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種意義上,制度與審美都是人類社會的本質現象,人是制度性存在,也是審美性存在,人創造了制度與審美,也在制度與審美中生成。可以說,制度與審美都是從人的本性中生長出來,這決定了二者必然是一體互動的關係,這種關係則是理解和闡釋制度與審美的必要視野。現代社會凸顯了制度與審美的重要性,在此背景下,提出制度美學的概念,以之統攝已有論說,進而在制度與審美一體互動視野中思考制度與審美的問題,就是既合乎學術史脈絡也具有現實應對性的思路。
一
「制度美學」系「制度」與「美學」的組合,則要討論制度美學的概念,需先釐定「制度」與「美學」這兩個基礎性概念,進而分析二者組合形成的新義。但這並非易事,因為這兩個概念的內涵與外延都不是單一的,而是共時性地存在著多種理解與界說。我不打算對其進行歷史的邏輯的考索與辨析——這是學術史研究的任務,而只是結合已有理解與界說給出自己的解釋,以便為後續討論建立一個可依據的基礎。
什麼是美學?在我看來,美學有廣、狹二義。廣義的美學是一種世界觀,而且是一種基礎性的世界觀,亦即一種基礎性的看待和理解世界的視野與方法。當我們認為世界是和諧的、有秩序的存在時,就是在運用美學世界觀,這觀點實是美學的觀點。如哲學家趙汀陽所論:「用來描寫世界的概念體系始終是以『混亂/秩序』作為基本格式的,比如『必然/偶然』『因果/自由』『普遍/特殊』,都與之同構。這些看起來很科學很邏輯的概念體系在本質上更像是美學觀點。」而物理學家A·熱所說「終極設計者只會用美的方程來設計這個宇宙」,「審美事實上已經成了當代物理學的驅動力。物理學家已經發現了某些奇妙的東西:大自然在最基礎的水平上是按美來設計的」,也可以支撐這一理解。
所謂基礎性,意謂對於人類生存而言,美學世界觀具有時間與邏輯上的優位性,諸如科學世界觀、宗教世界觀等等都是在這個基礎上發展起來的。這是說,美學乃是人看待世界的源初視野,人向來是以審美的眼光建構與想像世界,並將此建構與想像的世界視作世界之本然,由此造成源發性的初始經驗,即在揭示世界的同時將人與世界合一,而這個世界乃是充滿活力與魅力的初始世界。在世界觀的意義上,「美屬於真理的自行發生(Sichereignen)。美不僅僅與趣味相關,不只是趣味的對象」,因而與真和善相比,美更具基礎性。這可以解釋為什麼在似乎更具邏輯嚴密性的科學世界觀發展起來之後,人們還一廂情願地相信藝術想像、藝術虛構的真實性。
狹義的美學是研究審美生活的知識思想系統,是「審美意識的理論形態」,而審美意識「是人與世界關係或者說人對世界的態度的最高階段」,「審美意識中的天人合一是一種高級的萬物一體的境界,它不是間接的分析,不是知識的充實,不是功利的纏繞,不是善惡的規範,但它又不是同這些沒有任何聯繫的,就像原始的天人合一階段尚未發生這些一樣,它包含間接性、知識性、功利性和道德性而又超出之」。審美生活是人之本源性/理想性的生活方式,意謂為人所必需卻未必達成因而始終開放。審美生活的可能性本非藝術活動所能窮盡,但經過了勞動分工與文化分立的歷史進程後,藝術活動最終被確立為體現人類審美意識的典範形態,美或審美被確立為藝術的第一原理,藝術生活被視為典型的審美生活,因而長久以來美學也被理解為研究藝術與美的理論與學科。不過,在後現代社會,面對社會生活日趨審美化的事實,這種具有歷史合理性的理解已顯得偏狹,美學存在空間的拓展必然導致美學自我定位與認知的變革。
