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16日,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法院聯合上城區婦女聯合會、上城區總工會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婚姻家事審判白皮書》,將2016年至2019年期間審結的離婚糾紛、離婚後財產糾紛、離婚後損害責任糾紛、撫養糾紛、探望權糾紛、同居關係糾紛共計1460件進行匯總分析,通過數據對比、成因分析等方式,總結案件特點,探究婚姻家事類案件的發展新趨向。
數字背後反映的社會趨勢很值得關注,一起來看!
離婚糾紛案件呈現四大特點
01
近7成離婚訴訟由女方提起
離婚案件中,女性作為原告的提起的離婚訴訟案件佔全部案件的66.45%。
02
30—40歲年齡段為離婚訴訟主要群體
訴訟離婚的人群中,30—40歲年齡段的佔比最高為44.76%。該年齡段以80後為主,雙方多為獨生子女。
03
婚後3—7年起訴離婚佔比最高
離婚訴訟案件中,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為3—7年的最高、佔比30.17%,其次為15年以上、佔比25.92%。人們常說的「七年之癢」似乎確有其事,「日久生情」卻也未必。
04
離婚原因近八成為「感情不和」
原告主張的離婚原由中,感情不和佔78%,家庭暴力佔10.42%,其餘原因主要包括賭博、吸毒、婆媳關係、父母幹涉、外遇、犯罪、疾病、酗酒等。以家庭暴力為由提起的離婚訴訟中,女性主張其受到家庭暴力的比例遠高於男性。
離婚時爭議最多的三大焦點問題
01
共同財產的分割及賠償
——近一半是因為房子
當事人要求分割最多共同財產的是房屋,佔49.83%,其次是車輛,佔9.76%,此外還有銀行存款、股票等。還有不少家庭中,夫妻一方持有公司股權,其配偶會也會主張股權分割或要求折價補償。另外,如一方涉及家庭暴力、違反忠誠義務等,還可能涉及賠償。
02
子女的撫養與探望
——近七成孩子由媽媽撫養
67.75%的案件中子女由女性撫養,27.74%的案件中子女由男性撫養,另有少部分案件中,男女雙方在離婚後共同撫養子女。絕大多數的女性在訴訟中主張撫養權並離婚後自行撫養子女。男性大多更加灑脫,對於子女撫養少見執著,部分獲得撫養權後將孩子交由父母實際撫養。確定子女的撫養權及另一方支付撫養費的標準後,部分當事人還會因一方要求探望而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對此表示拒絕而發生探望權糾紛。後續隨著孩子的長大還可能出現探望權變更、撫養費變更糾紛。
03
關於共同債權債務的爭議
——有的離婚後還在打官司
部分夫妻離婚後還可能就財產爭議發生多次訴訟,例如某些有共同債權或共同債務的夫妻離婚後,仍然可能作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參加與案外債權人、債務人之間的訴訟。某些夫妻的共同財產與雙方父母、其他親屬的財產存在混同,或在房產出資上存在爭議,在離婚後可能面臨父母、親屬對夫妻二人的起訴。
《白皮書》同時指出這樣兩個問題
通過對婚姻家事糾紛案件的大數據分析,《白皮書》總結出婚姻家事糾紛案件存在感情破裂認定難、家庭暴力舉證難、財產債務界定難、撫養探望執行難、同居關係處理難等審執難點。其中特別指出:
01
同居關係法律風險較大
同居關係分為兩類,一類是有配偶者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他人同居,另一類是單身男女未登記結婚但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前者涉及違法,後者則存在較大風險。一旦同居關係結束,同居男女將面臨極大的法律風險。有關案件中,同居雙方往往財產混同,對於特定財產是否屬於雙方的共同財產難以認定,審理難度也較大。
02
婚姻家事糾紛調撤率較高,
具有可調和性
上城法院各項糾紛的調撤率分別為:離婚糾紛80.06%、離婚後財產糾紛64.86%、撫養糾紛75.38%、探望權糾紛71.43%,總體較高。從案件審理天數來看,離婚糾紛、撫養糾紛、探望權糾紛的平均自然審理天數均僅有20餘天。可見,婚姻家事糾紛具有可調和性,大多可以自行解決或在第三方斡旋之下達成和解。
對於社會大眾,
上城法院特別給出以下建議
01
要營造和諧氛圍,
樹立正確價值觀、婚姻觀
男女雙方在結婚時應當充分考慮雙方年齡、地區、性格、習慣、家庭、愛好、價值觀等方面的差異因素,給予自己「結婚冷靜期」,做好共同生活、撫養子女、互相容忍的心理準備後再行結婚。在考慮離婚時,應避免在衝動時做出決定,更多考慮家庭責任,在婚姻生活遇到困難時可以尋求社區等有關部門的幫助。
02
要著眼子女身心健康,
加大對未成年人的權益保護
對於子女的撫養,應當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處理。離婚後,撫養子女一方應自覺遵守探望約定或生效判決,配合對方探望子女;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應當按時支付撫養費,保障子女生活條件。
03
要合理分配夫妻共同財產,
妥善處理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雙方應當釐清共同財產、共同債務範圍,在離婚時合理分割,減少糾紛。
04
要尊重婚姻制度,
減少未婚同居,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我國法律倡導和保護婚姻關係,對於同居關係中的人身關係、財產關係的處理方式均與婚姻關係具有較大的差別。
來源:上城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