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女士孕檢期間發現腹中胎兒有先天性畸形,在懷孕34周時到醫院做引產手術。萬萬沒想到的是,被引產出的胎兒竟然還活著,並在遺體告別時發出了哭聲。胡女士和丈夫以醫院存在過錯為由,索賠122萬餘元。不過,司法鑑定意見認為,醫院存在告知不足,但與患兒出生無關。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近日公布了此案的一、二審判決書,歷時兩年多,經過兩審訴訟,夫婦倆最終獲賠5萬元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這三年多以來,胡女士和丈夫付出很大心血撫養著殘疾的女兒。在女兒出生前,他們就知道,孩子患有先天缺陷,他們原本也沒打算讓她來到這個世上。可誰也沒想到,這個小生命卻頑強地活了下來。
胡女士是在懷孕26周做B超檢查時,發現腹中胎兒可能存在小腦蚓部部分缺失的。為了求證,在此後近兩個月的時間裡,胡女士又去了幾家知名大醫院檢查,醫生都認為胎兒可能存在小腦畸形-Joubert症候群。在已經明確孩子患有先天畸形的情況下,胡女士和丈夫從優生優育的角度考慮,無奈選擇放棄孩子。
2016年3月,懷孕34周的胡女士住進醫院做引產手術,醫院選擇的方案是羊膜腔注射利凡諾引產——這是一種中晚期妊娠引產的主要方法。確定了手術方案後,胡女士夫婦表示,屍體交醫院處理,也不用屍檢。
注射藥物兩天後,胡女士接受了引產手術。醫院的病歷記載,在分娩前10分鐘,胎心無。女嬰娩出後,聽診有微弱心率,1分鐘後消失,出生後1分鐘、5分鐘、10分鐘的阿氏評分均為0分。
與孩子就要生死兩別了,家屬提出看看遺體。醫院同意了,將遺體交給家屬。就在家屬進行遺體告別時,讓人意想不到的事情發生了——「遺體」竟然發出了呱呱啼哭!這個有先天缺陷,還被注射藥物引產的孩子竟然還活著!
可以想像,當時的場景對家屬是多麼大的刺激。這哭聲就好像是孩子對親人的呼喚。
但是,孩子本身就有畸形,還為引產注射了藥物,如果孩子存活,會有肝腎功能損害、腦癱等不可預估的後遺症。院方病歷記載,醫生將這些後果都向家屬做了提示。
面對這個頑強的生命,家屬最終還是籤字將孩子抱回了家。
出生三個月後,孩子被送到醫院進行了專門檢查,結果顯示確實存在Joubert畸形。
2017年7月,胡女士和丈夫將醫院告上法院。他們認為醫院不負責任,醫療行為存在明顯過錯,致使本不該出生的先天性缺陷胎兒出生,侵犯了他們夫婦的優生優育權,讓他們不得不撫養一個殘疾孩子,生活蒙受巨大災難。夫婦倆要求醫院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特殊撫養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22萬餘元。
醫院在法庭上表示,終止妊娠的操作程序是按照醫療常規進行的,醫院不存在過錯。
可是,一個已經被確定引產的胎兒,在注射了引產藥物後,怎麼還會是個活胎呢?
胡女士夫婦質疑,醫院注射的藥物劑量不足,是引產胎兒存活的原因。在訴訟過程中,胡女士和丈夫申請進行司法鑑定,探究醫院的診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而這份司法鑑定,也多少解釋了一些引產胎兒活下來的原因。
鑑定意見首先確認,患方對畸形胎兒選擇終止妊娠,醫院進行羊膜腔內注射利凡諾引產不違反診療常規。而且,給藥劑量也是常規劑量,並不存在劑量不足的情況。
司法鑑定認為醫院的過錯在於「關於妊娠晚期利凡諾藥物引產術後畸形兒可能存活的情形未予告知,視為不足。」
由此評價可以看出,在妊娠晚期,即便注射了利凡諾引產,仍然有生下活胎的可能。而胡女士接受引產手術時,已經接近足月了。醫院卻並沒有將醫學上的這個可能性明確告知患者及家屬。
根據病歷記載,在引產前,醫院檢測胎兒的胎心已經為0,而且女嬰出生後阿氏評分也都是0分,過了一陣子,孩子又出現微弱哭聲。對於這種奇事,司法鑑定也表示「少見」,考慮與患兒本身生命體徵微弱及現有檢測手段局限有關。
最終,司法鑑定意見是,醫院的告知存在不足,但與患兒出生無關。
也就是說,醫院沒有將藥物引產後胎兒會存活的可能告知患者和家屬,這算是個過錯,但醫院的引產操作沒問題,孩子活下來並不賴醫院。
對於司法鑑定的結論,夫婦倆無法認同,申請重新進行鑑定。法院認為,夫婦倆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反駁證據,證明鑑定結論存在明顯依據不足,因此沒有批准重新鑑定。這一司法鑑定意見也成為了法院認定事實的重要依據。
一審法院認為,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這一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而司法鑑定中認定醫院的過錯就是告知不足,法院據此認為醫院侵犯了患者合法的知情權。根據醫院的診療過程及過錯程度,判決醫院賠償胡女士及其丈夫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但因為這一過錯與患兒出生無關,因此,夫婦倆的其他訴訟請求,都沒有得到支持。
5萬元精神撫慰金的判決結果與胡女士夫婦的訴求相去甚遠,他們更在意的是,在引產胎兒存活的這一問題上,司法鑑定和法院判決都沒有確定醫方的責任。夫婦倆隨即提出上訴。
在二審訴訟中,他們又提出了一連串的質疑。
「醫院的病歷在嬰兒出生前的一天時間裡,未發現任何檢查和治療,沒有做心電監測、胎心監護等。在注射藥物後,也沒有評估藥物使用效果。」夫婦倆認為,這才是導致嬰兒活體出生的重要原因。
顯然,對於孩子的存活,夫婦倆仍然糾結於醫院沒有事先檢查出來。而事實上,手術前胎心監測已經是0,孩子出生後的阿氏評分也是0,在這種情況下孩子又活了,連司法鑑定都說少見。
提到阿氏評分,夫婦倆也有質疑:「孩子出生後明明有生命體徵,阿氏評分卻是0;病歷記載家屬著急抱走新生兒,反覆勸說無效,因此未予進一步檢查,不符合常識和事實。」他們由此認為,醫院存在偽造、篡改病歷記錄以及隱匿和拒絕提供病歷資料等問題。
醫院一方解釋說,胡女士做引產手術,本就是不打算讓胎兒正常出生的,所以醫院也就沒有按照正常新生兒去處理。當新生兒出現生命跡象後,家屬要求帶走,醫院才補做處理,做了病歷的補充記錄。這是正常的補記,沒有篡改或偽造病歷。至於孩子出生後的阿氏評分,則是有專業標準的,由臨床醫生判斷,司法鑑定也沒有認為醫院記載的評分有矛盾。
經過審理之後,二審法院認為,醫院在胎兒生產過程中沒有按照正常新生兒出生流程進行處理和記錄,符合雙方診療目的,雖事後補記相關記錄,但這些病歷資料在一審訴訟質證時,雙方當事人都沒有提出異議,夫婦倆提出醫院偽造、篡改病歷理由不充分,也沒有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明。在糾紛發生後,醫院協助家屬複製病歷資料並予以封存,一審法院在雙方當事人見證下,拆封提供給鑑定機構,夫婦倆認為醫院隱匿和拒絕提供病歷資料與事實不符。
最終,二審法院終審駁回了胡女士及其丈夫的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