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案外人購買在不可分割轉讓的土地上建造的不動產有過錯,無權排除執行

2020-10-18 合同效力實務研究

鄭重聲明:嚴禁抄襲,違者必究!

未經授權,不得轉載!

本文作者:張春光律師【錦天城律所】

業務領域:房產糾紛、執行與執行異議(之訴)


個人專著:《二手房買賣疑難問題全解與典型案例裁判規則》、《執行與執行異議疑難問題全解與典型案例裁判規則》


最高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2827號民事裁定認為,案外人購買在不可分割轉讓的土地上建造的不動產有過錯(因買受人自身原因未辦理過戶登記),無權排除執行。
 
我贊同上述觀點。2019年4月28日,我在我的微信公眾號「合同效力實務研究」發表文章《工業廠房分割銷售的買受人可否排除抵押權人的執行?》,文中我認為:「工業廠房分割銷售的買受人的執行異議不符合《異議複議規定》第28條的第四個要件 『非因買受人自身原因未辦理過戶登記』,其權利不得排除執行。」和上述觀點一致。另外,我也辦理過一些因工業廠房分割銷售導致糾紛的案件,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
 
本文以工業廠房的買賣為例,簡單介紹一下相關法律知識。
 
一、工業廠房分割銷售合同的效力
 
工業廠房分割銷售合同效力,在不同地區的法院有不同的認定,上海的法院一般都認為工業廠房分割銷售合同有效。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並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關於委託區縣辦理農轉用和土地徵收手續及進一步優化控制性詳細規劃審批流程的實施意見》【滬規土資地(2011)1023號】規定,產業園區中同宗土地房屋進行轉讓時,不得分宗、分幢、分層、分套、分間辦理轉移登記;登記機構核准登記的,應在房屋土地登記簿和房地產權證的附記欄內註記「土地、房屋不得分宗、分幢、分層、分套、分間轉讓」
 
《關於加強本市工業用地出讓管理的若干規定(試行)》【滬府辦(2014)26號】所規定的「各類工業用地應按照出讓合同約定的用地範圍進行土地登記,不得分割辦理登記。」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法解釋二》第十四條規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強制性規定」,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 《合同法解釋一》第四條規定:「合同法實施以後,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
 
討論工業用房未經批准分割轉讓的合同是否有效,其實就是討論上述規定是否是效力性強制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16.人民法院應當綜合法律法規的意旨,權衡相互衝突的權益,諸如權益的種類、交易安全以及其所規制的對象等,綜合認定強制性規定的類型。如果強制性規範規制的是合同行為本身即只要該合同行為發生即絕對地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無效。如果強制性規定規制的是當事人的"市場準入"資格而非某種類型的合同行為,或者規制的是某種合同的履行行為而非某類合同行為,人民法院對於此類合同效力的認定,應當慎重把握,必要時應當徵求相關立法部門的意見或者請示上級人民法院。……」
 
「分割轉讓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不得分宗、分幢、分層、分套、分間辦理轉移登記」、「不得分割辦理登記」,上海法院認為違反上述規定並不會絕對地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利益,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的批准只是為了管理房地產開發及出售的秩序。因此,上述規定是管理性規定,違反上述規定並不會導致合同無效。
 
「九民紀要」第30條規定,下列強制性規定,應當認定為「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強制性規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場秩序、國家宏觀政策等公序良俗的;交易標的禁止買賣的,如禁止人體器官、毒品、槍枝等買賣;違反特許經營規定的,如場外配資合同;交易方式嚴重違法的,如違反招投標等競爭性締約方式訂立的合同;交易場所違法的,如在批准的交易場所之外進行期貨交易。關於經營範圍、交易時間、交易數量等行政管理性質的強制性規定,一般應當認定為「管理性強制性規定」。
 
由於上述關於合同效力的規定仍然相對抽象,因此對於在不得分割銷售的土地(如工業用地)上建造的不動產的分割轉讓(如只買其中一間房屋或一棟房屋)的買賣合同的效力,要看當地法院的觀點。
 
總結:(1)如果當地法院認為工業廠房分割銷售合同無效,則工業廠房分割銷售的買受人的執行異議不符合《異議複議規定》第28條的第一個要件「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籤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工業廠房分割銷售的買受人的執行異議得不到支持。(2)如果當地法院認為工業廠房分割銷售合同有效,則工業廠房分割銷售的買受人的執行異議可能符合《異議複議規定》第28條的第一個要件「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籤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工業廠房分割銷售的買受人的執行異議是否能夠得到支持還要看其是否符合其他的要件(包括第一個要件中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時間在法院查封之前這個要件)。
 


二、因買受人自身原因而未辦理過戶登記
 
對於何為「非因買受人自身原因未辦理過戶登記」,「九民紀要」第127條認為:「一般而言,買受人只要有向房屋登記機構遞交過戶登記材料,或向出賣人提出了辦理過戶登記的請求等積極行為的,可以認為符合該條件。買受人無上述積極行為,其未辦理過戶登記有合理的客觀理由的,亦可認定符合該條件。」,即「九民紀要」只抽象的規定了哪些情形符合「非因買受人自身原因未辦理過戶登記」這個要件,但是沒有反向的規定哪些情形不符合「非因買受人自身原因未辦理過戶登記」這個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規定理解與適用》(江必新、劉貴祥主編,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編著,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2015年版)第424頁-425頁在解釋「非因買受人自身原因未辦理過戶登記」這個要件時載明:「從實踐中看,能夠歸責於買受人的原因,可以分為三個層面……二是對政策限制的忽略……」。那麼,買受人是否存在對政策限制的忽略呢?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1990年05月19日生效)第二十五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轉讓,應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並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基於上述規定和各地方相關部門的規定,工業廠房不能分割轉讓,無法辦理過戶登記。對此不能過戶的規定,買受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買受人明知或應知標的房屋不可以分割轉讓還購買即屬於「對政策限制的忽略」,買受人有過錯,不符合非因買受人自身原因未辦理過戶登記」這個要件。
 
因此,購買在不可分割銷售的土地上建造的不動產的買受人的執行異議不符合《異議複議規定》第28條的第四個要件「非因買受人自身原因未辦理過戶登記」,其權利不得排除執行。
 
 
 

附湯某某與工商銀行松柏支行、閩聯公司、泉季酒店公司、陳某某、李某、英特華公司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
 
 
案情簡介:2010年8月3日,閩聯公司與嘉弈(福建)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後更名為英特華公司)籤訂《轉讓合同》,約定:閩聯公司將其所有的廈門市思明區長青路180號(門牌號××)閩聯綜合樓項目在建工程的所有權一次性出讓給英特華公司;自協議籤訂之日起,雙方開始辦理閩聯綜合樓項目的開發權、在建工程的所有權及所屬土地的使用權的變更登記手續。嗣後,閩聯綜合樓項目以「蓮花路口酒店公寓」、「廈門長青·嘉華印象」名義進行廣告銷售。
2010年8月7日,湯某某與英特華公司籤訂二份《房屋使用權轉讓協議書》,約定:英特華公司擁有位於廈門市閩聯綜合樓的土地房屋100%的使用權益,湯某某受讓閩聯綜合樓第11樓01號及第12樓08號具有使用權的房屋,建築面積分別為49.095平方米及50.559平方米;房屋使用權轉讓總價為386132元和394501元;房屋用途為餐飲、客房、辦公綜合;籤訂合同當天分別支付房款含定金193066元和197251元,餘款193066元和197251元於籤訂合同之日起二十三日內一次性付清;英特華公司應於2010年12月1日前,依照有關規定,將符合協議約定的使用權房屋交付給湯某某使用;案涉房屋產權現為閩聯公司所有。案涉房屋僅作營業及辦公、酒店客房綜合使用,湯某某使用期間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的建築主體結構、承重結構和用途。2010年9月1日,英特華公司向湯某某出具二份購房發票,確認收到湯某某購房款386132元、394501元。
籤約當日,湯某某與英特華公司就前述協議在廈門市鷺江公證處辦理公證,廈門市鷺江公證處出具(2010)廈鷺證內字第07196號、07199號公證書,其中載明:閩聯綜合樓項目所在地塊為劃撥用地,批准土地用途為工業,工業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五十年(以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批的年限為準),地上建築物的使用年限與土地使用年限一致,若需改變土地用途須經審批,未經批准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房產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鑑於英特華公司轉讓的房產目前尚不具備房地產買賣的條件,為確保雙方所期待的物權變動目的的實現,交易雙方應在有關條件成就之時,及時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補辦房地產權屬登記及相應的變更登記手續,並按政府有關規定繳納相關稅費。雙方當事人對以上告知表示清楚知悉、理解。
2010年6月17日,湯某某與金色四季酒店公司籤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湯某某將案涉房屋出租給金色四季酒店公司,僅作酒店用途使用,租賃期限從2010年7月1日起至2025年6月30日止。嗣後,湯某某陸續收到金色四季酒店公司支付的租金。
閩聯綜合樓項目原用地性質為工業劃撥用地。2013年6月25日,閩聯公司取得該項目的土地房屋權證,土地用途為酒店,土地使用權類型為出讓,並備註:「本宗地使用權應整體轉讓、整體抵押、整體或部分出租」。
2014年11月14日,工商銀行松柏支行與閩聯公司籤訂《最高額抵押合同》,約定閩聯公司提供廈門市思明區房產(即閩聯綜合樓)作為抵押擔保。2014年11月20日,工商銀行松柏支行取得了前述抵押物的土地房屋他項權證。
2016年3月22日,廈門市仲裁委員會就工商銀行松柏支行與閩聯公司、泉季酒店公司、陳某某、李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作出廈仲裁字(2016)第171號裁決書,裁決工商銀行松柏支行對閩聯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廈門市思明區房產享有優先受償權,有權以處分所得優先清償其相應債權。裁決生效後,工商銀行松柏支行於2016年4月18日依據仲裁裁決向一審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湯某某作為案外人向一審法院提出執行異議。2017年3月29日,一審法院作出(2017)閩02執異66號執行裁定書,駁回湯某某的異議請求。湯某某遂提起本案訴訟。
 
