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維護轄區社會治安穩定,給廣大人民群眾營造一個平安祥和的社會環境。金峰路派出所對轄區治安案件發生規律及特點進行認真分析研判,達到對違法犯罪活動及時發現、有效打擊的目標,並持續加大對各類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近期,我所共查處各類違法犯罪案件6起,依法查處違法人員13人。
一、案情簡介及處理
(一)2020年10月26日17時許,在格爾木市崑崙廣場某茶藝內,代某某與董某某因瑣事發生爭執後,雙方互擲啤酒瓶並相互廝打,雙方不同程度受傷。金峰路派出所經調查取證後,依法對代某某處行政拘留九日、並處罰款300元的行政處罰;對董某某處行政拘留八日、並處罰款300元的行政處罰。
(二)2020年10月13日19時許,董某某從崑崙廣場某茶園下班步行至崑崙廣場東門時,嫌疑人周某某與董玉紅髮生爭執後,毆打了董某某並當場逃離現場。金峰路派出所立即開展調查,後依法對周某某處以行政拘留3日的處罰。
(三)2020年11月25日、26日,格爾木市公安局金峰路派出所將在金峰路某賓館樓下涉嫌毆打他人的違法行為人尼某某、次某某、東某某、達某某、拉某分別處以行政拘留4日並處罰款200元、行政拘留9日並處罰款300元、行政拘留8日並處罰款300元、行政拘留3日並處罰款200元、行政拘留7日並處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
(四)2020年11月18日18時許,轄區崑崙廣場某茶藝服務員魏某某與客人孫某某因瑣事發生爭執後,孫某某將一杯水潑到魏某某身上,後該店老闆王某某與孫某某發生打架,在兩人撕打的過程中,魏某某打了孫某某。經調查取證後,我所依法處以孫某某、王某某、魏某某行政拘留4日、4日、3日的行政處罰。
(五)2020年12月2日,格爾木市公安局金峰路派出所將涉嫌盜搶的違法行為人段某某處以政拘留7日處罰,目前已執行拘留。
(六)2020年12月3日,格爾木市公安局金峰路派出所將涉嫌盜竊的違法行為人馬某某處以政拘留8日處罰。
二、普法連接
(一)《治安管理處罰法》毆打他人怎麼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1、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2、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3、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二)治安案件中盜竊案件怎麼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