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雙方想要在我國辦理婚姻登記的話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特別是要滿足法定年齡。不滿足法定年齡便懷孕生子的,那麼其子女也就是非婚生子女。
下面就由卞洪偉律師為大家解釋一下相關內容,供大家參考學習。
一、不到法定年齡結婚生子怎麼辦
沒有處罰,但是要上交社會撫養費。
《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的,對男女雙方分別按照統計部門公布的當地縣(市、區)上一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下列倍數徵收社會撫養費:
(一)多生一胎的,按照二倍至四倍徵收;
(二)多生二胎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徵收標準加倍徵收;
(三)符合再生育條件但未經批准生育的,按照零點五倍至一倍徵收;
(四)已滿法定婚齡未辦理結婚登記而生育第一胎滿六個月,仍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按照零點五倍至一倍徵收;
(五)未滿法定婚齡生育的,按照一點五倍至二點五倍徵收;
二、法定結婚年齡的規定
1、我國《婚姻法》第六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
這是男女結婚年齡的起點,是劃分合法婚姻和違法婚姻的界限。男女到了這個年齡,並不是非結婚不可的年齡,國家號召晚婚,青年男女可以在自願的基礎上,根據本身的情況和要求,適當地推遲結婚時間。法定婚齡與晚婚號召,一個是防止早婚,一個是提倡晚婚;一個是強制規定和強制執行,一個是提倡和號召,不應將兩者人為地對立起來。經過宣傳教育,有些達到婚齡的人堅持要結婚,婚姻登記機關應當給予辦理結婚登記。
2、為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現行《婚姻法》規定,民族自治區可以根據本民族實際情況,對法定婚齡作變通規定。 婚姻法規定的婚齡具有普遍的適用性,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法律也允許對婚齡作出例外規定。比如考慮我國多民族的特點,婚姻法第五十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結合當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體情況,制定變通規定。」目前,我國一些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機關對婚姻法中的法定婚齡作了變通規定。比如新疆、內蒙古、西藏等自治區和一些自治州、自治縣,均以男二十周歲,女十八周歲作為本地區的最低婚齡。但這些變通規定僅適用於少數民族,不適用生活在該地區的漢族。
3、未達到法定婚齡的「結婚」即男女一方或雙方不足法定婚齡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4、男二十五周歲,女二十三周歲屬於晚婚。
三、非婚生子女如何上戶口
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規定:國家穩定現行生育政策,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
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及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第四十五條規定: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的具體管理辦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具體管理辦法和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管理辦法。
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得知,不到法定年齡結婚生子雖然沒有法律上的處罰,但是要上交社會撫養費,因為違反了計劃生育規定。以上便是卞洪偉律師為您帶來的關於不到法定年齡結婚生子怎麼辦的相關知識,若大家有什麼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問的可以諮詢卞洪偉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