 
裁判原文節選
一審【案號: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閩02民初497號】本案系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申請執行人工商銀行松柏支行為訟爭房屋的抵押權人,湯某某系以房屋買受人的身份提出執行異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申請執行人對執行標的依法享有對抗案外人的擔保物權等優先受償權,人民法院對案外人提出的排除執行異議不予支持,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工商銀行松柏支行的抵押權業經生效仲裁裁決予以確認,故湯某某對抵押合同效力提出的異議,不予採信。湯某某是否享有排除執行的權利,關鍵在於審查法律、司法解釋是否有特別規定。就法律層面而言,《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故,不動產物權原則上以登記為生效要件。該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以建築物、建設用地使用權作為抵押物的,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湯某某作為房屋買受人,尚未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而工商銀行松柏支行作為抵押權人,已辦理抵押權登記。根據登記生效的公示原則,湯某某因未取得房屋所有權,故不享有對抗抵押權的權利。就司法解釋層面而言,湯某某請求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該規定明確買受人對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提出異議,買受人權利能夠排除執行的,前提必須是合法有效的房屋買賣合同。雖然湯某某與英特華公司籤訂的合同名為房屋使用權轉讓協議,但協議內容已具備房屋買賣合同主要內容,況且湯某某亦是以房屋買受人的身份提起本案訴訟,故湯某某與英特華公司之間實質為房屋買賣合同關係。合同效力的認定應依法審查,與辦理公證與否無關。雙方籤訂的合同應認定無效,理由是:1.雙方籤訂合同時,訟爭房屋所在用地為劃撥工業用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條關於「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關於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轉讓應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的規定,英特華公司在未經批准的情況下將劃撥工業用地上的房屋作為辦公酒店商業用途出售,屬擅自改變土地用途,明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轉讓行為應認定為無效。2.雖然此後項目用地類型改為出讓並變更土地用途為酒店,但土地房屋權屬證書上明確載明「本宗地使用權應整體轉讓、整體抵押、整體或部分出租」,即綜合樓應整體轉讓而不能分割單套出售。3.英特華公司將房屋分割單套出售違反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損害了國家作為土地所有權主體的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英特華公司與湯某某籤訂的合同亦應認定無效。英特華公司將已竣工的房屋通過合同的方式作為商品面向社會銷售,從中獲取利益,符合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特徵。根據《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的規定,房地產開發經營必須具備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英特華公司未取得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不具備銷售主體資格,即不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合同亦應認定無效。英特華公司將已竣工的房屋通過合同的方式作為商品面向社會銷售,從中獲取利益,符合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特徵。根據《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的規定,房地產開發經營必須具備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英特華公司未取得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不具備銷售主體資格,即不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合同亦應認定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買受人享有排除執行的權利是基於買受人對訟爭房產享有所有權,既然合同無效,湯某某對訟爭房產就不享有所有權,即不享有排除執行的權利。綜上,湯某某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第一百八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規定,判決:駁回湯某某的訴訟請求。
 
 
二審【案號: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閩民終492號】湯某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提起執行異議之訴,作為法律對執行程序啟動後,就案外人權利保護提供的司法救濟途徑,執行異議之訴核心在於以案外人是否對執行標的享有足以阻卻執行程序的正當權利為前提,就執行程序應當繼續還是應該停止做出評價和判斷。工商銀行松柏支行就案涉房產享有抵押權,不僅辦理登記手續,且已經生效仲裁裁決確認,湯某某主張工商銀行松柏支行未盡審查義務存在過錯,與閩聯公司有惡意串通損害其利益之嫌,抵押合同效力存疑,均不屬於執行異議之訴審查內容,本院不予審查。工商銀行松柏支行已經生效仲裁裁決確認對案涉房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抵押權,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七條「申請執行人對執行標的依法享有對抗案外人的擔保物權等優先受償權,人民法院對案外人提出的排除執行異議不予支持,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的規定,本案審查的重點在於湯某某是否享有法律、司法解釋特別規定的足以阻卻強制執行之實體權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是對無過錯的不動產買受人物權期待權予以特殊保護的規定。所謂物權期待權,是指對於籤訂買賣合同的買受人,在已經履行合同部分義務的情況下,雖然尚未取得合同標的物的所有權,但賦予其類似所有權人的地位。因此,該條規定中有關「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籤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當指為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而籤訂的買賣合同。本案中湯某某與英特華公司籤訂的合同不僅名為《房屋使用權轉讓協議書》,而且雙方合同內容以及就籤訂合同而辦理的公證書中均明確案涉房產當時並不具備房地產買賣的條件,故應當認定湯某某對於案涉房產在籤訂《房屋使用權轉讓協議書》時不具備所有權轉讓條件當屬明知。雖然2013年6月25日廈門市房地產交易權籍登記中心頒發的土地房屋權證中記載案涉房產土地性質已由劃撥工業用地變更出讓酒店用地,但權屬仍登記於閩聯公司名下,且明確記載該宗地使用權應整體轉讓、整體抵押、整體或部分出租,湯某某有關可與其他小業主作為共有權人辦理整體產權之主張,顯然不符合「整體轉讓」的原意,其以福建省2016年新政策導向及趨勢為依據,主張案涉房產可以辦理土地使用權和房屋產權分戶登記,理由不能成立。在該土地房屋權屬尚未轉移登記至英特華公司名下,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亦未批准分割轉讓的情況下,案涉房產並不具備物權變動條件。綜上,湯某某在明知案涉房產不具備轉讓條件的情況下,與並非產權人的英特華公司籤訂《房屋使用權轉讓協議書》,受讓所謂房屋使用權,構成對自身權利障礙和政策限制的忽略,對於案涉房產無法過戶登記,當屬應歸責其自身原因造成。湯某某的主張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不足以排除工商銀行松柏支行行使抵押權,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正確,湯某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0元,由湯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再審【案號:最高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2827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對案外人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人民法院經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案外人就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的,判決不得執行該執行標的;(二)案外人就執行標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的,判決駁回訴訟請求。本案再審審查的重點在於湯某某是否對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關於工商銀行柏松支行籤署案涉抵押合同時是否存在過錯,是否存在與閩聯公司惡意串通之嫌,不屬於執行異議之訴審查範圍,對此,二審法院不予審查,並無不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金錢債權執行中,買受人對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提出異議,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權利能夠排除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籤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佔有該不動產;(三)已支付全部價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部分價款且將剩餘價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執行;(四)非因買受人自身原因未辦理過戶登記。本案中,湯某某在籤訂《房屋使用權轉讓協議書》時明知案涉房產所有權並未登記在英特華公司名下,尚不具備房地產買賣的條件,無法進行所有權轉讓登記。雖然案涉房產土地性質於2013年變更為出讓酒店用地,但仍登記於閩聯公司名下,且土地使用權證明確記載該宗地使用權應整體轉讓、整體抵押、整體或部分出租,湯某某主張案涉房產可以分割出售,證據不足,不能成立。因此,湯某某對於案涉房產未取得房屋所有權登記,應當歸責於自身原因所致,其對案涉房產的民事權益不足以排除強制執行。
綜上所述,湯某某申請再審事由不能成立,其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湯某某的再審申請。
 
 
 
 
本律師相關文章延伸閱讀【關注本微信公眾號後可查找原文】:
 
第一部分 強制執行相關法律問題
 
一、強制執行相關法律問題
2018.12.13執行案件的管轄
2018.10.28執行案件的管轄
2017.8.10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時效與救濟
2017.9.5執行被執行人的收入需要注意的問題
2019.1.7違法建築可否強制執行?
2019.1.10物業管理用房可否執行?
2019.4.20人防工程的買受人可否排除執行?
2017.8.4唯一一套住房是否可以執行?
2018.7.16唯一住房是否可以強制過戶?
2018.12.8可否執行登記在案外人名下的房產?
2019.12.1可否執行登記在被執行人的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產?
2019.10.14執行案外人房產之案外人為被執行人唯一股東
2019.2.14可否對糧棉油政策性收購資金採取保全和執行措施?
2019.2.27對被執行局查封的房屋提起確權訴訟,法院應當如何處理?
2016.6.12法院拍賣房屋前,競拍人與房屋所有權人達成的拍賣溢價款退還協議是否有效?
2018.2.22司法拍賣的撤銷
2018.10.18房和地分開拍賣,成交後可否再撤銷?
2018.7.10通過司法拍賣拍得的房產無法辦產證,是否可以撤銷拍賣?
2018.10.23參加法拍法律風險之補償價及救濟途徑
2018.7.26多個普通債權人對一個債務人申請執行,執行所得價款的分配順序
2018.2.25法院強制執行中,債權人參與分配的相關法律問題
2019.2.17債權人有多個債務人,可否參與分配其中一個債務人(自然人)的財產?
2019.2.20執行分配中,員工工資和抵押權哪個優先?
2018.10.29法院強制執行中的債務抵消
2018.10.22強制執行中,「抵債」要考慮各債權人的受償順序
2018.6.28法院強制執行中變更申請執行人
2017.8.13自然人死亡或者法人合併分立註銷的,如何執行?
2019.4.10追加被執行人股東為被執行人相關法律問題
2018.6.22執行公司財產過程中是否可以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
2018.12.15執行公司財產時,可否追加認繳出資期限尚未屆滿的股東為被執行人
2018.8.5可否追加認繳出資期限尚未屆滿的股東為被執行人
2019.1.4公司減資未依法通知債權人,可否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
2018.8.12法院不可以追加去向不明的股東為被執行人?
2018.8.3被執行人(公司)對外享有債權,就不可以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了?
2019.9.17老股東抽逃出資,可否追加新股東為被執行人?
2020.2.20最高法院案例: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之股東抽逃出資的認定
2019.4.3作為被執行人的「夫妻公司」不能還債,能否追加「夫妻股東」為被執行人?
2018.6.24公司欠債後更換法定代表人,原法定代表人就高枕無憂了?
2017.6.20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舉債,判決生效後可否執行配偶的房產?
2018.6.27法院強制執行中,可否追加被執行人的配偶為被執行人
2018.9.25僅夫妻一方是被執行人,未經析產可否執行夫妻共同財產?
2019.10.18被執行人是夫妻一方,法院執行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如何救濟自己的權利?
2018.8.4執行前第三人承諾代償債,執行中可否將該第三人追加為被執行人?
2018.12.16可否追加被執行人的債務人為被執行人?
2018.7.12可否將被執行人的債務人列為被執行人?
2018.10.5強制執行中暫緩執行與中止執行的情形及其救濟途徑
2018.10.13「執行程序終結」怎麼理解?
2018.12.17終結執行後可否再恢復執行?
2018.10.31申請執行人申請終結執行後可否再申請恢復執行?
2018.12.18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書可能的法律後果
2017.9.25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的法律責任
2018.7.27被執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書指定期間履行,遲延履行金如何計算?
2017.8.9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如何計算?
2018.5.2執行程序中債權人參與分配,加倍利息法院是否支持?
2017.9.22法院強制執行中的罰款
2017.9.19執行程序中的拘傳
2017.9.20法院執行中的拘留
2018.5.5被執行人賴在房子裡不走可能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二、執行標的異議相關法律問題
 
