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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被執行人購買了開發商的房子(尚未過戶)後又賣給案外人,案外人的執行異議可以支持
最高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1907號民事裁定認為,被執行人購買了開發商的房子後,在標的房屋尚未過戶到被執行人名下之前,被執行人又與案外人籤訂房屋買賣合同將之出售給案外人,案外人在符合「(1)被執行人與案外人的房屋買賣合同籤訂於查封之前;(2)查封前已交房;(3)案外人已付清房款;(4)採取了積極的行為推動辦理過戶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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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房屋買受人能否排除抵押權人對房屋強制執行?
但重慶高院和最高法院,對於李光紅對於房屋未能最終辦理過戶登記的原因是否存在過錯的問題,存在不同的看法。最高法院及重慶高院均認為,房屋買受人在籤訂房屋買賣合同前,負有審查不動產登記情況的義務,未盡該審查義務導致房屋不能辦理過戶登記的,應認定對不能辦理過戶登記的事項存在過錯。這是李光紅的物權期待權不能排除強制執行的第一層次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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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高院:案外人不得依據《離婚協議書》中對夫妻共同財產歸屬的約定排除執行
既然是為了保障案外人的「居住權」,則原則上案外人最多只有權排除法院對一套房屋的執行,而無權排除對多套房屋的執行。2020.3.6最高法院:被執行人購買了開發商的房子(尚未過戶)後又賣給案外人,案外人的執行異議可以支持2019.10.19開發商是否有權排除法院對預查封房屋的執行?2018.2.10買房人首封了房屋,申請強制過戶前是否有必要向輪候查封法院提執行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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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高院:案外人無權依據以房抵債協議排除執行
這些裁判支持以房抵債協議排除執行的主要理由是參照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8條,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17條等規定,符合上述司法解釋規定的條件的即可排除執行。這裡面最重要的一條即付款,由於以房抵債一般案外人並未實際支付房款,因此法院支持以房抵債排除執行的,基本都是認可以房抵債協議的籤訂即完成了付款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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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案例:質權人無權排除執行
;法院判斷案外人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本質上就是比較案外人對執行標的的權利和申請執行人對執行標的的權利哪個優先:前者優先於後者,則可以排除執行;前者不優先於後者,則不得排除執行。2020.2.8最高法院案例:怠於催告過戶,房屋買受人無權排除執行2017.6.17符合四個要件,案外人執行異議就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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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高院:案外人不得依據以物抵債協議排除執行
二、支持以以房抵債協議排除執行的案例(註:這都是「九民會要」出臺前的案例) 司法實踐中,有很多支持以以房抵債協議(在滿足協議合法有效、已交房、無過錯等條件的前提下)排除法院強制執行的判例,如: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79號、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2476號、最高人民法院(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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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公司常見執行糾紛問題——以案外人排除執行的若干權利為視角
以案外人根據生效裁判文書取得物權為例:依據生效裁判文書,案外人取得不動產的所有權,且非因案外人自身的原因未辦理不動產過戶登記。此時,被執行人雖為不動產的登記權利人,但是,案外人已成為該不動產的事實物權人,有權請求法院排除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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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可以依據離婚協議對夫妻共同房產歸屬的約定排除執行?
因此,在案外人並未取得對抗執行的權利基礎情況下,其關於排除本案執行的主張,不能成立。 對於該案的裁判結果我是贊同的,但是,對於上述觀點我有異議: 1、程序上,不應將未起訴作為案外人有過錯的理由。也就是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沒有對「能否依據《離婚協議書》排除執行」這個問題作出直接規定,案外人的執行異議之訴沒有明確法理依據,並不代表案外人就不能依據《離婚協議書》排除執行。這就打破了「案外人的執行異議要有明確法理依據才能得到支持,沒有明確法律依據就不能得到支持」這個法律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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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高院:案外人不得依據離婚協議中關於房產歸屬的約定排除執行
因此,在案外人並未取得對抗執行的權利基礎情況下,其關於排除本案執行的主張,不能成立。 對於該案的裁判結果我是贊同的,但是,對於上述觀點我有異議: 1、程序上,不應將未起訴作為案外人有過錯的理由。也就是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沒有對「能否依據《離婚協議書》排除執行」這個問題作出直接規定,案外人的執行異議之訴沒有明確法理依據,並不代表案外人就不能依據《離婚協議書》排除執行。這就打破了「案外人的執行異議要有明確法理依據才能得到支持,沒有明確法律依據就不能得到支持」這個法律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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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你把名下房子賣掉就能排除執行了?
