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主動投案及寬大處理,有哪些相關規定?

2021-01-08 澎湃新聞

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消息,江蘇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王立科涉嫌嚴重違紀違法,主動投案,目前正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紀檢監察機關對確有認錯悔罪表現的被審查調查人,依規依紀依法從寬處理,既是懲前毖後、治病救人方針在紀檢監察工作中的具體體現,也是實現政治效果、紀法效果和社會效果有機統一的有效途徑。《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第三條要求監督執紀工作堅持實事求是,規定「對主動投案、主動交代問題的寬大處理」,為被審查調查人從輕或減輕處理提供了制度遵循。實踐中,用好這一政策,須深刻理解主動投案的內涵及外延,規範受理程序,準確把握適用條件,有效甄別「投而不供」「先供後翻」「以小掩大」等虛假投案情形。

深刻理解主動投案的內涵及外延。適用主動投案的寬大處理政策,須同時具備時間、意志、悔錯、內容等四個條件。一是時間條件。主動投案一般應在被採取審查調查談話前,即行為人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尚未被紀檢監察機關掌握,或者雖被掌握,但尚未受到審查調查談話、訊問或尚未被採取留置措施。根據有關規定,因傷病等客觀原因無法前往投案,先委託他人代為表達主動投案意願,或者以書信、網絡、電話等方式表達主動投案意願,後本人到紀檢監察機關接受處理的,也視為主動投案。對於已經進行初核談話、審查調查談話、訊問或者採取留置措施後,主動交代紀檢監察機關未掌握的本人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的,不認定為主動投案,但可以依規依紀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理。二是意志要素。主動投案必須是基於本人的真實意志,即投案是自願的,不是被強制,這是主動投案的重要基礎,否則就容易發生「投而不供」。三是悔錯要素。就是投案人認識到自己違紀違法行為的危害性,真誠表示認錯悔罪,充分體現其信任組織、依靠組織的連續性狀態。對於主動投案後又有潛逃,或者與其他涉案人員串供堵口、毀滅偽造證據,供述時避重就輕等逃避審查調查行為的,就屬於典型的「投而不誠」「先供後翻」情形,均不應認定為主動投案。四是內容要素。投案後需主動交代其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這是主動投案的本質要求。同時,其主動交代的內容須包括主要事實,如主動交代的犯罪數額多於未交代的犯罪數額,或交代的違紀違法行為情節重於未交代的行為情節。如果無法區分主動交代與未主動交代的情節的嚴重程度,或者主動交代的數額與未主動交代的數額相當,不能認定主動交代。如果屬於「投小掩大」,即只交代次要問題,隱瞞主要違紀違法行為,或者以虛假情況掩蓋其真實違紀違法行為,或者只交代別人的違紀違法問題不交代本人的,都不能認定為主動投案、主動交代問題。

規範受理程序,防範辦案風險。從湖北的實踐看,應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規範受理部門。由於受理主動投案需要製作首次筆錄,且該筆錄將成為投案人是否可以適用寬大處理政策或自首情節的重要依據。因此,在條件允許時,儘可能由審查調查部門作為受理部門,或者由信訪舉報、案件監督管理、監督檢查等部門中具備審查調查工作經驗的同志負責受理接待。二是受理活動全面留痕,保留證據。黨員幹部通過電話、所在單位負責人轉達等方式表達主動投案意願的,應做好記錄,寫明時間、投案人、接待人、接待內容、回覆意見。也可通知其書寫文字材料,寫明投案動機、主要問題、違紀款或贓款的去向等內容。三是快速研判處置。結合投案人交代問題的性質、金額、情節及其身體狀況,以及發生串供、安全等風險,快速研判處置。對於涉嫌違紀問題情節輕微,可能給予輕處分以下處理的,可以在批評教育後交其親友接回;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需要進一步核實,但情節較輕,投案人離開後不至於發生逃跑、自殺或毀滅證據情形的,可以安排「走讀式」談話;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嚴重,可能存在串供、安全等風險的,應果斷採取留置措施。四是做好風險防控。審慎選擇接待地點,注重談話方式,做好心理疏導,對未採取留置措施的要做好跟蹤回訪。

做好寬大處理政策與自首的紀法銜接。按照我國刑法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但需要注意兩個問題,一是紀檢監察機關不能直接定性為自首。依據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後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為自首」。為防止投案人後期認罪態度可能發生變化,出現翻供現象,紀檢監察機關將其移送司法時不宜作出自首結論,僅需在《辦案經過》《起訴意見書》中實事求是表述被審查調查人的到案經過、認識態度。二是在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時,需要一併提供相應證據材料,包括立案依據、首次詢問筆錄等,以便於庭審質證,由審判機關判斷其是否構成自首。

把握好寬大處理政策的具體適用方式。一是同時適用。當投案人同時交代其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的主要問題時,在法律文書中應客觀表述從輕或減輕情節。而在量紀時則可以直接適用從輕或減輕處理的規定。二是單獨適用,投案後僅主動交代違紀問題,未主動交代其涉罪問題,或者僅交代其涉罪問題,未主動交代違紀問題的,應當依據寬嚴相濟的原則,對其如實交代的部分,單獨適用寬大處理政策或者描述其具有主動到案、主動交代的量刑情節。

違紀違法黨員幹部主動投案、主動交代問題,不僅有利於及時查處問題、節約辦案成本,也有利於通過寬大處理政策,教育挽救違紀違法的黨員幹部。近年來,湖北省違紀違法黨員幹部主動投案人數逐年增多。2019年上半年,主動投案的人數已超過90人。同時,政策感召也促使違紀違法黨員幹部重拾對黨紀國法的敬畏。黃岡市原副市長、市公安局原局長汪治懷被查處後,通過開展警示教育,宣傳政策法規,該市公安系統在20天內有7人主動投案。

來源:中國方正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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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關於主動投案及寬大處理,有哪些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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