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判決後行政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騰衝法院裁定:超過被申請人法定起訴期限「三個月」,不予受理!
騰衝市鹽務管理局非訴執行審查行政裁定書
雲南省騰衝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20)雲0581行審18號
申請執行人:騰衝市鹽務管理局,住所地騰衝市騰越鎮火山社區慄樹園小區114號。
法定代表人:侯登進,該局局長。
2020年6月19日,本院收到申請執行人騰衝市鹽務管理局的強制執行申請書,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其對保山市雲廣鹽業有限責任公司騰衝分公司作出的[2018]2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確定的履行內容。
本院認為,2018年12月24日申請執行人騰衝市鹽務管理局對保山市雲廣鹽業有限責任公司騰衝分公司作出[2018]2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保山市雲廣鹽業有限責任公司不服該行政處罰決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書,經本院審理認為騰衝市鹽務管理局對保山市雲廣鹽業有限責任公司騰衝分公司作出的行政處罰證據確鑿,程序合法,適用法規正確,判決駁回保山市雲廣鹽業有限公司騰衝分公司的訴訟請求,保山市雲廣鹽業有限公司騰衝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保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9年9月12日作出(2019)雲05行終53號行政判決書,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20年2月27日騰衝市鹽務管理局向保山市雲廣鹽業有限責任公司騰衝分公司發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催告書,2020年6月19日騰衝市鹽務管理局向我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章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申請執行人騰衝市鹽務管理局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超過了法律規定的申請執行期限,也未能提供證據充分證明其逾期申請強制執行具有正當理由。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六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對申請執行人騰衝市鹽務管理局的強制執行申請,本院不予受理。
申請執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保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逾期不申請複議,本裁定即發生法律效力。
審判長 尹楚雲
審判員 章麗萍
審判員 段生菊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周新桂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延伸閱讀】
《行政強制法》
第五十三條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章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九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行為在法定期限內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行政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8〕1號)
第一百五十二條 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書、行政裁定書、行政賠償判決書和行政調解書,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行政機關履行行政賠償、行政補償或者其他行政給付義務,行政機關拒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一百五十三條 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間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中沒有規定履行期限的,從該法律文書送達當事人之日起計算。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款 行政機關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申請執行其行政行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行政行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執行;(二)行政行為已經生效並具有可執行內容;(三)申請人是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四)被申請人是該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人;(五)被申請人在行政行為確定的期限內或者行政機關催告期限內未履行義務;(六)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七)被申請執行的行政案件屬於受理執行申請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五十六條 沒有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行政行為,應當自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