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明商標需具備顯著性才予以核准註冊——布魯特斯sig有限公司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行政裁決案

2021-02-15 法律家

【中 法 碼】智慧財產權法學·商標法·證明商標 (l0410)

【關 鍵 詞】民事 智慧財產權 行政裁決 註冊商標審查標準 證明商標 顯著性

【學科課程】智慧財產權法學

【知 識 點】證明商標 商標顯著性

【教學目標】掌握證明商標的基本概念,了解證明商標的特徵。

【裁判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程序類型】民事再審

【案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智慧財產權五十起典型案例(2017年04月24日)

 

【案例信息】

【案    由】商標權權屬、侵權糾紛

【案    號】 (2016)最高法行申2159號

【判決日期】2016年12月27日

【審理法官】 夏君麗 曹剛 傅蕾

【申請再審人】 布魯特斯sig有限公司(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

【被申請再審人】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

【申請再審人代理人】 汪正(北京市東權律師事務所);鄧天媚(北京市東權律師事務所)

 

 

【爭議焦點】

行政相對人向行政機關申請註冊商標,行政機關經審查認定商標指定了服務的技術特點,缺乏顯著性,行政相對人以商標屬於證明商標,即應當具備一定的技術特點為由提起訴訟,此種情況下,應如何認定。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判決:維持被訴決定。

原告布魯斯特公司不服一審法院判決,提起上訴稱:申請商標系證明商標,其設置和註冊的目的即是為了向社會公眾證明商品或服務所、具備的特定品質,申請商標符合證明商標的要求,同時具備證明商標所應有的顯著性。不予核准註冊該商標,將會導致相關公眾的誤認,損害有關公眾和本公司的利益。被訴決定和原審判決對申請商標採取了和普通商標同樣的審查和審理標準,屬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請求撤銷被訴裁定及原審判決,判令被上訴人商標評審委員會就申請商標重新作出決定。

被上訴人商標評審委員會服從一審判決。

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人布魯斯特公司不服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稱:申請商標屬於證明商標,證明商標是用以表徵商品或服務特定品質的標誌,對證明商標的註冊審核標準應當區別於普通商標,申請商標以及其中文形式均由本公司的創始成員愛立信公司獨創,文字本身與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務並無固有的聯繫,本公司申請的商標一直都是僅使用在符合特定技術標準和要求的商品和服務上,且申請商標經過相關主體的長期使用以及再審申請人的有效監督和管理,具有較高的知名度,與特定技術標準聯繫更為緊密。申請商標具有極強的內在顯著性,並不屬於直接表示了指定商品、服務的技術特點的情形。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請求法院判令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作出決定。

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意見稱:請求法院維持本委員作出的決定。

再審法院裁定:駁回布魯特斯sig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裁判要旨】

商標的註冊和使用均應當符合《商標法》所規定的審核標準,經申請註冊的商標應當具備註冊商標所需要的顯著性的特徵,證明商標屬於商標法規定的商標種類之一,即使其具有證明服務特定性質的特徵,仍應符合顯著性的特徵,且不得僅直接體現商品或服務的功能用途,否則,有關行政部門在審查時,不得將該商標核准為註冊商標。

【法理評析】

商標的根本性作用是用於指示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經商標局核准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因此,我國《商標法》合法註冊的商標受《商標法》的保護。其中,《商標法》還對證明商標做了明確的解釋,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於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製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誌。 同時,《商標法》又規定,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註冊:(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三)缺乏顯著特徵的。據此,證明商標,作為商標法所規定的商標的種類之一,其與商品或服務商標的功能不完全相同,是否可以進行註冊的審查標準亦不盡相同,但對其可註冊性的審查依舊需要根據《商標法》的規定進行審查,故其應當具備商標所應當符合條件,而商標的顯著性是商標發揮識別不同商品或者服務功能的基礎,具有顯著性,便於識別,才能滿足成為註冊商標的基礎。對商標顯著性的判斷應當從商標是否可以作為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是否可以作為是商標註冊的標誌進行確定。綜上,證明商標亦應當具有顯著性,否則不可以作為商標進行註冊。

