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起訴,已經超過起訴期限了,法院還能受理嗎?

2021-01-10 拆遷律師馬麗芬

很多人不了解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制度,起訴期限是行政訴訟獨有的督促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的制度,其與民事訴訟中的訴訟時效有很大不同。今天我們以一個案例來簡單解讀一下起訴期限制度的特殊性。

天津的王先生在天津市北辰區天穆鎮有一處房屋,2013年,當地實施拆遷項目,王先生一直沒有與拆遷單位達成協議。隨後,當地鎮政府組織人員非法強拆了王先生的房屋。強拆行為給王先生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王先生的妻子也因此生了重病。之後,王先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天津市北辰區人民法院和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作出(2016)津01行終622號《行政判決書》,判決確認鎮政府的強拆行為違法。再之後,王先生向鎮政府提起了財產損害賠償和妻子的人身損害賠償申請。但是王先生郵寄申請書時,是以自己的名義提起了這兩項申請。

2018年11月27日,鎮政府作出答覆,稱對王先生的財產損害不予賠償,對其妻子的人身損害也不予賠償。王先生對此不服,於2019年2月18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其訴訟請求也是將自己的財產損害和妻子的人身損害寫到了一起。兩審法院審查後認為,王先生的起訴違反了「一案一訴」原則,遂於2019年6月29日作出裁定,駁回起訴。

至此,王先生無奈之下只能找到律師看有沒有進一步的解決方法。在明律師事務所的馬麗芬律師和閆會東律師在翻閱了王先生的材料後,認為王先生的案子還有一線生機,可以重新修改訴狀起訴,但此時已經是2019年的7月中旬,重新起訴的起訴期限是一個大問題。

在行政訴訟中,起訴期限屬於法定的不可變期間,其與訴訟時效不同,不會根據當事人的行為而中止、中斷或是延長。雖然《行政訴訟法》規定了當事人因特殊情況耽誤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內,但是國家賠償提起訴訟的期限是自王先生收到賠償決定後三個月。即使扣除第一次起訴的審理期限,現在再次起訴也已經超過了三個月。如果法院機械的來計算起訴期限,那麼王先生即使重新起訴也不會被受理的。

《國家賠償法》第十四條

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的方式、項目、數額有異議的,或者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八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屬於其自身的原因耽誤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限內。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況耽誤起訴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十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在明律師將王先生的訴狀進行了修改,並按照法律規定,以王先生和王先生妻子的名義分別起訴。王先生的訴狀主張其財產損失部分,王先生妻子的訴狀主張王妻子的人身損害部分,並於2019年7月17日重新向北辰區法院提交。

北辰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所謂起訴期限制度,是指法律規定的當事人不服某項行政行為時向法院請求司法救濟、行使撤銷權的時間限制,其在性質上屬於程序法上的法定期間,不能中斷或中止,特殊情況下才可以申請延長或扣除被耽誤的時間。行政訴訟中,法律設定起訴期限制度的精神在於充分保障並督促當事人及時行使訴訟權利,尊重長期存在的事實狀態,維護社會秩序和公法秩序的穩定。本案中,王先生扣除因被訴訟耽誤的時間後仍然超過了3個月的起訴期限,故對於王先生的起訴應當駁回。

在明律師接到這份裁定書後,依法代理王先生提起上訴,在明律師認為:

第一,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人民法院在收到王先生的起訴材料後,對於起訴狀內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錯誤的,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並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王先生本次重新辦理立案手續系由於原審法院沒有給予正確的指導與釋明,其直接駁回起訴的行為剝奪了王先生的訴權。本案一審法院以王先生超過起訴期限為由再次裁定駁回起訴系適用法律錯誤。

第二,正如一審法院所說,起訴期限制度意在督促當事人及時行使訴權。王先生在收到行政機關作出的賠償決定後,積極的履行訴權,於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在人民法院未經釋明即駁回起訴後,又積極的修改訴狀重新起訴,不存在怠於行使訴權的情況,人民法院不應以這一理由駁回王先生的起訴。

第三,被王先生在沒有任何手續的情況下,公然破壞王先生的房屋,該行為不僅使王先生及家人的人身、財產權均遭受了巨大的損失,而且在當地造成了相應的影響。在其行為被確認違法後,被王先生仍然拒絕承擔賠償責任,致使該確認違法判決沒有對被王先生產生任何實際的法律後果,王先生的損失也無處彌補。從司法公正以及化解矛盾的角度出發,人民法院也應當依法受理王先生的起訴。

二審法院收到上訴材料後,採納了馬律師和閆律師的觀點,認定王先生雖然客觀上超過了起訴期限,但實際上並沒有怠於履行訴權,王先生的一系列舉動均符合立法目的,也符合起訴期限制度設立的初衷,所以一審法院認定王先生超過起訴期限是錯誤的。

最終,二審法院作出(2019)津02行賠終39號《行政賠償裁定書》,裁定撤銷一審裁定書,指令北辰區人民法院繼續審理本案,王先生的合法權利得以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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