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顯示,國某系北京某高校2017級博士研究生,林某(女)為該高校2018級碩士研究生。2018年11月21日,林某在學校內使用手機偷拍女生洗澡並錄製視頻時被當場發現,後被報告至學校保衛處。學校經調查認定,林某在學校女浴室拍攝女生洗澡視頻數十段,國某以提供偷拍用手機殼、女生姓名、照片等方式參與,並與林某分享視頻內容。
曾經是品學兼優、師從名門的高校博士研究生,「音樂才子」國某的前途可謂一片光明。
然而,2018年11月21日,北京一高校女生浴室內的一起偷拍事件,改寫了他的人生軌跡。
該校碩士研究生林某(女)偷拍女生洗澡被當場發現,學校調查顯示,正是國某向其提供帶偷怕功能的手機殼、女生姓名、照片的人。國某與林某一同分享了數十段視頻片段。
國某因此事被學校開除,他曾向北京市教委申訴,要求改「開除」為「記過」,但被駁回。此後,國某將北京市教委訴至法院。
近日,該案的二審行政判決書在網上公開,再次駁回了國某的訴請。
對於國某的行為,法院這樣評價:國某作為一名曾經品學兼優的優秀學生,耗費社會公共資源接受教育,其所為違背了社會準則,辜負了公眾期許,更嚴重影響了校園管理秩序。
圖片來自網絡
博士研究生參與校園偷拍被開除
判決書顯示,國某系北京某高校2017級博士研究生,林某為該高校2018級碩士研究生。2018年11月21日,林某在學校內使用手機偷拍女生洗澡並錄製視頻時被當場發現,後被報告至學校保衛處。
學校經調查詢問、收集證據認定,在2018年9月至11月21日期間,林某在學校女浴室拍攝女生洗澡視頻數十段,國某以提供偷拍用手機殼、女生姓名、照片等方式參與,並與林某分享視頻內容。
2019年1月10日,學校對國某作出《關於國某同學違紀處分擬處理意見告知書》。國某不服,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訴。
2019年1月21日,學校對國某作出開除學籍處分決定,並向國某代理人當面送達。國某不服,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訴。
2019年3月28日,學校申訴處理委員會召開複查會議,對國某提出的申訴進行複查,於同日作出學校複查決定。
2019年4月16日,國某對學校給予其開除學籍處分不服,向北京市教委提出申訴。
國某的申訴請求為:1.撤銷涉案處分決定以及學校複查決定;2.請求給予國某同學「開除學籍處分」改為「記過以下處分」,或者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處罰決定。
2019年4月25日,學校向北京市教委提交了《答覆書》及相關證據、依據。2019年5月26日,北京市教委作出被訴答覆意見書,維持了學校對國某作出的涉案處分決定。
記者查閱公開資料發現,國某2010年至2017年就讀於北京某高校,2017年以第一名考入該學校音樂教育學專業博士研究生,曾獲多項高級別榮譽。並多次代表學校參與校際交流,還曾擔任音樂沙龍活動主講嘉賓。
起訴北京市教委,一審法院:辜負了公眾期許
國某無法接受這一結果,向北京西城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決撤銷北京市教委作出的答覆意見書,責令北京市教委撤銷該高校對國某作出的開除學籍處分決定。
西城區法院一審認為,本案中,北京市教委根據國某的申訴材料、學校提供的答覆意見以及對相關事實進行的調查核實,確認了國某主動參與同校女學生林某在學校女生浴室偷拍視頻並與林某分享視頻內容的事實。
同時,北京市教委對學校調查處理程序進行了全面審查,認為調查程序並未違反相關高等學校學生管理強制性規定,從而作出維持學校對國某的行為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的結論。北京市教委認為,國某的行為系已經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學校管理制度,違紀事實清楚,對這一認定,法院予以支持。北京市教委收到國某的申訴材料後,依法履行受理、調查、送達等程序,北京市教委作出被訴答覆意見書程序合法,法院予以支持。
一審法院院認為,高等院校作為國家教育體系中的重要基地,肩負著助力民族復興之希望,培育國家富強之棟梁的重任,必須以嚴格且合法的校園教育教學管理秩序督促學子遵紀守法,法院對此予以支持。
「國某作為一名曾經品學兼優的優秀學生,進入國內知名公立高等院校學習,耗費社會公共資源接受教育,本應珍惜機會。作為一名成年在校大學生,具備一定程度的對違法悖德行為的判斷力,同時理應對自己有更高的道德準則要求,遵紀守法,早日學成以回饋社會,報效祖國,但其所為違背了社會準則,辜負了公眾期許,更嚴重影響了校園管理秩序,本院對其提出嚴厲批評。」
一審駁回原告國某的訴訟請求。
二審再次駁回訴請
國某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他認為,依據《某學校學生違紀處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學校對學生作出開除學籍處分的,應當舉行聽證。本案中,學校在作出正式處分決定前並未舉行聽證,北京市教委錯誤認定學校所作涉案處分決定「程序正當」。
二審法院認為,國某上述行為符合《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五十二條第(六)項、第(七)項及《某學校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某學校學生違紀處分條例》中關於開除學籍的規定,學校對其作出開除學籍的處分,並無不當。
學校在調查過程中,向國某作出《關於國某同學違紀處分擬處理意見告知書》,告知其申訴權利,並組織校領導、系領導、教師學生代表、學校黨務部門、法律機構負責人等召開複查會議,聽取了國某的意見。
總體而言,學校在處理過程中保障了國某的程序權利,其調查處理程序不違反《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的強制性規定。北京市教委收到國某的申訴後,依法履行審查職責,所作被訴答覆意見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程序合法,法院對其合法性予以認可。
二審法院判決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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