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判例:非訴行政執行裁定的救濟途徑

2021-02-15 行政涉法研究

【裁判要旨】

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規定,是屬於行政性的還是司法性的,所產生的爭議尋求何種救濟途徑,歷來存在爭議。但在實踐中,當事人如認為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不合法,目前可以有以下兩種救濟途徑:一是在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非訴審查程序中提出異議。二是對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訴。當事人如認為人民法院違法受理和審查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申請並裁定執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可以作為申訴案件進行審查並根據情況作出處理。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17)最高法行申2885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何恬,女,1958年12月23日出生,漢族,住重慶市兩江新區。

委託訴訟代理人沈彩蓉(何恬之母),住重慶市兩江新區。

委託訴訟代理人何穎(何恬之弟),住重慶市兩江新區。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重慶市沙坪垻區人民政府,住所地重慶市沙坪垻區。

法定代表人XX,該區區長。

再審申請人何恬因與重慶市沙坪垻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沙坪垻區政府)確認行政行為違法一案,不服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2016)渝行終367號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何恬向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稱,原鐵道部、重慶市與四川省共商在原重慶市沙坪垻火車北站的宗地範圍內改擴建高鐵站,修建成渝客運專線。沙坪垻區政府借部、市共建高鐵站的機會,對不在該規劃範圍內的站東路200號怡馨大廈以公共利益需要為由強制徵收。根據重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沙坪垻鐵路樞紐綜合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覆》,該工程系改造項目,不需要進行徵收。根據《重慶市沙坪垻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細則(試行)》的規定,重慶市沙坪垻區房屋管理局未徵收而先評估,對不需要徵收的範圍違反法律規定進行行政徵收,也沒有依法向被徵收人送達徵收決定和徵收補償決定書。2014年9月,沙坪垻區政府向重慶市沙坪垻區人民法院違法提出司法強拆的請求,2014年9月26日,重慶市沙坪垻區人民法院對何恬位於站東路200號怡馨大廈12-8室的家實施了強制搬遷。綜上,沙坪垻區政府違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強拆的行為損害了其合法利益,請求依法確認沙坪垻區政府對站東路200號怡馨大廈申請強制搬遷的行為違法。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作出(2015)渝一中法行初字第00348號行政裁定認為,本案何恬提起的訴訟請求為:「請求依法確認沙坪垻區政府對站東路200號怡馨大廈申請強制搬遷的行為違法。」經過閱卷、調查,本案被訴行為系沙坪垻區政府2014年5月28日向重慶市沙坪垻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行為。對沙坪垻區政府提出的該申請,重慶市沙坪垻區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按非訴審查程序進行審查,並作出(2014)沙法行非審字第00157號非訴行政執行裁定書。《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章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根據修改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六條、第九十三條等條款規定,人民法院對符合條件的申請,應當立案受理,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應當裁定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後,應當依法進行審查並就是否準予強制執行作出裁定。根據前述規定,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的行為是否合法,應當由受理該申請的人民法院審查並作出裁定,被申請人如果認為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的行為不合法,應當在該案件的審查程序中提出。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行為,不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據此,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四)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裁定駁回何恬的起訴。

何恬不服,向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作出(2016)渝行終367號行政裁定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章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根據修改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六條、第九十三條等條款規定,人民法院對符合條件的強制執行申請,應當立案受理,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應當裁定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後,應當依法進行審查並就是否準予強制執行作出裁定。本案中,何恬向一審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依法確認沙坪垻區政府對站東路200號怡馨大廈申請強制搬遷的行為違法。」經一審法院查明,沙坪垻區政府針對訴爭房屋於2014年5月28日向重慶市沙坪垻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重慶市沙坪垻區人民法院受理並依法審查後,作出(2014)沙法行非審字第00157號非訴行政執行裁定書。何恬如認為沙坪垻區政府的申請強制執行行為不合法,應在上述非訴審查程序中提出,何恬現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沙坪垻區政府申請強制執行行為違法,不符合上述規定,一審法院據此裁定駁回何恬的起訴並無不當。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何恬不服,向本院申請再審稱,(一)對沙坪垻區政府的徵收,其已經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複議和訴訟,沙坪垻區政府申請強制執行時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其起訴;沙坪垻區政府申請強制執行,已超過「被執行人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的期限,且執行程序不合法。(二)申請強制執行所依據的沙府房徵決〔2013〕3號徵收決定(以下簡稱〔2013〕3號徵收決定)違反我國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屬於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執行的情形。綜上,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撤銷一、二審裁定,依法再審本案。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的焦點在於何恬請求人民法院確認沙坪垻區政府申請強制搬遷的行為違法,是否具有通過行政訴訟加以救濟的必要性及實效性。經一審法院查明,沙坪垻區政府於2014年5月28日向重慶市沙坪垻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對沙坪垻區政府提出的該申請,重慶市沙坪垻區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按非訴審查程序進行了合法性審查,並作出(2014)沙法行非審字第00157號非訴行政執行裁定書,由該院執行局負責強制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章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修改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六條和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體行政行為在法定期限內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六條、第九十三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若干問題的規定》等有關條款規定,人民法院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案件,應當立案受理,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裁定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後,應當依法進行審查並就是否準予強制執行作出裁定。

對於上述關於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規定,是屬於行政性的還是司法性的,所產生的爭議尋求何種救濟途徑,歷來存在爭議。但在實踐中,當事人如認為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不合法,目前可以有以下兩種救濟途徑:一是在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非訴審查程序中提出異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六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三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案件,應當立案受理,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裁定不予受理。故當事人可以對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是否符合受理條件提出異議。另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查期間,可以根據需要調取相關證據、詢問當事人、組織聽證或者進行現場調查。當事人在此期間亦可依法提出異議。二是對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訴。《最高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生效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應如何受理和處理的請示〉的答覆》(法行〔1995〕12號)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侵犯其合法權益,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可以作為申訴進行審查。人民法院的全部執行活動合法,而生效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應轉送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依法處理,並通知申訴人同該行政機關聯繫;人民法院採取的強制措施等違法,造成損害的,應依照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辦理。」參酌上述規定,當事人如認為人民法院違法受理和審查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申請並裁定執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可以作為申訴案件進行審查並根據情況作出處理。

但在本案,何恬沒有依法通過上述兩種救濟途徑尋求救濟,而是向一審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確認沙坪垻區政府對站東路200號怡馨大廈申請強制搬遷的行為違法。」一般認為,訴的利益是指當事人起訴應當具有的人民法院對其訴訟請求進行判決的必要性及實效性。它關注的重點是人民法院有無必要、是否能夠通過判決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何恬認為沙坪垻區政府的申請強制搬遷行為不合法,應在所涉非訴審查程序中提出,對本案所涉強制搬遷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訴尋求救濟,而無需就沙坪垻區政府的申請強制搬遷行為單獨提起訴訟。在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可以對沙坪垻區政府申請強制搬遷行為違法提起行政訴訟,且存在更為有效便捷救濟方式的情況下,何恬提起的本案行政訴訟有捨近求遠之嫌,不具有保護其權利的必要性及實效性,缺乏訴的利益。同時,何恬的起訴也不利於糾紛的及時解決,易於形成當事人的訴累,且造成有限司法資源的浪費。故而,原審法院裁定駁回何恬的起訴,並無不當。何恬關於原審裁定確有錯誤的申請再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何恬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何恬的再審申請。

審 判 長 楊科雄

審 判 員 潘勇鋒

審 判 員 郭載宇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蘇國梁

書 記 員 諶虹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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