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執行的主體包括哪些,哪些財產不能強制執行

2020-09-11 企服國際

強制執行——行政強制執行的主體包括哪些

法律諮詢:行政強制執行的主體有哪兩類?律師回答:一種是由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的授權對行政相對方直接採取強制執行措施。這類機關節主要有:公安、稅務、海關、工商行政管理、物價、審計、外匯管理等行政機關。另一種由行政機關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由人民法院執行。相關法律知識:《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第五十六條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中,認為行政機關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違反政紀的,應當將有關材料移送該行政機關或者其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人事機關;認為有犯罪行為的,應當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檢察機關。第五十七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第五十八條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第五十九條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認為事實清楚的,可以實行書面審理。第六十條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第六十一條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依法改判;(三)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由於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也可以查清事實後改判。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第六十二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第六十三條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決定是否再審。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第六十四條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

強制執行——哪些財產不能強制執行

哪些財產不能強制執行(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於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勳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於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法院強制執行財產的範圍是什麼(一)收入、銀行存款、現金、有價證券;(二)土地使用權、房屋等不動產;(三)交通運輸工具、機器設備、產品、原材料等動產;(四)債權、股權、投資權益、基金、智慧財產權等財產性權利;(五)其他應當報告的財產。被執行人自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當前財產發生變動的,應當對該變動情況進行報告。被執行人在報告財產期間履行全部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報告程序。

強制執行——被強制執行的人會受到什麼影響

被強制執行的人會受到什麼影響強制執行會對個人信用有一定的影響的,可能被外人所知,特別是你帳戶的銀行,以後要貸款就困難些,而且如果拒不執行的,可能會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強制執行的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第二百四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第二百四十四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沒有錢判刑嗎

強制執行沒有錢判刑嗎欠錢沒錢還的,法院仍然會按生效法律文書進行強制執行。如果確實是屬於無能力償還債務的,一般不會被判刑。但是,如果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情節嚴重的,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要被判刑的。《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強制執行(法律術語)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根據發生法律效力文書明確具體的執行內容,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種:民事判決書、實現擔保物權裁定、確認調解協議裁定、支付令等。它們一經生效,義務人即應自動履行。如拒不履行,權利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提出申請的權利人稱申請人,被指名履行義務的人稱被執行人。執行主體有強制執行權的國家機關: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海關、稅務機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執行條件如果其他單位和個人持有被申請執行的財產、而由人民法院書面通知協助執行的,都有義務按通知的規定執行。凡是無故推託、拒絕或者妨礙執行,因而造成嚴重後果的,有關單位和個人要負法律責任。法律文書又稱執行文書。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應以法律文書為根據。法律規定下列法律文書具有執行效力:民事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具有財產執行內容的刑事判決書和裁定書;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仲裁文書;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公證文書;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這些法律文書必須發生法律效力,沒有生效的不能作為執行的根據;法律文書還必須具有給付內容,如果只是確認或者變更法律關係的,則無需執行。法定期限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清償順序強制執行被申請人財產所得的現金,應及時清償債務。如果有多個申請人時,則由人民法院執行員按照法定的清償順序分配,而不採取平均分配的辦法。其順序是:首先償還所欠申請人的工資和生活費;其次償還所欠國家的稅款;然後償還其他債務。先滿足上一順序申請人的債權,再滿足下一順序申請人的債權。如果在同一清償順序內尚不能滿足所有申請人要求的,則依各人債權數額的多少,按比例分配。未能清償的債權,債務人以後償還。執行收費強制執行,是要收取費用(執行費)的,按照訴訟費的標準收取。申請強制執行之前,法院不會問申請人收費,等執行完畢後,被執行人要付費到法院。執行費上繳國庫。利息要是有生效的民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上面的財產。都要計算利息的,一般是2.1%*2倍。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29條,應當加倍支付利息。注意安全強制執行,一般都會引起一些仇恨。申請人儘量不要和被執行人見面,最好委託律師。

強制執行——我被強制執行了怎麼辦

如果被強制執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異議強制執行程序:一、申請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並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二、法院受理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三、申請複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四、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有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執行員可以立即採取強制執行措施。五、採取強制措施的時間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情況製作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籤。名或者蓋章。執行法院可以通過以下強制執行的措施: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單據等措施。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是多久

