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公司常見執行糾紛問題——以案外人排除執行的若干權利為視角

2020-12-17 騰訊網

信託糾紛報告負責人石睿按:就法律適用而言,涉信託公司執行的案件並無特別之處。但是,我們在起草信託業報告時仍對其格外關注,理由有三:一是執行結果關係到信託公司合法權益的最終實現;二是執行案件是信託公司目前面對的最主要案件類型,佔比70%以上;三是執行問題具有典型性,我們可以通過研究執行問題反思信託合同條款以及信託交易結構的設計。以下,我們將聚焦案外人執行異議等熱點問題,逐步呈現我們對執行領域的觀察和思考。

本文共計8,054字,建議閱讀時間16分鐘

2018年以來,信託公司作為當事人的訴訟案件數量顯著增加,其中又以涉執行案件增長最快,佔到總案件數量的70%以上。在各類涉執行的案件中,關於案外人排除強制執行的權利類別及內容問題備受信託業界及法律界關注。為了進一步釐清相關問題,本文根據已有的案例數據,列出可能阻卻強制執行的權利,包括所有權、擔保物權、用益物權、物權期待權、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以及股權,並以此為基礎,展開討論。[1]

一、案外人基於所有權主張排除強制執行,須舉證證明其系被執行財產的所有權人

1. 案外人的所有權阻卻強制執行的問題核心在於被執行財產的物權歸屬

根據《物權法》一物一權原則,一個物上僅有一個所有權。一般來說,被執行人是被執行財產的所有權人。如果案外人以享有被執行財產的所有權為由提出執行異議,該爭議的實質是被執行財產的權屬問題。而論及物權的歸屬,可通過不動產的登記以及動產的佔有判斷所有權人。又及物權的變動,公示方法則包括不動產的登記以及動產的交付。因不動產價值較大且糾紛多集中於不動產的權屬認定,本部分僅討論不動產上的事實物權是否能排除強制執行。

2. 未辦理登記但已發生物權變動的事實物權人能排除對於不動產的強制執行

對不動產享有事實物權是指尚未完成登記的權利,其中包括非基於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如根據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或仲裁委員會的生效裁決取得物權、通過繼承和受遺贈取得物權、通過合法建造房屋、拆除住房等事實行為取得物權、通過徵收取得物權等。

以案外人根據生效裁判文書取得物權為例:依據生效裁判文書,案外人取得不動產的所有權,且非因案外人自身的原因未辦理不動產過戶登記。此時,被執行人雖為不動產的登記權利人,但是,案外人已成為該不動產的事實物權人,有權請求法院排除強制執行。在「西部信託有限公司與陝西交通物業有限責任公司執行異議糾紛」【案號:(2014)民二終字第158號】,信託公司申請執行被執行人的不動產,案外人基於已取得不動產的所有權主張排除強制執行。最高法院認為依據生效裁定,案外人已通過以物抵債的方式取得物的所有權,因案涉房產無權屬初始登記而未能過戶,這不能否定案外人的所有權,案外人享有的事實物權能夠排除申請執行人對於不動產的強制執行。這實際上也向申請執行人提示了風險,申請執行人可通過中國裁判文書網等公開渠道查看被執行人財產的涉訴情況,提前防範案外人的執行異議或者執行異議之訴。

退一步來說,即使案外人未辦理房屋過戶登記也未通過其他方式取得不動產的物權,對於申請執行人的金錢債權執行,案外人可以合法的房屋買賣合同或者以物抵債的相關法律文書,輔之以合法長期佔有房屋的相關證據,進而主張排除強制執行。在「關閉海南發展銀行清算組與武漢市撤銷武漢科技信託投資公司清算組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號:(2013)民一終字第95號】,信託公司申請執行被執行人的不動產時,案外人基於房屋的所有權主張排除強制執行。最高法院認為案外人已通過以物抵債的方式即與被執行人籤訂《房屋購銷合同書》對取得房屋的所有權進行約定,且案外人一直合法佔有房屋,另外,申請執行人的金錢債權執行是不能排斥案外人對於房屋合法佔有這一所有權權能的。[2]據此,案外人有權主張排除對於房屋的強制執行。

這份裁判文書的生效時間是在《執行異議與複議規定》出臺之前,但是,該裁判思路仍有值得借鑑的地方:事實物權的涵攝範圍可包括當事人內部對於物權的約定,不過,僅憑內部約定是無法對抗外部善意第三人的,此時買受人對於不動產合法長期佔有的事實狀態可成為權利外部公示的方式,買受人的事實物權內容系發生不動產物權變動的意思表示以及對於不動產的合法長期佔有。

