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最近在與同事討論案情的時候,有個諮詢打到我這裡來了,當事人主要問我「違建是行政機關想認定就能認定的嗎?有什麼辦法可以解決這種情況發生嗎?」對於這類問題,我想咱們廣大被徵收人在面對徵地拆遷中又或是違建查處中,行政機關說你住了幾年或十幾年的房子突然就是違建,應當予以拆除且徵地拆遷時是沒有任何補償的情況時是接受不了的。接下來我就將針對上述當事人所提問的兩個問題為廣大被徵收人解讀,該解讀可供廣大被徵收人進行參考。
在實踐中,相信有很多當事人朋友們都遭遇到了行政機關隨意將其房屋認定為違建的情況,那麼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一般是自己房屋沒有相關的房產證件,那麼沒有房產證件就應該被認定為違法建築嗎?其實我並不這麼認為,無證房屋與違法建築之間是不能劃等號的,在我所代理的案子中,雖然當事人沒有房產證,也就是我們所說的大紅本,但是當事人由當時的老房產執照或者是當時行政機關的審批證明,在這種情況下,行政機關是不能輕易的將沒有房產證的房屋認定為違法建築的。當然,像故宮、天壇這樣沒有房產證也沒有相關審批的建築,就能認定為違法建築嗎?其實也不是,這也引出了第二種不能認定為違法建築的情況-歷史遺留問題造成的無證房屋。
在實踐中,有很多當事人朋友是早於1986年《土地管理法》實施之前就建造的房屋,但是在我看來,這種房屋即使是沒有證件,行政機關也不能按照違法建築進行處理。在2003年3月19日時,上級部門就下發了《關於認真做好城鎮房屋拆遷工作維護社會穩定的緊急通知》,該《通知》明確了「對拆遷範圍內由於歷史原因造成的手續不全房屋,應依據現行有關法律法規補辦手續。」也就是說,由於歷史遺留問題造成的無證房屋或者手續不全的房屋,當地行政機關應當按照現行的法律指導其辦理或補辦手續,而不是將其認定為違法建築。
相信有不少當事人對這個問題頗有興趣。其實在實踐中,咱們當事人遭遇到行政機關隨意認定為違法建築的行為後可以通過行政機關下發的《責令限期拆除決定》從而向上級行政機關提起行政複議或者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這裡需要提醒廣大當事人值得注意的是,咱們再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之前一定要搜集一些關於自家房屋的信息,比如當時行政機關的建房審批或者建造房屋的年份等證明。一般來說,《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中會明確救濟時間,行政複議的時效期限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而行政訴訟的時效期限是「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好了,今天的文章到這裡就結束了,如果您對該問題還有相應疑問的話,可以將問題私信給我或者將問題評論在文章下方評論區中,我會一一為大家進行解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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