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是幾年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因此當事人應當在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後的兩年內申請執行,如果執行過程中未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法院一般採取中止執行,待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後,再恢復執行。從本條文來理解,申請執行的期間可以發生中止、中斷,而非除斥期間。而且該條明確提出申請執行時效的概念,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因此,申請執行時效對當事人產生的權利範圍,與訴訟時效制度對當事人產生的權利範圍應該屬於同樣的權利範圍。這一權利範圍最主要最直接的表現就是時效抗辯。如果案件當事人沒有自己提出時效抗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法院是不能主動適用時效抗辯的,也不能對時效抗辯進行釋明的,在法律上時效抗辯視為當事人的一種權利,假如在案件的審理或執行當中,當事人沒有提出這一抗辯,法律即視為當事人自己放棄這一權利。此外,假如法院在立案審查期間對申請人的申請執行期間是否發生中止、中斷進行審查,那麼法律規定的七天立案審查期遠遠不夠,在這麼短的時間內根本沒有辦法徹底查清事實。因此,對某信用社的申請,法院應直接立案執行而不應審查,如在執行的過程中被執行人提出已過兩年的申請執行期間且有足夠的證據證明,法院可以終結本案。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相關內容,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是2年。如果超過強制執行申請期限的,人民法院是不會受理當事人的申請的,人民法院的判決文書就會喪失強制執行力。

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

強制執行申請書申請人:朱某某被申請人:某某有限公司請求事項1、請求依法強制執行被申請人,由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各項損失共計××元,訴訟費××元,以上共計××元,並加倍支付遲延履行債務期間的利息;2、執行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事實理由申請人訴被申請人健康權糾紛一案,經××人民法院作出(2013)××民××字第××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各項損失共計××元。判決作出後,經申請人多次催促,被申請人一直拒絕支付,現申請人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依法向貴院提起強制執行申請,請於準許。此致××人民法院申請人:XXXX年XX月XX日強制執行的期限:申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必須遵守法定的期限,方為有效,如果超過期限,就喪失了申請執行的權利。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1.法院執行立案後,法院應在6個月內採取執行措施。2.如果法院在6個月內不採取強制執行措施:你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提級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於強制執行的規定根據中國《民事訴訟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法院設執行組織,在院長領導下,負責執行本法院對第一審民事案件所作的判決和裁定。第二審案件的判決和裁定,原則上也由原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負責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執行。如果被申請執行的財產或者被申請人在外地、而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執行員又不便前往執行的,可以委託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受託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函後15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結果及時函復委託人民法院。在30日內還未執行完畢,也應當將執行。情況函告委託人民法院。受託人民法院自收到委託函件之次日起15日內不執行的,委託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託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託人民法院執行。