在已有人類歷史開展及自我理解的框架中,審美生活與相應的審美意識的開放性,體現為時代性、地域性、民族性、階級性等維度,而對審美意識、審美生活的描述與分析,又存在多種視野、路徑、方式,如此就形成了不同形態的美學。例如,西方用古典的思維方式和「學」的標準去掌握美學,就形成了「以美的本質為核心的美學」、「以審美心理為核心的美學」、「以藝術的共同規律為對象的美學」,而中國「既無美學這個角度,又對美學進行了深刻的研究,因而可以稱之為有美無學的美學」。因而,不僅審美生活空間具有開放性,這從根本上決定於生活空間的開放性,思想審美生活的美學也必然因之具有多樣性。甚至可以說,如果說美學是具有普遍性的,則美學必定先行設定了特殊性的加入,非此則其普遍性亦無以確立。
什麼是制度?我的看法是,在最一般意義上,制度可以被理解為一些規則或規範,其功能在於規定和協調人們的關係。制度有「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之別,但二者有內在聯繫並共同構成制度的整體:「構成社會基礎的非正式制度產生於自發形成的過程。這些非正式的習俗和準則,通過提供有關社會行為人預期行為的相關信息,穩定了社會預期並且構建了社會生活」,而「正式制度是基於非正式的習俗和準則而設計和創立的」,「隨著正式制度的創立,法律和政府一起被引入到了社會生活的體系之中」。社會生活的空間與複雜性決定了制度安排與結構的空間與複雜性,而「安全和經濟是制度安排,從而也是制度結構存在的兩個基本原因」,在各項制度安排中,必須要提到意識形態,因為「意識形態是減少提供其他制度安排的服務費用的最重要的制度安排」。
制度之存在,乃是基於人之社會關係,或者說人之所以發明制度,乃在於建立適應人之生存需要的社會關係。人與制度共生,人背負制度而生,並在制度中生成。而建立何種類型的社會秩序與行為模式,固化何種形態的社會關係,建構何種性質的認同與自我認同,又決定於某種制度所體現的價值觀念,只有這價值觀念被內化或者說心靈化,外在的規範、規定、要求才可能成為人們自覺自愿的選擇。人們之所以尊奉某種制度,反對某種制度,雖然根本原因是安全與經濟的考慮,具體到個體,那就是生存的可能與質量如何,但首先取決於這些價值觀念內化的程度,或者說某種制度被實施的程度。而要使制度成為可能,亦即使某種規範以及其中蘊含的價值觀念被普遍性地接受下來——理想的狀況就是心悅誠服的認同,那就需要作為實體存在的組織、機構、部門、人員等,其功能就在於使那些規範以及價值觀念合法化,引導制度認同建構的實踐,對那些違反或恪守制度的行為予以制裁與獎掖,這同時也就是在宣示制度的權威性。
如此可說,制度可以區分為三個層面,即制度作為規範、制度作為組織、制度作為價值,三者構成的整體可稱之為制度文明,而當我們強調其作為規範與價值時,則可稱之為制度文化,如果特別強調製度蘊含的價值觀念,又可稱之為制度精神。進而,可以說,如果一種思想,一種價值觀念,被確立為建構社會秩序、生活形式的規範,以及建構各種認同(例如國家認同、族群認同、文化認同)的基礎,並由一定的國家機構、社會組織承擔傳遞與維護之責,因而具有某種程度的強制性時,這一過程就可稱之為思想、觀念的制度化,同時也是社會生活一體化的過程。
二
現在我們可以來討論制度美學的概念了。
從構詞方式說,制度美學是一個偏正式的合成詞,「制度」用以限定、修飾「美學」,意謂一種關於制度或與制度相關的美學。這雖有助於確定製度美學的問題域及其思想方向,但還不足以揭示其內涵,確定其研究對象,還需要在「制度」、「美學」構成的釋義網格中,顯明其蘊含的多種看待視野與問題意識。在我看來,大致有如下幾種可能:
1、從美學的視野思考制度問題,即將制度確立為一種審美對象,認為完美的制度是體現制度之美的美的制度,並據以思考制度設計、制度安排、制度認同等問題。在此意義上的制度美學視野中,完美的制度不但是符合政治學、經濟學原則的制度,能維持與促進社會秩序的穩定、社會運行的效率,而且必定是在價值和形式上都令人心悅誠服的制度,而令人心悅誠服的制度也就是美的制度,這裡面有感覺與情感認同的問題。
具體點說,完美的制度以建構和諧有序的社會為內在目的,這是基於美學世界觀而展開的想像;制度認同建構需要訴諸國家政治、經濟、軍事等硬實力,以及人的理性能力,但對於完美的制度而言,其認同的形成卻更需要訴諸個體感覺、情感、信仰的力量,實現基於個體之身體存在感的對於制度的認知與認同;制度是人的造物,完美的制度在理念、形式諸層面都不僅要體現安全與經濟的考慮,還應體現基礎性的世界觀,符合人性人情之深層需要,這一意義上的制度同樣可以被視作人的藝術作品。如果承認人的生存是制度性的,而制度會造成人的生存感覺,則從審美的角度審視制度問題,即與社會感覺共同體建構相關,與人性相關,與真理和正義相關,如此則制度美學也就是從社會生存感覺、人性、真理、正義來思想制度本體。
2、從制度的視野思考美學問題,即對審美生活的理解以及審美生活建構問題。制度是規則、價值、組織,其功能是固化社會關係,維護社會秩序,這種關係與秩序涵蓋了政治、經濟、文化諸層面,體現著其間的互動,而具體表現為社會生活的建構與組織,包括審美生活的建構與組織。在此意義上的制度美學視野中,審美生活固然呈現為個體性品質,固然要基於個體的心性需要與能力並由個體實現,但並不是私己性的,而是具有公共性,即具有表達與分享的普遍性要求。
更重要的是,審美生活是建構制度認同與秩序的重要力量。這既指審美生活的理念與形式都應體現制度建構的要求,審美生活的合法性在於塑造朝向制度認同建構的社會感覺共同體,也意味著審美生活本身即存在秩序,是制度化的,而審美生活秩序不僅是政治和文化秩序的符號表徵,本身也是社會生活秩序的構成和表現。因此之故,並非所有類型與品質的審美生活都為某一特定製度所需,因而具有存在的合法性,而特定製度出於建構與維護自身之合法性的需要,也必定會動用其掌控的權力、資源,通過制度安排即將審美生活納入制度當中的方式,規範與引導審美生活的生產與再生產,這也包括美學知識的生產與傳播。
3、美學本身也存在制度問題,這既指美學思想的制度化,也指藉由審美制度,才可能形成對美與審美的理解以及據以開展的審美實踐。在此意義上的制度美學視野中,美學被視作意識形態,而意識形態本身就是一種有效的制度安排,因此必定存在美學思想的制度化,或者說意識形態化,用以規範與引導審美生活的建構,這種建構的核心指向是制度之價值及其存在的認同與維護。至於美學意識形態之成型,從根本上決定於某種美學思想與特定製度蘊含的價值觀念的適應性,但也體現著思想與權力互動、博弈的一般情形,而制度化了的美學思想也因此獲得一般意識形態擁有的權威性與排他性,這種權威性與排他性得到了制度力量(比如國家權力機構)的保證。
至於審美制度,則是文化制度的重要構成部分。作為制度,審美制度包括規範、組織、價值三層面,以引導、規約審美觀念、審美趣味、審美選擇、審美表達的方向及其實現方式。只有透過審美制度的「濾鏡」,審美生活圖景才得以建立起來。美學思想的制度化與審美制度存在內在關聯,美學思想制度化的成果是審美制度的形成,某種審美制度的存在也同時意味著某種美學思想的制度化,二者都旨在通過審美生活的建制化,以建立模式化的感覺結構、情感結構,進而實現社會生活的一體化、意識形態話語的再生產。
