詢證函作為債務確認和催收證據,審計行業該如何應對?

2021-02-23 財稅閒談

一、詢證函的法律效力:能否作為債務證據?中斷訴訟時效?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北京市二中院的一封民事判決書,該判決書是有關兩家企業的債務糾紛,二審判決維持了一審原判。

該案例中,普華永道中天會計師事務所對北京理貝爾生物工程研究所有限公司進行年度審計時,針對「應付帳款」科目餘額向企業債權人發送的詢證函被企業債權人作為認定雙方債務的證據,並以收到詢證函日期作為訴訟時效起算日期。

註冊會計師在審計時,為獲取審計證據,會發送詢證函給往來單位,並由往來單位直接回函給會計師事務所。

早自1999年,在財政部、人民銀行頒布的《關於做好企業的銀行存款借款及往來款項函證工作的通知》中,對企業詢證函作出了參考格式,其中表述了「本函僅為覆核帳目之用,並非催款結算。若款項在上述日期之後已經付清,仍請及時函復為盼。」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財會[2006]4號)對函證的定義:「函證,是指註冊會計師為了獲取影響財務報表或相關披露認定的項目的信息,通過直接來自第三方對有關信息和現存狀況的聲明,獲取和評價審計證據的過程。」

有趣的是,雖然該表述被極為的廣泛採用,但是最高法作出的答覆及判例中卻不能直接看出,案涉詢證函的內容明確記載了這一表述。各地方法院既有認為「非催款結算」是雙方真實意思,不能引起訴訟時效中斷,也有認為這是格式化用語,不應作狹義理解。

司法實踐中,詢證函通常不能作為確定企業債務數額的唯一證據。

案例:佛山市南海佳榮製衣有限公司與天津天橡工業進出口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122號民事裁定書)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關於本案的實體處理,天橡公司在一審期間提交了兩份《企業詢證函》,分別用以證明截至2001年12月31日和2002年12月31日佳榮公司欠付天橡公司的貨款數額。天津一中院、天津高院對兩份《企業詢證函》均予以採信,並直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經查,兩份《企業詢證函》上加蓋的佳榮公司公章與佳榮公司在佛山市南海區公安局留存的印鑑不符。在沒有其他證據相佐證且佳榮公司對上述《企業詢證函》真實性不予認可的情況下,天津一中院、天津高院逕行採信該證據並將其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不當。佳榮公司與天橡公司均確認雙方互有交易往來,且貨款採取滾動方式結算,即貨物與貨款支付不能形成一一對應的關係。在沒有充分證據證明雙方對某一階段的欠款數額予以確認的情況下,只能通過全面審核雙方交易往來帳目及憑證的方式確認已經支付和尚未支付的貨款數額。天津一中院、天津高院均未對雙方交易往來的全部貨款數額及支付情況進行審核,認定案件基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編:《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審判指導案例5·下》,中國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844~847頁。 

詢證函能否中斷訴訟時效,實踐中各地判決不一。

案例:《企業詢證函》不能使訴訟時效重新起算

基本事實:2013年1月1日,中石化中原石油工程有限公司鑽井二公司與天津大港油田興運油氣技術股份合作公司籤訂《技術服務合同》,中石化鑽井二公司按照約定履行了合同義務,但天津大港油田公司未支付技術服務費。2017年3月17日,中石化鑽井二公司向天津大港油田公司發出《企業詢證函》,主要內容為「本公司與貴公司往來帳項截止2017年3月17日,貴公司欠651094.40元。本信息出自本公司帳面記錄,如與貴公司記錄相符,請在本函下端信息證明無誤處籤章證明,如有不符,請在信息不符處列明不符項目。……本函僅為覆核帳之用,並非催款結算。」

2017年4月17日,天津大港油田公司在信息不符處寫明「實際我公司欠335094.40元。」

法院認為:2018年天津二中院終審,以「天津大港油田公司發出的《企業詢證函》,無論採用的格式還是載明的內容,均無法體現其有催收逾期欠款的意思表示,而且其在函中明確聲明並非催款結算,僅是覆核帳目之用,無法產生中斷訴訟時效的效果」駁回了鑽井公司要求支付技術服務費的訴請。

通過最高法對地方高院作出的書面答覆、最高法近年來的判例可知,最高法在對待詢證函與訴訟時效的態度上已經比較明確。即應該根據訴訟時效是否屆滿的具體情況,區分詢證函能否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效果。

