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們都說自己是孩子的媽媽!
她們是一對同性伴侶。
一位聲稱孩子是自己親生血脈,
一位聲稱孩子由自己懷胎分娩。
究竟誰才是孩子的媽媽?
該如何確定親子關係?
孩子究竟該由哪位媽媽撫養?
近日,
廈門市湖裡區人民法院
開庭審理並宣判了
這樣一起特殊的撫養糾紛案。
今天,導報記者
從湖裡法院了解到
這起案件是法院宣判的
全國首例
同性伴侶爭奪撫養權案件
原告:
「她只是代孕,
我才是孩子母親」
原告小提(化名)起訴稱,自己是個單身主義者,一直希望有個孩子,但因身體問題不便生育。2018年,她與阿美(化名)相識,對方了解她的情況後表示願意幫助代孕。
2019年3月
小提聯繫了某生殖服務機構後,兩人多次到醫院進行前期檢查、治療,為接受試管助孕做準備;
不久後
小提通過醫學手段取卵,與購買的案外人的精子培育出胚胎;
五天後
該胚胎被移植到阿美體內,阿美懷孕。
2019年12月
阿美在廈門某醫院產下一女嬰。
2020年2月
阿美將孩子抱走,並將孩子登記為其女兒,表示之後不再讓小提接觸孩子。
小提表示
阿美是「代孕」,因為自己希望生育孩子且有一定經濟基礎,於是就提供卵子並承擔購買精子等各項費用,由阿美代孕。所以,孩子與阿美並沒有血緣關係,自己才是孩子的母親。
被告:
「我們是同性伴侶,
孩子由我生育」
「我們是同性伴侶,
不是代孕!」
法庭上,阿美辯解道。
阿美辯稱
雙方系同性伴侶關係,共同居住生活,生育小孩系雙方經過協商後的共同決定,小提稱阿美為其代孕完全是捏造事實。
「當時在共同生活居住期,做出由我生育小孩是我們雙方共同的決定。」阿美說,當時雙方還說好小孩出生後戶口跟隨阿美,並由雙方共同撫養成人。
阿美稱其同樣具有
撫養孩子的經濟能力
「孩子由我十月懷胎分娩孕育,我與孩子具有天然的親子關係和濃厚的情感聯繫。」阿美堅持說,自己是孩子的母親,而且孩子尚小,更需要阿美的哺育和陪伴,而小提跟孩子並沒有堅固的情感和血緣聯繫,既不是孩子的母親,亦不是孩子的父親。
真相:
雙方系同性伴侶關係
無證據表明存在代孕協議
近日,
湖裡區人民法院經審理確認,
小提與阿美原系同性伴侶關係。
雙方戀愛期間,阿美於2019年12月在廈門一家醫院生育女兒丫丫(化名),丫丫出生醫學證明上載明母親為阿美,未記載父親信息。根據小提與阿美之間的微信聊天內容可以確定,丫丫的孕育方式系雙方在戀愛期間經過協商並達成一致意見後決定,小提亦無證據證明其與阿美存在代孕協議。
經查,
原被告雙方均確認
形成丫丫胚胎的卵子是小提的,
精子是購買的;
丫丫系雙方通過輔助生殖技術將上述卵子和精子結合後由阿美孕育分娩。而且丫丫自出生至2020年2月26日由雙方共同照顧,之後由阿美帶離住處,並與阿美共同生活至今。
2020年5月9日,小提曾向湖裡法院申請對其與丫丫之間是否存在親子血緣關係進行鑑定,但是遭到阿美的拒絕。
針對小提的親子鑑定申請,阿美表示,雙方已對丫丫的出生方式進行了確認,其亦認可形成丫丫胚胎的卵子系小提提供,沒有進行鑑定的必要;孩子尚且年幼且與她共同居住在外地,也無法配合進行鑑定。
判決:
無法證明小提與孩子具有血緣關係
駁回原告訴求
湖裡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小提並無證據證明其系丫丫的母親,其要求丫丫由其撫養,既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也不利於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本案中,雖然雙方均確認丫丫系以小提的卵子與購買的精子培育成受精卵後,由阿美孕育分娩。但是,在無明確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不能僅以雙方確認或僅因丫丫具有小提的基因信息,就認定其與小提存在法律上的親子關係。
因此,法院判決認為,小提訴求確認其與丫丫存在親子關係,於理不合、於法無據。所以,針對小提的訴訟請求,法院均不予支持。
判決還指出,因為丫丫系由阿美孕育分娩,出生醫學證明載明阿美其母親為阿美,孩子出生後亦一直由阿美照顧,現未滿周歲仍需母乳餵養,法庭判決由阿美撫養符合法律規定且有利於丫丫的健康成長。
法院判決
近日,湖裡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小提的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後,因原告不服判決提起上訴,目前該案尚在二審中。
法官說法:
同性伴侶進行胚胎移植違法
法官說,隨著科技水平的不斷進步,使用輔助生殖技術的人群已不局限於不孕不育的夫妻雙方,而擴展至受自身因素和婚姻狀態等情況影響的人們。此類群體現可通過輔助生殖技術實現生育意願,但若未能在法律許可的框架內實施,相應行為及後果將有可能無法受到現有法律的保護。
在本案中,小提與阿美作為同性伴侶,尚不為我國婚姻法乃至其他民事法律所規範,無法根據我國現有輔助生殖技術的相關規定實現生育目的,故雙方購買精子進行體外受精乃至胚胎移植的一系列行為是違法的。購買精子、通過輔助生殖技術孕育生命的行為既非我國法律所允許,也違反我國社會一般性的倫理要求和公序良俗原則。
而且,將於明年起正式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買賣人體細胞的禁止性規定已經體現了我國法律對上述行為的否定性評判。同時,以此方式出生的子女的親子關係認定應符合最基本的民法公序良俗的原則。在公眾最樸素的倫理觀念當中,母子關係的確立並非基於生物學上的基因延續,而在於「十月懷胎」的孕育過程和分娩陣痛帶來的情感關聯,這也是《出生醫學證明》以孕育分娩來記載母親的原因所在。
來源:海峽導報
編輯:孫曉華 責編:李媛 監製:李默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