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主旨】
1.同一房屋多次轉移登記情況下的權利救濟方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屋登記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的規定,同一房屋多次轉移登記,原房屋權利人、原利害關係人對首次轉移登記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原房屋權利人、原利害關係人對首次轉移登記行為及後續轉移登記行為一併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原告就在先轉移登記行為提出的訴訟請求,或者因保護善意第三人確認在先房屋登記行為違法的,應當裁定駁回原告對後續轉移登記行為的起訴。原房屋權利人、原利害關係人未就首次轉移登記行為提起行政訴訟,對後續轉移登記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對超過二十年的不動產登記行為提起訴訟的應當不予立案或駁回起訴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關於「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規定,當事人對已經超過二十年的不動產登記行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立案;已經立案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3.不動產所有權、使用權歸屬爭議的多種權利救濟途徑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物權法》第十九條,《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一款、第八十一條的規定,現行不動產管理領域,當事人對不動產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歸屬發生爭議的,應當先行協商解決。協商未果的,可以結合爭議的實質與雙方當事人是否持有不動產權證等情況,分別選擇針對不動產權證提出複議或者提起訴訟解決爭議,或者針對不動產權證申請啟動更正登記程序解決爭議,或者通過權屬爭議處理程序解決爭議。
【案件編號】 (2020)最高法行申3804號
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學物權與土地研究所聯席所長史西寧律師提醒各位朋友們:現行不動產管理領域,當事人對不動產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歸屬發生爭議的,應當先行協商解決。協商未果的,可以結合爭議的實質與雙方當事人是否持有不動產權證等情況,分別選擇針對不動產權證提出複議或者提起訴訟解決爭議,或者針對不動產權證申請啟動更正登記程序解決爭議,或者通過權屬爭議處理程序解決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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