這三種可能情況,可以理解為制度美學概念的三種意義、制度美學研究的三個層面。其間的內在關聯,使制度美學的概念具有足夠的涵攝性與充分的解釋性,不僅可以涵攝與解釋審美生活的豐富性,也可以涵攝與解釋美學自我理解的豐富性。制度審美,審美生活的制度建構,美學思想的制度化,審美制度,這些問題的展開必然會涉及審美與制度的互動與一體化,可以說,制度美學研究的問題意識就是制度與審美的一體互動性,是在制度與審美的一體互動視野中思考制度與審美的問題。如果我們承認制度、審美與人的共生共存關係,那麼,對制度與審美的一體互動關係的描述與闡釋,就應是美學研究不可或缺的重要維度,是我們理解美學(特別是如果我們把美學看作是人類自我理解的一種方式)的必要途徑,也是作為知識思想系統的美學的有機構成。
三
這大致可以顯示制度美學概念的內涵與外延,勾勒制度美學研究的意向與圖景。不過,在現代學術體制下,要使制度美學的命名與研究獲得合法性,不僅需要在思想空間中通過邏輯的推演與想像呈現其可能性與必要性,還需將其置於美學知識共同體中進行審查,以呈現其歷史的必然性。事實是,上述意義的制度美學概念雖不見提倡,但制度美學研究三個層面所涉及的問題,卻並不缺少關注。
例如,對於制度之美與制度審美的問題,柏拉圖就早有識見。在《會飲篇》中,他說人要把握「美本身」,要「先從人世間個別的美的事物開始,逐漸提升到最高境界的美,好像升梯,逐步上進,從一個美形體到兩個美形體,從兩個美形體到全體的美形體;再從美的形體到美的行為制度,從美的行為制度到美的學問知識,最後再從各種美的學問知識一直到只以美本身為對象的那種學問,徹悟美的本體」。美的行為制度雖比美的形體要高,但還低於美本身,是通過愛與回憶而對美的理式的分有,而要把握美的行為制度或行為和制度的美,則需要人的智慧。他還在《法律篇》中將制度等同於藝術作品:「我們的城邦不是別的,它就摹仿了最優美最高尚的生活,這就是我們所理解的真正的悲劇。」
柏拉圖不僅提出制度之美,且將制度之美視為美的理式的具體分有,也給出了制度之所以美的解釋。然而,正如陸楊所論,傳統美學還是「將美限定在形象上面」,倒是楊振寧談物理的美、陳省身談數學的美,「秉承的未必不是柏拉圖的美學傳統」,而文化研究、日常生活審美化的闡釋需要,「在一定程度上正呼應了柏拉圖視之為高於美色甚至美德的法律和行為制度的美」。
近年來,中國學人也有相關思考。例如,李新市就明確提出「中國制度審美」的概念,認為在宏觀、中觀、微觀各個層面的制度設計上都應體現審美要求,要提高人們的制度審美能力、增強人們的制度審美意識。例如,張法論「政治美學」:「整個與政治緊密相關的外在形象都是政治美學的領域,比如,建築上,每一體現政治儀式的公共空間,每一與政治理念相關的紀念場館;服裝上,每一體現政治觀念的著裝定製、儀式,每一與政治相關的儀式設計,活動上,每一與政治活動相關的會議程序設計;每一與政治相關的儀式結構。總之,政治的每一方面都有其外在體現,這些外在體現都要為政治利益的最大化服務。獨有的政治理念,構成了政治美學的核心,政治美學的審美的形式,有助於政治理念的完美實現。」政治制度大概是人類最重要的制度發明之一,而政治理念以及體現政治儀式、政治觀念的建築、服裝、儀式結構諸方面的外在形象,也就是政治制度之美。
