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在拆遷中,很多被拆遷人大概都收到過內容為「限期在x月x日內自行拆除房屋。逾期未拆,將予以行政強制拆遷」的通知書或是決定書。很多被拆遷人當拿到一個這樣的限期拆除的通知或是決定時都傻眼了,到底應不應該拆呢?讓自己拆除自己用血汗搭建的房子,這很不現實。那根據限拆通知的要求,被拆遷人如果不自行通過拆除,那接下來就會執行強制拆遷。然而,這樣的強制拆遷在現實裡中卻直接演變成了老百姓口中常提到強拆、偷拆、暴力拆遷等違法行為
很多被拆遷人會疑惑:拆遷隊拆除了自己的房屋,自己卻沒有補償或者只有很少的補償,還不如當時自行拆除了,但就算自行拆除了,補償也不多,而且無論是誰拆,這個過程都不太合理的樣子。所以當被拆遷人收到責令限期拆除的通知書或是決定書的時候,到底該不該拆除自己的房子呢?
律師來跟大家談談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決定書)的由來。
根據《行政強制法》有關規定:「需要強制拆除的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自行拆除。」可以看出,限期拆除主要是針對這些違法建築。這裡律師要提醒大家的是:徵收拆遷中的限期拆除行為是行政強制措施,要區別於行政處罰。
從理論角度來說,違法建築是應該被拆除的,當事人也應該配合行政決定,但是在實踐中,該法規卻成了違法強拆的理由。
當許多人收到限期通知或決定時,他們的建築確實已被認為是非法的。但問題是被拆遷人的房屋是否真的違法,決定是否得到法律的認可?而事實上,限期拆除通知書剛發出幾天,房子就被立即強拆或偷拆。從違建的認定到拆除時間很短,拆除的人沒有時間處理。直接後果是,失去了房屋做籌碼,合法利益保障難度大大增加,拆遷補償最終大大減少。
在土地徵收,從而實現具有成本效益的拆遷目的,行政機關限拆通知的下達遠遠超過平常,甚至有些行政機關作會以此威脅被拆遷人。在這種情況下,程序中不可避免地存在大漏洞,反饋到實際拆遷中的現象就是對違法建築認定程序的合法與否。除此之外,更明顯的是是作出限拆的主體、限拆日期、限拆文書送達以及文書內容等,在實踐中,存在很大的違法性。
而如果面對的限拆行為有如此多的違法問題之處,在這樣的情況下該怎麼辦?房子該怎麼拆?還是堅決不拆?
《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責令拆除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拆除收到處理決定書應當在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未拆又不進行起訴的,由作出決定的這幾個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該條法律規定了被拆遷人對限拆通知的救濟。也就是說,如果被拆遷人在接到通知後15天內起訴,能阻止房屋被強拆。如果通過行政訴訟工作程序能認定房屋合法,那麼這樣就可以在此基礎上進行協商。這種情況下,能幫助被拆遷人提高補償。
如果在起訴之前拆遷方就要強制拆除,此時拆遷人要及時報。警察是否出警以及出警後有什麼樣的行為,可以作為後期保護合法利益的有力證據,要妥善保存。
該通知對房屋的影響極其嚴重,如果被拆遷人對房屋置之不理,很可能導致行政部門在時效期滿後根據通知拆遷,建議人們在收到文件時要注意,必要時請專業律師幫助,以免錯過最佳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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