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杭州市上城區法院發布了杭州地區首份《婚姻家事審判白皮書》。
法院匯總分析了2016年至2019年期間審結的1460件有關離婚糾紛、離婚後財產糾紛、離婚後損害責任糾紛、撫養糾紛、探望權糾紛、同居關係糾紛等案件,通過數據對比、成因分析等方式,總結出不少案件特點:66.45%的離婚官司是由女方提起的;30—40歲的80後是離婚官司的「主力軍」;離婚高發期不僅在「七年之癢」裡,也有結婚15年以上的「老夫老妻」;離婚原因7成是感情不和,家庭暴力佔比10.42%排在第二……
同時,法官也觀察到了不少80後特有的離婚特點:鬧離婚小夫妻存在女強男弱的情況;80後男女的父母對子女婚姻生活及打官司介入過多。
該白皮書顯示,離婚案件中,女性作為原告提起的離婚訴訟案件佔全部案件的66.45%。
白皮書分析認為,這個數據與社會經濟水平的日益發展、現代女性的地位獨立息息相關。現代女性經濟獨立、視野開闊、思維多元,對婚姻質量的期許更高、行動力更強,對於已經陷入死亡的婚姻關係敢於正視和處理。
同時,訴訟離婚的人群中,30—40歲年齡段的佔比最高,為44.76%。該年齡段以80後為主,雙方多為獨生子女。他們自我意識較強,有部分則是在父母的「催婚」下進入婚姻狀態的。
上城法院民商事審判庭審判員高尚是個85後,她審理婚姻家事案件已多年,感觸頗多:「一開始審理比我年長的人離婚,後來是同齡人,現在越來越多遇見比我年紀輕的,不過目前還沒遇上90後來打離婚官司的。」
高尚觀察發現,鬧離婚的80後相比更年長的男女,個性更自我、更張揚,在家庭生活中往往更不善於或不願意相互包容、妥協,在產生矛盾糾紛後也不善於處理和解決。「特別是被催婚後結婚的,小夫妻對婚姻準備不足,比如在經濟上依賴父母,要父母出錢幫忙買房、幫忙養小孩等,父母與各自子女間的關係變化其實不大。」
高尚審理過的案件中就有一些案子,是因為各自的原生家庭對小夫妻婚姻參與過多導致離婚的。因雙方父母參與,小夫妻的小矛盾最終激化成兩個家庭的矛盾。
「我見過打官司時,父母要求做孩子代言人的;有雙方父母比小夫妻還激動,搶著發言的。也有小夫妻在調解時和我說:『等下我打個電話問問父母,他們同意了我才能籤字。』」高尚注意到,出現這樣的情況,與一部分與父母出資幫孩子買房、等離婚財產分割時哪邊的父母都不願意吃虧有關。
高尚還注意到,不少80後離婚官司中,存在女強男弱的現象。
這裡的「女強」,既包含女方在家庭中更有話語權、更強勢,也包含女方的經濟實力優於男方。這裡的「男弱」,可以參考「媽寶男」,他們往往更自我,不懂得經營小家庭,經濟實力也不如妻子。
高尚審理過的離婚官司中,就遇見過不少這般女強男弱的小夫妻。「妻子做原告要離婚,她一個人面對男方一家人,氣場一點都不輸的。」
這些小夫妻在法庭上互相指責時說的話,也有著差不多的模式。女方認為自己賺錢、做家務養家,男方則啥都不幹,稱「我結婚要你幹啥」。男方則提出,女方不尊重男方家的長輩,或者說女方「錢袋子管得太牢,零花錢都沒有」。
白皮書顯示,離婚訴訟案件中,婚姻關係存續期間3—7年的最高,佔比30.17%;另一個高發期則是15年以上,佔比25.92%。如此看來,人們常說的「七年之癢」似乎確有其事,「日久生情」卻也未必。
白皮書分析,結婚15年以上的,到了「上有老,下有小」的中年階段,雙方事業高下凸顯差異,也是雙方贍養老人、撫育子女容易產生糾紛的階段。審判實踐中,有不少夫妻一直將就、熬到子女成年,子女能夠平和、理性地看待父母的婚姻關係時,他們才選擇離婚。
離婚原因也呈現出多樣化的特點。原告主張的離婚原由中,感情不和佔78%,家庭暴力佔10.42%,其餘原因主要包括賭博、吸毒、婆媳關係、父母幹涉、外遇、犯罪、疾病、酗酒等。而以家庭暴力為由提起的離婚訴訟中,女性主張其受到家庭暴力的比例遠高於男性,且除了主張遭遇身體暴力,遭遇冷暴力也是女性時常提起的。
高尚介紹,她在80後離婚夫妻身上,還看到一個較多見的離婚理由:對小孩教育理念分歧太大。「我審理的一個離婚案子中,一方是拼命主張『雞娃』的,另一方則追求『放養』模式的。這個離婚原因很難調和,隨之而來的就是雙方對孩子撫養權爭奪的白熱化。」
白皮書總結,離婚案件中雙方爭議焦點主要集中在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上。
在共同財產的分割及賠償上,當事人要求分割最多的共同財產是房屋,佔49.83%,其次是車輛,此外還有銀行存款、股票等。還有不少家庭中,夫妻一方持有公司股權,其配偶也會主張股權分割或要求折價補償。
另外,如一方涉及家庭暴力、違反忠誠義務等,還可能涉及賠償。
子女的撫養與探望問題上,67.75%的案件中子女由女性撫養,27.74%的案件中子女由男性撫養。
上城法院審理的少部分案件中,男女雙方願意在離婚後共同撫養子女。絕大多數的女性在訴訟中主張撫養權並離婚後自行撫養子女。男性大多更加灑脫,對於子女撫養少見執著,還有部分男性獲得撫養權後,會將孩子交由父母實際撫養。