雖然如此,在西方型的美學傳統中,制度之美與制度審美的問題並未獲得充分開展,反倒在深度與廣度上都有拓展的可能。這大概與長久以來將美學理解為美的藝術的哲學有關,與康德以來審美靜觀、審美無功利思想的偏至化發展有關,也與現代社會工具理性化、文化領域的專業分化有關。時至今日,經濟與文化的全球化進程,愈來愈普遍化的人類社會由表及裡的「審美化過程」,正在促進美學的變革,經過後現代精神洗禮的人類知識體系,也正在打破學科壁壘的基礎上進行重組,這可在知識論上證成制度之美、制度審美的概念及其展開的問題域。
至於審美生活的制度建構,則從來都是美學思考的重要問題。在《理想國》中,柏拉圖借蘇格拉底之口說:
我們要不要監督他們,強迫他們在詩篇裡培植良好品格的形象,否則我們寧可不要有什麼詩篇?我們要不要同樣地監督其他的藝人,阻止他們不論在繪畫或雕刻作品裡,還是建築或任何藝術作品裡描繪邪惡、放蕩、卑鄙、齷齪的壞精神?哪個藝人不肯服從,就不讓他在我們中間存在下去,否則我們的護衛者從小就接觸罪惡的形象,耳濡目染,猶如牛羊臥毒草中嘴嚼反芻,近墨者黑,不知不覺間心靈上便鑄成大錯了。因此我們必須尋找一些藝人巨匠,用其大才美德,開闢一條道路,使我們的年輕人由此而進,如入健康之鄉;眼睛所看到的,耳朵所聽到的,藝術作品,隨處都是;使他們如坐春風如霑化雨,潛移默化,不知不覺之間受到薰陶,從童年時,就和優美、理智融合為一。
審美生活對城邦公民的人格塑造有重大影響,所以必須藉助國家體制力量,對其類型、品質、題材、形式等進行規範、約束。這是審美教育思想的濫觴,也是審美政治學、審美意識形態思想的肇端。而國家體制力量,則如阿爾都塞所說,包括鎮壓性國家機器(如政府、軍隊、監獄)與意識形態國家機器(如教育、政治、文化等制度),「按各自的情況(首要或輔助性地)運用鎮壓或意識形態的雙重方式『發揮功能』」。柏拉圖的上述主張,就體現了這兩種國家機器的功能。
柏拉圖開闢了西方美學話語建構的一條線索。從希臘化時期到古典主義、文藝復興、啟蒙運動,再到法蘭克福學派、阿爾都塞學派,政治與美學上的左派與右派,或者肯定運用制度力量規範審美生活的正當性,或者揭示與批判審美生活制度化對人之自由本性的壓制,而這又與對審美與政治、意識形態關係的理解相關。特裡·伊格爾頓說:
審美從一開始就是個矛盾而且意義雙關的概念。一方面,它扮演著真正的解放力量的角色——扮演著主體的統一的角色,這些主體通過感覺衝動和同情而不是通過外在的法律聯繫在一起,每一主體在達成社會和諧的同時又保持獨特的個性……另一方面,審美預示了麥克思·霍克海默爾所稱的「內化的壓抑」,把社會統治更深地置於被徵服者的肉體中,並因此作為一種最有效的政治領導權模式而發揮作用。
雖是針對18世紀以來的現代美學話語,卻也恰當地解釋了看待審美活動的兩種視野。是否認同審美生活的制度化,決定於人們所持的審美看待視野與制度認同的符合程度,亦即某種社會制度需符合預期,且相信對審美生活的制度安排不僅有益於制度認同的塑造,而且能使人們「在達成社會和諧的同時又保持獨特的個性」。
與此相關的是美學思想的制度化、審美制度問題。人類學家克利福德·格爾茲曾論及美學思想制度化的必要性:
宗教思想、道德思想、實踐思想、美學思想也必須由強有力的社會集團承載,才能產生強大的社會作用。必須有人尊崇這些思想,鼓吹這些思想,捍衛這些思想,貫徹這些思想。要想在社會中不僅找到其在精神上的存在,而且找到其在物質上的存在,就必須將這些思想制度化。