2020.1.14從最高法院案例看強制執行中對生存利益的保護以及可否排除執行的判斷標準
2019.9.21執行標的異議的指導原則或「總則」是什麼?
2020.2.16最高法院:對於法律沒有規定可否排除執行的權利,執行異議之訴怎麼審?
2019.10.5執行依據是否存在虛假訴訟,是否屬於執行異議之訴的審查範圍?
2019.10.12案外人所提異議的理由不屬於執行標的異議的審查範圍,法院如何處理?
2018.11.26案外人執行標的異議提出的時間
2019.10.21案外人執行標的異議提出的時間
2020.2.12最高法院案例:執行標的異議應在拍賣成交裁定送達買受人前提出
2018.12.22執行標的異議的管轄法院
2018.3.3對於移送執行的案件,案外人的執行異議向哪個法院提出?
2018.12.23如何打贏執行異議(之訴)?
2017.8.16如何打贏執行異議(之訴)?
2020.2.13最高法院案例:查封狀態下的房屋交接不能產生買受人合法佔有的法律效力
2020.2.8最高法院案例:怠於催告過戶,房屋買受人無權排除執行
2017.6.17符合四個要件,案外人執行異議就能得到支持?
2018.9.6案外人符合《異議複議規定》第28條的4個要件就能排除抵押權人的執行?
2019.3.22案外人符合《異議複議規定》第二十八條的四個要件就能排除抵押權人的執行?
2019.10.15《異議複議規定》第28條和第29條的關係
2019.10.30《異議複議規定》第28條和第29條的關係
2019.12.5《異議複議規定》第28條和第29條的關係
2019.6.21案外人符合《異議複議規定》第28條的四個要件就能排除抵押權人的執行?
2019.8.12案外人符合《異議複議規定》第28條的四個要件就能排除抵押權人的執行?
2020.1.2「九民紀要」背景下,二手房買受人的權利可否排除抵押權人的執行?
2019.11.30房屋買受人可否排除抵押權人對房屋的執行?
2019.8.17商品房買受人可否依據《異議複議規定》第28條排除執行?
2019.3.26商品房買受人可否排除抵押權人的執行?
2019.4.7商品房買受人可否排除抵押權人的執行?
2019.12.20抵押權人可否以其對執行標的享有抵押權為由排除法院的強制執行?
2020.2.11最高法院案例:質權人無權排除執行
2018.11.29已網籤,買受人就可以排除法院的執行?
2019.2.19因限購而未過戶,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能否得到支持?
2016.10.16房子(二手房)被查封後賣房人才交房,買房人可否提執行異議?
2018.7.21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勝訴的前提是在什麼時間支付了全部價款?
2019.1.6不動產買受人採取合意抵銷的方式「支付」購房尾款,是否符合排除執行的付款條件?
2017.6.1買房人可通過執行異議(之訴)排除法院的執行
2019.1.28購買經濟適用房者的執行異議,需注意合同效力
2018.8.6動遷房滿三年,案外人可通過執行異議(之訴)排除執行?
2018.6.21購買動遷房法律風險之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敗訴
2018.7.4借名買房,借名人提出執行異議能否獲得法院支持?
2019.6.4借名買房,借名人提出執行異議能否獲得法院支持?
2019.10.29借名買房,借名人提出執行異議能否獲得法院支持?
2020.1.28最高法院案例:借名買房,借名人享有所有權並可排除執行
2018.5.15對尚未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房產,買受人的執行異議能否獲得支持?
2019.5.20對尚未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房產,買受人的執行異議能否獲得支持?
2019.6.22對尚未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房產,買受人的執行異議能否獲得支持?
2019.10.19開發商是否有權排除法院對預查封房屋的執行?
2018.2.10買房人首封了房屋,申請強制過戶前是否有必要向輪候查封法院提執行異議?
2018.6.14被執行的房屋上有抵押,案外人的執行異議(之訴)還能否得到支持?
2018.9.13購買有抵押的房屋,因買受人有過錯而不支持其執行異議?
2019.9.23購買有抵押的房屋,因買受人有過錯而不支持其執行異議?
2020.1.21從最高法院案例看:購買有抵押的房屋有過錯,不能排除執行?
2019.2.24因房屋存在抵押而未過戶,即因房屋買受人自身原因未辦理過戶登記?
2017.6.18案外人不能對有抵押權的執行人提執行異議?
2018.7.18房屋買受人能否排除房屋抵押權人的強制執行?
2018.8.29抵押登記不明確,「抵押權人」能否對抗案外人的執行異議?
2019.1.9被拆遷人能否依據拆遷協議排除執行?
2019.5.16被拆遷人能否依據拆遷協議排除執行?
2019.11.28被拆遷人能否依據拆遷協議排除執行?
2018.7.11拆遷協議能否排除抵押權人的執行
2019.4.28工業廠房分割銷售的買受人可否排除抵押權人的執行?
2018.1.4針對商品房的執行異議要注意合同效力
2018.3.20購房者對商品房的執行異議
2019.7.1業主對商品房的執行異議
2019.7.2可否依據《商品房買賣意向書》排除執行?
2019.12.9商品房買受人可以依據其與開發商籤訂的《認購書》排除執行?
2019.11.4「業主」可否依據《商品房認購書》排除執行?
2018.11.25業主全款購期房,可否排除法院的強制執行?
2018.9.11業主憑與開發商籤訂的《認購書》能否排除強制執行?
2018.9.22案外人執行異議成立要件之佔有未經驗收的一手房是否算作合法佔有?
2020.1.27最高法院案例:房屋買受人佔有未經竣工驗收的一手房可以構成合法佔有?
2018.5.10開發商被強制執行,業主支付的房款未達到50%也能通過執行異議(之訴)保住房屋?
2018.8.30商業用房買受人是否可以以消費者的名義對抗承包人的執行?
2019.4.2可否以自己是業主為由排除執行?
2020.2.3最高法院案例:以房抵工程價款,不得適用《異議複議規定》第28條排除執行
2020.2.22最高法院:借款合同到期後的以房抵債可以視作支付房款,未辦預告登記非房屋買受人過錯
2020.2.15最高法院:案外人不得依據以房抵債協議排除執行
2017.11.2以房抵債背景下的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能否獲得支持?
2018.7.29以房抵債,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能否獲得支持?
2019.6.5以房抵債,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能否獲得支持?
2019.6.19以房抵債,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能否獲得支持?
2019.11.5以房抵債,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能否獲得支持?
2019.11.18以房抵債,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能否獲得支持?
2019.12.10案外人可否依據以房抵債協議排除執行?
2019.12.27案外人可否依據以房抵債協議排除執行?
2019.2.13以商品房抵債之協議可否排除法院的強制執行?
2019.3.13以商品房抵債之協議可否排除法院的強制執行?
2019.3.9案外人可否以「買賣擔保協議」排除執行?
2019.11.27案外人可否以「買賣擔保協議」排除執行?
2018.9.23以房抵工程價款之債,因房屋有抵押沒過戶,承包人的權利可否排除普通債權人的執行?
2019.9.9以房抵工程款,承包人的權利可否排除普通債權人的執行?
2019.10.11以房抵工程款,承包人的權利可否排除普通債權人的執行?
2018.2.9融資租賃背景下出租人的執行異議之訴
2018.9.28動產買賣未現實交付,買受人的權利是否可以排除法院的強制執行?
2018.11.11機動車買受人排除執行需滿足的條件
2019.7.7未過戶,機動車買受人是否有權排除執行?
2019.8.7未過戶,機動車買受人是否有權排除執行?
2020.1.6機動車買受人(非登記權利人)是否有權排除執行?
2019.10.31未過戶,船舶等特殊動產買受人是否有權排除執行?
2018.7.28動產抵債協議可否排除法院的執行?
2018.10.8保留所有權買賣背景下的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
2017.6.10預告登記可以排除法院的執行?
2018.11.5隻要辦理了預告登記就能排除法院的執行?
2018.2.28次承租人在執行公告期滿後可否提出執行異議?
2018.6.25依據《離婚協議書》對被執行的房屋提出執行異議(之訴),能否獲得支持?
2019.3.1《離婚協議書》對夫妻共同財產歸屬的約定可否排除執行?
2019.3.27《離婚協議書》對夫妻共同財產歸屬的約定可否排除執行?
2020.1.20從最高法院的案例看離婚是否可以對抗執行
2019.12.13可否依據《離婚協議書》排除執行?
2019.4.9離婚協議約定房產歸孩子,孩子是否有權排除對該房產的執行?
2019.2.28案外人依據以房抵債協議要求排除執行的,法院應重點審核協議的真實性和效力
2019.4.11案外人依據以房抵債協議要求排除執行的,法院應重點審核協議的真實性和效力
2019.5.26以房抵債判決不是確權判決,不是排除執行的依據
2018.11.3案外人誤匯錢款進入被執行人已被凍結的銀行帳戶,法院可否執行該錢款?
2019.10.2質權人對保證金的執行異議
2018.9.15質權人對保證金的執行異議
2019.3.20質權人對保證金的執行異議
2019.7.12質權人對保證金的執行異議
2019.11.12質權人對保證金的執行異議
2019.1.3法院可否執行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
2018.12.6案外人基於債權轉讓所提執行異議
2018.5.23對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執行以及案外人的異議
2018.11.2公司承包人的權利能否排除法院對「公司財產」的執行?
2019.4.24公司承包人的權利能否排除法院對「公司財產」的執行?
2019.7.23被掛靠的公司帳戶被凍結,掛靠人(帳戶實際使用人)是否有權排除執行?
2019.9.4被掛靠的公司帳戶被凍結,掛靠人(帳戶實際使用人)是否有權排除執行?
2019.12.6個人借用企業資質開發房地產,法院執行企業名下的該房地產時個人是否有權排除執行?
2018.11.7隱名股東的權利可否排除法院對名義股東名下股權的執行?
2019.7.6隱名股東的權利可否排除法院對顯名股東名下股權的執行?
2019.10.20隱名股東的權利可否排除法院對顯名股東名下股權的執行?
2020.2.5最高法院案例:隱名股東無權排除債權人對顯名股東名下股權的執行
2018.8.25法院是否有權以被執行人進入了破產程序為由裁定駁回執行異議(之訴)?
2018.9.18被執行人進入了破產程序就沒有必要審查案外人的執行異議(之訴)了?
2019.2.25可否將執行異議之訴併入破產程序?
2018.11.12案外人排除執行理由之「我是真實權利人」當慎用
2019.10.28執行異議之訴理由之「我是真實權利人」當慎用
2020.1.16「九民紀要」背景下,執行異議之訴理由之「確權判決」當慎用
2019.4.5未實際出資的房屋所有權人,無權排除執行?
2018.10.4案外人可否對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的執行提出執行標的異議?
2019.1.5合同無效,返還財產請求權可否排除強制執行?
2018.7.15合同無效,返還財產請求權可否排除強制執行?
2019.1.17被執行人是房屋買受人,賣售人可否解除合同以排除對房屋的執行?
2020.1.11「九民紀要」背景下,可否基於合同無效或解除的返還原物請求權排除執行?
2018.9.29沒有法律司法解釋規定,案外人的執行異議能否獲得支持?
2018.1.26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中的確權
2018.9.19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中的確權
2019.10.17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中的確權
2018.10.1執行標的異議與第三人撤銷之訴
2018.9.1執行異議(之訴)常見法律問題之徐匯法院篇
2018.9.9執行異議(之訴)常見法律問題之黃浦法院篇
2018.10.10對案外人執行標的異議裁定的救濟途徑一定是執行異議之訴?
2019.10.13可否對訴訟中的保全提出執行異議之訴?
2018.2.12民事執行中財產分配的異議
 
