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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拆除是行政處罰嗎?行政強制拆除的程序是怎樣的?
▶▶▶▶▶搭建的違章建築應當被限期強制拆除。有的人可能會疑惑,行政強制拆除程序是怎樣的呢?強制拆除違法建築,不屬於行政處罰是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處罰只有法律規定的7類,不包括拆除違章建築。《行政處罰法》第八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二)罰款;(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四)責令停產停業;(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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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下發後,被徵收人還能選擇不拆房嗎?
導讀:在拆遷中,很多被拆遷人大概都收到過內容為「限期在x月x日內自行拆除房屋。逾期未拆,將予以行政強制拆遷」的通知書或是決定書。很多被拆遷人當拿到一個這樣的限期拆除的通知或是決定時都傻眼了,到底應不應該拆呢?讓自己拆除自己用血汗搭建的房子,這很不現實。那根據限拆通知的要求,被拆遷人如果不自行通過拆除,那接下來就會執行強制拆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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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限期拆除與責令交出土地的文書很常見嗎?收到後該如何救濟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相關規定,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阻礙國家土地徵收的,由縣級以上行政機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移交;拒不移交的,人民法院將申請強制執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行政機關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行政機關,可以在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決定後,責令有關部門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決定,停止施工或者拆除。縣級以上地方人民行政機關可以強制拆遷和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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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案例:行政機關不得在限期拆除決定的救濟期間內作出強制拆除決定或實施強制拆除
2017年4月24日,原大方縣城鄉規劃局對陳磊進行處罰,向陳磊下達方規罰字〔2017〕第22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以下簡稱22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陳磊自行拆除上述的違法建築。2017年4月28日,原大方縣城鄉規劃局向陳磊下達方規強催(行)字〔2017〕第9號《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責令陳磊三日內履行22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規定的義務,逾期仍未履行義務的,將依法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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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財經法律講堂:違建「責令限期拆除」是否等同期滿後可直接拆除?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依照本法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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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要被責令限期拆除,拆遷補償真的指望不上了嗎?
相較於徵收補償決定、責令交出土地決定等同樣將導致房屋被拆除的行為,後兩者必須確保補償利益,而責令限期拆除則幾乎和「白拆」劃等號,是對違法建築行為的強有力糾正甚至懲處,不附加罰款就算客氣的了。那麼,收到這樣一份措辭嚴厲的材料,補償真的就指望不上了嗎?被拆遷人究竟該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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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可心律師: 收到責令限期自行拆除通知, 拆與不拆如何抉擇?
那麼,當收到責令限期自己拆除通知書或者告知書的時候,我們如何抉擇?如何維護自己?是拆還是不拆?今天劉可心律師為收到此類通知的被拆遷戶捋一捋。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即責令限期拆除針對於違法建築。那麼,我們房屋真屬於違法建築?住了那麼多年的房屋在拆遷之時就定性違法建築?法律並未規定,農村的宅基地上房屋,房屋必須要辦理房產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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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收到的《限期拆除決定書》認定合法嗎?
當房屋拆遷過程中,您收到《限期拆除決定書》時,是否腦子蒙蒙的,心裡想著為什麼會這樣?那麼您收到的《限期拆除決定書》認定合法嗎?權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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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林業管理中 「責令限期恢復原狀」的法律屬性
而責令改正違法行為的行政決定,會因其他單行法中規定的違法行為不同而適用不同的形態,不在此贅述。如,單獨適用;和行政處罰並用;作為行政處罰的前置程序適用。三、「責令限期恢復原狀」與行政強制的區別「責令限期恢復原狀」是不是行政處罰,眾說紛紜,莫衷一是。是否屬於行政強制同樣分歧較大,主要爭論在於是否屬於行政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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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基礎性行政決定,行政強制執行決定能成立嗎?
