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務輔助人員管理新規實施!天津輔警執法腰杆硬!

2020-12-11 平安和平

9月27日,天津市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天津市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此《條例》與6月15日施行的《天津市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使警輔人員配置比例偏低、流失率高等困擾當地警輔人員管理使用的「老大難」問題得到逐步解決。

記者了解到,這是全國省級行政區規範警輔人員管理的第一個開始實施的地方性法規。近年來,國務委員、公安部黨委書記、部長趙克志和公安部黨委高度重視警輔人員管理改革工作。趙克志部長在今年7月召開的全國公安廳局長座談會上強調,要進一步深化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制度改革,積極推動地方立法,健全完善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機制,不斷推動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規範化、制度化、法治化。

管理難點制約公安工作發展

天津市公安局南開分局人口管理服務中心承擔著全區86萬名居民的戶口遷移、變更以及身份證制發等工作,成立13年來累計接待群眾130餘萬人次,解決疑難戶籍問題5000餘件,在歷年全區行風評議中始終名列第一。2018年,該中心被公安部榮記集體一等功。「中心目前有民警25人、警輔人員48人。在民警的帶領下,警輔人員非常『給力』,戶政業務樣樣精通。」中心負責人張潔告訴記者。

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情報技術支隊支隊長趙大偉也有同感。作為中心城區的河西區,刑事警情從2013年的14079起下降到2018年的2860起,連續5年保持在20%以上的下降幅度,社會治安形勢持續向好,公安工作呈現良性運轉局面。他認為,這些成績的取得,得益於全區民警的艱辛付出和犧牲奉獻,但警輔人員同樣功不可沒。

近年來,作為人民警察力量有益補充的警輔人員,為平安天津建設作出了巨大貢獻。但隨著天津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警輔人員配置比例偏低、職責權限不明、收入低、流失率高等問題逐漸顯現。

天津市公安局調研發現,與北京、上海、重慶3個直轄市相比,天津的警輔人員佔比和人均薪資均排名靠後。

「你們是幹嘛的?這沒你說話的份兒,邊兒去!」「你不就是一破輔警嗎,有嘛權力查我的車?」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中北派出所警輔人員閆述磊坦言,工作中經常遭受這樣的言語攻擊。據介紹,這主要是警輔人員身份不明造成的,「臨時工」的身份定位讓警輔人員輔助執法時腰杆不硬、底氣不足,遇到這樣的情況,只能忍氣吞聲,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工作積極性。

據了解,在天津警輔人員中,本科及以上學歷的僅佔32%,且絕大部分是非公安、法律專業畢業,對工作中經常用到的刑事、治安法律法規一知半解,具有專業特長的更是鳳毛麟角。這與工資待遇較低有關,目前天津警輔人員實發工資每月僅有3000元左右,導致招不到、留不住高學歷、高素質專業人才,離崗離職問題嚴重,隊伍穩定性差。以文職警輔人員為例,天津市公安局自2012年統招文職人員開始,供職5年以上人員僅為698人,佔比23.4%,供職至今人員不足500人,浪費了培訓經費,更影響了公安工作的深入開展。

自上而下全力推動立法

發展中的問題,要用改革的方法來解決。

天津從立法入手,規章條例並行,在全國省級行政區率先破題。2019年6月15日,天津市政府發布並施行《辦法》。9月27日,天津市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條例》。

在推動立法過程中,天津市公安局通過深入全市公安機關用人單位開展多輪、多層次實地調研,全面了解警輔人員招聘、使用、管理、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困難和問題。同時,赴外省市學習考察,借鑑經驗做法。在此基礎上,參閱中央、公安部、天津市委市政府等各類不同層面法律法規文件和相關文獻資料50餘篇,徵求相關部門意見建議,高質量形成《條例》和《辦法》初稿。《辦法》自形成初稿到天津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歷時僅80餘天。

在專班負責同志看來,立法工作之所以進展迅速,主要得益於領導高度重視、部門無縫對接、分局大力支持。

按照天津市委市政府和公安部的部署要求,天津市公安局黨委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全國公安工作會議上的重要講話精神,大力推進警輔人員管理法治化進程,立足全市一盤棋,強化頂層設計,切實為立法工作掌舵領航。各級領導先後作出批示指示、多次召開專題會議,聽取匯報,提出明確要求。