 
三、執行行為異議相關法律問題
2018.2.14執行異議提出的時間
2018.7.23強制執行中對評估報告有異議,應當通過什麼途徑救濟?
2018.10.20法院強制執行中,執行標的物評估價明顯「偏低」怎麼辦?
2018.8.19法院以存在輪候查封為由對房產過戶的申請終結執行或終結本次執行,如何救濟?
2018.7.24強制執行案件中如果法院消極執行,當事人應當如何救濟權利?
2018.7.6對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救濟途徑
2018.7.22申請執行人可否對法院之間關於參與分配的往來函件提出執行異議?
2018.10.25可否對法院的提級執行裁定提出執行行為異議?
2018.5.26對補充賠償責任的執行及異議
2018.11.19作為被執行人的保證人可否以保證期間已過為由作為執行的抗辯?
 
四、保全相關法律問題
2019.1.20房子在過戶過程中,法院可否查封?
2018.2.8案外人的財產可以保全嗎?法律依據是什麼?
2018.10.26被保全人認為自己的財產被超標的保全,如何進行救濟?
2018.8.18如何認定被保全財產的價值是否超標的?是否考慮存在抵押等價值瑕疵?
2017.9.24法院超標的保全怎麼辦?
2018.2.5超標的保全的損害賠償
2018.1.31可通過反擔保的方式解除財產保全
2018.1.28案外人能否對訴訟保全提異議?
 
 
第二部分 房產糾紛相關法律問題
 
一、合同效力
 
2020.1.10「九民紀要」背景下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
2016.10.25房屋買賣合同未採用書面形式,是否成立?是否有效?
2017.4.28名義產權人出售房屋,合同無效?
2019.5.11慎以「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為由訴請確認合同無效2016.4.10房屋買賣中「陰陽合同」的效力及法律後果
2017.1.6買賣擔保(讓與擔保)合同無效的三種理由
2016.11.17《房屋抵債協議書》和《房地產抵押借款合同》同時籤訂,效力如何?
2016.6.13承租人可否以優先購買權受到侵害為由主張《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2016.9.3為規避債務而籤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效力如何?
2016.10.27和精神病人籤訂房屋買賣合同,法律後果如何?
2016.3.20二手房買賣|轉讓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的協議是否有效?
2016.5.15虛假的二手房買賣如何認定?合同無效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2019.11.10虛假的二手房買賣如何認定?合同無效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2016.7.9非滬籍者所籤公房使用權轉讓協議無效?
2017.1.21涉及刑事犯罪,賣房人被騙,則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2016.8.1購買不滿五年的經濟適用房的合同是否有效?
2016.6.6轉讓在劃撥土地上所建房屋的合同是否有效?
2015.12.19轉讓劃撥土地上所建房屋的合同是否有效?
2016.5.23國企違反法定程序出售房地產,合同無效?
2016.8.13未經評估拍賣國有房屋,所達成的成交協議無效?
2017.12.28為規避執行而低價轉讓房屋的買賣合同無效?
2016.12.25房屋買賣雙方私下達成的《賠償協議》與合同約定不一致,效力如何?
2016.8.14房屋買賣合同的補充協議列明甲方有兩人但只有一人籤字,效力如何?
2017.11.14工業用房未經批准分割轉讓的合同是否有效?
2016.6.1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無過錯方可否主張房屋租金損失?
2016.11.23連續兩次的房屋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房屋如何返還?
2016.3.10房屋兩次過戶,但前一合同無效,所有權歸誰?名義產權人可否請求原所有人遷出房屋?
2017.4.10一份判決書確認兩份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並對法律後果作出處理
2016.6.5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並返還房屋的訴訟有無時效限制?
2016.10.21第三人可否主張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2020.1.9「九民紀要」和房價上漲雙重背景下開發商以無預售許可證為由起訴確認合同無效,業主權利如何保護?
2018.8.7房價上漲背景下開發商以無預售許可證為由起訴確認合同無效,業主權利如何保護?
2016.6.11民法上「脅迫」的認定——和房屋買賣密切相關
2016.5.31賣房人如何證明自己是受脅迫才籤訂《房屋買賣合同》的?
2016.9.28房屋買賣中價款顯失公平的認定
2016.10.28附義務贈與房產可以撤銷?
2019.1.1工業廠房分割銷售合同效力——上海法院篇
2019.10.7虛假的一房第二賣經過虛假訴訟被認定為有效合同,受害者如何救濟?
2019.10.22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可否要求賠償房屋差價損失?
 
 
二、合同解除和違約賠償
 
2019.8.15房產糾紛中違約責任的成立及違約金的調整與過錯的關係
2018.11.18房屋買受人無購房資格,合同的解除與法律後果
2018.8.8由於房屋買受人無購房資格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法律後果(寶山法院篇)
2018.8.27由於房屋買受人無購房資格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法律後果(青浦法院篇)
2018.9.4由於房屋買受人無購房資格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法律後果(二中院篇)
2019.5.2上海崇明法院和二中院判決:房屋買受人無購房資格,合同解除,賣售人無需賠償
2019.7.10上海市寶山區法院和二中院判決:房屋買受人無購房資格,賣售人有權解除合同
2019.12.4房屋買受人無購房資格,上海二中院支持解除合同的經典案例
2019.8.6上海一中院判決:房屋買受人無購房資格導致合同無法履行,合同解除,結婚沒用,拖訴訟時間沒用
2019.8.24房屋買受人無購房資格,賣售人是否有權解除合同?
2018.3.28為什麼不具備購房資格者付了全款房東也可以解除合同?
2017.9.7買房人不具備購房資格,賣房人可否解除合同?
2016.8.29買房人遲延過戶是否構成違約?
2016.5.19買房人逾期付款就構成根本違約?——分期付款背景下的買受人利益保護
2016.9.19買房人已支付大部分房款並已實際入住房屋,賣房人就不能解除合同?
2016.9.8買房人付了全款就不會違約了?
2016.5.25買房人欠付房款不足總房款的三分之一,賣房人無權解除合同?
2016.9.13買房人要求變更買房人,構成違約?
2017.12.23賣房人遲延(重新)網籤的法律責任
2017.3.1房子噪音太大,買房人可否解除合同?
2016.7.10房子漏雨,買房人可否解除合同?
2016.6.8賣房人在網籤前或過戶前遺失房產證,是否構成根本違約?
2016.9.4多賣房人之一沒有收到房款,不需承擔違約責任?
2016.7.11籤訂《房屋買賣合同》後房屋被列入徵收範圍,可否解除合同?
2017.5.9支付違約金就可以解除合同?
2016.11.26房屋買賣合同中一方當事人合同解除權的取得
2017.4.14房屋買賣中合同解除權的產生-消滅-產生
2018.4.18合同解除權的產生和消滅
2019.6.28房屋買賣中解除權的產生和消滅
2017.12.21從房屋買賣合同一方享有合同解除權卻給對方寬限期看解除權的產生與消滅
2016.10.18房屋買賣一方放棄合同解除權的法律後果
2016.12.22賣房人放棄合同解除權後可否再以買房人一萬元尾款未付為由解除合同
2016.9.12買房人未付逾期付款違約金是賣房人拒絕過戶的抗辯事由?過戶手續不全誰來審查?
2017.1.5房屋買賣中,可以通過行使不安抗辯權解除合同?
2016.10.7解除網籤合同的時間點
2016.6.16房地產買賣雙方都不履行合同,哪方違約?合同可否解除?
2016.9.27可否以房屋買賣雙方互失信任不再具有履約基礎為由解除合同?
2016.9.5是什麼合同漏洞使得房屋買賣一方想違約而不需承擔違約責任?
2016.8.19房屋買賣雙方在約定的過戶日重新磋商貸款事宜未成,買房人不構成違約?
2016.10.17房屋買賣合同對部分條款沒有約定且雙方不能達成一致,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依據是什麼?
2016.5.4《居間協議》未約定首付款支付時間且雙方不能達成一致,即可解除合同且不承擔違約責任?
2016.6.3買房人要想解除《房地產買賣居間協議》應當起訴誰?
2016.3.29買房人嫌20%的違約金太少怎麼辦?買房人如何舉證自己的實際損失數額?
2016.9.15房屋買賣中一方違約給另一方造成的實際損失誰來舉證?
2017.5.18賣房人違約,買房人可否主張佣金損失?
2017.2.26賣房人違約,買房人是否可以主張可得利益損失?
2016.7.28賣房人違約,買房人主張的房價上漲損失是否應當得到支持?
2017.11.8房屋差價損失和已付房款利息損失可否同時主張?
2016.6.22調整違約金,誰來舉證實際損失?法院可自由裁量?
2017.2.12房屋買賣中一方違約,誰來舉證證明守約方的損失?
2017.2.28賣房人違約,何時對房價進行評估?
2016.5.16計算房屋買賣中實際損失的時間點
2017.4.5法院判決賣房人賠償買房人房屋差價400萬,這就是違約的成本
2016.8.26房產糾紛中主張違約金,注意實際損失這個「馬蜂窩」
2017.2.13房屋買賣中,適用定金罰則不足以彌補守約方的損失如何處理?
2017.5.20逾期違約金和解除合同的違約金可否同時主張?
2016.8.7房屋買賣中,逾期違約金和解除合同的違約金可否同時主張?
2019.5.19房產糾紛中,逾期違約金、解除合同的違約金、房屋差價、利息、中介費損失可否同時主張?
2019.7.30房產糾紛中,逾期違約金、解除合同的違約金、房屋差價、利息、中介費損失可否同時主張?
2016.9.26賣房人剛籤訂房屋買賣合同即違約,買房人不可依據違約責任條款主張違約金?
2017.5.8房屋買賣中,預期違約可否適用違約金條款?
2016.8.3房屋買賣中損害賠償的邊界
2017.10.25賣房人逾期交房違約金多少合適?
2019.4.29工業廠房買賣中,賣售人逾期交房的違約金每天多少?
2018.1.3房屋買賣合同協議解除,守約方可以依據合同約定向違約方主張違約金?
2018.5.18房價下跌,買房人違約,賣房人可否要求賠償房屋差價?
2018.10.14房價下跌,定金不一定是違約責任上限
2018.8.14工業廠房分割銷售導致不能過戶,合同解除的依據是什麼?損失應當如何分擔?
2018.12.30工業廠房分割銷售賠償差價糾紛中,是否應當在假設可分割銷售的前提下評估房價?
 