【裁判要旨】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依據,是確定相對人義務的基礎性行政決定。行政強制執行是對行政決定的執行。沒有基礎性的行政決定,就不可能有執行性行政行為。【基本案情】鄺先生在河南省周口市下轄的項城市某村擁有合法房產一套,取得了土地使用權,並在此居住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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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也無權強制拆除房屋,其行為必違法
【摘要】2018年9月14日被告XX街道辦事處向原告XX送達《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要求7日內自行拆除違法建築物和其它設施,2018年9月23日由被告XX街道辦事處強制拆除。判決如下:確認被告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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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 限拆決定既非行政處罰也非行政強制
第六十八條規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行政強制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行政強制,包括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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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想限期拆除我的房,這些程序必須走……
即:依據《行政強制法》相關規定,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收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之日起,即不申請行政複議(60天)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6個月),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有權自時效期一過,依法強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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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政府下發限期拆除通知,因不具有處罰權被鄞州區人民法院撤銷
,逾期不拆除則強制拆除。本院認為,涉案《限期拆除通知書》是行政執法機關對行政相對人違反國家法律規定的違法建設行為作出的處理決定,且在相對人不自動履行的情況下,將面臨強制執行的法律後果,因此,本案被訴行政行為具有行政處罰性質,原告不服,可就此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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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上的擴建房必須強制拆除嗎?律師:拆除違建需合法合理
相信有不少業主都有這樣的顧慮,那就是在購買完房屋後,在進行對毛坯房的裝修時沒有工作人員進行相應的檢驗,在裝修結束後,當地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立馬就出具了《責令限期拆除決定》。那麼這種情形就一定是違建嗎?如果遇到這種情況該怎麼處理呢?今天,我就針對一則案例為大家進行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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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判例:限期關閉取締行為應區分不同情況依法作出處理——巖汪湖磚廠訴漢壽縣政府取締關閉磚廠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及行政賠償案
限期關閉取締行為應區分不同情況依法作出處理根據《循環經濟促進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第五十四條,國辦發[2005]3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推進牆體材料革新和推廣節能建築的通知》的規定,全面停止粘土實心磚生產,是國家產業政策調整的基本導向,人民法院應當支持行政機關為落實國家產業政策調整依法實施的關閉、取締、強制拆除粘土實心磚磚廠等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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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訴案例」《通知》限期拆除,否則結果自負,誰給的權力?
李先生不明白,自己居住多年的房屋為什麼突然間就變成了類似違法建築被下達《通知》予以拆除呢?這是何道理?只能選擇配合拆除嗎?不拆就會被強拆?帶著疑惑和不解,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李先生決定尋求專業人士的幫助,最終,他找到了劉勇進律師為其維權行動保駕護航。隨後,劉勇進律師指導李先生向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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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收到任何處罰決定,村民房屋以違建被拆除?法院判違法
2019年5月30日,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組織人員將趙先生的房屋強行拆除,並稱此前已對趙先生的房屋下發過行政處罰決定,此次拆除房屋是對此前決定的執行。但該份處罰決定的對象卻並不是趙先生本人。二位律師認為,區執法局在未對趙先生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限期拆除決定的情況下強制拆除其房屋,嚴重違反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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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調查直接對建築物作出《限期拆除決定書》屬於程序違法嗎
2019年,申請人公司所在村工業區已經被列入騰退地塊,因申請人未與騰退部門達成騰退協議,2020年2月25日,被申請人(北京市x區xx鎮人民政府)對申請人作出《北京市x區xx鎮人民政府限期拆除決定書》(以下簡稱「限期拆除決定書」),該限期拆除決定書要求申請人務必於2020年3月1日前自行拆除所有建築物,逾期被申請人將組織實施強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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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案例:強制拆除的案件分階段審查的基礎
根據行政強制法的規定,強制拆除程序以限期拆除決定為前提,具體有強制拆除決定和強制拆除實施行為等階段。在實踐中,強制拆除的案件也需要分階段審查。青海省B市C區住房和建設局(以下簡稱C區住建局)認為A公司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在城市規劃區內修建的建築物屬違法建築,作出《限期拆除違法建設通知書》後,A公司未在限期內自行拆除該建築物,C區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除了該建築物。A公司不服,進行複議、訴訟,經過一審、二審、進入再審程序。最高院支持了律師的觀點,指令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