同時,天津市公安局成立工作專班,抽調精幹力量專司立法工作。與天津市委編辦和市財政、人力社保、司法、退役軍人事務局等部門建立聯動工作機制,聯勤聯動、現場辦公,推動立法工作高效快速科學進行。

「天津市相關部門對立法工作非常配合、『一路綠燈』。」專班負責同志介紹,為確保《條例》和《辦法》內容科學合理,條文合法可行,專班成員和天津市相關部門負責人傾注了大量心血。

「天津經濟財政並不富裕,我們想盡辦法保障警輔人員經費,確保立法快速推進。」天津市財政局行政政法處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專班成員的敬業精神也感染了她。「能看出來,工作專班是帶著對警輔人員的感情在做這件事,推動警輔人員立法既是天津市委市政府決策的大事,也是改善警輔人員待遇的善事,財政部門責無旁貸、全力支持。」

初稿形成後,天津市公安局通知各分局徵求區委區政府意見。「各分局熱情很高,上午開會通知,下午意見就反饋給了市局。各區表示全力支持,有的還主動要求加大財政投入力度。」專班負責同志介紹。

輔助執法底氣更足

「我是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正式招聘的警輔人員,我有權要求你配合執法,不允許你質疑我的身份,請立即停止違法行為!」7月19日,在協助民警處理一起警情時,面對嫌疑人的辱罵和嘲諷,西青分局勤務警輔人員公盛國義正辭嚴,有了底氣。

「『你是幹嘛的?』這句曾經無數次讓我和同事們扎心的話正在成為歷史。」公盛國感慨。

《辦法》和《條例》以「法無授權不可為,法定職責必須為」為總原則,特別是《辦法》明確了文職、勤務警輔人員身份性質、工作職責,將「協助記錄詢問、訊問筆錄」「協助開展涉案財物管理」「協助維護大型群眾性活動現場」等上升為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同時,將警輔人員的機制保障、經費保障、職業保障、社會保障,在具體條款中予以明確。

關於警輔人員的規模和用人額度,《條例》規定,天津市人民政府應當將警輔人員隊伍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關專項規劃,根據社會治安狀況、警力配備情況科學配置並嚴格控制規模。天津市公安機關應當會同市機構編制部門、市財政部門核定用人額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市和區公安機關在用人額度內提出招聘計劃,組織實施招聘工作。招聘計劃應當向社會公示。《條例》還規定了招聘原則,即招聘應當遵循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統一招聘標準和程序,嚴格選拔聘用。

在權利、義務方面,《條例》規定了警輔人員享有的「獲得履行職責應當具有的工作條件」「獲得工作報酬、享受福利和保險待遇」「參加培訓」等七項權利;應當履行的「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服從公安機關管理,聽從人民警察指揮」等五項義務

《條例》還對警輔人員在本職崗位有突出貢獻的給予表彰,以及公安機關面向優秀警務輔助人員招錄人民警察的內容作出了規定,明確從高到低依次設置一至三級輔警長,一至四級輔警,將層級晉升、降低與薪酬待遇掛鈎,對特別優秀人員報考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職位適當照顧,使他們工作有奔頭、上升有空間。

「終於告別了『臨時工』的稱謂。」河西分局警輔人員杜欣感慨,穿上這身制服,職業歸屬感明顯增強了。

「我和姐妹們特別高興,月工資漲了1000多元,『五險一金』也有了保障。」南開分局人口管理服務中心警輔人員楊靜告訴記者。

天津警輔人員改革的進展得益於全國公安機關深化改革的大環境,從制度到實踐,一步一個腳印,既有本地特性,也對全局性解決方案的出臺具有積累經驗、探索道路的先行意義。

延伸閱讀

《天津市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條例》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保障警務輔助人員合法權益,發揮警務輔助人員協助公安機關維護社會治安、打擊違法犯罪、開展行政管理和服務人民群眾等方面的作用,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的招聘、管理、監督和保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警務輔助人員,是指根據社會治安形勢發展和公安工作實際需要,面向社會招聘,為公安機關日常運轉和警務活動提供輔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員。

