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生活中,有很多當事人聯繫我們:律師,我們的房子住了十幾年住的好好的,突然就收到了一份《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我們根本就不知道自己的房子怎麼會變成違建,合法的違建認定到底要經過哪些程序呢?
一、調查取證
要對違法建築進行認定,首先要調查違建房屋的基本情況,參照《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要有兩名執法人員對房屋進行調查,並向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出示證件,執法人員詢問或檢查應當製作筆錄。
二、認定違法建築
調查取證工作結束後,根據《城鄉規劃法》、《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對房屋作出是否屬於違法建築的認定。但根據《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在認定的過程中當事人仍然享有自己的合法權益:
1.陳述申辯權。《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覆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
2. 聽證的權利。聽證是指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在作出決定前,由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聽取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與法律依據,並聽取當事人的陳述、舉證、質證和申辯及意見的程序活動。在違建認定過程中,這是當事人需要重視的一項程序性權利,完全可以考慮在此時就委託律師參加。
三、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
並不是說收到《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就意味著房屋必須拆除,沒有任何救濟渠道。根據《城鄉規劃法》的規定,對違法建築調查取證後,不違反城鄉規劃但沒有辦理規劃建設審批的建築,可以要求限期改正及罰款,補辦相關行政許可手續;嚴重影響城鄉規劃的建築,作出《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築決定書》,行政相對人逾期未自行拆除違法建築的,組織實施拆除行為。所以違建房屋不嚴重影響城鄉規劃,僅需補辦相關行政手續即可。
四、救濟程序
如果房屋被認定為違法建築,當事人不積極行使陳述權、申辯權等權利,就還剩下最後兩種救濟途徑,即依法向上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即在行政複議和訴訟期間,任何人都無權強拆,否則屬於違法。被徵收人可以在接到限拆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行政機關申請複議,也可在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以上就是認定違建的法定程序,所以行政機關在缺少任意一個程序下的《限期拆除通知書》都是違法的,在此律師建議當事人,收到限拆通知書後不要覺得僅僅是一份通知書而不在意。不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申請行政複議或是提起行政訴訟的話,那麼房屋就可能會被強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