 
三、其他基礎法律問題
 
2018.4.7從一個案例看發函的重要性和函件內容背後的法律關係
2018.1.9合同一方有多人但只有一人籤字或蓋章,合同是否成立?
2017.5.16房產糾紛中訴訟請求的選擇
2017.4.29非真實買賣,房屋所有權如何取回?
2017.11.18房屋所有權的取得時間
2017.4.8訴訟是否可以免除或推遲房屋買賣一方履行合同義務?
2017.3.18買房人可否僅以發票作為已向開發商付款的憑證?
2017.3.17父母子女間房屋買賣與贈與的甄別
2018.3.10是房屋買賣還是房屋贈與?
2019.11.3是房屋買賣還是房屋贈與(名為買賣實為贈與)?
2017.2.9房產證上有未成年人的名字,賣房時需要注意什麼?
2018.3.16監護人處分未成年人房產的合同是否有效?
2017.2.8借名買房注意事項與風險防範
2017.2.2房屋買賣中所涉善意取得的舉證責任
2017.1.3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之一出售未成年人房產的法律後果
2016.12.28沒有證據證明哪方拒絕網籤的法律後果
2016.12.17買房人要求賣房人配合過戶的權利是否適用訴訟時效?
2016.12.7房屋共有人之一沒在房屋買賣合同上簽字也要承擔連帶責任?
2016.12.5以房抵債不構成善意取得?
2016.11.3賣房子附帶自行車庫?
2016.10.9買房人按約履行合同並已裝修入住就能取得房屋所有權?
2016.10.6是誰拒絕網籤?現有證據下的證據規則運用
2016.9.30買房人要求減名字,賣房人是否應當配合?
2016.9.22房屋買賣中,以陰合同的時間節點配陽合同的違約條款可以嗎?
2016.9.17 「對部分條款未能協商一致」成了房屋買賣中的免責金牌
2016.9.7有租客的房子的交房時間如何確定?
2016.9.1名為房屋買賣實為贈與的認定及法律後果
2016.8.21(部分)賣房人為精神病人,賣房的程序怎麼操作?
2016.8.11房屋產權人一房二賣,第一買房人如何主張自己的權利?
2019.10.23一房二賣構成詐騙犯罪?房屋歸誰?
2016.8.10賣房不賣車位導致不能過戶,賣房人違約?
2016.7.30房屋買賣適用「家事代理」?
2016.7.29符合哪些條件家庭成員之間的房屋買賣會被認定為贈與?
2016.7.22房屋買賣中,付款補充協議的「最後付款期限」應該怎麼理解?
2016.7.20按份共有房屋買賣中,買房人應當把房款支付給誰?
2016.6.29房屋買賣中先履行抗辯權行使的限制
2016.6.24賣房人假報「房齡」要承擔什麼責任?
2016.6.23連鎖買賣背景下,房屋買賣合同未明確約定履行期限,如何認定?
2016.6.2夫妻雙方分別向同一人購買不同的房屋,可否作為共同原告一併起訴?
2016.5.24法院判決繼續履行夫妻一方賣房的合同,配偶不能訴請撤銷該判決?
2016.5.6買房人沒有違約,就一定能拿到房子?
2016.4.8以房產出資卻未辦理過戶手續的法律後果
2016.3.30 「二手房」的隱蔽質量瑕疵責任誰承擔?
2016.3.22二手房買賣中的細節法律問題
2016.3.21二手房買賣中涉及的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相關問題
2016.3.14房價瘋漲,房屋買賣雙方都應當知道何謂「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2016.3.12二手房買賣違約金|北京上海法院的規定及解讀
2016.3.11北京上海深圳江蘇法院關於二手房買賣的規定
2016.3.8房價瘋漲,買房人怎麼樣才能把房子拿到手(過戶到自己名下)?
2016.3.7房價瘋漲專題:10個相關法律問題
2016.3.6聚焦房價飛漲法律糾紛:《購房意向書》、前後兩份合同、法律適用
2016.3.5房價瘋漲,違約泛濫,買房人應當知道的法律常識
2016.3.3房價飛漲背景下的違約與救濟
2015.9.26購房款主要由一方父母所付,離婚時房屋產權如何認定如何分割?
2016.2.29房屋登記制度不完善,房屋買賣關係是否存在如何確定?
2017.9.18因第三人原因導致賣房人不能向買房人交房,責任如何承擔?
2017.9.14是房屋買賣還是房屋借用?
2017.11.15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過戶時間未到,法院可否判決過戶?
2018.2.3購買動遷房,需考慮做預告登記
2018.2.4買房人通過司法查封的方式保障交易安全的作用及風險
2019.5.24從承租人要求返還「轉讓費」看抽象法律原則在民事訴訟中的應用
2019.7.21上海:人防工程可以辦產證,所有權歸開發商
 
 
四、委託公證賣房相關法律問題
 
2017.10.9「套路貸」背景下委託公證賣房的合同效力
2017.3.5民間借貸背景下委託公證賣房的合同效力
2017.2.7委託公證背景下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法律依據
2016.11.24認定買房人與賣房人的公證委託代理人惡意患通損害賣房人利益的關鍵點
2016.10.22公證委託代理人出售委託人的房屋,一定有效?
2016.8.9持違法公證委託書賣房,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如何?
2018.3.6借款時被迫做賣房的公證委託,房屋被多次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2017.6.13為「擔保」民間借貸債權而辦理委託公證,受託人出售委託人的房屋的合同是否有效?
2016.11.18賣房人的代理人與買房人惡意串通損害賣房人的利益,法律後果如何?
2016.9.16公證委託賣房的合同效力
2015.6.8是房屋買賣還是借貸?
2016.4.23當房屋買賣遇到民間借貸——不同的擔保,不同的後果
2016.11.22牽扯到債務和委託公證的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及責任承擔
2017.2.14代理人以賣房人的房產折價抵償自己的債務,合同效力如何?法律後果如何?
2017.4.27房屋所有人可否以不認識受委託人為由主張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2016.5.22附條件合同能規避買賣擔保協議無效的規定?
2016.7.14房屋買賣中一方拒絕按約辦理委託公證構成根本違約?
2017.11.20委託人死亡後委託代理是否還可以存在?
 
 
五、無權處分問題
 
2016.11.20出售「共有」房屋,合同無效?
2016.7.27部分房屋共有人代其他共有人籤字出售房屋的合同無效?
2017.1.18無權處分夫妻共有房產的合同無效?
2016.10.8無權處分會導致合同無效?
2016.7.8偽造房屋所有權人的籤字,合同有效(無權處分)還是無效(非真實意思表示)?
2016.6.27在房屋買賣中,當無權處分遇上期待權
2016.4.29二手房買賣定金合同中,按份共有人無權處分相關問題
2016.12.12無權處分房產導致的違約,違約金如何調整?
2016.10.3賣房人無權處分,買房人可否主張房價上漲的損失?
2016.5.12當善意(或惡意)購買遇到無權處分,房屋買賣合同效力如何?誰能取得所有權?
 
 
六、農村房屋相關法律問題
 
2017.1.4農村房屋同村村民間轉讓的合同無效?
2016.7.13非農戶口者買農村宅基地房屋的合同無效?應當返還房屋?
2016.10.2購買農村房的合同被確認無效,責任如何承擔?
2016.8.16「現狀」對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判決的影響有多大?
2017.12.9出售農村房屋給同村村民後房屋被動遷,出售方可否獲得動遷利益?
2018.5.3農村房屋出售後,拆遷利益的三七開是怎麼回事?
 
