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拆除是行政處罰嗎?行政強制拆除的程序是怎樣的?

2021-02-13 法大聖

▶▶▶▶▶

搭建的違章建築應當被限期強制拆除。有的人可能會疑惑,行政強制拆除程序是怎樣的呢?

強制拆除違法建築,不屬於行政處罰是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處罰只有法律規定的7類,不包括拆除違章建築。《行政處罰法》第八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行政機關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物必經程序:

  

1、調查取證階段(案件調查及現場勘察記錄、調查詢問筆錄等)

2、立案告知階段(立案審批表、限期拆除告知書)

3、審核決定階段(處理審批表、限期拆除決定書)

4、強制執行階段(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強制執行決定書、強制拆除公告)

  

說明:

  

1、其中《限期拆除決定書》、《強制執行決定書》為說理式文書,連同《限期拆除告知書》、《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須按照《民事訴訟法》送達要求給當事人,當事人若不在現場或拒絕接收,可在違建現場張貼除《強制執行決定書》以外的有關文書。

  

2、部分法律文書時限:其中《限期拆除告知書》、《限期拆除決定書》、《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等文書之間開具時間視違法建築物的面積、社會影響程度等情況合理而定。《強制執行決定書》必須給當事人留足最長三個月的訴訟期限。《強制拆除公告》可以與《強制執行決定書》一併發放,或者在《強制執行決定書》期滿前發放。

  

3、有關現場核查的問題:應在分別開具《限期拆除告知書》、《限期拆除決定書》、《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後按合理期限內對當事人是否自拆情況進行核查,填寫《核查情況登記表》。

  

對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的程序,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下稱行政強制法)作了嚴格規定,即第四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根據《條例》第十六、十七條的規定,對被拆遷人房屋的強制拆遷可分為行政強制拆遷和司法強制拆遷。無論是行政強制拆遷還是司法強制拆遷,都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必須以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已作出的房屋拆遷裁決為前提,行政機關未作出拆遷裁決的不能進入強制執行程序。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達不成協議或達成協議後反悔的,只能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來解決安置補償及強制執行問題。

  

2、拆遷人必須已經按房屋拆遷裁決所確定的內容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提供安置用房、周轉用房。被拆遷人拒絕接受的,拆遷人可以申請提存。

  

3、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至於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是否正在準備或者正在進行針對拆遷許可證或者房屋拆遷裁決等方面的訴訟,並不影響對爭議的房屋進行強制拆遷。

  

4、如被拆遷房屋為保護性文物等,則屬於事後不能補救的事項,也不能進入強制拆遷程序。

  

只有同時符合以上四個條件者,才能夠啟動強制拆遷程序。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既可以向市、縣人民政府提出申請,要求進行行政強制拆遷;也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進行司法強制拆遷。

  

根據《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第十七條及建設部《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以下簡稱《裁決規程》)第二十五條第(五)(六)項的規定,有權決定進行行政強制拆遷的機關只能是市、縣人民政府。市縣人民政府對建設部門的行政強制拆遷的申請,依法進行審查,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申請,可以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但如果市縣政府把不符合強制拆遷條件的房屋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則這樣的強制拆遷必然是違法的。因此,一次合法的行政強制拆遷,首先必須要求市、縣政府的責成行為正確。

來源:大律師網


聲明:本文僅供交流學習 , 版權歸屬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時未能及時與原作者取得聯繫,若來源標註錯誤或侵犯到您的權益煩請告知,我們將立即刪除!