美學思想的制度化,亦即通過制度力量的運用,將某種審美理念、審美生活模式、藝術規矩確定為尊奉不移的圭臬。所謂制度力量不一定是政治性的,也可能是經濟性的,或者是那些雖有失偏頗卻根深蒂固的文化慣例、風俗習慣,它們可能會攜手而行,但彼此間也可能存在摩擦和衝突,需要適應和化解。例如,藉政治之力推行的美學思想,未必就適合某種文化傳統中的審美慣例。
從政治治理的角度思考美學思想的制度化,往往與主張審美生活的制度化是一回事。這是因為,確認某種審美生活在政治、文化上的合法性,主張運用強制性的國家體制力量以維護之,乃是基於與這種審美生活相應的審美理想,因而必須要確立這種審美理想以及相關話語在意識形態領域裡的權威性。
在西方美學傳統中,這一思想仍可追溯到柏拉圖,而17世紀法蘭西學院制定並強制要求藝術家遵循的新古典主義,則無論在理論還是實踐方面都頗具典範性。「高乃依的戲劇《熙德》(1636)首演所引發的關於古典學說(the doctrine classique)有效性的論爭,這是走向確立封建專制主義文學體制的關鍵一步。構成高乃依這齣悲劇批評標準的那些規則,當時既不被大多數劇作家所承認,也不被公眾所認可。只是由於黎世留和法蘭西學院的幹預(兩者都贊同高乃依的批評家),這些規則才獲得了官方認可的文學信條的地位,獲得一種在19世紀以前不容爭議的有效性」,「法國古典文學被用來服務於封建專制主義國家的表徵要求」。
至於審美制度,則是在晚近興起的審美人類學研究中提出的概念。在寬泛的意義上,諸如文學制度、藝術制度的概念也可歸諸一類。「審美制度是文化體系中隱在的一套規則和禁忌」, 「審美制度體現在兩個層面:一個層面是精神觀念的層面,包括習俗、禁忌、信仰、審美傳統、意識形態等方面……另一層面是物質層面,包括具體的文化機構、場域、儀式活動及文化媒介等方面」,「體現了文化體系對美和藝術的理解和規定,主要體現在審美主體的塑造、文學藝術等審美客體表達機制、機構和氛圍等方面。審美制度直接制約了人的審美觀念、審美趣味、審美選擇、審美表達和文學藝術的創造等方面」。在很大程度上,審美制度決定了人們對美、審美、藝術的基本看法,進而規範和引領各種形式的審美實踐。例如,彼得·彼格爾就認為:「文學體制在一個完整的社會系統中具有一些特殊的目標;它發展形成了一種審美的符號,起到反對其他文學實踐的邊界功能;它宣稱某種無限的有效性(這就是一種體制,它決定了在特定時期什麼才被視為文學)。」
如上引述雖不免掛一漏萬,卻也不僅能夠證明制度美學的概念實有學術史依據,而且還可顯示這一概念的涵攝性。以制度美學的概念為關鍵詞,可以梳理、勾勒出一條美學思想史的文脈與軌跡,也可描摹與權力、制度勾連互動的人類審美生活的歷史圖景,這可以視為提出制度美學概念、從事制度美學研究的一個意義。不僅如此,制度美學的概念其實是提供了一個建構主義的解釋維度或思想路徑,可藉以達成對美學與人類審美生活的一種理解與認同,其核心意指是諸如美、審美、藝術等等都是被建構而非預成的存在與模式,只有將其置於由眾多制度因素構成的社會網格、文化脈絡中,才能得到恰如其分的理解。
進而,制度美學研究會給我們這樣一種啟示:既然審美生活與制度是一體互動、彼此建構的,二者同為人類生存之不可或缺,是從人之為人的根本規定性中生長出來的,那麼,如果不能改變這一事實,那就去改變制度,以解決審美生活在理論與實踐層面存在的種種危機。這正如傑弗裡·J·威廉斯所說:「從各種意義上說,制度產生了我們所稱的文學,或更恰當地說,文學問題與我們的制度實踐和制度定位是密不可分的」,「借用馬克思的說法,關鍵是不僅要將制度理論化,更要將制度加以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