 
七、動遷房相關法律問題
 
2019.5.3上海農村房屋買賣相關法律問題總結
2019.7.24上海農村房屋買賣相關法律問題總結
2018.3.23買賣農村房屋合同的效力及動遷利益的分配
2018.5.30部分房屋共有人與動遷組籤訂的動遷協議無效?
2018.3.18不具備購房資格者購買公房,合同效力如何?
2017.8.7動遷利益如何在產權人和非產權人之間分配?
2018.3.19非居住房屋被徵收,(次)承租人可以獲得哪些補償(或賠償)?
2017.12.8農村宅基地房屋在買賣之後被動遷,動遷利益如何分割?
2016.7.31購買未滿三年的動遷房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2016.7.18產權人將按94方案購買的動遷房出售給非法同居者的合同是否有效?
2017.5.11可否以動遷房不滿三年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為由解除合同?
2017.6.8動遷房買賣中,將房子過戶至買房人指定之人名下的約定
2019.6.25房屋買賣合同中賣售人應配合將房屋過戶至買受人指定的第三人名下之約定的效力和法律後果
2017.5.22動遷房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017.5.23動遷房買賣中對部分房屋共有人無權處分意見的反駁策略
2018.5.9動遷房買受人實際居住多年,動遷房共有人的無權處分的主張是否成立?
2017.4.17動遷房買賣的法律風險與防範
2015.10.6立遺囑後房屋發生動遷,遺囑是否仍有效?
2018.4.4可否依據「五聯單」(《配套商品房供應單》)認定房屋所有權人?
2018.4.6動遷房買賣中房東可否以承擔違約金為代價解除合同?
2018.4.8動遷房買賣中,注意區分逾期違約金和解除合同違約金
2018.5.28婚前公房婚後拆遷,離婚時拆遷利益如何分割?
 
 
八、做低房價和做高房價相關法律問題
 
2017.7.4做低房價相關法律問題
2017.1.2做低房價:陰陽合同or合同變更?
2016.8.28買房人做低房價,賣房人可以不履行合同?
2016.8.18二手房買賣中做低房價失敗,誰來補繳稅費?
2016.8.15房屋買賣中做低房價,是誰埋在誰腳下的定時炸彈?
2016.7.23賣房人拒絕履行做低房價的約定是否構成違約?
2016.7.4房屋買賣中:做低房價被舉報後誰應補繳稅款?有租約的房屋如何交付?
2016.6.14做低房價逃避稅款的約定是賣房人不承擔逾期過戶責任的免責事由?
2016.8.23房屋買賣中做高房價的約定是否有效?
2017.5.3做高房價與騙貸的房屋買賣合同,法律後果有何不同?
 
 
九、戶口問題
 
2017.7.5賣房人逾期遷出戶口相關問題
2017.5.21寶山法院一判決:逾期遷出戶口每天50元違約金
2017.5.12賣房人逾期遷出戶口,逾期違約金每天多少錢?
2017.5.1賣房人逾期遷出戶口,違約金每天多少錢?
2016.12.20遷出戶口是付款的條件?和同時履行抗辯權有什麼關係?
2016.11.21買房人可否以賣房人無權遷出房屋內的戶口為由行使不安抗辯權?
2016.11.16賣房人逾期遷出戶口十年,買房人可以主張幾年的逾期違約金?
2016.11.1賣房人因客觀原因沒遷出戶口也要承擔違約責任?
2016.8.27賣房人沒有遷出他人的戶口構成違約?——從真實意思說起
2016.7.25標的房屋內的戶口沒遷出,賣房人要承擔違約責任?
2016.7.16銀行貸款沒到帳,賣房人就可以拒絕遷出戶口?
2016.7.13非農戶口者買農村宅基地房屋的合同無效?應當返還房屋?
 
 
十、房產新政(含限購)相關法律問題
 
2016.5.13對「如因房屋交易政策原因造成無法交易」的理解
2017.4.18滬家庭有兩套房還買房導致交易無法完成,責任如何承擔?
2017.4.7房貸新政導致首付比例提高,買房人可否要求退回定金?
2017.3.30北京限購商辦類項目導致的民事法律責任分析
2017.3.24央行規定北京離婚後一年內貸款按二套房政策,買房人不能貸款是否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2017.3.23政府禁售酒店式公寓,開發商應向購房者承擔什麼責任?
2017.3.20訴訟中開發商以購房者在籤訂認購書時是限購對象為由解除合同可否得到支持?
2017.3.19北京認房又認貸,買房人已付定金能否拿回來?
2017.2.23買房人明知自己限購還買房導致不能過戶,法律後果如何?
2017.2.21買房人明知自己限購還買房導致不能過戶,不構成違約?
2016.11.29上海房貸新政,認房認貸首付提高,買房人能否要回定金首付款?
2016.11.28  2016.11.28上海房貸新政解讀及風險防範
2016.10.1買房人限購,賣房人是否有義務配合買房人重新網籤?
2016.9.25買房人以自己限購為由拒付房款是否構成違約?
2016.9.10區分房屋買賣中的限售和限購
2016.7.6限購者購房,責任如何承擔?
2016.6.26買房人網籤時限購,賣房人拒絕網籤構成違約?
2016.5.1買房人明知自己不具有購房資格而購房,合同不能履行,居間方可否主張佣金?
2016.4.27不具備購房資格者購房失敗,是否需要支付中介費?
2016.4.25 「滬九條」導致首付比例提高,買房人可否解除合同且不承擔違約責任?
2016.4.21網籤時是限購對象,合同一方就一定可以解除合同?
2016.4.1 「限購令」導致賣房人買不到房,房屋買賣合同可否解除?
2016.3.26籤訂房屋買賣合同後遭遇「限購令」,可解除合同且不承擔違約責任?
2017.6.14退房「類住宅」,可否要求開發商賠償違約金或房屋差價?
2017.6.4新政導致買房人限購,賣房人可否要求解除合同?
2017.5.29買了「類住宅」,可否向開發商要求退房?
2017.5.26買了開發商的「類住宅」,如何維權?
2017.5.13違約加新政導致合同不能履行,責任如何承擔?
2016.7.15買房人為規避限購而假結婚,賣房人是否有義務配合買房人變更合同主體
2016.5.10警惕!買房人限購,賣房人違約
2016.3.25買房人不知有限購令而籤訂《居間協議》,可否要求退還定金?
2016.12.11上海一中院判決:新政導致首付比例提高,買房人可否要回定金或首付款?
2016.8.30規避限購政策的代持房屋協議是否有效?
2016.7.2為「規避」限購而轉讓名下已有房產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2018.5.17因新的限購政策導致合同解除,「獲利方」是否應當賠償對方房屋差價?
2019.7.11房屋所有人一房二賣,買受人因無購房資格而無法主張房屋差價損失?
2020.2.6最高法院案例:支持守約方向違約方主張房屋差價損失
 
 
十一、抵押和查封相關問題
 
2017.5.2為擔保房屋買賣合同履行而設立的抵押,是否有優先受償效力?
2017.3.21房屋存在抵押,法院可否判決過戶?
2017.2.22賣房人未如實披露房屋的抵押情況,買房人可否不履行合同?
2017.2.5買房人可否以賣房人未註銷抵押為由行使不安抗辯權?
2019.11.16房屋買賣合同中一方不履約的合法抗辯
2016.6.15抵押登記與預售登記哪個效力優先?相應的合同哪個效力優先?
2016.4.2買房人在房屋被查封後拒付第三期房款是否構成違約?哪方享有合同解除權?
2016.3.31警惕!房屋在網籤後被查封怎麼辦?
2017.2.16房子被查封,不能過戶的原因及解決方法
2019.7.5房屋買賣交易過程中房屋被查封的風險與預防
2016.12.30房子被另案查封,繼續履行的訴請會被駁回?
2020.1.7房子被另案首封,法院不能判決過戶的原因及解決方法
2016.10.23為什麼法院不能判決被查封的房子強制過戶?
2016.10.13賣房人的房子被查封或拍賣,買房人應該怎麼辦?
2016.8.24房屋買賣過程中房子被查封,買房人就可以解除合同?
2016.6.21房屋在過戶前被法院查封,賣房人不承擔違約責任?
2016.6.18網籤後過戶前房屋被查封,買房人如何主張自己的權利?
2016.8.4買賣法院已查封的房屋的合同是否有效?
2016.5.26轉讓有抵押的房屋,合同有效嗎?
2015.11.20以房地作抵押(部分房屋系他人所有)的效力如何?
 
 
十二、和銀行相關的問題
 
2016.9.23銀行未在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放款日放款,買房人違約?
2016.9.14買房人在賣房人指定的銀行貸款不成,責任誰承擔?
2016.8.31買房人可否以合同中沒有銀行卡號為由免責?
2016.8.8賣房人以拒絕提供銀行卡號等方式惡意拒收銀行貸款,買房人違約?
2016.8.5銀行貸款未如期放入賣房人帳戶,買房人違約?
2016.7.3買房人貸款申請未獲銀行批准,賣房人再次協助辦理貸款申請是放棄了追究買房人的違約責任?
2016.4.15買房人按約申請貸款,但未在約定的過戶日前獲銀行批准,是否要承擔違約責任?
2017.2.10銀行遲遲不放款,買房人構成違約?
2017.1.17因買房人過錯導致銀行不能放款,賣房人可否解除合同?
2016.10.15假離婚導致銀行不能放貸,買房人構成違約?
2016.9.9賣房人配合買房人第二次貸款,是否還可以解除合同?
2016.9.2賣房人拒絕配合買房人辦理貸款手續,賣房人違約?
2016.4.18轉按揭辦不了,買房人要承擔違約責任?
2016.7.26如何認定籤訂房屋買賣合同的目的是套取銀行貸款?
2019.7.13為套取銀行貸款而籤訂房屋買賣合同的認定及合同效力
2016.4.6為騙取銀行貸款而籤訂房屋買賣合同,效力如何?法律後果如何?
 
