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林業管理中 「責令限期恢復原狀」的法律屬性

2020-10-18 那人那風景0311

趙縣農林牧業局  陳春榮

在林業行政管理中,常常會作出「責令限期恢復原狀」的行政決定,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二款 「違反森林法和本條例規定,擅自開墾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對森林、林木未造成毀壞或者被開墾的林地上沒有森林、林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可以處非法開墾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罰款。」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並處非法改變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擅自移動或者毀壞林業服務標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逾期不恢復原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代為恢復,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在實務操作中,執法主體往往將「責令限期恢復原狀」同「罰款」並列,作為行政處罰的種類寫入處罰決定書下達給當事人。很多地方的林業部門在公布的事項清單和行政執法公示以及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中也把「責令限期恢復原狀」當作處罰種類,這顯然不恰當。那麼,「責令限期恢復原狀」是不是行政處罰的種類呢?

一、正確理解「責令限期恢復原狀」在森林資源管理中的含義

(一) 「責令限期恢復原狀」、「責令改正」、「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等法律術語,在我國行政法律、法規中頻繁出現。它們的屬性相似,都是指行政主體責令違法行為人停止和糾正違法行為,以恢復原狀,維持法定的秩序或者狀態。實務中,行政主體會依照職權,針對特定對象的違法行為,要求其進行一定的作為或者不作為,有處分其權利或義務的意思表示,具有強制力,屬於具體行政行為,因此具有事後救濟性,可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訟訴。

(二)對它的理解爭議尚存,專家、學者、執法人員對它的運用也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筆者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中的「責令限期恢復原狀」應該理解為恢復到原來的形態,至於恢復到什麼程度,在此不作談論,涉及到恢復林地的可參照林地類型分類技術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限期恢復原狀」,應理解為恢復非法開墾前的林地屬性,它是針對擅自開墾林地而言的。那麼對於第四十三條中「責令限期恢復原狀」應理解為恢復非法佔用林地之前的用途,即恢復林地生產條件;第四十五條中「責令限期恢復原狀」應視為恢復擅自移動或者毀壞的林業服務標誌。

二、「責令限期恢復原狀」與行政處罰的區別

(一)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法規範、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相對人進行行政制裁。行政處罰作為行政制裁,其制裁性體現在其對違法行為人合法權益進行限制、剝奪,以達到懲罰的目的,具有懲罰性,獨立性,終結性。而「責令限期恢復原狀」具體應用到森林資源管理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就是責令行為人恢復非法開墾前的林地屬性,恢復林地用途、林業生產條件,恢復移動或者毀壞林業服務的標誌。簡單地說,就是責令當事人糾正已經存在的違法行為,使其變成原來的樣子,而沒有對其合法權益進行限制、剝奪。因此,不具有行政處罰的特徵。我們可以總結為「責令限期恢復原狀」是對違法現狀的一種修復,而行政處罰不同,它不是直接對違法狀態的修復,而是對違法行為人進行制裁。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一)警告;(二)罰款;(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四)責令停產停業;(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顯然,「責令限期恢復原狀」不屬於以上七種。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第七項規定了法律、行政法規可以規定其他行政處罰。那麼,只要是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屬於行政處罰的,我們就在適用這部法律或者行政法規時把它視為行政處罰的一種;若法律、行政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我們則不能把視為行政處罰。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並沒有明確規定「責令限期恢復原狀」是行政處罰。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按照意思理解,可以從此條推斷出,責令改正或限期改正與行政處罰是並列的兩個概念,責令改正或限期改正並不屬於行政處罰,本條是對行政處罰補救功能的規定,也是「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的體現,

行政處罰的補救性功能,主要是責令違法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恢復被侵害的管理秩序而體現的。而責令改正違法行為的行政決定,會因其他單行法中規定的違法行為不同而適用不同的形態,不在此贅述。如,單獨適用;和行政處罰並用;作為行政處罰的前置程序適用。

三、「責令限期恢復原狀」與行政強制的區別

「責令限期恢復原狀」是不是行政處罰,眾說紛紜,莫衷一是。是否屬於行政強制同樣分歧較大,主要爭論在於是否屬於行政強制執行。網絡上常見引用各種法律、法規、規章,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文件進行陳述論證,各抒己見的,不同觀點層出不窮,屢見不鮮。在此,筆者從以下兩個方面分析「責令限期恢復原狀」與行政強制執行的區別。

(一)行政強制必須做到職權法定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分別對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和設定作出規定。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二條「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一)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二)劃撥存款、匯款;(三)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四)排除妨礙、恢復原狀;(五)代履行;(六)其他強制執行方式。」從表面看「責令限期恢復原狀」與第十二條第四項的「排除妨礙、恢復原狀」非常近似,因此把「責令限期恢復原狀」當作行政強制執行。但是,都忽略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行政強制執行由法律設定。」這是行政強制執行方式設定的原則性規定,也就是說,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必須有法律才能設定。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是行政法規,相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來說又是下位法,因此不能認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中的「責令限期恢復原狀」屬於行政強制執行。這是非常關鍵的一點,也是合法行政中法律優先原則的體現。很多人都忽略了此處。

