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龍-法晚聯合報導(記者 唐寧) 陳世清認為自己多年的工作研究獲得了一定成果,向清華大學申請同等學力博士學位,遭拒絕後起訴清華大學,請求法院確認清華大學行為違法。
今天(14日)上午,《法制晚報》記者獲悉,一中院二審維持了一審法院的裁定,駁回其訴訟請求。
案情 稱研究成果高 申請清華博士學位遭拒
2015年12月16日,陳世清向清華大學郵寄了一份申請函,申請同等學力博士學位。
陳世清表示,他1978年參加全國統一高考,語文、政治均為全省第一名,總分高出本科第一批錄取分數線20多分,按照高考正常錄取程序能被清華大學錄取,但由於特殊原因,他被其他高校提前招收,因此未能獲得國家正規本科學歷,也無法按照國民教育系列的渠道獲得與其本人學術水平相當的學位。
陳世清說,他此後在多年的工作中,通過理論聯繫實際搞研究,取得的學術成果大大超過博士學位和清華大學現有教授水平的學術成果,根據我國《學位條例》相關規定,特向清華大學辦公室申請同等學力博士學位,請予批准。
陳世清說,他的申請遭到清華大學拒絕。隨後,他將清華大學告上法院,請求確認清華大學拒絕其以同等學力身份申請博士學位非法。
一審 沒論文沒人推薦 不符合條件裁定駁回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公民提起行政訴訟應當有事實根據。
在《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於授予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博士學位的規定》中也明確規定,具備申請博士學位基本條件的同等學力人員,應當在學位授予單位規定的期限內,向學位授予單位提交碩士學位證書、最後學歷證明、準備申請博士學位的學位論文、公開發表的有關學術論文、出版的專著,以及科研成果獲獎的證明材料等,還需要兩位教授或具有相當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的加印密封推薦書,其中至少有一名博士生指導教師等等條件。
本案中,陳世清僅僅向清華大學郵寄《同等學力申請博士學位申請函》以及學術成果簡介,明顯不符合同等學力申請博士學位的基本形式要件,不構成有效申請。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所提出的訴訟缺乏事實依據,不符合法定起訴條件,一審裁定駁回陳世清的起訴。
終審 法院:申請不符合規定 裁定駁回上訴
陳世清不服,提起上訴。陳世清表示,清華大學並非因為他申報的材料不全而拒絕,而是以其不具有碩士學位為由拒絕。
陳世清認為,一審法院以學位規定為依據,未經開庭即認定上訴人不具備起訴條件,且一審法院對於上訴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增加教育部為被告,沒有回應,綜上請求撤銷一審裁定。
一中院審理後認為,陳世清向清華大學郵寄提交《同等學力申請博士學位申請函》及其學術成果簡介,明顯不符合同等學力申請博士學位的基本形式要件,不是按學位規定提交的申請,他要求清華大學進行處理缺乏事實根據。
一中院據此駁回陳世清上訴,維持一審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