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老人上了年紀之後,都會在生前對個人財產和事務做出合理的分配,也就是我們常說的遺產分配,而在我國遺產繼承有兩種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兩種,除了要按照法定順序來繼承之外,還有遵循相關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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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老人無子女財產歸誰
老人作為被繼承人死亡後,若留有遺囑,按照遺囑進行履行。 如果沒有留下遺囑,則按法定的順序進行繼承。
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遺產繼承的順序是,第一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因此,如果老人有父母或者配偶,由父母或配偶繼承。如果老人沒有子女,也沒有父母或者配偶,則由兄弟姐妹繼承。如果老人沒有親人,則由當地基層村委或者居委進行安葬,遺產由老人所在單位或國家繼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二條
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二、遺產繼承訴訟時效是多久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一定期間不行使權利,即喪失依訴訟程序保護其權利的可能性的民事法律制度。即,過了時效再起訴,除非對方自願,否則權利人喪失勝訴權。
發生繼承後,繼承人應及時協商進行財產分割;對協商不成,建議及時考慮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爭議,以免過了訴訟時效,自身的權利得不到法院的保護。
依照繼承法第八條之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三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又進一步規定:
1、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致繼承人無法主張繼承權利的,人民法院可按中止訴訟時效處理。
2、繼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三年之內,其遺產繼承權糾紛確在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期間,可按中止訴訟時效處理。
3、繼承人因遺產繼承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時效即為中斷。
4、自繼承開始之日起的第十八年後至第二十年期間內,繼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訴訟的權利,應當在繼承開始之日起的二十年之內行使,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行提起訴訟。 故如發生繼承糾紛事宜,可參照上述規定辦理。
三、遺產繼承的原則是怎樣的
遺產分配原則是指依法繼承人之間在分割遺產時應遵循的準則。按《繼承法》第13條的規定,依法繼承中遺產分配應遵守以下原則:
1、份額均等原則。
按《繼承法》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這裡的一般是指大致上相同的意思。但有些遺產分配達到均等很難掌握。但經各繼承人協商一致也可以不均等。
2、體現養老育幼的原則
我國《繼承法》規定: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即多分點遺產。
3、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
多盡義務者多分;少盡義務者少分;不盡義務者不分。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贍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時可以多分。相反,對被繼承人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少分;
4、適當照顧的原則
我國《繼承法》第14條規定: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撫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按具體情況可以多分點遺產。
老人在生前如果沒有對財產做出安排的話,就要按法定繼承來繼承遺產,要是老人沒有子女的話,就要按照法定順序繼承了,在他們之間均等地進行遺產繼承。以上就是找法網小編整理的有關老人無子女財產歸誰的相關內容,希望能為您提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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