訴訟時效內詢證函能夠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結果。

最高法在對黑龍江高院作出的《關於哈爾濱市商業銀行銀祥支行與哈爾濱金事達實業(集團)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如何處理問題的答覆》中明確表示「詢證函雖然是採用哈爾濱審計事務所函稿紙,且註明僅作審計報表之用,其他方面用途無效。但基於該詢證函是由貸款人哈爾濱商業銀行銀祥支行(原哈爾濱銀祥城市信用合作社)發出,且該貸款人和借款人哈爾濱豪華家具大世界都在該函上對尚欠貸款額予以確認並加蓋公章的事實。由於該詢證函是在借款合同訴訟時效期限內發出的,因此借款合同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合同訴訟時效亦中斷。」

如(2019)最高法民申6184號裁定;(2016)最高法民申854號裁定;(2015)民申字第2644裁定等判例中,均體現了債權人在訴訟時效內向債務人發送詢證函能夠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並且這些判例中,並未要求只有當債務人對詢證函作出回復時,詢證函才具備中斷訴訟時效的效果。

超過訴訟時效寄送詢證函是否引起中斷效果需根據主體身份作區分:債務人主動發出確認債務的詢證函,能夠中斷訴訟時效;債權人發出詢證函後不直接中斷訴訟時效。

最高法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後債務人向債權人發出確認債務的詢證函的行為是否構成新的債務的請示的答覆》中,明確釋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後債務人向債權人發出確認債務的詢證函的行為與最高法已經作出的《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覆》所規定情形類似,按照該批覆處理。而這一批覆的具體內容是「對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信用社向借款人發出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債務人在該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係應受法律保護」。故,在訴訟時效屆滿後,債務人主動發出確認債務的詢證函能夠引起訴訟時效中斷。

二、理貝爾生物案的評論和建議


對理貝爾生物一案,筆者認為將審計詢證函作為債權債務金額的證據是不妥的,因為,從公司帳務記錄看,使用的會計科目是:「應付帳款—暫估清算」,暫估科目往往是記錄貨到發票未到的情形,這種情況說明雙方對債權債務還沒有真正確認,只是會計為了反映相關項目,進行了暫估處理。

會計上處于謹慎性原則或配比原則考慮,經常會計提一些負債,比如應付返利、三包費用、訴訟賠款,但這些計提的負債並不是一定就要支付這些金額。

另外,企業的會計有可能會出現差錯,比如是A單位發貨,但入庫單寫錯單位了,或者會計記帳的時候,把小數點填錯了,那麼這個時候發個詢證函出去,對方啪蓋個章,就找企業按照詢證函上的金額要錢,那顯然不是這個道理。雙方債權債務金額要有其他證據,不能以詢證函作為「孤證」。

本來,實務中,審計往來詢證函的寄送和回函,都已存在回函低、被審企業不願發函(尤其是應付款)的情況,這個判決的出臺,有可能加重這個現象。

對涉及到專業類的問題,建議司法機關審理時,還是引進專家證人,考慮法務會計專家的意見,進行判決。

應當將會計師事務所發出的詢證函,與企業自身發出的對帳函、催款函、詢證函,在法律效力上加以區分

註冊會計師協會對這個判決應該引起關注,和最高法就會計師事務所的詢證函法律效力進行溝通。如果詢證函明確寫了本函僅為覆核帳目之用,並非催款結算。若款項在上述日期之後已經付清,仍請及時函復為盼。」 ,但在司法實踐中卻被作為催款和結算證據、中斷訴訟時效證據,那麼對今後審計工作順利開展也是不利的。

附:二審判決書


北京理貝爾生物工程研究所有限公司與天津天協精工機械有限公司

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0)京02民終724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北京理貝爾生物工程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科創六街100號2幢201-220。

法定代表人:丁霽雲,董事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薛紅梅,天津旗幟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趙海,天津旗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天津天協精工機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經濟開發區天直工業園9號B座。

