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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建的違章建築應當被限期強制拆除。有的人可能會疑惑,行政強制拆除程序是怎樣的呢?強制拆除違法建築,不屬於行政處罰是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處罰只有法律規定的7類,不包括拆除違章建築。《行政處罰法》第八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行政機關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物必經程序:
1、調查取證階段(案件調查及現場勘察記錄、調查詢問筆錄等)
2、立案告知階段(立案審批表、限期拆除告知書)
3、審核決定階段(處理審批表、限期拆除決定書)
4、強制執行階段(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強制執行決定書、強制拆除公告)
說明:
1、其中《限期拆除決定書》、《強制執行決定書》為說理式文書,連同《限期拆除告知書》、《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須按照《民事訴訟法》送達要求給當事人,當事人若不在現場或拒絕接收,可在違建現場張貼除《強制執行決定書》以外的有關文書。
2、部分法律文書時限:其中《限期拆除告知書》、《限期拆除決定書》、《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等文書之間開具時間視違法建築物的面積、社會影響程度等情況合理而定。《強制執行決定書》必須給當事人留足最長三個月的訴訟期限。《強制拆除公告》可以與《強制執行決定書》一併發放,或者在《強制執行決定書》期滿前發放。
3、有關現場核查的問題:應在分別開具《限期拆除告知書》、《限期拆除決定書》、《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後按合理期限內對當事人是否自拆情況進行核查,填寫《核查情況登記表》。
對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的程序,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下稱行政強制法)作了嚴格規定,即第四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根據《條例》第十六、十七條的規定,對被拆遷人房屋的強制拆遷可分為行政強制拆遷和司法強制拆遷。無論是行政強制拆遷還是司法強制拆遷,都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必須以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已作出的房屋拆遷裁決為前提,行政機關未作出拆遷裁決的不能進入強制執行程序。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達不成協議或達成協議後反悔的,只能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來解決安置補償及強制執行問題。
2、拆遷人必須已經按房屋拆遷裁決所確定的內容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提供安置用房、周轉用房。被拆遷人拒絕接受的,拆遷人可以申請提存。
3、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至於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是否正在準備或者正在進行針對拆遷許可證或者房屋拆遷裁決等方面的訴訟,並不影響對爭議的房屋進行強制拆遷。
4、如被拆遷房屋為保護性文物等,則屬於事後不能補救的事項,也不能進入強制拆遷程序。
只有同時符合以上四個條件者,才能夠啟動強制拆遷程序。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既可以向市、縣人民政府提出申請,要求進行行政強制拆遷;也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進行司法強制拆遷。
根據《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第十七條及建設部《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以下簡稱《裁決規程》)第二十五條第(五)(六)項的規定,有權決定進行行政強制拆遷的機關只能是市、縣人民政府。市縣人民政府對建設部門的行政強制拆遷的申請,依法進行審查,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申請,可以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但如果市縣政府把不符合強制拆遷條件的房屋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則這樣的強制拆遷必然是違法的。因此,一次合法的行政強制拆遷,首先必須要求市、縣政府的責成行為正確。
來源:大律師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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