(二)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行政強制執行是以相對人不履行行政決定賦予的義務為前提的,是保障具體行政行為執行力的有力措施。它的程序是:行政決定生效→相對人逾期不履行義務→經催告仍不履行→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採取強制手段→迫使相對人履行生效的行政決定。它的特徵是替代性、從屬性,而把「責令限期恢復原狀」認為是行政強制執行,就缺乏履行行政決定的前提。

綜上所述,「責令限期恢復原狀」就是行政主體責令違法行為人停止和糾正違法行為,以恢復原狀,維持法定的秩序或者狀態。從行為屬性上講,屬於行政命令,不屬於行政處罰,亦不屬於行政強制。通常,在行政法中「責令、要求、命令」一般認為是行政命令,但是法律、法規對「責令、要求、命令」的性質有其他規定的,則優先認為是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如,《行政處罰法》中明確規定「責令停產停業」屬於行政處罰的種類。《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規定:「依照本法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其中「責令限期拆除」明確規定為行政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規定的「限期拆除」、第六十八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拆除」依照「國務院法制辦對陝西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於「責令限期拆除」是否屬於行政處罰行為的請示》的復函(國法秘研函[2012]665號)」明確指出不屬於行政處罰,等等,不能一概而論,而應區別對待。

在林業行政執法實務操作中,《國家林業局關於「責令限期恢復原狀」規定具體應用有關問題的復函》(2001年4月24日林函策字[2001]80號)對《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關於「責令限期恢復原狀」的具體應用進行了規定。2017年11月13日《國家林業局關於廢止部分規範性文件的通知》(林策發〔2017〕129號)廢止了以上規範性文件。但是筆者認為,在處理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案件中,對修築永久性建築物的,不履行「責令限期恢復原狀」行政決定的當事人,仍然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有關規定執行,不得自行拆除。