法定代表人:包祥權,總經理。

委託訴訟代理人:劉繼偉,天津賢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北京理貝爾生物工程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理貝爾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天津天協精工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協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2019)京0115民初753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2020年1月14日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理貝爾公司的委託訴訟代理人薛紅梅、被上訴人天協公司的委託訴訟代理人劉繼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理貝爾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天協公司一審全部訴訟請求;2.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用由天協公司負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法院認定理貝爾公司的交易相對方系天協公司,屬認定事實錯誤。天協公司一審當庭提交的《企業詢證函》抬頭處為「天津天協機械加工廠」,並非天協公司天協公司以《企業詢證函》為依據起訴理貝爾公司,即負有舉證證明其與「天津天協機械加工廠」的關係,證明其具有原告主體資格。理貝爾公司在一審庭審中明確表示通過全國企業信息公示系統查詢,未顯示天協公司與「天津天協機械加工廠」有任何關係,但一審法院卻以理貝爾公司未提供反證,結合《企業詢證函》中蓋有天協公司公章,即認定理貝爾公司的交易相對方系天協公司,明顯違背舉證規則,認定事實錯誤。(二)一審法院認定天協公司與理貝爾公司有長期業務往來,最後一次業務往來時間是2015年年底,屬認定事實錯誤。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一節稱「天協公司陳述其與理貝爾公司有長期業務往來,最後一次業務往來時間是2015年年底」,系採納單方之言。天協公司未舉證證明其與理貝爾公司在2015年之前有長期的業務往來,更沒有提供有效的證據證明其向理貝爾公司有超出發票金額228865.7元之外供貨,甚至天協公司提供的合同上明確約定理貝爾公司付款的前提條件是天協公司先行開具發票,但天協公司沒有提交超出己開具發票金額228865.7元之外的發票,可見理貝爾公司與天協公司2015年度發生的供貨金額僅228865.7元,並且已經結算完畢,一審法院認定的上述事實沒有證據支持,系錯誤的認定。(三)一審法院認為理貝爾公司向天協公司發送《企業詢證函》的目的就是通過核對雙方帳目以明確雙方之間的債權債務,由此認定截至2015年12月31日,理貝爾公司尚欠天協公司應付帳款415888.7元,系主觀臆斷,違背法理,且為本案「孤證」,根本不能作為定案依據。一審法院在「本院認為」一節中稱:「2016年4月14日向天協公司發送《企業詢證函》,確認截至2015年12月31日,理貝爾公司欠天協公司帳款415888.7元,天協公司亦在信息無誤處蓋章」,即不採納理貝爾公司就《企業詢證函》所提出的「本函僅為覆核帳目之用,並非催款結算,單憑《企業詢證函》不能證明天協公司向理貝爾公司超出發票金額228865.7元之外供貨的事實,不能證明雙方存在債權債務關係」的抗辯意見,暫不論《企業詢證函》的瑕疵,也不論天協公司是否具有原告主體資格,一審法院上述認定明顯主觀臆斷,違背法理即使《企業詢證函》是理貝爾公司向天協公司發送的,也僅為普華永道中天會計師事務所在對理貝爾公司進行年度審計時,向天協公司發送的就帳簿記載條目進行詢問,並非是與天協公司對帳,天協公司蓋章後寄回普華永道中天會計師事務所後,當年的審計報告亦未對此筆帳目進行確認,未有此筆帳目的任何記載,可見《企業詢證函》並非雙方對帳,更不能作為確認債權債務關係的依據。天協公司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在《企業詢證函》中加蓋印章也實屬沒有商業道德。(四)一審法院認為理貝爾公司關於訴訟時效的抗辯於法無據,不予採納,系適用法律錯誤。天協公司本次訴訟明顯超出法定訴訟時效,理貝爾公司在一審開庭時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並且一審法院認為《企業詢證函》並不能代表天協公司向理貝爾公司提出付款請求,故一審法院確定理貝爾公司自收到一審法院送達的起訴書之次日起開始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由上述事實及一審法院認定來看,一審法院是認定了天協公司在向一審法院起訴前從未向理貝爾公司提出付款請求,卻又對理貝爾公司的訴訟時效抗辯意見不予採納,自相矛盾,並且明顯適用法律錯誤。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嚴重損害理貝爾公司的合法權益。望二審法院查明事實,支持理貝爾公司的上訴請求。

天協公司辯稱,不同意理貝爾公司的上訴請求。同意一審判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駁回理貝爾公司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天協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理貝爾公司償還天協公司欠款415888.7元及至實際給付之日的利息(自2015年12月31日至實際給付日按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利息);2.訴費由理貝爾公司負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天協公司陳述其與理貝爾公司有長期業務往來,最後一次業務往來時間是2015年年底。

