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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簡婕 依法行政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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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有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有哪些?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以下簡稱《行政強制法》)第十三條規定,行政強制執行由法律設定,法律沒有賦予行政機關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不具有強制執行權。即只有法律才能設定行政強制執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文件均不得設定行政強制執行。
目前,我國法律授予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主要有公安局、國安局、工商局、稅務局、海關、水利局等。
2.如何計算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
答:根據《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行政機關有權自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之內申請人民法院執行。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例如,2019年8月20日,某國土局對李某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並於8月21日送達至李某,他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應從8月22日起算6個月,至2020年2月21日止。如在此期間內,李某沒有提起行政訴訟亦未履行行政處罰,則某國土局應在2020年2月22日至5月21日這一期間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行政機關可以在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期限屆滿前實施催告嗎?
答:可以。
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期限屆滿前不得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並不意味著不能實施催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的時間問題的答覆》,行政機關既可以在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期限屆滿後實施催告,也可以在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期限屆滿之前實施催告。
4.行政機關實施催告時,可以採取的送達方式有哪些?
答:(1)直接送達:催告書應直接送達行政相對人,相對人拒絕接收或無法直接送達相對人的,可以由其代收人籤收(送交催告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接受催告文書的行政相對人或者代收人籤名或者蓋章);
(2)郵寄送達:直接送達催告文書有困難的,可以採取郵寄送達;
(3)留置送達:行政相對人及其代收人拒絕接收催告文書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留置送達,即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和見證人籤名或者蓋章;
(4)公告送達:行政相對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5.公告送達的途徑有哪些?
答: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公告送達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和受送達人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信息網絡等媒體上刊登公告。在受送達人住所地張貼公告的,應當採取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張貼過程。
6.催告期間是否包含在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3個月內?
答:目前尚無規定將催告期限排除在3個月申請強制執行期限外。從司法實踐來看,法院一般認為催告期間(10日)包含在3個月申請強制執行期限之內,故催告最遲應在3個月期限屆滿前10日內送達。
7.催告公告送達期間是否包含在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3個月內?
答:目前尚無規定將公告期限排除在3個月申請強制執行期限外。在查閱大量案例後,法院一般會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第九條第(六)項的精神,將催告公告期限排除在申請強制執行期限外。
8.行政機關對不準予執行的裁定不服,有哪些救濟途徑?
答:行政機關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對不準予執行的裁定有異議,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9.被執行人對法院準許執行的裁定不服,有哪些救濟途徑?
答:被執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生效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應如何受理和處理的請示〉的答覆》(法行〔1995〕12號)的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侵犯其合法權益,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可以作為申訴進行審查。人民法院的全部執行活動合法,而生效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應轉送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依法處理,並通知申訴人同該行政機關聯繫。
10.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費用由誰承擔?
答:由被執行人承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六十條規定,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不繳納申請費。強制執行的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