2018年2月1日

相關焦點

  • 沙坡頭區某鎮一宗教場所違法佔用林地,被限期拆除並罰款
    以案說法:本案中,該宗教場所佔用林地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未經許可佔用林地的法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並處非法改變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罰款。
  • 責令改正行為的法律性質分析
    關鍵字:責令改正 行政處罰 行政強制   一、責令改正行為法律性質的辨析關於責令改正行為的辨析主要解決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責令改正行為的法律性質,即責令改正行為在行政行為分類上的屬性,主要解決責令改正行為到底屬於哪一種行政行為。二是責令改正行為的法律救濟,主要解決是否可訴的問題,即是否受法院司法管轄的問題。
  • 謝某挖土採沙致使林地毀壞案——處罰決定適用法律依據錯誤,《林業行政處罰決定書》被市林業局撤銷【文書案例47】
    謝某辯稱,挖土取沙,沒有毀壞林木,在《森林法實施條例》中沒有具體明文規定,不應處罰。縣林業局沒有採納被處罰人謝某的意見,謝某不服,委託律師申請M市林業局複議,該案被M市林業局撤銷。為保護森林資源,根據《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二款、《X林業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XX條之規定,對被處罰人謝某作出如下決定:一、責令被處罰人王某停止違法行為;二、限於2019年2月底前完成恢復植被,並處每平方米5元罰款即貳仟貳佰伍拾元整(小寫:2250)。
  • 廊坊東方大學城500多畝土地被責令限期恢復耕種
    中新社北京十二月二十九日電(記者 孫宇挺 齊彬)針對審計署披露的河北廊坊「東方大學城」非法租用農民集體土地建設高爾夫球場問題,廊坊市已責令解除五百多畝非法租地協議
  • 對當事人恢復原狀的訴訟請求應如何處理
    在實務中遇到物權損害糾紛,一般要首先考慮恢復原狀請求權,而後才考慮採用侵權賠償請求權。在請求權基礎的檢索規則中,物權法上的請求權較之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更特別,對其他請求權更有影響力,這樣的話,在一般情況下基於物權上的請求權較之於侵權行為而發生的請求權,應優先予以考慮。但是在某些情況下,基於特別情景、條件或者原因,通過恢復原狀的方式不宜使物權獲得完滿的保護,也不利於糾紛的實質性解決。
  • 江西吉安縣檢察院檢察建議促白泥礦恢復林地原狀
    正義網吉安11月18日電(通訊員 趙春華)近日,江西省吉安縣檢察院依法向吉安縣林業局發出檢察建議2份,督促其依法履職,責令兩白泥礦礦主將非法佔用的林地恢復原狀,取得了較好的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生態效果。
  • 創財經法律講堂:違建「責令限期拆除」是否等同期滿後可直接拆除?
    比如在執法中,我們常見會見到「責令限期拆除」這個詞眼,那麼,在限期期滿後,是否等同於相關部門可以直接拆除?如果強制拆除,到底誰才是執法主體?實踐中如何操作,才能充分體現法律的權威性和嚴謹性?《創財經法律講堂》,來聽聽財經頻道特約評論員、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鄭博恩的說法。
  • 最高法判例:責令改正不是行政處罰
    淄博市政府根據行政複議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第3目之規定,決定撤銷山東省淄博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所作出的涉案責令限期整改通知書具體行政行為,適用法律正確。行政處罰法是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的基本法律,除有特別規定,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都應當遵循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因此,王元和認為山東省淄博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整改通知書不適用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的理由,不予支持。
  • 市中區下發加強供熱設施管理告知書
    大眾網海報新聞記者 張喬陽 棗莊報導近日,市中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棗莊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市中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市中區公用事業服務中心聯合發布《關於加強城市供熱設施管理告知書》,告知書中對妨礙供熱設施正常運行及危害供熱實施安全的行為進行公告
  • 南寧一套房改造成9個單間出租 業主被限10天內將房屋恢復原狀
    昨日上午,南寧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支隊房產監察大隊會同興寧區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對該非法改建的房屋業主下達通知書,要求限期10日內整改恢復原狀,並接受行政處罰。801號房非法改建房屋,導致樓下牆面滲水起泡、天花板出現裂痕801號房非法改建後的一個房間801號房被責令限期整改一套房改成9個單間配套出租昨日上午,記者跟隨城管執法人員來到興寧區人民中路5號新和平商場一期
  • 正確認識經濟林的林木價值(談林業管理中經濟林的林木價值計算)
    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經濟林的資源保護和發展利用的矛盾日益突出,濫伐林木和非法侵佔林地現象時有發生,但是相關經濟林管理的法律制度滯後而又不健全,使得在林業管理過程中面臨困境、飽受爭議。一、經濟林的林木價值在《森林法》、《森林法實施條例》中多處出現「林木價值」。
  • 填埋水溝妨礙排水 法院判決恢復原狀
    近日,法院對該案作出判決:疏通水溝、恢復原狀。白某修建於1986年的房屋,與康某的承包地相鄰。為給房屋排水,白某在康某的承包地上挖了一條長約30米,寬約0.4米的排水溝,並將自己的部分承包地置換給康某耕種。30多年來,雙方相安無事。2019年,康某、白某因生活瑣事發生糾紛,康某一氣之下填埋水溝,導致白某的房屋無法排水。
  • 最高法判例:滿足何種情形可以支持「恢復原狀」的訴求
    ☑ 裁判要點一般情況下,恢復原狀在滿足下列情形時可以得到支持:一是恢復原狀在客觀上具備可能性,二是在社會經濟效益層面具有價值性,亦即恢復原狀須客觀可行且不以付出巨大社會經濟成本為代價。且長葛市人民政府、老城鎮政府始終未提供案涉項目的立項審批手續、項目建設用地審批手續、規劃選址和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發改委審批項目建議書以及可行性研究報告,違反了《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和規範新開工項目管理的通知》的規定。原審法院未判決兩被申請人將柴留根承包地恢復原狀並予以返還,適用法律錯誤,請求撤銷上述判決,並依法支持柴留根的有關訴訟請求。
  • 責令限期拆除與責令交出土地的文書很常見嗎?收到後該如何救濟
    在房屋拆遷過程中,大多數拒絕籤訂安置補償協議的人往往會收到通知、決定等一系列文件。這兩種行政行為直接關係到被拆遷人的合法權利,其兩種行政行為具有強制性、壓迫性和緊迫性。如果你收到拆遷文件,命令在一段時間內交出土地,你將面臨對你的房屋的司法拆遷。那麼,我們如何使用法律救濟呢?今天,律師對這件事作了深入的分析,希望大家能耐心地閱讀。
  • 每日一法:13類土地違法行為要承擔法律責任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74條、《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38條規定,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 森林法中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及其所需費用三倍以下罰款問題
    關於新修訂的森林法中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及其所需費用三倍以下的罰款問題 關於新修訂的森林法中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及其所需費用三倍以下的罰款問題;新修訂的森林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和第八十一條規定做了如下規定: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
  • 如何正確認識並依法適用「責令改正」?
    責令改正,是指行政主體責令違法行為人停止和糾正違法行為,以恢復原狀,維持法定秩序或狀態的一種手段。抓好責令改正的有效落實,對於及時糾正行政相對人的違法行為,防止危害進一步擴散,造成更加嚴重的後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 鬱南法院妥善化解農村矛盾糾紛成功執結2宗恢復原狀案件
    農村涉相鄰糾紛、土地權屬糾紛一直是當地政府和司法行政機關難以調處的典型矛盾糾紛事件,也是法院在審理和執行中遇到的疑難複雜案件。近日,我院執行人員通過不懈努力,採取善意執行和司法強制手段相結合的方式,成功執結了2宗恢復原狀糾紛案件,被破壞的道路和被毀壞的房屋最終得以成功修復,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原告林某榮和被告林某通均為千官鎮某村的宗族兄弟。
  • 林業主管部門憑什麼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構築物、設施,林業主管部門作出決定:責令限期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如果當事人拒不履行,林業主管部門憑什麼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拆除在林地上的違法建築物、構築物、設施,進而代為履行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