編號為EF4000-100-10的《企業詢證函》載明:天津天協機械加工廠(公司):本公司聘請的普華永道中天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正在對本公司2015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計,按照審計準則的要求,應當詢證本公司與貴公司的往來帳項等事項。下列數據出自本公司帳簿記錄,如與貴公司記錄相符,請在本函下端「信息證明無誤」處籤章證明;如有不符,請在「信息不符」處列明不符金額,回函請直接寄至普華永道中天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1.本公司與貴公司的往來帳項列示如下截止日期2015年12月31日,欠貴公司415888.70RMB,本公司記帳科目:應付帳款—暫估清算;2.其他事項,本函僅為覆核帳目之用,並非催款結算。若款項在上述日期之後已經付清,仍請及時函復為盼。下方處有理貝爾公司公章,日期為2016年4月14日。結論1「信息證明無誤」處蓋有天協公司公章。理貝爾公司認可其在2015年是普華永道中天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的客戶。其雖稱函件中加蓋的印章與理貝爾公司的實際使用印章不一致,但一審法院詢問向理貝爾公司是否使用過該函件中的印章,理貝爾公司未在一審法院指定期限內提交書面核實意見,應自行承擔舉證不利後果。就該函件抬頭處的「天津天協機械加工廠」,理貝爾公司雖否認係指天協公司,但其未向一審法院提交反證。結合該函件中蓋有的天協公司公章,一審法院認定理貝爾公司的交易相對方系天協公司。

一審庭審中,理貝爾公司向一審法院提交支付憑證原件,用以證明理貝爾公司、天協公司在2014年、2015年兩年的業務往來結算完畢。但因上述支付憑證上的日期為2015年9月,而《企業詢證函》載明的系截至2015年12月31日雙方的覆核帳目,故一審法院對該證據的證明目的不予採信。

一審法院認為,天協公司與理貝爾公司之間通過締約及實際履行之方式形成的合同關係合法有效,天協公司履行了義務,理貝爾公司應當支付相應款項。本案中,理貝爾公司於2016年4月14日向天協公司發送《企業詢證函》,確認截止2015年12月31日,理貝爾公司欠天協公司帳款415888.7元,天協公司亦在信息證明無誤處蓋章。理貝爾公司辯稱,《企業詢證函》載明「本函僅為覆核帳目之用,並非催款結算」,因此不能證明欠款事實,對此一審法院認為,該內容恰恰說明理貝爾公司發送《企業詢證函》的目的,就是通過核對雙方之間帳目以明確雙方之間的債權債務。由此可以認定,截至2015年12月31日,理貝爾公司尚欠天協公司應付帳款415888.7元,故對天協公司的該項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予以支持。但該《企業詢證函》並不能代表天協公司向理貝爾公司提出付款請求,天協公司亦未向一審法院提交其向理貝爾公司催款的證據,故一審法院確定理貝爾公司自收到一審法院送達的起訴書之次日(2019年3月23日)起開始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其餘部分,一審法院不予支持。理貝爾公司關於訴訟時效的抗辯於法無據,一審法院不予採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一百零九條之規定,判決:一、北京理貝爾生物工程研究所有限公司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支付天津天協精工機械有限公司款項415888.7元及利息(利息以415888.7元為基數,從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二、駁回天津天協精工機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審中,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理貝爾公司提交了《北京理貝爾生物工程研究所有限公司2015年度財務報表及審計報告》(以下簡稱《理貝爾公司2015年度審計報告》)複印件、《應付暫估清算》照片列印件各一份,擬證明理貝爾公司並不拖欠天協公司貨款415888.7元,該筆款項已結清。天協公司認可《理貝爾公司2015年度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但對關聯性及證明目的不予認可。同時對《應付暫估清算》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以及證明目的均不認可。本院經審查後認為,上述材料與本案二審爭議焦點不具備關聯性,故不作為二審新證據採納。本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結合理貝爾公司的上訴意見和天協公司的答辯意見及已查明的事實,本案的爭議焦點有三其一,天協公司所持《企業詢證函》上接收單位與天協公司名稱不完全一致,可否認定天協公司即為《企業詢證函》的接收單位其二,天協公司能否按照《企業詢證函》上所記載的金額主張債權;其三,天協公司主張債權的行為是否已過訴訟時效。

對以上爭議焦點,本院逐一分析如下:

第一,天協公司所持《企業詢證函》上接收單位與天協公司名稱不完全一致,可否認定天協公司即為《企業詢證函》的接收單位。本案中,天協公司提交的編號為EF4000-100-10的《企業詢證函》擬證明理貝爾公司截止2015年12月31日欠天協公司款項415888.7元。在上述《企業詢證函》的接收單位處為天津天協機械加工廠(公司),現雙方均認可在工商行政部門未查到有「天津天協機械加工廠(公司)」的主體單位,理貝爾公司在本案二審中提交證據認可在其公司自己的記載有與「天協機械加工廠」發生業務關係的記錄,但無法提交其與「天協機械加工廠」的合同或往來單據,且理貝爾公司認可在同一時間段內有與天協公司的業務合作,綜合以上證據可視為理貝爾公司對於上述兩個主體單位在名稱記錄上存在混淆。現結合天協公司持有《企業詢證函》的複印件,並在該《企業詢證函》上加蓋了天協公司的公章,可以認定最初的《企業詢證函》原件是寄送給天協公司所在地的。現天協公司在核對《企業詢證函》內容後加蓋了自己的公章,表示對《企業詢證函》內容的認可,並將此《企業詢證函》原件回寄至理貝爾公司委託的普華永道中天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理貝爾公司或其委託的普華永道中天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對此均未及時提出異議。現理貝爾公司雖否認《企業詢證函》的受送達對象為天協公司,但並未提交反證,故本院對理貝爾公司的此項上訴意見不予採納。

第二,關於《企業詢證函》能否作為天協公司主張債權的依據。首先,根據上述分析,本院認為涉案《企業詢證函》的受送達方為天協公司。進而,對於本爭議焦點,本院認為,涉案《企業詢證函》系理貝爾公司委託有資質的普華永道中天會計師事務所依據理貝爾公司帳簿所記載而作出,該《企業詢證函》在「往來帳目」一項中明確載明,截止日期2015年12月31日,欠天協公司415888.7元,理貝爾公司記帳科目為應付帳款—暫估清算。該詢證函由理貝爾公司一方發出,且有被詢證方天協公司在「信息證明無誤」處籤章證明,該《企業詢證函》來源合法、條目清晰、內容具體,本院對此予以確認。

理貝爾公司向本院提交《理貝爾公司2015年度審計報告》,並認為在該份審計報告中未見其對天協公司負有債務。但在該份審計報告中可見理貝爾公司2015年度應付帳款為10089518.41元,理貝爾公司未向法庭說明該應付帳款的具體構成。退一步講,即便在上述應付帳款中無對天協公司的債務,但理貝爾公司未向法院提交證據說明未採納《企業詢證函》的依據。根據《企業詢證函》記載顯示,截止2015年12月31日,理貝爾公司自認欠付天協公司415888.7元,而理貝爾公司僅憑其自行作出的年度審計報告,不足以否定《企業詢證函》的效力。故本院對理貝爾公司的此項上訴意見不予採納。

第三,關於理貝爾公司提出有關訴訟時效問題。本院認為,債務人主動向債權人聲明尚存債務,儘管未明確表述為還款,但債務人主動發函要求債權人確認應付帳款的行為,有理由推定其有表明歸還之意思表示,而債務人的承諾債務履行行為將使債權人主張重新獲得時間上的法律支持。故對天協公司主張債權的訴訟時效起算點應當自天協公司收到《企業詢證函》之日即2016年4月開始計算。

根據2017年3月15日開始適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之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訴訟權利的訴訟時效為三年。訴訟時效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之規定,民法總則施行之日,訴訟時效期間尚未滿民法通則規定的二年或者一年,當事人主張適用民法總則關於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此,本案的訴訟時效應當適用三年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天協公司於2019年1月對理貝爾公司提起訴訟,其並未超過訴訟時效的保護期。故,理貝爾公司關於天協公司主張債權的時間已過訴訟時效的上訴意見,於法無據,本院不予採納。

綜上所述,理貝爾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7583元,由北京理貝爾生物工程研究所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周曉莉

