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的先決條件是什麼?是已經結婚。或者用法律術語來說,是取得了合法的結婚登記。那麼如果用不合法的手段取得了結婚登記,是否可以離婚呢?
這就是林先生和劉女士的困惑了......
林先生和劉女士於2006年相識熱戀,但因當時劉女士未滿法定婚姻年齡,二人便通過偽造年齡和身份信息的方式欺騙婚姻登記機關,進行了結婚登記,取得了結婚證。
2020年,雙方因感情不和提出離婚,遂來到梅河口法院山城法庭諮詢,希望了解如何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 重婚的;
(二) 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 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 未到法定婚齡的。
所以林先生與劉女士的婚姻關係自始無效?應到法院申請宣告婚姻關係無效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八條 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所以說,劉女士通過篡改年齡,欺騙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結婚的行為,違反了《婚姻法》的相關規定,本屬無效婚姻。但如今,劉女士已經達到了法定婚齡,無效婚姻就應當轉化為合法有效的婚姻關係,受到法律的保護。故人民法院對雙方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
不會予以支持。如雙方想要解除婚姻關係,應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但在此之前雙方應該到婚姻登記機關更正結婚信息。
規定法定婚齡就是在自然屬性的基礎上結合社會屬性的綜合考慮,因為只有達到一定的年齡,才能具備適合的生理條件和心理條件,才能履行夫妻義務,承擔家庭和社會責任。
林先生與劉女士以欺騙形式欺騙婚姻登記機關的行為違反了法律,有可能受到行政處罰。且未到法定婚齡而「結婚」的男女雙方之間,不具有夫妻之間的扶養、忠實等法定義務。
同時,未到法定婚齡而「結婚」的男女雙方之間,也不享有夫妻之間的互相繼承遺產、在對方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擔任監護等權利。
法律關係容易理清,但人生幸福卻難以回頭,所以遵守法定婚齡既是遵紀守法,也是對自身權益的保護。
(二三裡編輯 小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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