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歲女孩獨自下樓溺亡小區泳池,家長被判擔責7成

2020-12-23 澎湃新聞

7歲女孩獨自下樓溺亡小區泳池,家長被判擔責7成

7歲幼童小區遊泳池內溺亡,法院一審宣判家長和小區物業各擔責七、三成。近日,江南區法院經開區法庭審結的這起案件,給粗心的家長提了個醒:孩子的玩心重,家長監管不可掉以輕心。

7歲幼童溺亡小區遊泳池

黃先生家住江南區某小區,去年5月的一天晚上7點半,天已漸黑,7歲女兒小英吵著要到樓下玩耍,黃先生對女兒說吃過晚飯再去,便讓小英獨自在家門外的樓道玩耍。他萬萬沒想到,小英會自己乘坐電梯下樓。許久,夫妻二人沒聽到門外有聲音,才發現孩子不見了。

當晚8時30分,黃先生叫上同事及小區物業幫忙尋找,並向派出所報警。23時50分,眾人發現孩子已經在小區的泳池內溺亡。

悲痛萬分的黃先生夫婦一紙訴狀,將小區物業起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各項損失近50萬元。

家長認為物業監管不力

據了解,該小區的露天遊泳池周邊砌有圍欄,事發當晚泳池處於歇業期,大門緊鎖,池內水深約1.1米。物業公司稱池內的水在歇業期的第二天基本排乾,只保留約30釐米的水作為泳池底養護用。可因事發前幾天,南寧剛下了幾場暴雨,池內有一些積水,但雨後的積水也是很淺。物業公司認為小孩的死亡,是黃先生夫妻二人監管不力所致,與物業公司無關。

但黃先生夫婦認為,物業公司在小區公共場所建設和經營危險程度很高的遊泳池,卻沒有將遊泳池與公共通道和兒童遊樂園等公共場所進行有效隔離,使小區居民處於危險之中。而且在非營業時間保持遊泳池蓄水,不安排專業人員看管,也沒有採取相應的安全保障措施,是孩子溺水死亡的直接原因,應當對小英的死亡承擔80%的責任。

法院判決家長物業均擔責

江南區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從報警材料以及庭審中陳述,因小孩有點口吃,已滿七歲但未送去上學,但並不能證明物業公司所說的孩子智力發展有問題,只能說明小英是一名相較同齡人更需要監護人關心和照顧的小孩。

事發當晚,小英吵鬧要下樓去玩,作為父母放任其在門口自己玩耍,而門外有可自由上下的電梯,顯然監護人的放任行為致使孩子已經脫離或隨時脫離監護人可觀察、照顧、監護到的範圍。因此,黃先生夫婦作為孩子的監護人,存在過錯。

另外,遊泳池雖有水泥砌起的圍欄圍起,但圍欄並沒有能將該泳池完全封閉,圍欄的柱子之間有較大的間隙,個頭較小較瘦的人可從間隙中穿行進入泳池,一定身高的人亦可翻過圍欄進入。從最先發現屍體、並下水確認屍體的證人證言可證實,事發當晚泳池內的蓄水深度大約為1.1米,即使確在事發前幾天下過大雨,但作為遊泳池的管理者,在歇業期內更應該隨時關注池內蓄水深度,尤其是在剛下過大雨之後,更應及時關注並將池內蓄水排至預定深度。而作為設置在兒童眾多的小區內的露天遊泳池,雖已建有圍欄並立警示牌,但對遊泳池在設計與建造時存在過失,作為管理者未充分考慮、防止及消除小孩翻越鑽爬圍牆到達泳池等安全隱患,對受害人的死亡後果存有過錯。

近日,江南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黃先生夫婦承擔70%責任,物業公司承擔30%責任,並判令物業公司賠償黃先生夫婦經濟損失共計155041.2元。

法官釋法

父母作為未成年子女法定監護人,應當依法保護其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放手讓孩子成長,並非放任孩子不管,若因父母的疏忽大意導致孩子損害結果的發生,父母亦應在其監護不力的過錯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責任。

(原題為《幼童溺亡泳池 家長被判擔責七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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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 溺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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