因此,法院在衡量案外買受人的事實物權與申請執行人的普通金錢債權時,會更傾向於認可案外買受人的事實物權可排除強制執行。這也給申請執行人提示另一風險,在向執行法院提供財產線索時,可預先調查被執行人財產的情況,是否已有長期居住或者合法佔有的買受人或者承租人。

二、根據權利設立的目的、是否轉移標的物的佔有、債務履行期間是否屆滿等不同,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能否排除強制執行的問題宜區別對待

根據《民訴法解釋》第157條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執行規定》)第40條規定,對於已設立抵押權、質權以及留置權的財產,案外人不能僅以擔保物權優先受償為由阻止法院執行。執行法院在適用該條規定時雖不排除強制執行,但需要先清償擔保物權人的優先受償權。

1. 抵押權一般不能阻卻強制執行

因抵押權的成立不需移轉物的佔有且擔保的是金錢債權,經強制執行後,抵押權得以消滅。無論採取何種強制執行措施,抵押權人都可在被執行財產的拍賣、變賣價款中享有優先受償權。在「溫玉華與張彥發等執行異議之訴」【案號:(2017)內民申1352號】,申請執行人基於債權申請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房屋,案外人基於對房屋的抵押權主張排除強制執行。內蒙古高院認為,根據《民訴法解釋》第157條的規定,執行法院對於已經設定抵押的房屋採取查封措施並無不當。而且,根據《執行規定》第40條規定,案外人抵押權人對被執行人的房屋拍賣、變賣所得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但是,須注意的是,質權、留置權與抵押權是不同的,前者需要移轉物的佔有,擔保金錢債權的實現僅是目的之一。這意味著質權和留置權能否排除強制執行不能直接適用抵押權的情形。

2. 質權和留置權通常能阻卻處分性強制執行措施,但難以阻卻保全性強制執行措施

依據《物權法》第208條的規定,質權實現的條件是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又,根據《物權法》第236條的規定,留置權實現的條件是留置財產後的債務履行期間屆滿。如果質權和留置權不能阻卻強制執行,則強制執行既消滅了質權人和留置權人對物的佔有,使質權和留置權不復存在,也可能會違反當事人實現質權的約定以及不符合留置財產後的債務履行期間。因此,根據強制執行措施分為保全性執行措施和處分性執行措施,[3]質權和留置權能否排除強制執行應當分情況討論。

首先,強制執行措施可能會消滅質權人和留置權人對於物的佔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15條,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和凍結設有權利負擔的財產,質權人和留置權人可繼續佔有該財產。故此,質權人和留置權人一般是不能排除查封、扣押和凍結等保全性強制執行措施。不過,司法實踐存在例外的情形。在「中國金谷國際信託有限責任公司等與河北融投擔保集團有限公司等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號:(2018)京民終37號】,信託公司申請執行銀行帳戶的資金,案外人基於對銀行帳戶資金的質權主張排除強制執行。北京高院認為因保證金帳戶金錢的特定化和移交佔有符合金錢質權的特徵,對於出質人保證金帳戶的保證金及利息,質權人享有質權。而且,凍結等保全性執行措施將會影響保證金帳戶金錢的變動,從而會影響質權人對於金錢的佔有,因此質權人能排除凍結保證金帳戶資金的執行措施。故此,質權人、留置權人並非一概不能排除保全性執行措施,而要視乎該執行措施是否實際損害乃至消滅權利人對物的佔有。

另外,扣劃帳戶資金、拍賣、變賣等處分性執行措施當然消滅質權人和留置權人的佔有,因此,質權人和留置權人能以消滅對物的佔有為由對處分性執行措施提出執行異議。

其次,如果實現質權和留置權的條件已成就,此時質權和留置權的存續目的僅為擔保主債務的實現,那麼質權人和留置權人不能排除對物的處分性強制執行措施,質權人和留置權人有權從物的變賣價款中優先受償。在「滙豐銀行(中國)有限公司唐山分行、河北旭陽焦化有限公司執行異議糾紛」【案號:(2017)最高法民申3815號】,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銀行帳戶資金,案外人基於質權主張排除強制執行。該案中,一審法院作出債務人清償債務的生效判決,後立案執行該生效裁判文書。隨後,債權人先申請凍結被執行人帳戶的款項,後一審法院裁定劃撥涉案款項。對此,最高法院認為主債務已屆履行期限,質權實現條件已成就,質權人不能排除保全性強制措施以及處分性強制措施。

