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已經遠去!年所得12萬元以上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你申報了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和《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的規定,從2006年1月1日起,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在納稅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所以,2017年度年所得達到12萬元的納稅人,應當在2018年1月1日至3月31日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下面,小楓就為大家稍稍捋一捋。
問:我算不算「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呢?
答:《辦法》規定,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是指一個納稅年度內以下11項所得合計達到12萬元:「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 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不包括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且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居住不滿1年的個人。
問:我平時就已經足額繳納了稅款,年終還需要自行申報嗎?
答:按照實施條例和《辦法》的規定,如果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所得超過12萬元,無論其平常取得各項所得時是否已足額繳納了個人所得稅,是否已向稅務機關進行了自行納稅申報,年度終了後,均應當按《辦法》的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夥企業投資者以及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人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除了要像以前一樣進行日常納稅申報外,年度終了後還需按照年所得12萬元以上納稅人自行申報規定再辦理一次納稅申報。
問:哪些所得可以不計算在年所得中?
答:在計算12萬元年所得時,對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免稅
所得以及允許在稅前扣除的有關所得,可以不計算在年所得中。主要包括以下三項: (一)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至第九項規定的免稅所得,即: 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2.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3.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即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按照國務院規定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 4.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5.保險賠款; 6.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 7.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8.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9.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籤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二)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可以免稅的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 (三)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按照國家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年金、商業健康保險(簡稱「三費二金一險」)。
問:各個所得項目的年所得怎樣計算?
答:《辦法》明確了各個所得項目年所得的具體計算方法: (一)工資、薪金所得,是指與任職、受僱有關的各種所得,剔除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以及「三費二金一險」以後的餘額。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是指應納稅所得額。 1.實行查帳徵收的,按照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額計算; 2.實行定期定額徵收的,按照納稅人自行申報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或按照其自行申報的年度應納稅經營額乘以應稅所得率計算。 3.實行按照徵收率核定個人所得稅的,將徵收率換算為應稅所得率,據此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的應納稅所得額,比照上述方法計算。合夥企業投資者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應納稅所得額後,合伙人應根據合夥協議規定的分配比例確定其應納稅所得額,合夥協議未規定分配比例的,按合伙人數平均分配確定其應納稅所得額。對於同時參與兩個以上企業投資的,合伙人應將其投資所有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相加後的總額作為年所得。 (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按照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計算。(四)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未減除法定費用的收入額。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不得減除納稅人在提供勞務或讓渡特許權使用權過程中繳納的有關稅費。 (五)財產租賃所得,是指未減除法定費用和修繕費用的收入額,不得減除納稅人在出租財產過程中繳納的有關稅費。對於納稅人一次取得跨年度財產租賃所得的,全部視為實際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六)財產轉讓所得,是指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轉讓財產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後的餘額,即應納稅所得額。個人轉讓股票所得以一個納稅年度內,個人股票轉讓所得與損失盈虧相抵後的正數為申報所得數額,盈虧相抵為負數的,此項所得按「零」填寫。 (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均指不減除任何費用的收入額。其中個人儲蓄存款利息所得、企業債券利息所得,全部視為納稅人實際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問:辦理申報有哪些方法呢?
答:根據《辦法》的規定,納稅人可以採取多種靈活的方式辦理納稅申報,如可以在地稅機關的網站上進行申報,可以郵寄申報,也可以直接到地稅機關的辦稅服務廳進行申報,或者採取符合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方式申報。因此,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個人不一定都去辦稅服務廳進行納稅申報,而是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選擇方便、適合的方式進行申報。
需要注意的是,納稅人採取數據電文方式申報的,應當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關紙質資料;納稅人採取郵寄方式申報的,以郵政部門掛號信函收據作為申報憑據,以寄出的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
問:沒有按期納稅申報或者不如實申報,應負什麼法律責任?
答:1.根據《稅收徵管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如果納稅人未在規定期限內(即納稅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2.按照《稅收徵管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如果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因此造成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3.根據《稅收徵管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納稅人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對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4.依照《稅收徵管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納稅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