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8年9月14日被告XX街道辦事處向原告XX送達《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要求7日內自行拆除違法建築物和其它設施,2018年9月23日由被告XX街道辦事處強制拆除。判決如下:確認被告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
【關鍵詞】行政訴訟,拆遷補償,確認違法,拆除房屋,房屋徵收,拆遷律師
一、原告訴稱
2018年9月23日原告位於河北省XX路兩側合法房屋被被告非法強制拆除。原告認為,上述房屋是原告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而被告截至於至今從未取得任何合法徵收手續,也未向原告出示任何合法強拆手續的情況下,就擅自違法強制拆除了原告的合法房屋,明顯屬於嚴重違法行為。另外,被告並不具備強制拆除的主體資格,並且強制拆除程序嚴重違法。所以,該違法強制行為存在諸多違法情形,屬於違法的行政行為,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綜上,根據《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原告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望貴院判如所請。
原告提交證據如下:
1、租地合同及收據。
2、責令拆除通知書。
3、房屋拆遷前後照片及視頻。
二、被告辯稱
在經過被告依法調查,認定原告的建築物既屬於違法用地,也屬於違法建築。被告出於拆遷整體工作以及公共利益的需要對原告屬於雙違的建築依法進行拆除,是合法正當的。
被告提交證據如下:
1、2018年9月20日XX市國土資源局XX分局的回函。
2、2018年9月20日XX市城鄉規劃局XX分局關於XX村XX路以東區域規劃手續辦理情況復函。
3、2018年9月21日XX市城鄉規劃局XX分局出具證明一份。
4、2018年9月21日XX市國土資源局XX分局的證明。
5、2018年9月21日XX市XX區人民政府出具證明一份。
三、雙方質證
原告對被告提交證據的關聯性、合法性、真實性均不認可。被告對原告提交證據1不具備合法性,證據2不認可,證據3不能證明拆除主體是被告,也不能證明建築物購置物屬原告所有,不能證明該建築物購置物的合法性。
四、法院確認
本院對證據作如下確認:原告、被告提交的證據真實性予以確認。
根據本院確認的上述證據,可以確定以下事實:原告XX系XX區XX辦事處XX村村民,在XX市XX區XX路兩側承租場地處,2004年自建辦公室7間,廠房2間,庫房9間共計1100平房米。2018年9月14日被告XX街道辦事處向原告送達《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要求7日內自行拆除違法建築物和其它設施,2018年9月23日由XX辦事處強制拆除。
五、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根據《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相關規定,佔用土地、建造房屋和其他設施均應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未經審批的建設行為應屬違法行為,建築物依法應予拆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被告河東街道辦事處不屬於鄉、鎮人民政府範疇,不能依照城鄉規劃法賦予鄉鎮的職權履行法定職責。作出《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未適用具體法律法規,應視為作出的行政行為無依據,其後的拆除行為未依據行政強制法有關程序規定拆除涉案建築物。故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六、判決如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確認被告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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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鶴崗南山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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