三、案外人能夠基於用益物權主張排除強制執行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用益物權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等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關於用益物權是否能排除強制執行,通過地方法院的執行意見便可窺見一斑。

1. 地方法院執行意見均規定用益物權能阻卻強制執行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執行異議之訴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第6條規定用益物權能夠成為足以阻止執行標的物轉讓、交付的實體權利,但執行不妨害案外人佔有使用的除外。又如,《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執行異議及執行異議之訴案件審理指南(一)》規定案外人有權基於用益物權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請求排除執行。再如,浙江高院《審理執行異議之訴案件疑難問題解答》規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04條的規定提起訴訟,可主張對執行標的享有用益物權等足以阻止其轉讓、交付的實體權利。地方法院的執行意見均指出案外人的用益物權可排除強制執行,北京高院則增添執行不妨害案外人佔有使用的除外條款,這與用益物權的定義相符。

2. 案外人基於用益物權可主張排除強制執行,但執行不損害案外人佔有使用的除外

在「徐海英、牡丹江市鴻霏裝飾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案號:(2018)黑民終217號】,因法院認可案外人的用益物權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申請執行人對此提出執行異議。黑龍江高院認為案外人善意取得被執行人的未經變更登記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且實際上案外人一直經營管理土地,案外人的用益物權能夠排除申請執行人對於土地的強制執行。該案體現了案外人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能夠排除強制執行。此外,基於用益物權的特徵,如果在法院實施執行措施後,案外人仍能對被執行財產佔有、使用、收益,則案外人的用益物權不能阻卻強制執行。

需注意的是,在類案中,法院重點審查內容是案外人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包括案外人是否善意取得用益物權。申請執行人可預先調查土地上的經營管理情況以明確是否存在土地承包經營權等用益物權。

四、案外人基於物權期待權主張排除強制執行,須符合《執行異議和複議規定》的要求

在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中,常見情形還包括不動產買受人以及消費者基於物權期待權主張排除強制執行,適用的規範主要是《執行異議和複議規定》第28條與第29條。須明確的是,這兩個條文屬於一般條款與特殊條款之關係,在適用情形上存在交叉,只要符合其中一條的規定,案外人即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

1. 不動產買受人基於物權期待權主張排除強制執行,須滿足《執行異議和複議規定》第28條的要求

對於不動產買受人的物權期待權,主要的規範依據是《執行異議和複議規定》第28條,糾紛常出現在對於「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佔有該不動產」以及「非因買受人自身原因未辦理過戶登記」的理解與適用。其中,須明確「合法佔有」以及「非因買受人自身原因」的判斷標準。

首先,一般而言,不動產買受人合法佔有房屋應體現為買受人對於房屋的管理、控制,如買受人已拿到房屋的鑰匙或者已在房屋居住。另外,買受人還可以出示其他證據證明,如入住通知單、水電燃氣費繳費憑證、物業費繳費憑證等證據。[4]除此之外,買受人還可以出示已籤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或者《委託經營管理合同》等體現買受人已對房屋佔有、使用、收益的證據。[5]

其次,「非因買受人自身原因未辦理過戶登記」是指買受人是善意且無重大過失,「善意」是指買受人不知道也沒有理由知道房屋的權屬有問題,「重大過失」是指買受人未盡到普通人的注意義務或者未以合理方式盡到注意義務。在「中誠信託有限責任公司、周福林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案號:(2019)最高法民終161號】,信託公司申請執行被執行人的房屋,案外人基於物權期待權主張排除強制執行。最高法院認為買受人籤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時間是在出賣人籤訂《房屋抵押合同》的時間之後,這導致了買受人在房屋過戶時因抵押權的存在而沒有辦理過戶手續,買受人未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故此,因買受人自身原因未辦理過戶登記,買受人對於房屋的期待權不能排除強制執行。[6]此外,買受人的「重大過失」還表現為應該去辦理房屋過戶手續而沒有去辦理,因買受人「懈怠」而導致房屋沒有過戶,這也屬於「因買受人自身原因未辦理過戶登記」的情形之一。