 
十三、違建問題
 
2016.3.13房價瘋漲,違法建築買賣合同是否有效?可否繼續履行?
2017.3.28最高院公報:買賣附有違建的房屋的合同可以繼續履行
2017.2.25鄰居搭「違建」,賣房人承擔不能交房的違約責任?
 
 
十四、居間合同的法律性質和相關法律後果
 
2017.5.27具備房屋買賣合同主要條款的居間協議是本約還是預約?
2017.1.11《居間協議》可以被認定為房屋買賣合同?
2016.12.14違反《房地產居間協議》的賠償範圍僅限於定金罰則?
2016.8.22房屋買賣的預約合同(居間合同、認購書)的責任承擔方式及責任範圍
2016.7.21《房地產居間協議》被認定為《房地產買賣合同》的標誌性要件是什麼?
2019.10.16《居間協議》或《定金協議》是本約還是預約?
2019.12.11《居間協議》或《定金協議》是本約還是預約?
2020.2.7最高法院判例:判斷預約合同的關鍵是意思表示,而非僅看合同內容是否完備
2016.6.20買房人未按居間協議的約定補足定金,是否構成根本違約?
 
 
十五、與中介相關的問題
 
2019.11.19房產中介收取的「團購費」是否應當返還?
2018.4.1中介把關不嚴導致房屋買受人或賣售人損失,責任如何承擔?
2017.11.11與中介公司籤訂的獨家委託賣房協議的效力和法律後果
2016.5.2二手房買賣中居間方居間成功的標誌是什麼?「房屋買賣合同」指哪一版?
2016.4.7不履行或解除居間協議,居間補償費如何支付?
2016.3.27房產中介在二手房買賣居間中有過錯,要對受害者承擔何種責任?
2016.3.17房價瘋漲,對居間合同中「不得繞開中介公司籤約」約定的理解
2017.4.20和中介公司的官司怎麼打?
2016.11.10賣房人逾期交房,買房人可否直接提取賣房人存留在中介處的尾款?
2016.8.25房屋交易不能完成,已付房款難以追回,中介承擔什麼責任?
2016.4.26中介有違法行為,就不能主張佣金了?
2019.4.30中介與開發商籤訂的《銷售代理合同》所附條件未成就,中介就拿不到錢?
2016.4.4買賣雙方籤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就要向中介全額支付佣金?
2016.12.31行政管理對房屋買賣合同效力的影響——從中介偽造賣房人網籤籤字說起
 
 
十六、商品房(一手房)買賣中的相關法律問題
 
2018.1.7開發商提供的格式條款是否有效?
2018.1.8業主付款遲延,開發商仍要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
2019.2.8開發商逾期交房違約金,上海市嘉定區法院這麼判
2019.2.9開發商逾期交房違約金之松江法院判決分析
2019.2.10開發商逾期交房違約金之浦東法院判決分析
2019.2.11開發商逾期交房違約金之青浦法院判決分析
2019.2.12開發商逾期交房違約金標準之上海一中院判決分析
2019.2.18開發商逾期交房違約金計算標準之上海部分法院判決分析
2017.3.9開發商關於學區房的宣傳未兌現,應當承擔何種責任?
2018.1.21開發商關於學區房的宣傳未兌現,責任如何承擔?
2017.2.15商品房買賣中,買房人使用了代金券可否再要求退錢?
2018.1.15開發商是否應當履行其銷售人員對購房者的承諾?
2016.7.17開發商變更規劃損害業主利益,業主如何主張權利?
2016.7.7買了物業用房,開發商履行不能,責任誰來承擔?
2016.6.28開發商與限購的買房人籤訂《購買訂單》,不能履行的責任如何承擔?
2017.3.12開發商停止提供銷售宣傳中承諾的班車服務,業主如何維權?
2016.7.5買房人與開發商籤訂《商品房預售合同》後《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被撤銷,《商品房預售合同》是否有效?
2017.4.3房屋買賣中的合同無效風險——以購買未取得預售許可證的房屋為例
2017.2.3是合作開發合同還是房屋買賣合同?「分割銷售」合同無效?
2018.1.12以房抵債協議的效力與債務不履行的責任
2018.1.18開發商是否應當向業主支付懲罰性逾期交房違約金?
2018.1.19開發商明知買房人沒有購房資格還與之籤訂預售合同,合同的解除與責任承擔
2018.1.23開發商變更小區平面布局獲得了規劃許可,是否還構成違約?
 
 
十七、婚姻-家庭-繼承問題
 
2017.9.27離婚的法定依據是什麼?
2018.6.10夫妻一方轉移財產的應對及法律依據
2018.6.9夫妻一方患有抑鬱症,法院就不能判離婚?
2016.4.16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2017.10.16離婚,夫妻共有房屋歸誰?
2018.5.8離婚,房產增值怎麼分?
2017.10.15離婚,有限公司股權如何分割?
2017.10.11離婚中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2017.10.14離婚,彩禮是否應當返還?
2017.10.7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扶養費的追索
2017.10.8夫妻約定財產制背景下的法定補償請求權
2017.9.13夫妻一方用共同財產購買婚前個人承租的公房,所有權歸誰?
2017.10.12離婚協議中對於動遷利益分割的約定存在欺詐,如何維權?
2017.10.19賭債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2017.8.8賣房人死亡,房屋買賣合同是否可以繼續履行?
2017.8.3共有房屋的使用收益陷入僵局,如何破?
2016.4.3離婚父母一方出售未成年子女房屋的合同是否有效?
2016.6.9侵犯法定繼承權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2017.11.7親子關係的鑑定與推定,及相關法律責任
2018.2.24公房承租人死亡,公房誰來「繼承」?
2018.4.11夫妻一方因遺贈扶養協議取得的房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019.3.3同居期間購買房屋之分手後分割相關法律問題?
2019.3.23同居結束後析產,贈與?借貸?平均分?
 
 
十八、租賃合同相關問題
 
2020.2.9最高法院:名為合作開發房地產實為房屋租賃的認定
2017.12.2租賃違建的合同無效,裝修損失如何分擔?
2018.1.2房屋租賃合同無效,承租人支付房屋佔用費的截止日期
2017.9.1融資租賃合同中繼續履行和解除合同的選擇
2017.8.29融資租賃合同被認定無效,租賃物歸屬何方?
2017.8.28房屋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限制
2020.2.10最高院案例:房屋消防驗收不合格,承租人未付房租,怎麼判?
2017.8.24房屋消防驗收不合格,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017.8.20未依法登記備案的租賃合同的效力如何?
2017.8.18租賃違建的合同的效力及法律後果
2017.11.5房屋新產權人可否要求租客搬走?
2017.11.22租期未到,承租人可否要求繼續使用違建?
2017.11.25出租人給承租人發合同解除函之後,次承租人應當向誰支付租金或房屋佔用費?
2017.11.28承租人違約,出租人沒收保證金後還可否再主張違約金?
2017.11.30房屋租賃合同無效,承租人還可否享受免租期的免租優惠?
2017.12.3從轉租的法律責任看及時發函的重要性
2017.12.4出租人解除合同,承租人翻建房屋的花費可否獲得補償?
2017.12.6出租人以合同無效為由停水停電,法律責任如何承擔?
2017.12.10出租人未協助承租人辦理營業執照,違約責任如何承擔?
2017.12.16承租人可否以房屋實際面積少於合同約定的面積為由主張解除合同?
2017.12.17租賃房屋甲醛超標,承租人可否解除合同?
2017.12.27房屋有瑕疵,承租人不付租金,出租人行使合同解除權,損失誰承擔?
 
 
十九、程序性問題
 
2017.10.18逾期舉證的法律後果
2017.11.27當事人起訴解除合同,法院可否認定合同無效並直接對法律後果做出判決?
2018.4.27二審中,向哪個法院申請續封?
2018.4.30向哪個法院申請解封?
2018.5.1保全錯誤的賠償
2018.5.27財產保全錯誤就要賠償?
 
 
第三部分 建設工程相關法律問題
 
2019.6.3從《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二》第二條第二款看合同相對無效制度在司法實踐中的應用
2019.6.10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經竣工驗收合格,合同中關於欠付工程款利息或違約金的約定應否支持?
2019.6.1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是否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2020.2.21最高法院:建設工程價款債權轉讓(抵債)後不再享有優先受償權
2019.8.3最高法院關於建設工程「黑白合同」的裁判規則
2019.6.24以發包人擅自使用推定建設工程質量合格,是否要以合同有效為前提?
2019.6.18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六個月期限的起算時間
2019.7.3放棄或限制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損害建築工人利益的舉證責任
2019.6.8墊資與工程欠款的辨別,墊資利息與逾期支付工程款違約金的區別
2019.7.4發包人逾期付款給承包人造成的實際損失的舉證責任
2019.7.8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發包人的解除權
2019.7.9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的解除權
2019.7.16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鑑定與原因力的關係
2019.7.17發包人提供有缺陷的設計等原因導致工程質量缺陷,承包人為何要承擔責任?
2019.7.18發包人擅自使用未經竣工驗收的建設工程,工程質量風險責任的承擔
2019.7.20對建設工程竣工日期的認定
2019.7.29發包人拖延驗收的,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視為竣工驗收合格日期?
2019.7.22建設工程價款的計算標準
2019.7.25欠付工程價款利息的性質和計付標準
2019.7.26工程價款利息起算日
2019.7.31最高法院關於工程量計算的裁判規則
2019.8.1最高法院關於發包人逾期不結算後果的裁判規則
2019.8.8合同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款,是否還可以對工程造價進行鑑定?
2019.8.10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的「少鑑定原則」
2019.8.16建設工程質量有問題,發包人起訴誰?
2020.2.14最高法院關於實際施工人起訴發包人的經典裁判規則及觀點12條
2020.2.17最高院等經典案例解讀「與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合同無效」
2020.2.18-56個經典案例解讀:無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規劃審批手續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2020.2.19--21個經典案例解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
2020.2.24從裁判案例看被掛靠人因出藉資質而與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