學法

懂法

普法的知識在等你

法律諮詢熱線:18838079876

相關焦點

  • 案例 :行政機關實施強制拆除的條件和程序
    裁判要點行政機關自行實施行政強制執行行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是行政機關具有法律賦予的行政強制執行權;二是以生效的行政決定為強制執行依據;三是對違法建設強制拆除應當作出限期自行拆除的公告,自法定期限屆滿才可依法強制拆除。在滿足以上條件的情況下,再根據《行政強制法》的具體程序規定實施強制執行。
  • 最高法院案例 :行政機關對違法建築實施強制拆除的程序
    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均未對行政強制執行的具體實施程序作出明確規定,但是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章關於行政強制措施實施程序的規定,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關於行政賠償案件中因被告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時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的精神,行政機關對違法建築實施強制拆除的,手段、方式必須科學、適中,不得以野蠻方式實施強制拆除。
  • 最高法院案例:行政機關不得在限期拆除決定的救濟期間內作出強制拆除決定或實施強制拆除
    2012年11月26日,原大方縣城鄉規劃局對陳磊進行處罰,向陳磊下達方規罰字〔2012〕第1102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以下簡稱1102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陳磊戶自行拆除上述的違法建築,逾期將進行強制拆除。
  • 行政機關不得在星期六實施強制拆除
    孫邦柱因訴舒城縣人民政府、舒城縣國土資源局、舒城縣城關鎮人民政府房屋強制拆除行為一案,不服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六行初字第00101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6年3月2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 判例 | 限拆決定既非行政處罰也非行政強制
    ☑ 裁判要點關於劉勇認為本訴《限期拆除違法建築決定書》不屬於行政處罰,屬於行政強制,應適用行政強制的法律規定的問題。根據前述法律法規的規定,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築決定不是行政處罰,也不是行政強制,而是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因此,黔江區城管局與一審法院認為本訴《限期拆除違法建築決定書》是行政處罰,屬性質認識有誤,應予糾正,但不影響本訴《限期拆除違法建築決定書》的合法性。劉勇認為本訴《限期拆除違法建築決定書》屬於行政強制,應適用行政強制的法律規定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 最高法判例:違法強制拆除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行政機關在實施強制拆除行為時,一方面要注重保護行政管理相對人的信賴利益,另一方面要遵守行政強制法強制執行程序的有關規定,嚴格按照行政處罰決定的範圍實施強制拆除行為;否則,其行為會被確認違法並承擔行政賠償責任。
  • 《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是處罰還是強制執行?有啥區分的方法嗎
    在實踐中,不管是徵地拆遷項目還是違建查處工作中,《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一定是最令被徵收人討厭的法律文書了。像那些沒有房產證的被徵收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像極了壓垮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最近,有農民朋友問我,《責令限期拆除決定》在實踐中到底是按行政處罰來算還是按行政強制來算?
  • 養殖場環保禁養案件中,行政機關作出強制拆除決定應當遵循法定程序
    【裁判要旨】行政機關作出強制拆除決定應當遵循法定程序。
  • 最高法判例:違法強制拆除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其實施的案涉強制拆除行為具有合法性。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被訴強制拆除行為的合法性。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行政機關實施強制執行行為之前,應履行催告、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程序,如當事人經催告,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 最高法案例:強制拆除的案件分階段審查的基礎
