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法院起訴離婚,要遞交正、副各一份的起訴狀,還要交訴訟費。夫妻雙方不在一地的,一方要求離婚,應當向對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如果對方是勞改犯、下落不明者或者是僑居國外的,可以向自己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由所在地人民法院設法與對方取得聯繫或者酌情處理。離婚案件關係到當事人的切身利益,當法院通知當事人出庭時,當事人應當親自到庭,講明情況,提出自己的意見 ,便於法院把問題解決好。
到法院起訴離婚之前,對以下問題應該有充分考慮。
(1)起訴離婚要慎重。有些夫妻吵了幾句嘴,就跑到法院要求離婚;還有的本不想離婚,只是為了嚇唬對方,就到法院起訴離婚;也有的是互相叫號,互不服氣,一個說:「咱到法院離婚!」另一個就說:「誰不去誰是狗熊!」這些都是不慎重的、不嚴肅的做法。離婚涉及一個人的一生的幸福,有子女的,還要涉及他們的利益,不能把這件事情當成兒戲,不能一不如意就離婚,不能把離婚當成口頭禪。當然,態度要慎重,不等於無原則遷就,更不是說離婚就不好,而是說夫妻之前有了矛盾,是離婚還是不離婚,要從多方面考慮之後再做決定 。
(2)有第三者插足,不一定都得離婚。由第三者插足而導致離婚 ,在目前的離婚案件中佔的比例不小。其實,對這一問題應當區別對待。對許多婚外戀、通姦有據的,可以找對方和第三者的工作單位,由有關組織給予批評教育或者黨紀、團紀、政紀處分。因為只要發現對方有婚外戀行為就離婚,再婚以後也很難保證對方一定沒有這個問題,如果有,就再離婚嗎?
(3)有些人因為遭到丈夫或者妻子的虐待、傷害而提起離婚訴訟,要求離婚,還有人因為對方重婚而提出離婚,認為離婚是解決這些問題的唯一方法,這是錯誤的。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可以先到法院告對方的重婚、虐待、傷害等犯罪行為,在法院處理刑事問題以後,再根據對方的認罪態度考慮是否有必要提起離婚訴訟。
(4)提起離婚訴訟不應該違背法律規定。根據《婚姻法》第27條規定,男方不得在女方懷孕期間和分娩後一年內提起離婚訴訟,法院認為男方確有提起離婚訴訟必要的除外。女方提出離婚訴訟的不受此限。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4條第(7)項的規定,已經被法院判決不準離婚或者調解和好的,沒有新的情況、新的理由,在六個月之內不得向法院再起訴離婚。
離婚起訴狀,是指離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所提起訴訟時所提出的書面請求。向法院起訴離婚,應注意以下問題。
(1)原告必須是夫妻雙方中的一方,而不是其他第三人。
(2)被告只能是婚姻關係中的另一方。如果說夫妻感情破裂是由第三者造成的,要追究第三者的法律責任,只能另案追究。
(3)要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
在離婚起訴狀中,應當寫明以下內容。
(1)在首部寫明「起訴狀」或者「離婚起訴狀」。
(2)要用單獨的自然段寫明雙方的基本情況,如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為了使人民法院與其聯繫方便,還可以寫或者另附聯繫電話和通訊地址及郵政編碼。
(3)在起訴狀的「訴訟請求」一項中,要明確寫出「要求離婚,請準許」之類的字樣。對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割、孩子應當歸哪一方監護撫養,要有明確的意見,不能籠統地寫「請法院依法判決」。在提出具體意見時,要講明提出這種意見的事實和理由。
(4)寫明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及法律依據。這一部分要簡明、扼要、全面。人民法院是否準許離婚,關鍵看夫妻感情是否已經破裂。因此,寫離婚起訴狀,就要緊緊圍繞著「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這個中心來寫,與此無關的話,比如夫妻感情惡化的原因是由什麼引起的,是否還有其他人挑撥等,不應當寫,以防衝淡主要內容。起訴的目的是要求離婚,而不是要追究其他人的責任。
(5)寫明有關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由於起訴狀要向人民法院遞交一式兩份,其中一份法院存卷,另一份由人民法院送給對方當事人答辯用,因此有人這樣考慮:如果把證人的姓名、住址完全寫在起訴狀上,對方就會知道,在法院審理此案時,對方有可能去找證人「做工作」,使問題不好處理。於是他們在這一項裡只寫「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用括號註明「詳情附後」。他們在起訴狀之外,單獨寫一份交人民法院。如果受訴法院允許的話,當然也可以。
(6)尾部在「此致」二字之後,另起一行寫明本起訴狀致送法院的名稱。還要由起訴人籤字,寫明起訴的年月日。隨後寫明附項。附項的內容有:本起訴狀副本的份數;物證的名稱和件數;書證的名稱和件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