審 判 員 閆 飛

審 判 員 周 巖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賈相力

書 記 員 衛夢佳

相關焦點

  • 詢證函與訴訟時效的關係|高杉LEGAL
    ,不代表其供職機構及「高杉LEGAL」立場與觀點,且不作為針對任何個案的法律意見或建議* 詢證函作為確認商業信息的有效證據,在實踐中被銀行、企業和會計師事務所等廣泛使用。由於詢證函的內容能夠證明被詢證雙方債權債務等事實,其通常也可以作為訴訟證據,但在詢證函與訴訟時效的關係上,各級法院的裁判觀點存在較大差異。
  • 詢證函的法律效力及其法律適用探析
    詢證函的法律效力及其法律適用探析轉載自:《中國註冊會計師》(非執業會員版)2015年第1期總第20期作者:張天林  從《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2010年修訂)第五條對函證的定義,以及《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做好企業的銀行存款、借款及往來款函證工作的通知》(財協字[1999]1號)中企業函證函參考格式來看
  • 銀行詢證函
    銀行詢證函是指會計師(審計)事務所在執行審計過程中,以被審計企業名義向銀行發出的,用以驗證該企業的銀行存款與借款、投資人(股東)出資情況以及擔保、承諾、信用證、保函等其他事項等是否真實、合法、完整的詢證性書面文件。
  • 審計機構配合上市公司偽造銀行存款!偽造詢證函!已涉嫌犯罪!
    其中踢爆: 有的審計機構造假情節非常惡劣!竟然主動配合上市公司偽造銀行存款、偽造詢證函、坑害股民! 這麼說起來,虛構巨額貨幣資金沒查出來,根本不是審計技術和能力的問題了。
  • 審計機構配合上市公司偽造銀行存款!偽造詢證函!已涉嫌犯罪
    其中踢爆:有的審計機構造假情節非常惡劣!竟然主動配合上市公司偽造銀行存款、偽造詢證函、坑害股民!調查發現,有的審計機構配合上市公司偽造銀行存款和詢證回函,有的在收入、關聯方審計中未保持應有的職業懷疑或者在風險評估、控制測試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出具的審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有的保薦機構執業把關不嚴,未履行必要的審核程序。
  • CPA審計實務中的函證及替代審計程序
    (二)詢證函不是由註冊會計師直接發出和回收   根據審計準則規定,詢證函由註冊會計師直接發出並由接受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回收。但是,一些註冊會計師為了圖方便或為了省事,往往將詢證函的發送和回收交由被審計單位辦理,這就可能使回函的可靠性受到嚴重影響。
  • 為應付審計 齊商銀行一支行長「放行」虛假詢證函被判刑
    詢證函是審計工作的重要環節。法院裁判文書顯示,瑞華和德勤參與了東嶽集團的財務審計工作,兩家會計師事務所分別就東嶽集團下屬公司山東東嶽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嶽化工」)和山東東嶽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嶽高分子」)相關資金向齊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齊商銀行」)桓臺支行進行詢證。
  • 審計之交易性金融資產詢證函(2)
    審計之交易性金融資產詢證函 張麗君主講:工業全盤帳免費聽
  • 函證及其替代審計實務分析
    一、函證與其替代審計的關係和替代種類  函證是註冊會計師為印證影響會計報表認定的帳戶餘額或其他信息,以被審計單位的名義向第三方發出詢證函,獲取和評價審計證據的過程。  2、詢證函由被審計單位發送和回收  根據審計準則規定,註冊會計師應當直接控制詢證函的發送和回收。但一些註冊會計師往往將詢證函的發送和回收交由被審計單位的會計人員辦理,這就可能使回函的可靠性受到嚴重影響。究其原因,一方面可能是一些註冊會計師為了圖方便或為了圖省事,另一方面也可能是一些註冊會計師還沒有搞清楚詢證函究竟應該如何發送和回收。
  • 中國工商銀行推出電子詢證函服務
    版權聲明會計雅苑-會計審計資訊平臺。微信公眾號:CHNCPAS,歡迎關注。會計雅苑轉載之文章版權歸原作者,本文來自工商銀行官網。基於智慧銀行生態系統ECOS,實行線上線下一體化運營流程,工行相關負責人介紹,工行推出了借記卡換卡不換號、資信證明、歷史明細、主題存單、上門收款、詢證函等一系列個人及對公業務場景,通過業務全流程的訂單化管理,打造全新線上線下一體化的客戶服務模式,實現讓客戶「一次都不跑」。