2020.3.6最高法院:被執行人購買了開發商的房子(尚未過戶)後又賣給案外人,案外人的執行異議可以支持2019.10.19開發商是否有權排除法院對預查封房屋的執行?2020.1.21從最高法院案例看:購買有抵押的房屋有過錯,不能排除執行?2019.2.24因房屋存在抵押而未過戶,即因房屋買受人自身原因未辦理過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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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不得依據離婚協議關於夫妻共有財產歸屬的約定排除執行
因此,在案外人並未取得對抗執行的權利基礎情況下,其關於排除本案執行的主張,不能成立。 對於該案的裁判結果我是贊同的,但是,對於上述觀點我有異議: 1、程序上,不應將未起訴作為案外人有過錯的理由。也就是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沒有對「能否依據《離婚協議書》排除執行」這個問題作出直接規定,案外人的執行異議之訴沒有明確法理依據,並不代表案外人就不能依據《離婚協議書》排除執行。這就打破了「案外人的執行異議要有明確法理依據才能得到支持,沒有明確法律依據就不能得到支持」這個法律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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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高院:抵債非付款方式,案外人無權依據以房抵債協議排除執行
)冀民申10166號民事裁定認為,抵債非付款方式,案外人無權依據以房抵債協議排除執行。這些裁判支持以房抵債協議排除執行的主要理由是參照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8條,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17條等規定,符合上述司法解釋規定的條件的即可排除執行。這裡面最重要的一條即付款,由於以房抵債一般案外人並未實際支付房款,因此法院支持以房抵債排除執行的,基本都是認可以房抵債協議的籤訂即完成了付款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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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案外人以享有租賃權為由排除房屋強制執行的,法院不能...
首先,案涉房屋的強制執行分為兩個層次,一是權屬的強制轉讓,二是強制交付。三案外人主張對案涉房屋享有租賃權,可提出案外人異議。該異議成立的,在法律效果上,雖不能排除案涉房屋的強制轉讓,但可排除強制交付。現結合最高法院裁判觀點,針對案外人主張對被執行人名下房屋享有租賃權並排除房屋強制執行的相關問題,總結要點如下,供實務參考。一、案外人租賃權是實體權益,能否排除被執行人名下案涉房屋的強制執行,核心在於租賃權的設立節點。因案涉房屋權屬轉移,根據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並不影響租賃權的實現,故此時案外人異議僅指排除案涉房屋的強制交付或要求法院對案涉房屋帶租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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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執行被執行人的股權,被執行人的配偶是否有權對一半股權排除執行?
2020.3.6最高法院:被執行人購買了開發商的房子(尚未過戶)後又賣給案外人,案外人的執行異議可以支持2019.10.19開發商是否有權排除法院對預查封房屋的執行?2020.1.21從最高法院案例看:購買有抵押的房屋有過錯,不能排除執行?2019.2.24因房屋存在抵押而未過戶,即因房屋買受人自身原因未辦理過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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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夫妻協議離婚分割財產,夫妻一方能否排除強制執行?
夫妻一方請求確認所分割財產權屬,最終取決於是否在不動產登記機關辦理了合法有效的權屬變更登記或者是否完成動產交付這一物權法上法定物權變動行為。夫妻一方直接通過提起執行異議訴訟的方式請求確認其對所分割動產或者不動產享有物權的條件並不完備。因此,很多情況下法院對案外人這一確權請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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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以讓與擔保之目的籤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案外人無權排除執行
個人專著:《二手房買賣疑難問題全解與典型案例裁判規則》、《執行與執行異議疑難問題全解與典型案例裁判規則》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866號民事裁定認為:「案涉《商品房買賣合同》雙方欠缺真實的買賣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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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 | 案外人異議的執行規範(結合九民紀要)
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規範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之案外人異議銜接:說明:本文系根據最高法院執行局《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規範》第360-369,小編在梳理中已結合九民紀要的一些最新規定,以及最高法院部分案例等。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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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對不動產享有份額 能否排除強制執行
,案外人向某提出執行異議,請求法院中止對其份額的執行。本案中,若法院堅持對涉案房屋進行整體拍賣,不僅將剝奪向某對房屋相應份額的佔有使用,也將與其自主收益處分所佔份額的意願相悖逆。同時,這種做法也會對我國的共有制度和房屋登記制度產生較大衝擊,不利於社會的穩定與認知。 2.對不動產份額單獨處置有法律依據 物權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轉讓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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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法院對合同糾紛作出的給付判決非確權判決,不能排除執行
2020.3.6最高法院:被執行人購買了開發商的房子(尚未過戶)後又賣給案外人,案外人的執行異議可以支持2019.10.19開發商是否有權排除法院對預查封房屋的執行?2018.2.10買房人首封了房屋,申請強制過戶前是否有必要向輪候查封法院提執行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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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抵後售,房屋買受人能否排除抵押權人對房屋強制執行?
但重慶高院和最高法院,對於李光紅對於房屋未能最終辦理過戶登記的原因是否存在過錯的問題,存在不同的看法。最高法院及重慶高院均認為,房屋買受人在籤訂房屋買賣合同前,負有審查不動產登記情況的義務,未盡該審查義務導致房屋不能辦理過戶登記的,應認定對不能辦理過戶登記的事項存在過錯。這是李光紅的物權期待權不能排除強制執行的第一層次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