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當事人恢復原狀的訴訟請求應如何處理

2020-12-13 中國法院網

2013-09-12 10:34:01 |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吳成臣 劉澤彬

  案情

  2012年8月26日,李某開車不慎將王某家院牆的一角撞壞並發生坍塌,王某家的院牆為石頭壘成的石牆且為三十年前壘砌的,其本身因年代久遠已有所損壞。現在,王某以李某開車撞擊造成整個院牆損壞為由訴至法院,要求李某對王某家的全部院牆進行修理、重作或者恢復原狀,並相應的賠償損失。

  分歧

  在司法實踐中,從物權保護的角度出發,如何有效處理當事人提出的恢復原狀的訴訟請求利於糾紛的實質性解決產生了兩種不同的意見:一種意見認為,王某可基於物權請求權依法要求李某對因其行為造成的院牆坍塌進行修理、重作或者恢復原狀,使院牆回復到原來狀態;第二種意見認為,李某僅對其行為造成的損失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原因在於,李某開車撞擊並非院牆倒塌的唯一原因,王某的院牆年代久遠且有所損壞亦是院牆發生倒塌的原因之一,如讓李某單獨承擔恢復原狀的責任,違反公平原則,而且在此情境下既不利於糾紛的實質性解決,也不利於執行。在此種情況下,法院應當向王某釋明是否變更訴訟請求為損害賠償,以金錢賠付的方式來填補其所遭受的損害。

  評析

  上述的分歧就引出這樣一個問題,從物權保護的角度出發,以恢復原狀的請求權在本案中是否有利於糾紛的實質性解決。我國《物權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請求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此種損害既包含對財產減損的意思,例如把牆撞塌一半,也包含對財物無故添加造成的損失,例如在別人的白牆上塗鴉。在實務中遇到物權損害糾紛,一般要首先考慮恢復原狀請求權,而後才考慮採用侵權賠償請求權。在請求權基礎的檢索規則中,物權法上的請求權較之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更特別,對其他請求權更有影響力,這樣的話,在一般情況下基於物權上的請求權較之於侵權行為而發生的請求權,應優先予以考慮。但是在某些情況下,基於特別情景、條件或者原因,通過恢復原狀的方式不宜使物權獲得完滿的保護,也不利於糾紛的實質性解決。

  一、侵害人的行為不是造成物權損害結果的唯一原因,物的自身特性造成亦或是最終物權損害結果的原因,則不宜主張恢復原狀的請求權。當造成物權損害結果為多因一果時,被告的行為僅是損害結果的原因之一,讓被告獨自承擔恢復原狀的責任,顯然有失公平,也違背物權損害的救濟原則,尤其是物自身有缺陷時。如上述案例,牆的一角損壞既有行為人魯莽駕駛的原因,也有牆自身已有三十年歷史,自身已毀損嚴重的原因。從物權保護的原則和公平責任來看,對被害人的損害堅守全部賠償原則的同時,易不能使受害人受有額外的利益,在本案中無法分清各自的責任份額的情況下,就不宜通過恢復原狀的方式保護物權,使其恢復原有物權的完滿狀態。

  二、當恢復原狀的有體物需要特定行政機關進行審批才能恢復時,不宜主張恢復原狀的物權請求權。當特定物除受到物權法規制,還受到其他特別法或者部門規章規制,應當特別法優於一般法進行適用。以林木侵權土地使用權為例,當被告的林木造成原告的土地等物損壞,原告直接以恢復原狀作為請求權要求被告砍伐林木恢復其使用土地的原來狀態就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因為林木作為重要的生態資源,關乎自然環境,受到行政法規的規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砍伐、移除林木應取得林業部門的行政審批。在這種情況下,直接要求恢復原狀,將林木砍伐或移除就會在司法審判、執行以及行政審批之間造成一些操作性困難,例如被告不配合原告辦理相應的行政審批手續。

