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山東事業單位法律知識考試:簡析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的...

2021-01-10 山東中公教育
2018山東事業單位法律知識考試:簡析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的區別
2018-10-30 09:0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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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教育

【導讀】

山東中公事業單位網為大家帶來法律知識考試《簡析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的區別》,希望可以幫助各位考生順利備考事業單位考試。

法律知識是事業單位考試中不可忽略的一部分,而在考試的內容中,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又是小夥伴比較頭疼的知識點,為此今天我們就針對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中的行政強制措施與行政強制執行二者的區別進行分析。

一、行政強制措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二條第二款之規定,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可知所謂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依其職權採取強制手段限制特定的相對人行使某項權利或強制履行某項義務的處置行為。具有暫時性的特點,一般是對尚未査清行為人的違法事實之前而採取的一種程序上的處置。如工商行政機關對有販運、銷售違禁物品的人的物品的扣押。

二、行政強制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二條第三款之規定,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可知所謂行政強制執行是指特定行政機關採取強制手段保障法律、法規和行政決定得到貫徹落實的一種執法行為。這是行政強制執行最本質的特徵。具有著永久性,終局性特點的行政行為。

三、行政強制措施與行政強制執行的區別

(1) 前提不同:行政強制措施不以行政相對人不履行法定義務為適用條件,而是以危害社會的行為或事件的發生為前提;行政強制執行的前提是法定義務人不履行法定義務。

(2)實施主體不同: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主體只有行政機關;行政強制執行的實施主體包括行政機關和人民法院。

(3)結果不同:行政強制措施在情況調查清楚後,經認定不需要繼續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應該解除強制、恢復原狀,經認定需要繼續實施強制措施的,應依法採取相應的處理決定;行政強制執行的結果是以義務人履行義務或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而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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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offsdcs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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