強制執行——法院強制執行程序應該注意什麼

需要注意以下幾點:一、申請執行期限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立案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二年,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限的最後一日開始計算。二、執行立案條件如果您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應當符合以下條件:第一,申請應當向作出一審裁判的法院提出。我國法律規定,無論案件經過了幾級審判,強制執行都由作出一審裁判的法院管轄。第二,申請執行需要提交以下文件:1、申請執行書,申請書必須載明您和被執行人的基本情況以及請求執行的事項;2、作為執行根據的生效法律文書,該法律文書須具有給付內容,執行標的和明確的被執行人;3、您的身份證明;4、如果您是作為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申請執行,還應當提交繼承或者承受權利的證明文件。第三,被執行人在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義務。需要提醒您的是,為了更好地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以及國家與社會公共利益,有些案件的生效裁判文書可以不經申請,直接由審判庭移送執行機構執行,主要包括:具有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內容的生效法律文書、民事制裁決定書,以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和調解書。三、執行案件申請費1、沒有執行標的的,每件交納50-500元。2、執行金額不超過1萬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1.5%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0.5%交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0.1%交納。四、執行規範1、法院的立案機構對符合條件的執行案件,應在七日內審查立案,並移送執行機構;對不符合條件的執行案件,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2、執行人員在接收案件後,應當在三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財產申報令》。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限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承擔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或遲延履行金;未在指定期限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3、執行承辦人員根據申請執行人舉證提供的被執行人財產狀況、線索及被執行人申報的財產情況,及時予以調查核實。經執行查明後,對被執行人所有的財產嚴格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的程序辦理,對動產或不動產的查封應當採取加貼封條的方式,不便加貼封條的,應當加貼公告;對有產權證照的動產或不動產應向有關管理部門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不得辦理已被查封財產相關產權手續,同時可責令被執行人將有關產權證照交給法院。被執行人的財產經查封、扣押後,在指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的,應予以解除查封、扣押。4、在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自願達成執行和解的,應予以準許,並將和解協議副本附卷,無書面和解協議的,應將執行和解協議的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籤名或蓋章後附卷。5、執行過程中有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報經主管院長同意後可予以拘留或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移交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五、舉證責任與執行風險在法院執行過程中,作為申請人的您應該積極主動地配合法院,按人民法院的要求及時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財產線索、被執行人履行債務的能力及被執行人下落等情況,以利於執行。法院窮盡執行措施查無被執行人財產,申請執行人也無法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時,申請執行人應當承擔執行不能的風險。被執行人在接到人民法院執行書後,應當主動向人民法院進行財產申報,申報內容包括自己的財產狀況、可供執行的財產以及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交相應的財產狀況證明文件。申請執行人了解到了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但自行查明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確有困難的,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調查。但申請執行人應當提出書面申請,並說明理由。法院窮盡執行措施仍查無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執行人在執行期間也未能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法院將終結案件此次執行程序。程序終結後,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的規定請求繼續執行。六、強制執行針對財產,人民法院在執行中可以採取凍結、劃撥存款,提留收入;搜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財產;強制遷出房屋等多種方式。但人民法院在採取這些措施時,會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要費用。被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有義務到人民法院接受詢問。被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經兩次傳票傳喚不到場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拘傳。被執行人或其他人有下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或者妨害執行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對其予以罰款、拘留,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隱匿、轉移、變賣、毀損向人民法院提供執行擔保的財產的;(二)案外人與被執行人惡意串通轉移被執行人財產的;(三)故意撕毀人民法院執行公告、封條的;(四)偽造、隱匿、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妨害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狀況的;(五)指使、賄買、脅迫他人對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和履行義務的能力作偽證的;(六)妨害人民法院依法搜查的;(七)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方法妨礙或抗拒執行的;(八)哄鬧、衝擊執行現場的;(九)對人民法院執行人員或協助執行人員進行侮辱、誹謗、誣陷、圍攻、威脅、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十)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和執行公務證件的。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隱匿、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七、案外人異議執行案件的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案外人異議一般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並提供相應的證據。執行法院應當依法對案外人異議進行審查。八、到期債權人民法院依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申請,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通知的,第三人對履行到期債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履行通知後的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出。第三人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內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得對第三人強制執行,執行機構對提出的異議不進行審查。九、迴避執行案件的當事人有權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執行人員迴避。當事人提出迴避申請時,應當說明理由並在案件立案後確定執行人員時提出。執行人員有依法應當迴避情形時,應當自行迴避。案件逾期未能執結若是由執行人員怠於執行造成的,申請執行人有權申請更換執行人員。申請中應當說明理由,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決定更換執行人員。十、執行終結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院將作出終結執行的裁定:申請人撤銷申請的;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被執行人死亡且無遺產可供執行也無義務承擔人的;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的人死亡的;被執行人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的;被執行人無生活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等等。終結執行的裁定送達當事人後立即生效。十一、執行監督執行案件的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人員的具體執行行為不當或有錯誤的,有權向該執行人員所在的人民法院反映,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處理。執行案件的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法院的具體執行行為及作出裁定、決定等不當或有錯誤的,有權向該執行法院的上級法院提起執行監督。執行案件的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有權要求執行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對執行人員在案件執行中的違法行為,有權向人民法院的紀檢部門或其他部門舉報或控告。