在本案中,行政相對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註冊商標,經審查,該註冊商標的名稱已經作為一種技術為相關公眾所接受,申請商標的標誌為漢字,該漢字在一般消費者的認知中是一種技術,該技術手段能夠在各種有關產品上進行安裝使用。根據上述理論分析,直接表示了指定服務的技術特點,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徵,難以起到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屬於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僅直接表示商品功能、用途的特點,不宜作為商標註冊。因此,該申請商標的漢字形式使用在有關產品以及服務上,直接表示了指定服務的技術特點,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性,已構成《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之情形,不宜作為商標註冊。

【適用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條第一款 經商標局核准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第三條第三款 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於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製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誌。

第三條第四款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的特殊事項,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第十條 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勳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誌、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誌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誌、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七)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

(八)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註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第十一條 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註冊: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徵的。

前款所列標誌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徵,並便於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註冊。

第二十八條 對申請註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商標註冊申請文件之日起九個月內審查完畢,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予以初步審定公告。

第二十九條 在審查過程中,商標局認為商標註冊申請內容需要說明或者修正的,可以要求申請人做出說明或者修正。申請人未做出說明或者修正的,不影響商標局做出審查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十四條 人民法院接到當事人的再審申請後,經審查,符合再審條件的,應當立案並及時通知各方當事人;不符合再審條件的,予以駁回。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2003年《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第二條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註冊和管理,依據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

第三條 本辦法有關商品的規定,適用於服務。

第五條 申請證明商標註冊的,應當附送主體資格證明文件並應當詳細說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託的機構具有的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檢測設備等情況,以表明其具有監督該證明商標所證明的特定商品品質的能力。

199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

第五十四條第(一)項 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判決維持。

【法律文書】

民事起訴狀 民事答辯狀 民事上訴狀 民事上訴答辯狀 民事申訴狀 律師代理意見書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事二審判決書 民事再審判決書

【思考題和試題】

1.論證明商標的分類。

2.簡述證明商標與普通商標有哪些區別。

3.分析證明商標是否需要具備顯著性特徵。

【裁判文書原文】 (如使用請核對裁判文書原件內容)

《民事裁定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16)最高法行申2159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布魯特斯sig有限公司。住所地:美利堅合眾國華盛頓州柯克蘭350號套房,華盛頓湖大道5209號。

法定代表人:馬克·鮑威爾,該公司執行董事。

委託訴訟代理人:汪正,北京市東權律師事務所汪正,北京市東權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鄧天媚,北京市東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住所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西城區茶馬南街1號。

法定代表人:趙剛,該委員會主任。

委託訴訟代理人:閆潔,該委員會審查員。

再審申請人布魯特斯sig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布魯特斯公司)因與被申請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商標駁回覆審行政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5)高行(知)終字第1927號行政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布魯特斯公司申請再審稱,(一)依據2001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證明商標是用以表徵商品或服務特定品質的標誌,區別於普通商標(商品商標、服務商標)。證明商標與普通商標在區分功能、權利主體、使用主體等方面具有明顯區別。證明商標要求的表徵特定品質不同於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顯著性」標準。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二)依據商標法第三條第四款及《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表明其(證明商標申請人)具有監督該證明商標所證明的特定商品品質的能力'。對證明商標註冊申請的審查,主要包括申請人主體資格的審查與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的審查。原審判決對此並無異議。布魯特斯公司提交的證據證明申請商標完全符合上述要求。原審判決並未對再審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和事實進行評述,屬於事實認定錯誤,適用法律錯誤。(三)「bluetooth」及其對應的中文翻譯'藍牙'均由布魯特斯公司的創始成員愛立信公司獨創,文字本身與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務並無固有的聯繫。申請商標具有極強的內在顯著性,並不屬於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直接表示了指定商品、服務的技術特點的情形。原審判決事實認定錯誤,適用法律錯誤。(四)布魯特斯公司的在先商標「bluetooth」和'bluetooth及圖'已經被中國商標局核准註冊。申請商標'藍牙'系英文註冊商標「bluetooth」的中文直譯和延續。根據審理標準一致及商譽延續原則,申請商標理應獲得註冊。(五)布魯特斯公司的「bluetooth」商標及'藍牙'商標一直都是僅使用在符合特定技術標準和要求的商品和服務上;且申請商標經過相關主體的長期使用以及再審申請人的有效監督和管理,具有較高的知名度,與特定技術標準聯繫更為緊密。(六)法律並未禁止當事人在訴訟程序中提交新證據。同時,布魯特斯公司在訴訟程序中提交的證據均屬對評審程序證據的補強,是為了進一步證明布魯特斯公司的相應主張。原審判決未考慮一審訴訟程序期間提交的證據,違反了法律規定。綜上,布魯特斯公司請求本院撤銷一、二審判決及商評字[2013]第129452號《關於第5918201號'藍牙'(證明商標)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以下簡稱第129452號決定),判令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作出決定。