相關焦點

  • 最高法院:被執行人購買了開發商的房子(尚未過戶)後又賣給案外人,案外人的執行異議可以支持
    最高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1907號民事裁定認為,被執行人購買了開發商的房子後,在標的房屋尚未過戶到被執行人名下之前,被執行人又與案外人籤訂房屋買賣合同將之出售給案外人,案外人在符合「(1)被執行人與案外人的房屋買賣合同籤訂於查封之前;(2)查封前已交房;(3)案外人已付清房款;(4)採取了積極的行為推動辦理過戶手續
  • 最高法院:房屋買受人能否排除抵押權人對房屋強制執行?
    但重慶高院和最高法院,對於李光紅對於房屋未能最終辦理過戶登記的原因是否存在過錯的問題,存在不同的看法。最高法院及重慶高院均認為,房屋買受人在籤訂房屋買賣合同前,負有審查不動產登記情況的義務,未盡該審查義務導致房屋不能辦理過戶登記的,應認定對不能辦理過戶登記的事項存在過錯。這是李光紅的物權期待權不能排除強制執行的第一層次的原因。
  • 浙江高院:案外人不得依據《離婚協議書》中對夫妻共同財產歸屬的約定排除執行
    既然是為了保障案外人的「居住權」,則原則上案外人最多只有權排除法院對一套房屋的執行,而無權排除對多套房屋的執行。2020.3.6最高法院:被執行人購買了開發商的房子(尚未過戶)後又賣給案外人,案外人的執行異議可以支持2019.10.19開發商是否有權排除法院對預查封房屋的執行?2018.2.10買房人首封了房屋,申請強制過戶前是否有必要向輪候查封法院提執行異議?
  • 重慶高院:案外人無權依據以房抵債協議排除執行
    這些裁判支持以房抵債協議排除執行的主要理由是參照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8條,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17條等規定,符合上述司法解釋規定的條件的即可排除執行。這裡面最重要的一條即付款,由於以房抵債一般案外人並未實際支付房款,因此法院支持以房抵債排除執行的,基本都是認可以房抵債協議的籤訂即完成了付款義務。
  • 最高法院案例:質權人無權排除執行
    ;法院判斷案外人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本質上就是比較案外人對執行標的的權利和申請執行人對執行標的的權利哪個優先:前者優先於後者,則可以排除執行;前者不優先於後者,則不得排除執行。2020.2.8最高法院案例:怠於催告過戶,房屋買受人無權排除執行2017.6.17符合四個要件,案外人執行異議就能得到支持?
  • 陝西高院:案外人不得依據以物抵債協議排除執行
    二、支持以以房抵債協議排除執行的案例(註:這都是「九民會要」出臺前的案例) 司法實踐中,有很多支持以以房抵債協議(在滿足協議合法有效、已交房、無過錯等條件的前提下)排除法院強制執行的判例,如: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79號、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2476號、最高人民法院(2017)
  • 信託公司常見執行糾紛問題——以案外人排除執行的若干權利為視角
    以案外人根據生效裁判文書取得物權為例:依據生效裁判文書,案外人取得不動產的所有權,且非因案外人自身的原因未辦理不動產過戶登記。此時,被執行人雖為不動產的登記權利人,但是,案外人已成為該不動產的事實物權人,有權請求法院排除強制執行。
  • 案外人可以依據離婚協議對夫妻共同房產歸屬的約定排除執行?
    因此,在案外人並未取得對抗執行的權利基礎情況下,其關於排除本案執行的主張,不能成立。 對於該案的裁判結果我是贊同的,但是,對於上述觀點我有異議: 1、程序上,不應將未起訴作為案外人有過錯的理由。也就是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沒有對「能否依據《離婚協議書》排除執行」這個問題作出直接規定,案外人的執行異議之訴沒有明確法理依據,並不代表案外人就不能依據《離婚協議書》排除執行。這就打破了「案外人的執行異議要有明確法理依據才能得到支持,沒有明確法律依據就不能得到支持」這個法律邏輯。
  • 河北高院:案外人不得依據離婚協議中關於房產歸屬的約定排除執行
    因此,在案外人並未取得對抗執行的權利基礎情況下,其關於排除本案執行的主張,不能成立。 對於該案的裁判結果我是贊同的,但是,對於上述觀點我有異議: 1、程序上,不應將未起訴作為案外人有過錯的理由。也就是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沒有對「能否依據《離婚協議書》排除執行」這個問題作出直接規定,案外人的執行異議之訴沒有明確法理依據,並不代表案外人就不能依據《離婚協議書》排除執行。這就打破了「案外人的執行異議要有明確法理依據才能得到支持,沒有明確法律依據就不能得到支持」這個法律邏輯。
  • 最高法院:你把名下房子賣掉就能排除執行了?
    2020.3.6最高法院:被執行人購買了開發商的房子(尚未過戶)後又賣給案外人,案外人的執行異議可以支持2019.10.19開發商是否有權排除法院對預查封房屋的執行?2020.1.21從最高法院案例看:購買有抵押的房屋有過錯,不能排除執行?2019.2.24因房屋存在抵押而未過戶,即因房屋買受人自身原因未辦理過戶登記?
  • 案外人不得依據離婚協議關於夫妻共有財產歸屬的約定排除執行
    因此,在案外人並未取得對抗執行的權利基礎情況下,其關於排除本案執行的主張,不能成立。 對於該案的裁判結果我是贊同的,但是,對於上述觀點我有異議: 1、程序上,不應將未起訴作為案外人有過錯的理由。也就是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沒有對「能否依據《離婚協議書》排除執行」這個問題作出直接規定,案外人的執行異議之訴沒有明確法理依據,並不代表案外人就不能依據《離婚協議書》排除執行。這就打破了「案外人的執行異議要有明確法理依據才能得到支持,沒有明確法律依據就不能得到支持」這個法律邏輯。
  • 河北高院:抵債非付款方式,案外人無權依據以房抵債協議排除執行
    )冀民申10166號民事裁定認為,抵債非付款方式,案外人無權依據以房抵債協議排除執行。這些裁判支持以房抵債協議排除執行的主要理由是參照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8條,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17條等規定,符合上述司法解釋規定的條件的即可排除執行。這裡面最重要的一條即付款,由於以房抵債一般案外人並未實際支付房款,因此法院支持以房抵債排除執行的,基本都是認可以房抵債協議的籤訂即完成了付款義務。
  • 最高法院:案外人以享有租賃權為由排除房屋強制執行的,法院不能...
    首先,案涉房屋的強制執行分為兩個層次,一是權屬的強制轉讓,二是強制交付。三案外人主張對案涉房屋享有租賃權,可提出案外人異議。該異議成立的,在法律效果上,雖不能排除案涉房屋的強制轉讓,但可排除強制交付。現結合最高法院裁判觀點,針對案外人主張對被執行人名下房屋享有租賃權並排除房屋強制執行的相關問題,總結要點如下,供實務參考。一、案外人租賃權是實體權益,能否排除被執行人名下案涉房屋的強制執行,核心在於租賃權的設立節點。因案涉房屋權屬轉移,根據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並不影響租賃權的實現,故此時案外人異議僅指排除案涉房屋的強制交付或要求法院對案涉房屋帶租拍賣。
  • 法院執行被執行人的股權,被執行人的配偶是否有權對一半股權排除執行?
    2020.3.6最高法院:被執行人購買了開發商的房子(尚未過戶)後又賣給案外人,案外人的執行異議可以支持2019.10.19開發商是否有權排除法院對預查封房屋的執行?2020.1.21從最高法院案例看:購買有抵押的房屋有過錯,不能排除執行?2019.2.24因房屋存在抵押而未過戶,即因房屋買受人自身原因未辦理過戶登記?
  • 最高法院:夫妻協議離婚分割財產,夫妻一方能否排除強制執行?
    夫妻一方請求確認所分割財產權屬,最終取決於是否在不動產登記機關辦理了合法有效的權屬變更登記或者是否完成動產交付這一物權法上法定物權變動行為。夫妻一方直接通過提起執行異議訴訟的方式請求確認其對所分割動產或者不動產享有物權的條件並不完備。因此,很多情況下法院對案外人這一確權請求不予支持。
  • 最高法院:以讓與擔保之目的籤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案外人無權排除執行
    個人專著:《二手房買賣疑難問題全解與典型案例裁判規則》、《執行與執行異議疑難問題全解與典型案例裁判規則》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866號民事裁定認為:「案涉《商品房買賣合同》雙方欠缺真實的買賣合意
  • 最高法 | 案外人異議的執行規範(結合九民紀要)
    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規範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之案外人異議銜接:說明:本文系根據最高法院執行局《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規範》第360-369,小編在梳理中已結合九民紀要的一些最新規定,以及最高法院部分案例等。923.
  • 案外人對不動產享有份額 能否排除強制執行
    ,案外人向某提出執行異議,請求法院中止對其份額的執行。本案中,若法院堅持對涉案房屋進行整體拍賣,不僅將剝奪向某對房屋相應份額的佔有使用,也將與其自主收益處分所佔份額的意願相悖逆。同時,這種做法也會對我國的共有制度和房屋登記制度產生較大衝擊,不利於社會的穩定與認知。  2.對不動產份額單獨處置有法律依據  物權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轉讓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份額。
  • 北京高院:法院對合同糾紛作出的給付判決非確權判決,不能排除執行
    2020.3.6最高法院:被執行人購買了開發商的房子(尚未過戶)後又賣給案外人,案外人的執行異議可以支持2019.10.19開發商是否有權排除法院對預查封房屋的執行?2018.2.10買房人首封了房屋,申請強制過戶前是否有必要向輪候查封法院提執行異議?
  • 先抵後售,房屋買受人能否排除抵押權人對房屋強制執行?
    但重慶高院和最高法院,對於李光紅對於房屋未能最終辦理過戶登記的原因是否存在過錯的問題,存在不同的看法。最高法院及重慶高院均認為,房屋買受人在籤訂房屋買賣合同前,負有審查不動產登記情況的義務,未盡該審查義務導致房屋不能辦理過戶登記的,應認定對不能辦理過戶登記的事項存在過錯。這是李光紅的物權期待權不能排除強制執行的第一層次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