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訴執行應該如何救濟?

2020-10-08 河北九度律師事務所

【案情回顧】

王某所在的小區於2017年1月被政府決定徵收,進行老舊房屋改造,但是王某和徵收人一直未就徵收事項達成一致意見。2019年3月,王某收到法院的行政裁定「準予強制執行,由區政府組織實施」,才知道區政府於2018年10月將徵收補償決定登報送達,王某期間未看到報紙也未提出異議,補償決定視為送達後經過6個月,政府向法院申請執行補償決定。

王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政府強制搬遷的行為違法,法院駁回了王某的起訴。面對這種情況,王某還有其他救濟途徑嗎?

【律師解答】

1、王某無法通過訴訟途徑獲得幫助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四)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經立案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一)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對於政府的強制執行申請,法院會審查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的行為是否合法,由受理該申請的人民法院審查並作出裁定,被申請人如果認為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的行為不合法,應當在該案件的審查程序中提出。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行為,不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王某無法通過訴訟途徑獲取幫助。

2、王某可以通過申訴維護權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生效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應如何受理和處理的請示〉的答覆》規定:「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你院《關於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生效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應如何受理和處理的請示》收悉。經研究認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侵犯其合法權益,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可以作為申訴進行審查。人民法院的全部執行活動合法,而生效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應轉送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依法處理,並通知申訴人同該行政機關直接聯繫;人民法院採取的強制措施等違法,造成損害的,應依照 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辦理」。參照上述答覆,王某如認為人民法院違法受理和審查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申請並裁定執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可以作為申訴案件進行審查並根據情況作出處理。

【拓展連結】

王某,除了可以通過申訴維護權益外,也可以在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非訴審查程序中提出異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三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案件,應當立案受理,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裁定不予受理。王某可以對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是否符合受理條件提出異議。另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查期間,可以根據需要調取相關證據、詢問當事人、組織聽證或者進行現場調查。王某在此期間亦可依法提出異議。

孔祥龍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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