如何處理?
21、公證債權文書的法律規定及風險控制
五、信貸業務常見合同文本範本解讀
抵押合同範本解讀及常見法律風險點分析
最高額抵押合同範本解讀及常見法律風險點
綜合授信合同範本解讀及常見法律風險點
其他授信合同範本解讀及常見法律風險點
邀請各信貸、擔保機構董事長、行長、主管副行長等高管,以及信貸管理部門、風控部門、法務部門、授信審批部門、業務部門等的相關業務人員。
名佳資深實戰講師
孫自通
中企清大教育集團首席專家顧問;
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擁有高級信用管理師資格;
專注小額信貸、網際網路金融、民間借貸等領域,年授課百餘天,累計培訓學員數萬人;
孫老師曾經接受中國銀行、工商銀行、郵儲銀行、台州銀行、民生銀行、中信銀行、瀘州銀行、甘肅銀行、日照銀行、長安銀行、曲靖銀行、上饒銀行、德州農商行、武漢農商行、濟寧農商行、內蒙古省聯社、德陽信用聯社、通遼科左後旗信用社、中國人壽財產保險公司、北銀消費金融公司等機構以及超過半數的省級小貸協會的邀請講授實務培訓課程,授課內容深受學員好評;
為國內知名信貸、擔保、網際網路金融等行業權威風險管控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