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中公事業單位為大家帶來事業單位公共基礎知識《青海事業單位公基備考:共同犯罪構成條件》,希望可以幫助各位考生順利備考事業單位考試。
共同犯罪構成條件是刑法中需要我們加以掌握的一大重要知識點。在事業單位的考試中,需要我們對共同犯罪構成條件這一內容加以深入學習並進行熟練掌握,故下面就對該知識點進行深入講解。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注意:共同犯罪必須是故意犯罪,過失犯罪不是共同犯罪。
二、共同犯罪的條件
成立共同犯罪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1.共同犯罪的主體:必須是兩個以上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或者單位。
【舉例】母親因怨恨父親,心生殺意。某日,母親買來毒藥讓9歲的女兒在父親的茶裡下毒,將父親毒死。
在本案中,雖然「毒殺」行為是由母親和女兒二人完成的。但是,由於女兒只有9歲,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故只有母親一人對該故意殺人行為負刑事責任,不屬於共同犯罪。
2.構成共同犯罪必須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行為:各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必須是犯罪行為,否則不可能構成共同犯罪。(即「犯罪行為+犯罪行為」)
【舉例】外賣員張三每日給某販毒的李四送外賣。
雖然販毒是犯罪行為,但是送外賣屬於生活行為的一種,並非犯罪行為。因此,張三和李四之間不構成共同犯罪。
3.構成共同犯罪必須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構成共同犯罪的二人必須由犯罪的意思聯絡才可以,不能是不約而同地進行犯罪,也不能是超過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即「故意犯罪+故意犯罪」,且為共同故意。不能是「故意犯罪+過失犯罪」)
【舉例】張三和李四相約潛入王五家中盜竊,張三進入房內偷盜財物,李四負責在門口放風。張三在偷竊過程中發現了熟睡中的王五妻子,便對其實施了強姦。
在本案中,張三和李四對盜竊行為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構成盜竊罪的共同犯罪。但是,強姦行為屬於張三一人所為,李四無犯該罪的故意和行為,所以,強姦罪不是共同犯罪。
注意:
(1)事前無通謀的窩藏、包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所得收益的行為,不構成共同犯罪。但如果事前有通謀的,則成立共同犯罪。
如:
甲乙在路上覺得路邊停放的寶馬車好,一起將之偷走。-有通謀,為共同犯罪
甲告訴乙自己的寶馬車是偷來的,讓乙賣掉。-無通謀,不是共同犯罪
(2)片面共犯不構成共同犯罪。(即不能是第二人的「單相思」行為)
如:張三潛入李四家中偷竊,被王五偶然發現。後王五看到李四回家走到小區樓下,便攔住李四,給張三爭取到了偷竊的時間。
在本案中,雖然王五幫助了張三進行盜竊,但是,對於王五的幫助張三是毫不知情的。也就是說,這一幫助行為是王五的「單相思」行為。由於沒有共同故意,所以張三和王五不能構成共同犯罪。
三、考查形式
共同犯罪構成條件這一知識點在考試中主要以案例形式進行考查。通過在題幹中給出一個案例,讓我們判斷是否屬於一個共同犯罪行為,或者其中的刑事責任應該如何承擔。因此需要大家在理解的基礎上加深記憶並掌握。
【例題】(單選)甲乙共謀姦淫丙女,二人到丙家樓下後,甲心裡害怕,勸乙放棄,乙不聽勸告,甲即獨自回家。乙上樓後將丙女打暈,對其實施姦淫後順手拿走丙價值8000元的名表,丙女傷情經法醫鑑定構成重傷。下列表述正確的是
甲乙構成強姦罪,盜竊罪,故意傷害罪的共同犯罪甲乙構成強姦罪,故意傷害罪的共同犯罪甲乙構成盜竊罪,故意傷害罪的共同犯罪甲乙構成強姦罪的共同犯罪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根據我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1款的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案例中甲乙共謀,已經具有了共同犯罪的主觀方面的共同犯意。雖然在中途放棄,但他未有效制止危害結果的發生,所以認定其共同犯罪的成立。同時,共同犯罪是共謀什麼承擔什麼罪,所以甲乙只能夠成立強姦罪的共同犯罪,而不會構成盜竊罪、故意傷害罪的共同犯罪。故本題答案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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