  三、當恢復原狀的請求權可能造成明顯的不經濟或者不符合公共利益,在不能恢復原狀或者恢復原狀顯有重大困難時,不宜主張恢復原狀的物權請求權。若依恢復原狀或者支付恢復原狀的費用為損害賠償方法,被害人求償的目的在於恢復原有物的性能以及外觀,物的性能以及外觀則難以產生新的利益,甚至帶來不利益,例如:對於某些特定物,有這樣一個特點,價值很低,但維修價值很高,即恢復原狀的費用遠遠大於重新更換其他替代物。另外,某些恢復原狀請求,可能造成公共利益的巨大損失,如果片面追求恢復原狀,會造成明顯利益失衡,造成整個社會財富的減損,所以當出現這種情況下,主張恢復原狀的物權請求權很可能得不到支持。

  四、當恢復原狀的物件可能會產生技術性貶值或者交易性貶值時,不宜主張恢復原狀的物權請求權。物被損害時,雖經修理但在客觀上仍有可以確定的瑕疵存在,例如:汽車重新噴漆與原漆顏色不協調,或者被損害的物,即是外觀以及性能得到完全修復,但在交易上,對其是否存在瑕疵以及減少使用期限等存在疑慮,也會導致物的價值的減損,這就會導致通過恢復原狀無法獲得全部的賠償或者有重大困難,只能通過金錢賠付的方式使物權得到相對完滿的保護,亦利於糾紛的實質性解決。

  五、當恢復原狀涉及到的物具有違法性時,不宜主張恢復原狀的物權請求權。例如,涉及到受損物具有違法性,其本身其就不受法律保護。如果法院在判決中支持其恢復原狀的請求,則可能一併支持其違法性。例如違章建築受到損害,則不能通過主張恢復原狀請求權保護其自身利益,可以通過主張其他權利來減少自己的損失。

  對於上述四種不宜通過恢復原狀物權請求權來保護自身利益的糾紛,一旦當事人在法官釋明後仍堅持主張恢復原狀請求權的,此請求不僅不能使糾紛得到實質性解決,而且從物權保護的目的以及公平原則而言,其亦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當遇到這種情況下,如何引導當事人正確行使訴權,在各類請求權中檢索合適的請求權予以主張,做到切實保障自身利益,這是需要認真考慮的事情。正是基於此,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是主要以金錢給付為內容,較之於物權請求權中的恢復原狀是解決類似糾紛較為簡單、直接的方式。在處理類似案例時,法院可以向原告釋明,恢復原狀請求權不能完全保護自身的物權利益,抑或會導致自身不經濟、不利益,抑或損害公共利益以及法律的正當性,可以轉向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保護自己的權益,通過要求以金錢賠付為主要內容的具體訴訟請求,用以彌補自己的損失。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中的金錢給付包括兩部分,即物的重置成新價或者替代物的價值與物損毀期間所支持的必要費用。

  通過引導從恢復原狀請求權轉向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保護自己的權益,以金錢賠付等方式保護自己的物權利益,可獲得如下效果:

  一是可以減少後續產生糾紛的可能。一旦判決要求被告恢復原狀,在質量、數量、形狀上,當事人雙方很可能在恢復原狀的請求上難以達成一致,從而發生新的糾紛。在些種情況下,也不利於徹底化解矛盾。

  二是在被告不主動履行的情況下,具有可執行性,便於法院執行。就恢復原狀民事責任而言,如果法院作出判決責令加害人於一定期限內修復被損壞的有體物,加害人不主動執行法院這一判決,法院不可能強制加害人主動修復該物,最終仍要通過金錢賠償責任方式來替代給付。因此,基於特別情景、條件或者原因,通過金錢賠付的方式保護物權不僅能實質性解決糾紛,而且增強可執行性。

  三是通過金錢賠付等方式保護物權可以有效的督促侵權人自行消除不法。如果一旦侵權行為是持續性的,那麼給付金錢的金額亦應是持續性的,以持續性的金錢給付可以督促當事人自行消除自己的侵權行為以避免自身的不利益。

  (作者單位:北京市懷柔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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