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的越來越多,離婚率越來越高。可能很多人想離婚,但由於各種原因而耽誤了或者猶豫了。能達成協議、共同去辦理離婚登記固然最好。否則,只有去人民法院起訴離婚了。正因為起訴,人們出於對法律知識的不具備,而為了儘快達到起訴的離婚目的,就去找律師們代理,畢竟「專業的事情,還是要有專業的人來幹」比較好。況且不是從事法律事務的人,總是對法律知道比較少。
有些人天生健談、口若懸河,說起來滔滔不絕,有些人沉默寡言、惜字如金,說起話,能少就少。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在開庭的時候,法官們總是希望能對案件的事實有一個比較清晰的認識,對雙方是否應該離婚、是否達到法定的離婚條件,能有個大致的了解。開庭審理的重要之處,在於它是人民法院查明事實的最重要過程。不經過開庭審理,就無法對事實有一個基本的認定。
不管找不找律師代理,在起訴離婚之後,開庭的時候,作為當事人說的多或者少,都不是一定的。但有些地方總是需要注意的。
第一,要明確自己的主張是什麼。你是起訴的一方也好,你是答辯的一方(被起訴的一方)也好,起訴方得有自己的訴訟請求,答辯一方也得有自己的訴訟主張。具體到離婚案件中,起訴方要求離婚、孩子撫養權、財產分割等,答辯一方是不是同意離婚、對孩子撫養和財產分割有什麼意見等。就像上學時候寫作文一樣,你總得有個中心意思、中心觀點,不要說了一大堆,別人不知道你說的是什麼、想表達什麼意思。法院的法官們事情都很多、案件總是忙不完,沒有那麼多時間和精力聽你絮絮叨叨。再者,兩個人共同生活當中,總是有說不完的家長裡短、磕磕絆絆。
第二,明確了自己的主張之後,說話要儘量條理、清楚,還要儘量慢一些。如果可以,最好列個一二三來。這個也是非常重要的。雖然現在科技發達了,人民法院都配備了科技法庭,有同步的錄音錄像,但開庭的筆錄,還是需要書記員們一個字一個字的打上去的(個別經濟發達地方的法院有了同聲傳譯?聽說過),打字最快有多快?再快也不可能跟得上人的語速,何況書記員們不是打字高手。說的慢,他們好跟得上,說的條理、清楚,他們便於記錄。不然說的亂糟糟的,書記員腦子都蒙了,哪裡知道你說的什麼,更不可能總結出你的真實意思了。
第三,遵守法庭審理的程序。既然是開庭審理,就是有程序規定的,法官按照程序進行審理,當事人自然也要按照法官的指引表達自己的意見,該提交證據提交證據,該發表質證意見發表質證意見,該陳述的時候就陳述、該辯論的時候就辯論。像寫作文一樣,不要「跑題」,要有重點地言之有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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