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意見稱,第129452號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作出程序合法,請求本院予以維持。

在再審訴訟階段,布魯特斯公司提交了證明申請商標使用和知名度的文章,其中包括下列證據:

1、1999年12月13日《計算機世界》d12版《'藍牙'技術》一文記載,'藍牙是由瑞典愛立信等5家公司開展標準化活動而提出的近距離無線(2.4ghz)數據通信技術。1998年5月,愛立信、ibm、英特爾、諾基亞、東芝等5家公司開始進行近距離無線通信技術的標準化活動。'

2、1999年8月2日、2002年9月9日《計算機世界》先後刊登了與「bluetooth」有關的文章2篇,在所述文章中均記載,'bluetooth是一種短程無線電技術''blutooth是當前最新的無線通信技術之一'。

3、2002年6月10日、2005年4月4日《計算機世界》先後刊登了有關藍牙標準的文章2篇,其中提到'藍牙(ieee802.15)是一項最新標準''藍牙技術聯盟(bluetoothsig)宣布將bluetoothv1.2、v2.0edr提供給中國信息產業部郵電工業標準化所通信標準化推進中心,以支持中國國家藍牙技術標準的開發。'

4、2001年4月9日—2006年10月30日的《計算機世界》先後刊登了有關'藍牙無線技術'或者'藍牙模塊'產品的文章13篇,其中提到'愛立信藍牙gprs手機t39''藍牙pc卡''藍牙網卡''nokia公司發布了三款藍牙無線網絡設備''windowsxp明年長藍牙''3com推出藍牙無線列印套件''東芝pda硬碟支持藍牙''aplix與rococo合作開發java-藍牙平臺''藍牙行動電話''微星推出藍牙筆記本電腦''捷波朗新型藍牙耳機''三星推出一款內建藍牙模塊的產品''捷波朗bt320s立體聲藍牙耳機'。

5、2003年11月25日—2006年6月10日的《微電腦世界》先後刊登了有關採用藍牙模塊產品的文章3篇。其中提到'採用藍牙模塊的耳機、手機、pda、印表機、筆記本電腦等數字產品已在市場上頻頻顯現身影。''據藍牙sig組織的執行技術主管michaelfoley說,如今每周有大約300萬件藍牙設備上市,包括了從藍牙鍵盤、滑鼠、到手機用的藍牙耳機。''kodak推出配備藍牙無線通信模塊的數位相機'。

商標評審委員會質證認為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不持異議,但對其關聯性不予認可。本院認為,上述證據系布魯特斯公司對其相關主張的補充證明,本院予以採信,並結合爭議焦點予以評述。

本院另查明,布魯特斯公司在商標駁回覆審階段提交了「bluetooth」或'藍牙'的部分辭典含義,有如下具體表述:

1、《麥克米倫高階英漢雙解詞典》2005年10月版,將「bluetooth」解釋為'(商標)一種可在行動電話、網絡及電腦間進行電子通訊的電信技術。'

2、《新牛津英漢雙解大詞典》2007年1月版,將「bluetooth」解釋為'(商標)藍牙(行動電話、計算機以及其他電子設備的短程無線互聯標準)。'

3、《高階英漢雙解詞典》2007年1月版,將「bluetooth」解釋為'(商標)藍牙技術。'

4、《外研社柯林斯英漢漢英詞典》2007年1月版,將'藍牙'解釋為「bluetooth」。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申請商標是否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

商標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經商標局核准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第三款規定:'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對x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於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製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誌。'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註冊:(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三)缺乏顯著特徵的。'