2. 消費者基於物權期待權主張排除強制執行,須滿足《執行異議和複議規定》第29條的要求

對於消費者的物權期待權,主要的規範依據是《執行異議和複議規定》第29條,糾紛常見於「所購商品房系用於居住且買受人名下無其他用於居住的房屋」的理解與適用。作為案外人,消費者要舉證證明自己擁有物權期待權,須證明購買的商品房是以居住為目的,以及這是消費者的唯一住房。

第一,對於以居住為目的的審查,購買商品房的主體是自然人的身份屬性在一定程度上能夠說明消費者購買商品房的目的,此時,申請執行人須舉證證明案外人消費者購買商品房的目的不是以居住為目的。

第二,至於該商品房是案外人消費者唯一住房這一事實,《執行異議和複議規定》第29條的用語是「買受人名下」。以文義解釋的角度,買受人以不動產登記中心出具的《個人住房登記信息查詢證明》舉證證明沒有其他住房便能達到證明的目的。不過,從目的解釋的角度出發,即該規範本意保護消費者的生存權,但卻不能濫用消費者保護的規範意旨,「買受人名下」不僅包括不動產登記中心出具的權屬證明,還應擴大解釋為包括共有的情形。典型情形見於,根據《婚姻法》第17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如消費者的配偶在婚後以自己的名義購買了房屋,在沒有其他特別約定時,夫妻雙方能共享房屋的所有權。此時,雖消費者「名下」沒有房屋,但是,申請執行人可舉證消費者實際上是房屋的共有權人從而證明消費者的物權期待權不能排除強制執行。[7]

五、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足以排除抵押權和其他債權的強制執行,但不能排除消費者期待權的強制執行

根據《合同法》第286條,建設工程的價款就工程的折價或者拍賣價款優先受償。作為典型的法定優先權,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不需要當事人明示。但仍需注意的是,案外人在主張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時,應明確優先權的期限及起算日,而且,建設工程價款的債權須確定且具有明確的金額。

1.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能夠排除抵押權和其他債權的強制執行

在確定案外人具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後,須對比該優先權與申請執行人的權利孰強孰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覆》(以下簡稱《批覆》)第1條的規定,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優於抵押權和其他債權。在「尤惠敏、浙江欣捷建設有限公司執行異議之訴」【案號:(2018)最高法民申3040號】,申請執行人基於普通債權向法院申請執行,案外人基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主張排除強制執行。最高法院認為在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之前,案外人基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已通過折價方式約定取得了案涉房屋,案外人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足以排除申請執行人的普通債權。該案適用了《批覆》的第1條,實際上體現了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可對抗普通債權。

2.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不能排除消費者期待權的強制執行

根據《批覆》第2條的規定,承包人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不能對抗已支付商品房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的買受人。這說明基於對消費者生存權這一價值的維護,即便申請執行人對該房屋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擔保物權等,法律也應更優先保護案外人消費者的物權期待權。不過,該條款已經實質融入到《執行異議和複議規定》第29條的規定,故此,消費者的物權期待權的規範依據應是第29條,具有三項構成要件,包括已支付大部分款項。在「廣西恆冠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王秋祥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號:(2018)最高法民再450號】,申請執行人基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主張強制執行,案外人買受人基於物權期待權請求法院排除強制執行。最高法院運用《執行異議和複議規定》第29條的規定審查案外人的權利時,以不符合買受人物權期待權三項構成要件為由,認為案外人對案涉房屋不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這說明了買受人慾以物權期待權為排除強制執行的基礎,要先滿足物權期待權的要件。

六、股權被執行時,符合特定情形,案外人能排除對股權的強制執行;股權尚未被執行時,借名股東可通過設立他益權信託的方式規避風險

案外人能否排除對股權的強制執行,該問題的核心是案外人實際上是否享有股權。基於股權對外通過登記進行公示,案外人享有股權的情形有二:一是借名股東通過委託合同等形式實際享有股權;二是在公司內部,新股東已通過變更股東名冊等公司內部程序取得了股權,但未完成股權變更登記的情形。