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會涉及配偶嗎

強制執行是否會涉及配偶如果執行的原因配偶沒有什麼法律關係,是不可以執行配偶的財產的。今天最年婚姻法司法解釋對於夫妻共同債務出臺了新的規定。一、當前執行被執行人配偶名下財產的主要做法一般而言,生效裁判文書往往不對債務的性質作明確的表述,也不表述被執行人配偶應承擔義務。依據債的相對性,按照法律文書的既判力原則,被執行人配偶不是償債主體。然而,基於相關法律事實的認定,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會對被執行人配偶名下財產予以執行。執行實務操作中,歸納起來,主要有三種做法:一是對被執行人配偶名下財產不予執行,或終結執行或中止執行程序,由債權人再行訴訟,取得對債務人配偶的執行依據後,再予以執行。二是在執行程序中,由申請執行人向法院執行部門申請追加被執行人配偶為被執行人,提供證明該債務為共同債務的證據,法院經審查聽證程序,確認被執行人配偶為被執行人。三是法院推定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直接確認被執行人配偶為責任義務主體,同時對相關財產直接作出查封、凍結和扣押強制措施,在被執行人配偶提出異議時,再行聽證審查,且由被執行人配偶就該債務不是共同債務進行舉證。筆者以為,第三種做法有其現實合理性。二、被執行人配偶名下財產的執行與生效判決既判力的衝突如果確認債務性質為夫妻共同債務,被執行人配偶應為連帶債務人,但要執行被執行人配偶名下財產,首先要解決執行名義的問題,即:生效的法律文書只明確債務人為夫妻一方,另一方承擔債務缺乏生效法律文書依據。有觀點認為,即便有證據證明系共同債務,從堅持判決既判力的角度,應認定判決書確認的債務人為個人債務,不應當把夫妻另一方作為連帶債務人,否則將引起既判力的無限擴張。筆者認為,基於訴訟穩定性、當事人訴訟能力以及糾紛的徹底解決等因素考量,在特定情形下,將判決的拘束力適用於當事人之外與當事人或糾紛本身有某種聯繫的人,有其正當合理性。前述第一種做法,中止執行程序,待審判部門的訴訟完畢後再行執行的做法,儘管能達到權利義務明確的程度,但效率較低,浪費司法資源,不易得到執行申請人的理解,不利於依法高效執行兌現,有違執行工作規律和價值追求。三、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和性質不明的處理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付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相關司法解釋更是對夫妻共同債務有明確規定。然而,當依據生效法律文書中確定的事實尚不足以界定債務性質時,是推定為一方個人債務,還是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此規定明確,債權人向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然後作「但書」處理。可見,在夫妻債務性質的推定上,婚姻法司法解釋(二)明確推定為共同債務。筆者認為,作推定為共同債務的處理符合我國國情。當前,我國法律確定的是法定共同財產制,且絕大多數的債務是為夫妻家庭生活而產生,屬共同債務。推定共同債務的做法,有幾點好處:一是可以避免司法實踐中,為債務的性質作過多判斷而影響執行效率;二是可以維護交易安全,堅持夫妻內部關係不得對抗外部關係,有利於保護債權人利益,且從整體上有利於降低社會交易成本;三是可反作用於作為社會基本單元的家庭財產關係穩定,有利於維繫家庭中成員主體間的緊密聯繫。四、債權人知曉夫妻之間的財產約定的問題婚姻法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夫妻中未借債一方只要不能證明作為債權的第三人知道該財產約定,均得以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先行對第三人清償債務,清償後,夫妻中不負債的一方再向另一方追償。實踐中,夫妻雙方約定的分別財產制經過公證機關公證後能否對抗債權人?有觀點認為,基於公證在法律上的證據效力和公示效力,可以對抗債權人。筆者不贊同此觀點。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申請,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首先,公證的對象必須是公證人親歷的內容。如果夫妻雙方申請對其分別財產的約定作公證,那麼公證人的公證僅證明雙方約定行為、事實和文書真實合法,而第三方包括債權人是否知曉,並不屬公證人親歷的內容。其次,公證的效力不同於及不包含登記公示效力。除開物的佔有公示外,其他公示效力往往都是通過有權機構的登記來實現的,即登記公示效力。當前對於物的登記公示,不涉及運用公證來進行公示登記。當前對於公證效力的理論也只涉及證據效力、強制執行效力和法律關係生效要件三個方面的效力,對是否具有公示效力的內涵並未達成共識。因此,對於夫妻財產約定公證,人民法院不應當然推定債權人知曉,除非有證據證明。並且,「知曉」的舉證倒置於夫妻財產約定的雙方而非第三人。五、認定為個人債務時可執行財產的範圍當確定債務性質為被執行人個人債務時,被執行人可執行財產的範圍如何界定?有三種觀點:第一,僅能執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被執行人的個人財產,將夫妻共同財產嚴格排除在外;第二,除個人財產外,可執行其夫妻共同財產,但以二分之一為限;第三,不僅可執行一方的個人財產,而且可全額執行夫妻共同財產,只需將夫妻另一方個人財產排除在外。第一種觀點認為,法律文書只判令被告一人承擔責任,且經認定為個人債務,用夫妻共同財產承擔連帶責任沒有依據。如果執行被告夫妻共同財產,勢必要對共有財產進行強制分割和處置,將會損害夫妻中另一方的合法權益,且法律規定共同共有財產需要共有關係解除才能分割。第二種觀點認為,為保護債權人利益,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可以進行財產分割。在作財產分割時,為保護夫妻另一方的利益,且按照公平原則,執行夫妻共同財產的二分之一較為合理。第三種觀點認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婚姻關係沒有解除前不得分割和劃分範圍。從維護交易安全,維護善意第三人利益的原則出發,一共有人對另一共有人的抗辯在共有關係沒解除和分割前,不得對抗第三人,所以只能先以共有財產向債權人承擔責任,被執行人配偶一方只有在解除婚姻關係時,再要求被執行人一方承擔內部責任。筆者傾向於第三種觀點。六、利用離婚逃避債務的執行在債務發生後,債務人通過離婚方式逃避債務的做法有:處理共同財產時,債務人不分或者少分財產,對共同債務部分,要麼根本不作處理,要麼由債務人承擔,或按比例分擔。對於上述做法的效力,有三種觀點:一是直接否認法律文書對抗債權的效力,繼續對財產予以執行;二是告知申請執行人另行提起撤銷權訴訟,請求判決撤銷生效法律文書;三是對於法院判決或者調解離婚並分配財產的,應當啟動審判監督程序,對財產分割部分進行再審,撤銷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據此,筆者以為,可以直接否認分割財產的法律文書對抗執行的效力,繼續對財產予以執行。執行完畢後,若一方對於執行其財產有異議可向法院提起確權之訴,要求法院確認原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債務為被告的個人債務與其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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