警務輔助人員的職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警務輔助人員隊伍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關專項規劃,根據社會治安狀況、警力配備情況科學配置警務輔助人員並嚴格控制規模。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對警務輔助人員的工資薪酬、福利待遇、裝備配置、教育訓練以及日常管理等所需經費予以保障。

第五條 市和區公安機關負責警務輔助人員的招聘使用、管理、監督和保障。

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退役軍人事務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警務輔助人員管理相關工作。

第二章 招 聘

第六條 招聘警務輔助人員應當遵循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統一招聘標準和程序,嚴格選拔聘用。

第七條 市公安機關應當會同市機構編制部門、市財政部門核定警務輔助人員用人額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市和區公安機關在用人額度內提出警務輔助人員招聘計劃,組織實施招聘工作。招聘計劃應當向社會公示。

第八條 應聘警務輔助人員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遵守法律、法規,品行端正;

(三)年滿十八周歲;

(四)具有正常履行職責所需的身體條件和心理素質;

(五)具有符合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獲得國家或者本市見義勇為、精神文明、志願服務等表彰的人員以及退役軍人報考警務輔助人員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聘用。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為警務輔助人員:

(一)受過刑事處罰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

(二)曾因違紀、違規被開除、辭退或者解聘的;

(三)有較為嚴重的個人不良信用記錄的;

(四)不適合從事警務輔助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警務輔助人員招聘按照報名、考試、體檢、考察、公示等程序實施。

公安機關應當與擬聘用警務輔助人員籤訂勞動合同。

第三章 管理和監督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警務輔助人員實行分類分級管理,遵循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

警務輔助人員分為文職輔警和勤務輔警。

警務輔助人員分級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市公安機關應當建立警務輔助人員培訓制度,對警務輔助人員開展崗前培訓,定期進行法律知識和業務技能培訓,加強職業道德和保密等教育,提高警務輔助人員素質和能力。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應當對警務輔助人員的工作績效、遵章守紀、教育培訓等情況進行監督考核,考核結果作為晉級、依法續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主要依據。

第十五條 警務輔助人員履行職責期間,應當持工作證件,著制式服裝,佩戴標識。

第十六條 根據工作需要,警務輔助人員可以配備必要的執勤及安全防護裝備,但不得配備或者使用武器、警械。

第十七條 警務輔助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規定的;

(三)嚴重失職給公安機關造成重大損害或者不良影響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警務輔助人員履行職責應當接受社會監督。

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公安機關舉報和投訴警務輔助人員履行職責中涉嫌違法違紀的行為,受理舉報和投訴的機關應當及時查處,並按照有關規定將查處結果告知舉報人、投訴人。

第十九條 警務輔助人員在協助開展警務活動過程中,遇有可能影響其公正執行警務輔助活動的情形應當迴避。當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權提出迴避申請。

警務輔助人員的迴避,由使用警務輔助人員的公安機關決定。

第四章 權利、義務和保障

第二十條 警務輔助人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獲得履行職責應當具有的工作條件;

(二)獲得工作報酬、享受福利和保險待遇;

(三)參加培訓;

(四)對公安機關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提出申訴和控告;

(六)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七)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一條 警務輔助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服從公安機關管理,聽從人民警察指揮;

(三)忠於職守,勤勉盡責,文明履職;

(四)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五)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二條 本市建立符合警務輔助人員特點的薪酬制度,按照分類分級管理要求,按照上一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水平,合理確定警務輔助人員薪酬標準,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財政狀況等因素實施動態調整。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應當為警務輔助人員依法辦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四條 警務輔助人員因工受傷、致殘、死亡的,依照有關規定享受工傷等社會保險待遇;符合烈士評定條件的,依法評定為烈士,其遺屬依照烈士褒揚的有關規定享受相關待遇。

第二十五條 警務輔助人員在本職崗位有突出貢獻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

公安機關面向優秀警務輔助人員招錄人民警察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警務輔助人員招聘和管理工作中,有關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警務輔助人員履行職責的後果,由使用警務輔助人員的公安機關承擔;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使用警務輔助人員的公安機關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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