確定子女的撫養權及另一方支付撫養費的標準後,部分當事人還會因一方要求探望,而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對此表示拒絕而發生探望權糾紛的。後續隨著孩子的長大,還可能出現探望權變更、撫養費變更等糾紛。
關於共同債權債務的爭議,則可能延續至離婚後。部分夫妻離婚後還可能就財產爭議發生多次訴訟。
白皮書的另一個數據顯示,從婚姻家事糾紛案件結案方式中的調撤率來看,離婚糾紛調撤率最高,為80.06%;同居關係的調撤率最低,為54.54%。此外,離婚後財產糾紛為64.86%、撫養糾紛為75.38%、探望權糾紛為71.43%。
可見,婚姻家事糾紛具有可調和性,大多可以自行解決或在第三方斡旋之下達成和解。對此,高尚解釋,此處的「調撤」包含調解小夫妻矛盾後,小夫妻成功複合的;也包含調解後雙方協議離婚,不再走訴訟離婚的。
「原因是,80後離婚中,衝動、激情離婚的佔大部分。他們還是有感情基礎在,如果有個第三方幫忙化解矛盾,小夫妻就能和好。之前我的一個案子,夫妻雙方因為異地要離婚,法庭上男方說自己已經在申請工作調動,女方聽了後就當庭撤回了起訴。」
另一方面,高尚發現,80後對於自己離婚時想要什麼還是很清楚的。「雖不能調和了,他們只是需要法院做個公正的第三方,幫他們調解好財產分割、孩子歸屬等問題就可以了。」
白皮書指出,實踐中,當事人對感情已經破裂進行舉證十分困難。法院對於「夫妻感情破裂」的認定需基於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一方面,「感情破裂」是主觀的、感性的;另一方面,夫妻之間的感情錯綜複雜,可能一方認為已經沒有感情,另外一方還在努力維繫。這也導致部分司法實踐呈現出「第一次訴訟判不離,第二次才判離」的結果。
同時,還存在家庭暴力舉證困難的情況,這是因為發生於家庭內部,具有隱蔽性強的特點。還有,一些離婚訴訟發生時,因家庭暴力而產生的傷痕已經癒合,證據往往也就滅失了。有時當事人自行拍照取證的傷勢,也會難以證明是來源於家庭暴力。
不過,高尚在審理婚姻家事糾紛時發現一個趨勢:80後女性在遭遇家暴後,更敢於去求助、去舉證,更會保護自己的權益。其中,85後的女性對於遭遇家暴的舉證做得更好。
「60後、70後對於自己遭遇家暴,很多時候只在庭上說出來,但拿不出證據。但是,85後就不一樣了,庭上主張遭遇家暴後,能拿出就診記錄、報警記錄等多種形式的證據,來證明自己遭遇家暴。」高尚認為,這是一個好的變化趨勢。
白皮書也給出了如何保存家暴證據的建議:用足用好人身安全保護令。因為在離婚訴訟中,如被籤發人身安全保護令,則有較大可能被認定為受到家庭暴力。在受到傷害後,第一時間報警,留存出警記錄、調查筆錄,按照公安的要求及時到醫院就診,保存病歷記錄和驗傷報告,儘量形成完整的證據鏈。
白皮書還關注到了同居關係糾紛。
同居關係分為兩類:一類是有配偶者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他人同居;另一類是單身男女未登記結婚,但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前者涉及違法,後者一旦同居關係結束,同居男女將面臨極大的法律風險。
2016年至2019年期間,上城法院共審結同居關係糾紛11件,包括同居子女撫養糾紛、同居關係析產糾紛。
同居關係析產糾紛中,同居雙方往往財產混同,對於特定財產是否屬於雙方的共同財產難以認定,審理難度也較大。由於雙方沒有婚姻關係的約束,付出較多的一方往往維權無力,得不償失。
在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情況中,往往會出現原配起訴同居方和第三者,要求確認贈與無效、返還財產的情況。法院將依法守護公序良俗,對於合理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第三者則可能面臨「竹籃打水一場空」的情況。
同居子女撫養糾紛中,則可能面臨同居生子認定難的情況。法官介紹了一個法院受理的撫養權糾紛案。
張先生與沙女士曾戀愛同居,但兩人沒能結婚。兩人分手時,張先生知道沙女士已懷孕。兩人分手後,各自居住在兩個城市,來往甚少。且兩人的女兒出生後,出生證明上父親的名字寫的並不是張先生,女兒一直由沙女士撫養。
10多年後,沙女士與賴先生登記結婚,兩人也育有一個孩子。張先生則一直未婚。後沙女士患病去世。去年,張先生得知這個消息後,輾轉找來,並起訴賴先生,希望要回自己女兒的撫養權。
本案中,賴先生很配合。後張先生通過親子鑑定,證明了自己與女兒有親生血緣關係,雙方達成調解:張先生的非婚生女兒由張先生撫養。否則的話,張先生想認回這個孩子將很難。(文中案件當事人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