顯著性是商標發揮識別不同商品或者服務功能的基礎。雖然商標法第三條第三款對證明商標的申請主體、使用主體及基本功能作出了規定,但其作為註冊商標的一種類型,應當符合註冊商標的一般性規定,具有顯著性,便於識別,符合商標法第十一條的規定。

根據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申請商標第5918201號'藍牙'商標,由布魯特斯公司於2007年2月14日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提出註冊申請,指定使用在國際分類第42類'計算機編程;與數據、聲音、影像及照明的錄製、傳送及複製有關的計算機硬體及軟體諮詢'等服務上。

布魯特斯公司在商標評審階段提交的《麥克米倫高階英漢雙解詞典》、《新牛津英漢雙解大詞典》等詞典,雖然特別明確將「bluetooth」解釋為'藍牙'(商標),但同時,也具有'一種可在行動電話、網絡及電腦間進行電子通訊的電信技術''行動電話、計算機以及其他電子設備的短程無線互聯標準''藍牙技術'的相關技術性表述。布魯特斯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計算機世界》上涉及藍牙的文章,通常將'藍牙'描述成'一種近距離無線數據通信技術''一項技術標準'。並且《計算機世界》《微電腦世界》上記載了採用藍牙技術或者藍牙模塊的藍牙手機、藍牙pc卡、藍牙網卡、藍牙印表機、藍牙筆記本電腦、藍牙耳機、藍牙鍵盤、藍牙滑鼠、藍牙數位相機等產品。

雖然'藍牙'最初是作為「bluetooth」的中文翻譯為中國消費者所認識,「bluetooth」亦作為在先商標在中國核准註冊,核定使用在'計算機編程、與數據、聲音、影像及照明的錄製、傳送及複製有關的計算機硬體及軟體諮詢'等服務上。但相關證據表明,由於布魯特斯公司及電子通信領域的公司長期將'藍牙'作為'一種近距離無線通信技術'使用在音箱、耳機、印表機、手機、滑鼠等產品上,並開展相關標準化活動,藍牙技術、藍牙產品已迅速普及並被廣大消費者所接受,相關公眾普遍認為藍牙是一種能在行動電話、pda、無線耳機、筆記本電腦、相關外設等眾多設備之間進行無線信息交換的短距離無線通信技術,藍牙產品就是包含短距離無線通信技術的產品。布魯特斯公司在再審階段曾稱'申請商標一直都是僅使用在符合特定技術標準和要求的商品和服務上,與特定技術標準聯繫更為緊密。'因此,藍牙作為一種短距離無線通訊技術,註冊使用在'計算機編程、與數據、聲音、影像及照明的錄製、傳送及複製有關的計算機硬體及軟體諮詢'等服務上,直接表示了指定服務的技術特點,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徵,屬於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所指情形。布魯特斯公司在再審階段提交的其關於申請商標使用和知名度的相關證據,不足以證明其'藍牙'商標未直接表示指定服務的技術特點,已具備註冊商標應有的顯著性。一審、二審法院關於申請商標不符合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的相關認定並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在申請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基礎上,二審法院未對布魯特斯公司提交的申請人主體資格和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等證據和事實進行評述,並無不當。布魯特斯公司的相關再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由於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遵循個案審查原則,其他商標獲準註冊的情形亦不能成為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的當然依據。

此外,布魯特斯公司還主張一審法院未考慮其在一審訴訟程序期間提交的證據,違反了法律規定。對此,一審判決明確指出,即便採納布魯特斯公司在一審階段提交的證據,也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符合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三條等相關規定。因此,布魯特斯公司的相關再審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十四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布魯特斯sig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審 判 長  夏君麗

審 判 員  曹 剛

代理審判員  傅 蕾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崔心馳

 

 

附二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2015)高行(知)終字第1927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布魯特斯sig有限公司,住所地美利堅合眾國華盛頓州柯克蘭350號套房,華盛頓湖大道5209號。

法定代表人馬克·鮑威爾,執行董事。

委託代理人高萍,女,1971年7月7日出生。

委託代理人蔡瑜萍,女,1983年2月13日出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住所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西城區茶馬南街1號。