1. 實際享有股權的借名股東可以主張排除強制執行

對內,顯名股東與借名股東通常會通過委託合同等形式約定股權的權屬,對外,顯名股東是股權的唯一持有者。在執行顯名股東的股權時,借名股東往往會以其實際享有的股權提出異議,認為股權不屬於顯名股東,從而法院不能執行該股權。在處理這類執行異議時,法院往往考慮委託合同的真實性,是否存在顯名股東與借名股東惡意串通逃避執行的行為。另外,站在保護申請執行人的利益以及維護公司穩定性的立場上,法院還應考慮申請執行人以及公司的其他股東是否有可能知悉委託合同。在「範文美、聶新春執行異議之訴」【案號:(2019)最高法民申1326號】,當法院執行被執行人的股權時,案外人基於實際持有的股權主張排除強制執行。該案中,案外人借名股東已出具委託合同以及支付股權轉讓款的相關憑證,且有證據證明公司其他股東已知曉顯名股東代持股權的事實,最高法院認為案外人具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在考慮股權歸屬時,得站在公司、公司內部其他股東、公司外部第三人、借名股東、顯名股東利益的立場上。通過案例的收集,對於支持借名股東的民事權益能夠排除強制執行的執行異議,法院的態度十分謹慎。

2. 通過變更股東名冊等公司內部程序而取得股權的新股東能夠主張排除強制執行

在公司的內部,股東名冊是股東持有股權的憑證。對於其他股東而言,新股東的加入需召開股東會決議、變更股東名冊上的記載等公司內部程序,未經登記不影響新股東取得股權,只是在辦理公司登記機關變更登記前不得對抗第三人。在「朱海軍與高海洲申請人執行異議之訴」【案號:(2016)最高法民終162號】,當法院執行被執行人的股權時,案外人基於實際持有的股權主張排除強制執行。最高法院認為經過股東會議決議、章程修正案、變更登記申請書等公司變更登記手續後,雖未辦理股權變更登記,但是,案外人實際上已成為公司的股東,對於顯名股東的股權被執行,案外人有權以實際享有的股權排除強制執行。

3. 借名股東可通過設立他益權信託的方式以規避股權被執行的風險

借名股東可以通過設立他益權信託的方式來規避股權被執行的風險。在設計該信託結構時,須注意受益人與委託人應無直接的關聯關係,否則有被認為系同一主體而被強制執行的風險。

不過,在實務中,如果借名股東僅通過信託的方式轉讓股權,此時,股權轉化為信託財產,法院仍可將之執行。例如,投資者通過信託的方式把股權轉讓給了信託機構,此時,投資者是借名股東,信託機構是顯名股東。當借名股東負有債務且債權人申請執行借名股東的財產時,申請執行人可申請法院執行信託財產的受益權,使申請執行人成為新的受益人。依據執行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書,信託公司也應向申請執行人轉讓信託財產的受益權。因此,借名股東僅以信託為手段轉讓股權,股權仍會受到執行。

七、結語

信託領域的執行糾紛解決,以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為價值導向,遵循形式審查為主、實質審查為輔的基本原則。但是,在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的審查上,法院不僅要著眼於實體法和程序法,還需權衡各方利益,在現有規範體系框架下,找尋能夠執行和不能執行的支點。面對執行申請,案外人的民事權益猶如一把鋒利的寶劍,經較量後,結果要麼是阻卻執行,要麼是執行繼續,均體現了雙方的博弈。本文籍此撥開信託公司常見執行糾紛中民事權益阻卻執行的濃霧,為信託公司與執行糾紛的其他當事人的權益比拼提供較為明晰的規則,至此亦足矣。

注釋:

[1] 為了權利分析的全面性,本文部分內容運用了信託領域之外的案例,以期能對日後信託公司類似執行糾紛的解決提供參考與借鑑。

[2] 同類情況可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17條的規定。

[4] 參見(2019)晉執異20號、(2019)晉執異16號。

[5] 參見(2014)民一終字第152號。

[6] 參見(2019)最高法民終161號。

[7] 參見(2019)最高法民終162號。

本文首次發表於天同訴訟圈2019年7月8日的「金融匯」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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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外人不得依據離婚協議關於夫妻共有財產歸屬的約定排除執行
    我在我的微信公眾號「合同效力實務研究」寫過很多案外人可否依據離婚協議排除執行的文章,也分享過很多有代表性的案例。因該問題很重要,很常見,本文再次和大家分享這個問題。,怠於行使因《離婚協議書》取得的請求權,致使案涉房屋因不符合登記要件不能認定為案外人個人財產或案外人取得處分權利。
  • 河北高院:案外人不得依據離婚協議中關於房產歸屬的約定排除執行
    也就是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沒有對「能否依據《離婚協議書》排除執行」這個問題作出直接規定,案外人的執行異議之訴沒有明確法理依據,並不代表案外人就不能依據《離婚協議書》排除執行。這就打破了「案外人的執行異議要有明確法理依據才能得到支持,沒有明確法律依據就不能得到支持」這個法律邏輯。
  • 「執行新規」北京高院:關於執行工作中案外人異議若干問題的意見
    為切實解決執行實務中涉案外人異議的疑難複雜問題,提升執行質效,2020年12月16日,北京市高級法院發布《北京市法院執行局局長座談會(第十一次會議)紀要——關於執行工作中涉案外人異議若干問題的意見》,該意見圍繞案外人異議主體資格、案外人提出異議的截止期限、案外人異議「一事不再理」原則及例外、名為案外人異議實為反映執行依據錯誤的處理、案外人對訴訟保全財產提出異議的審查
  • 「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件可參照《執行異議...
    【主要觀點及理由】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在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件的審理中,人民法院能否參照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等相關條款的規定判斷案外人的訴訟請求應否得到支持。第一種觀點認為,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實質為案外人的實體權利與申請執行所依據的實體權利相比較,判斷哪一個更應得到優先保護,為實體審理程序,應適用實體法規定。
  • 重慶高院:案外人無權依據以房抵債協議排除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4169號民事裁定認為,本案恆浩公司與康橋公司籤訂的是以案涉房屋折抵工程價款協議,並非《異議複議規定》第28條規定的買賣合同,故恆浩公司關於依據上述司法解釋規定,其對案涉房屋享有物權期待權,可以排除執行的主張,亦不能成立。
  • 對案外人執行標的異議裁定的救濟途徑一定是執行異議之訴?
    這是一種誤解,因為如果法院作出支持或不支持的裁定是針對案外人是否對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審查的結果,那麼,後續的救濟途徑就是執行異議之訴,這也是最常見的情形。(2)在執行標的執行終結之後又提出執行異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條第二款規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指向的執行標的執行終結之前提出;執行標的由當事人受讓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
  • 法官觀點丨(十四)《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修法視角下案外人執行...
    [2]最高人民法院修改民事訴訟法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一書中將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界定為:「在形式上體現為是否排除強制執行行為的糾紛,在實質上是案外人與被執行人對該執行標的的權屬糾紛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所享有權益與申請執行人在生效裁判文書等執行依據項下請求權的優先效力糾紛,是一種具有複合性的新類型訴訟。」
  • 最高法院:案外人購買在不可分割轉讓的土地上建造的不動產有過錯,無權排除執行
    申請執行人工商銀行松柏支行為訟爭房屋的抵押權人,湯某某系以房屋買受人的身份提出執行異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申請執行人對執行標的依法享有對抗案外人的擔保物權等優先受償權,人民法院對案外人提出的排除執行異議不予支持,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 執行異議之訴中帳戶資金的排除執行問題
    在案外人對於帳戶資金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的問題判斷上,存在法律適用的上的難點。一般來講,貨幣是特殊的種類物,流通性是其屬性,「佔有即所有」是其基本原則,但是在特定情況下,如果帳戶中的資金已經特定化,則不能簡單地適用「佔有即所有」原則,而應當區分不同情況,針對案外人對於帳戶資金享有的權利的性質,妥善平衡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與案外人三者之間的關係,從而作出判斷。
  • 浙江高院:案外人不得依據《離婚協議書》中對夫妻共同財產歸屬的約定排除執行
    也就是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沒有對「能否依據《離婚協議書》排除執行」這個問題作出直接規定,案外人的執行異議之訴沒有明確法理依據,並不代表案外人就不能依據《離婚協議書》排除執行。這就打破了「案外人的執行異議要有明確法理依據才能得到支持,沒有明確法律依據就不能得到支持」這個法律邏輯。
  • 執行異議常見問題淺析
    案外人在發生糾紛時不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主張權利,而是以被執行人為被告就執行標的物另行提起確權之訴、給付之訴,如何處理? 實踐中,案外人在發生糾紛時不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主張權利,而是以被執行人為被告就執行標的物另行提起確權之訴、給付之訴的情形十分普遍。通常認為,在法院針對執行標的物的強制執行過程中,就標的物發生的爭議,應當通過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案外人異議之訴制度尋求救濟,而不應允許案外人另行提起確權之訴。
  • 河北高院:抵債非付款方式,案外人無權依據以房抵債協議排除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4169號民事裁定認為,本案恆浩公司與康橋公司籤訂的是以案涉房屋折抵工程價款協議,並非《異議複議規定》第28條規定的買賣合同,故恆浩公司關於依據上述司法解釋規定,其對案涉房屋享有物權期待權,可以排除執行的主張,亦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