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對離婚相關事宜不能達成一致的,可起訴至法院起訴離婚,一般離婚訴訟可分為起訴階段、審理階段、判決階段等三個階段。
法妞網友諮詢:
起訴離婚的程序是怎樣的?
石江超律師解答:
起訴,就是人們常說的告狀。離婚案件的起訴,是指婚姻關係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與對方婚姻關係的請求。起訴離婚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個人。(2)有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3)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管轄。起訴者應向人民法院提交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理由。(1)原被告人的姓名、年齡、籍貫、工作單位及現地址。(2)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或者理由。(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石江超律師補充: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後,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組織當事人進行調和矛盾,消除分歧,互相諒解,達成協議的行為。調解達成協議後,製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送達後,就具有與判決書同等的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都必須遵守。
審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到起訴後,開始訴訟程序,到做出判決前所作的一切調查工作的總和。在法院開庭審理中,具體的流程有: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審判員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是否迴避;之後,開始法庭調查,詢問當事人和當事人陳述;告知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詢問證人,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詢問鑑定人,宣讀鑑定結論;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勘驗筆錄。之後,開始法庭辯論,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雙方互相辯論。
石江超律師結語:
根據庭審情況,應當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後,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判的,應當十日內進行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即發判決書。
離婚案件的一審程序結束。如果當事人對判決不服,可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進行二審訴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