法定代表人何訓班,主任。

委託代理人閆潔。

上訴人布魯特斯sig有限公司(簡稱布魯斯特公司)因商標申請駁回覆審行政糾紛一案,不服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簡稱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4)一中知行初字第6074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2015年6月1日受理本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2015年10月14日,布魯斯特公司的委託代理人高萍、蔡瑜萍到本院接受了詢問。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查明:第5918201號「藍牙」商標(簡稱申請商標)由布魯特斯公司於2007年2月14日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簡稱商標局)提出註冊申請,指定使用在國際分類第42類「計算機編程;與數據、聲音、影像及照明的錄製、傳送及複製有關的計算機硬體及軟體諮詢」等服務上。

針對申請商標註冊申請,商標局於2009年8月3日以申請商標違反了2001年10月27日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簡稱《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為由,駁回了申請商標的註冊申請。

布魯特斯公司不服商標局所作駁回決定,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覆審申請,主要理由為:申請商標是布魯特斯公司世界馳名商標「bluetooth」的中文版本,「bluetooth」商標已在包括中國在內的多個國家獲得了註冊。布魯特斯公司就「bluetooth」商標的保護作出了大量努力,「bluetooth」證明商標已經在市場上建立起廣泛的知名度,而布魯特斯公司作為「bluetooth」商標的創立者、管理者和擁有者,「藍牙」與其具有唯一的對應關係。綜上,請求初步審定申請商標的註冊申請。

布魯特斯公司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1、布魯特斯公司「bluetooth」商標在世界多國申請註冊的清單和註冊證書複印件;2、「listerine」商標中國註冊信息複印件;3、「bluetooth」商標作為商標保護的歷史背景材料複印件;4、「bluetooth」商標的歷史和知名度材料複印件。

2013年12月9日,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商評字(2013)第129452號《關於第5918201號「藍牙」(證明商標)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簡稱被訴決定)。該決定認為:「藍牙」是一種支持設備短距離通信的無線技術,能在包括行動電話、pda、無線耳機、筆記本電腦、相關外設等眾多設備之間進行無線信息交換,因此,「藍牙」作為商標使用在「計算機編程、與數據、聲音、影像及照明的錄製、傳送及複製有關的計算機硬體及軟體諮詢」等服務上,直接表示了指定服務的技術特點,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性,難以起到區分商品,已構成《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之情形,不宜作為商標註冊。依據商標註冊和保護的地域性原則,布魯斯特公司在其他國家獲準註冊相關商標的事實不能成為申請商標在我國獲準初步審定的當然依據;商標評審遵循個案原則,其他商標獲準註冊的情形亦不能成為申請商標獲準初步審定的當然依據;布魯特斯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已經取得了可以作為商標註冊的顯著性。布魯特斯公司覆審理由不成立。依據《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二十八的規定,決定:申請商標予以駁回。

布魯斯特公司不服被訴決定,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在訴訟階段,布魯斯特公司補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布魯斯特公司相關職員的聲明;關於布魯斯特公司成員名單、資格認證及測試服務、資格認證計劃、藍牙認證專家、藍牙認證機構、布魯斯特公司舉辦或參與的活動的公證件和部分英文內容的翻譯;工業和信息化部通信計量中心出具的聲明;相關藍牙認證專家出具的聲明;萊茵技術(上海)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摩爾環宇通信技術有限公司等公司出具的聲明;成員使用藍牙商標的產品宣傳、產品說明、發票、帳單等材料;國家圖書館《文獻複製證明》;上海零點指標信息諮詢有限公司所做的藍牙調研項目報告、分析結果等;埃士信(北京)貿易有限責任公司提供的中國手機市場分析與預測。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藍牙」指「藍牙」技術或「藍牙」系統,為一種近距離無線通訊技術名稱,能在包括行動電話、筆記本電腦等眾多設備之間進行無線信息交換,因此,「藍牙」作為商標使用在「計算機編程、與數據、聲音、影像及照明的錄製、傳送及複製有關的計算機硬體及軟體諮詢」等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服務上,直接表示了指定服務的服務內容和服務方式等,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性,難以起到區分服務,已構成《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之情形,不宜作為商標註冊。

