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現行《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的實施,商標評審的裁定不再是終局決定,當事人不服可以在限期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從而使得商標評審的決定可以接受司法審查,這方面,標誌著商標註冊或者商標權確立工作的進一步法制化。另一方面,也對於商標評審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為適應這種變化,新修訂的《商標評審規則》對於商標法評審中的證據做出了明確的規定。申請人或者說答辯人都有相應的舉證責任,並且承擔舉證不利的後果。
《商標評審規則》規定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鑑定結論等。
(一)書證、物證
與商標評審案有關的書證包括商標圖樣或標識、商標註冊證、商品說明書、書面廣告宣傳資料;來往信件、發票、訂貨單發貨單、商品交易書件和合同、商標使用合同、其他單位的證明書等等。與商標評審案有關的物證包括商品、商品包裝、裝潢等。
書證和物證的要求
1.書證應當是原件,包括原件、正本和副本,如合同書可以提供原件,能夠提供原件的,儘量提供原件;物證應當是原物。如果提供原件有困難,可以提供複印件或者照片或者節錄,但需與原件核對無誤,比如證書、詞典的節錄;如果複印件、影印件、抄錄件的原件是有關部門保管的,需註明出處,並需要該部門核對無誤後加蓋其章,如《營業執照》複印件,需工商局確認後加蓋公章;如果提供原物有困難,需提供經與原物核對無誤的複製件或者證明該物證的照片,比如商品的包裝體積較大,不便存檔,則可以提供與原物核對無誤的體積較小的複製件或者照片。
2.少數樣品。如果物證為數量較多的種類物,則可以提供其中的一部分,如眾多的商標標識,可以以一件或者幾件代表;如是眾多相同的商品,當事人可以選擇一件或者幾件商品作為證據。
3.書證與物證應與相關案件有關聯性。書證物證的內容與案件所要證明的事實具有相關性。如證明商標的使用的商品、商標標識、商品說明書、發票訂貨單上就應當有該商標標識,或者其他足以證明該商標使用的內容。這些書證常常應當有能證明商標使用時間或者足以證明其使用時間的內容。
4.外文書證或物證。外文書證或物證應當附有中文翻譯件,如該書件或物證來源於國外,常常還需對其進行公證或認證。
(二)錄音、錄像等視聽材料、計算機數據
錄音、錄像等視聽材料包括以計算機數據形式存在的材料。
要求:提供有關材料的原始載體。如錄像、錄音等視聽材料應當提供原始載體,即用於製作(複製)的母帶;如果難以提供原始載體的可以提供複製件;需註明製作方法製作時間製作人和證明事實;聲音資料需配有該聲音內容的文字記錄;錄音、錄像等視聽材料,由於存在易偽造、篡改等天然缺陷,不僅要求當事人在提供視聽材料的同時,提供相應的其他材料,而且,商標評審委員會可能還要對視聽材料的真假、來源、錄製目的等進行審查,以確定其是否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三)證人、證言
1.證人是案件的客觀事實的見證者
通常,凡是知道案件客觀真實情況的人都可以作為證人。證人證言是指證人以口頭或者書面的方式,就他所了解的案件事實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所作的陳述。《商標評審規則》第七十九條規定:「(一)寫明證人的姓名、年齡性別、住所、工作單位或者職業等基本情況;(二)有證人的籤名,不能籤名的,應當以蓋章等方式證明;(三)註明出具日期;(四)附有居民身份證複印件等證明證人身份的文件。」
2.當事人的陳述
指當事人就自己所經歷的案件的事實,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所做的陳述。當事人作為案件的經歷者,對於其所經歷的客觀事實的描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揭示案件的情況。但作為案件的利害關係人,其陳述可能存在片面性和虛假性。
(四)鑑定結論
鑑定結論指鑑定人通過鑑定對於客觀事物做出的科學判斷。《商標評審規則》第八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供鑑定結論的,應當載明委託人和委託鑑定的事項、向鑑定部門提交的相關材料、鑑定的依據和鑑定部門及鑑定人鑑定資格的說明,並應有鑑定人的籤名和鑑定部門的蓋章。通過分析獲得的鑑定結論,應當說明分析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