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拆除違建時損害到當事人的合法財產,行政機關應當予以賠償

2020-11-09 玄麗錦律師

強制拆除違建時損害到當事人的合法財產,行政機關應當予以賠償

導讀:老趙家在自己家院子前面搭建了一個棚子,用於放雜物以停放車輛,但已影響到交通,被人舉報到鄉政府,鄉政府派人把這個棚子給強拆了,強拆之前沒有通知老趙家,棚子內的物品和車輛都都損壞了,老趙家找鄉政府要求賠償損失,鄉政府說老趙家違法在先,拒絕賠償,那老趙家該如何維權呢?



根據《行政強制法》《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行政機關在拆除違章建築時,拆除手段及方式必須合法、科學,不得以野蠻方式實施強制拆除。顯然鄉政府的強拆行為是違法的,並且老趙家的棚子雖然是違建,但組成的的建築材料及建築內的物品,則屬於老趙家的合法財產,鄉政府的行為顯然已經侵害到老趙家的合法財產,因此,應當予以進行賠償。

因此,老趙家應當先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鄉政府的強拆行為違法,確認違法後提起行政賠償程序,要求鄉政府賠償自己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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