  • 審計如何詢證企業支付寶、微信帳戶
    隨著電子支付的普及,有些企業為了加強內控,逐漸淘汰了企業對現金的使用,應用最普及的要數支付寶與微信了,那麼如何驗證支付寶、微信的真實性呢? 首先,想要驗證支付寶、微信的帳戶真實性,我們從以下兩個方面入手: 一、存在認定 想要驗證帳戶的金額是確實存在,最好方法莫過於發函詢證,但是支付寶與微信早已不再提供線下詢證及出具紙質詢證函件,與之代替的是可以線上下載的加蓋了電子印章的詢證憑證。
  • 審計實務——審計底稿基本框架概述及函證程序全流程
    3、製作詢證函在製作詢證函時,可以根據樣本量的多少,選擇適當的方法:若樣本量比較少,可以直接填列,若樣本較多,則可以使用自動生成函證的VB軟體製作詢證函,提高工作效率。4、發出詢證函(1)獲取被詢證對象地址等信息在樣本選取後,通常不知道被函證單位的具體地址及具體聯繫人,應要求被審計單位儘快提供「被函證單位提供函證信息表」,並由被審計單位蓋章確認。
  • 審計函證的18個問題
    例如,直接在郵局投遞或獨立使用快遞公司,不應由被審計單位人員代發函證,也不應使用被審計單位的郵遞設施、系統等發出函證。2.跟函方式。跟函,是指審計人員獨自或在被審計單位員工的陪同下親自將詢證函送交被詢證者,在被詢證者核對並確認回函後,親自將回函帶回的方式。如果審計人員認為跟函的方式能夠獲取更可靠信息,可以採取該方式發送並收回詢證函。
  • 銀行詢證函樣本
    銀行詢證函                                        編號:                                            (銀行):根據資產清查工作的要求,本單位對實物資產及其他各類資產
  • 深圳證監局&北京證監局:函證基礎審計程序專項檢查情況通報
    (二)未對函證過程保持必要的控制    根據審計準則的規定,註冊會計師應當對詢證函保持控制,包括確定需要確認或填列的信息、選擇適當的被詢證者、設計詢證函以及發函並跟進等。檢查發現部分項目底稿未留存發函和回函的快遞單據,無法證明詢證函是由註冊會計師直接發出或由註冊會計師直接從被詢證者獲取;很多項目採取親函形式,但底稿無相關親函記錄。
  • 從零開始學內部審計:函證法
    三、詢證函的設計1.企業設計詢證函的總體要求內部審計人員應當根據特定審計目標設計詢證函。詢證函的設計服從於審計目標的需要。通常,在針對帳戶餘額的存在性認定獲取審計證據時,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在詢證函中列明相關信息,要求對方核對確認。
  • 2017註冊會計師《審計》考點之審計證據、審計證據的充分性和適當性
    考點:審計證據、審計證據的充分性和適當性難度:A(A.高頻,簡單。B.高頻,困難。C.低頻,簡單。D.低頻,困難。)考頻說明:出題頻率較高,掌握技巧,迅速解題一、審計證據的含義審計證據是指為得出審計結論、形成審計意見而使用的所有信息,包括會計信息和其他信息。1.會計信息:會計記錄中含有的信息,包括證、帳、表等。
  • 為應付年終審計,詢證函造假!「80後」副行長騙銀行資金40餘億被判...
    收到造假數億元的銀行詢證函,因為想著幫客戶「應付」審計,日後還能方便存款,山東一銀行行長寇某竟然同意蓋章。沒想到,這一如意算盤落空,其本人最終也被判刑。  近日,法院作出終審裁定,認為寇某違反規定,出具與銀行業務情況不相符的詢證函,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
  • 各商業銀行公布的銀行詢證函辦理方式及收費標準
    對詢證函中未明確詢證費用收取的,將通知被函證單位前來銀行辦理委託手續:被函證單位填寫《單位資信證明業務委託書》(客戶填寫部分)一式兩聯。二、電子詢證函(工銀函證e信)辦理方式1.籤署協議、客戶對接    會計師事務所可聯繫各分行詢證函回函業務牽頭部門,諮詢函證e信。函證e信支持會計師事務所從API或我行企網發起業務申請。
  • 詢證函回函、銀行對帳單和進帳單全都假!如今遭券商現場檢查啪啪打臉
    特別是天健的銀行詢證函回函也並未體現出公司募集資金被轉走這一事實。東海證券現場檢查報告稱,違規佔用的募集資金雖然實際上已被公司違規轉出,但仍體現在公司提供的偽造銀行對帳單上,亦顯示在會計師的銀行詢證函回函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