    根據行政強制法的規定,強制拆除程序以限期拆除決定為前提,具體有強制拆除決定和強制拆除實施行為等階段。在實踐中,強制拆除的案件也需要分階段審查。青海省B市C區住房和建設局(以下簡稱C區住建局)認為A公司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在城市規劃區內修建的建築物屬違法建築,作出《限期拆除違法建設通知書》後,A公司未在限期內自行拆除該建築物,C區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除了該建築物。A公司不服,進行複議、訴訟,經過一審、二審、進入再審程序。最高院支持了律師的觀點,指令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本案。
  • 房屋被強制拆除程序中「公告和催告」的含義你要了解
    在徵地拆遷中,因為各種原因導致一些拆遷戶的房屋走到了強制拆除程序,強制拆除的原因可能是違建要求自行拆除,但沒有拆除的,也可能是其他環節中,拆遷戶不懂得法律程序,錯過時效期內的救濟途徑導致。不管什麼理由導致的強制拆除,難道說拆就能拆掉嗎?
  • 沒有基礎性行政決定,行政強制執行決定能成立嗎?
    第三,行政機關以房屋涉嫌違建為由強制拆除,其調查認定程序、強制執行程序均嚴重違反法律規定。另外,項城市花園辦事處、項城市城鄉規劃管理辦公室並不具有查處違法建築的法定職權,其強制拆除鄺先生房屋的行為屬於超越職權的行為。因原告方訴訟請求有充分的證據作為支撐,獲得了法院的認可。
  • 【最高法裁判】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程序
    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曾永兵,男,1972年12月3日出生,漢族,住廣東省博羅縣。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廣東省博羅縣人民政府。住所地:廣東省惠州市博羅縣博惠路**號。
  • 實施行政強制不得斷水斷電
    比如,涉案財物數量較少,當場已經制止違法行為,經調查後,認為可能不會給予行政處罰,進行說服教育或者給予警告等較輕行政處罰的,可以不採取查封、扣押等措施;違法行為沒有明顯社會危害,意味著雖然違法行為已經發生,但是沒有產生明顯的社會危害,不會出現證據毀損、危害發生、危險擴大等情形,就不需要採取強制措施。
  • 違建的房子被強制拆除後,還能拿到補償嗎
    那麼如果是違建的房子被強制拆除後,還能拿到補償嗎?下面由劉勇進律師進行詳細解答:一、違建的房子被強制拆除後,還能拿到補償嗎違建的房子被強制拆除後,能不能拿到補償,要依據被強拆的房屋是否合法而定,如果是強制拆除違法建築,沒有經濟補償。如果是合法的房屋,有經濟補償。
  • 強制拆除違建時損害到當事人的合法財產,行政機關應當予以賠償
    強制拆除違建時損害到當事人的合法財產,行政機關應當予以賠償導讀:老趙家在自己家院子前面搭建了一個棚子,用於放雜物以停放車輛,但已影響到交通,被人舉報到鄉政府,鄉政府派人把這個棚子給強拆了,強拆之前沒有通知老趙家,棚子內的物品和車輛都都損壞了,老趙家找鄉政府要求賠償損失,鄉政府說老趙家違法在先,拒絕賠償,那老趙家該如何維權呢?
  • 最高法判例:對違法建築具有強制拆除權的行政機關無需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觀山湖區政府在彭倫進建房受到行政處罰的一年五個月後才決定強制執行,已超過了前述期限。雖然國土部門出具的土地權屬證明載明陽關飼養場使用的土地屬國有農場用地,但該地塊未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故應屬集體土地。觀山湖區政府在未對彭倫進的合法建築進行補償的情況下即強制拆除該房屋的行為違法,應當賠償其合法建築及室內物品等損失。綜上,一、二審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撤銷一、二審行政判決,依法再審本案。
  • 貴州法院判例:正在進行的違建,拆除不受強制程序的限制
    【裁判要點】對於正在進行或不聽行政機關的勸阻繼續實施的建築,可依照《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處理,應不受《行政強制法》規定的強制程序的限制,通過有效的行政執法及時處理,從而實現對社會秩序的有效管理和對公共利益的有效維護
  • 未收到任何處罰決定,村民房屋以違建被拆除?法院判違法
    這種情況下,行政機關的拆房行為又該怎樣定性?房屋現在的居住使用者能依法提起訴訟實施救濟嗎?區執法局在庭審中辯稱,其對趙先生的房屋實施強制拆除是在執行此前市規劃局作出的處罰決定,事實清楚,程序正當。首先,市規劃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未查明本案事實,錯誤地將錢某的親戚李某認定為涉案房屋的所有人,並據此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明顯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其次,區執法局依據錯誤的行政處罰決定強制拆除趙先生的房屋,明顯違法。
  • 海事行政強制執行種類、期限及程序等問題探討 | 海商法資訊
    鑑於行政機關強制執行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之間的區別,海事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強制執行時一定要遵守申請期限、執行主體、具體程序要求。前述海事行政強制執行中同時適用行政機關強制執行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最具有代表性的是行政處罰罰款執行,本部分以此為視角對海事行政強制執行問題進行剖析,供執法實踐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