布魯斯特公司在訴訟階段提交的證據無正當理由未在行政階段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不是其作出被訴決定的依據,依法不應予以採納。此外,即便予以採納,也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符合《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條等相關規定,可以作為商標註冊。

綜上,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據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維持被訴決定。

布魯斯特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被訴裁定及原審判決,判令商標評審委員會就申請商標重新作出決定。主要上訴理由為:1、申請商標是證明商標,證明商標設置和註冊的目的是為了向社會公眾證明某一商品或服務所具有的特定品質。布魯斯特公司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申請商標符合證明商標的要求,同時具備證明商標所應有的顯著性。如果申請商標不予核准註冊,會導致誤買誤購,損害相關公眾的利益,造成不良影響。2、布魯斯特公司的「bluetooth」商標已經在美國取得證明商標註冊,「wifi」證明商標已經在中國被核准註冊,根據審查標準一致性原則,申請商標應當獲準註冊。3、被訴決定和原審判決對申請商標採取了和普通商標同樣的審查和審理標準,屬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

商標評審委員會服從原審判決。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判決查明的事實清楚,有申請商標的商標檔案,商標局駁回決定書,被訴裁定,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案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另查,2012年6月6日,商標評審委員向布魯斯特公司發出《商標評審案件補充證據通知書》。該通知書稱:申請人提出的上述評審申請,我委依法予以受理。為進一步查明案件事實,依據《商標法》第三條、《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第五條的規定,應提交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文件,申請人具有監督該證明商標所證明的特定商品品質的能力等證明文件,以供核實。

依據商標評審委員會上述通知書的要求,布魯斯特公司提交了《商標覆審補充理由書》,並提交了以下4份證據:1、布魯斯特公司的美國營業執照;2、認證機構主體資格及有關開發及認證藍牙產品的說明;3、布魯斯特公司在其網站為藍牙技術認證流程做出的說明及該資格認證的流程圖;4、中國及全球的測試機構和專家信息。以上證據用以證實布魯斯特公司的主體資格,以及其提供藍牙技術認證的事實。而相關的認證流程、測試機構和專家等材料也反映出布魯斯特公司完全具備對相關技術認證進行監督、產品測試和品質控制的能力。

本院認為: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2013年8月30日修改的《商標法》已於2014年5月1日起施行,但本案被訴決定由商標評審委員會於2014年5月1日前作出,因此,本案應當適用2001年10月27日修改的《商標法》。

《商標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經商標局核准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第三款規定:「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於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製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誌。」第四款規定:「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的特殊事項,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註冊和管理,依據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有關商品的規定,適用於服務。」第五條規定:「申請證明商標註冊的,應當附送主體資格證明文件並應當詳細說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託的機構具有的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檢測設備等情況,以表明其具有監督該證明商標所證明的特定商品品質的能力。」綜上,對證明商標註冊申請的審查,主要包括申請人主體資格的審查與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的審查。

商品或服務商標的基本功能在於指示商品或者服務的。儘管證明商標與商品或服務商標的功能不盡相同,對其進行可註冊性審查的標準亦不完全相同。但是,證明商標是否具備可註冊性,還應當依據《商標法》的有關基本規定審查。即該商標是否屬於《商標法》第十條規定的禁用之列;是否具有顯著特徵,便於識別,符合《商標法》第十一條的規定;是否與在先權利衝突,符合《商標法》第二十八條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

《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不得作為商標註冊。本案中,申請商標的標誌為漢字「藍牙」,眾所周知,「藍牙」是一種支持設備短距離通信的無線技術,能在包括行動電話、pda、無線耳機、筆記本電腦、相關外設等眾多設備之間進行無線信息交換,因此,「藍牙」使用在「計算機編程、與數據、聲音、影像及照明的錄製、傳送及複製有關的計算機硬體及軟體諮詢」等服務上,直接表示了指定服務的技術特點,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性,已構成《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之情形,不宜作為商標註冊。被訴裁定及原審判決認定申請商標不符合《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結論正確,本院予以維持。布魯斯特公司的相關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商標的註冊和保護遵循地域性原則,布魯斯特公司在其他國家獲準註冊相關商標的事實不能成為申請商標在中國予以初步審定的當然依據;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亦遵循個案審查原則,其他商標獲準註冊的情形亦不能成為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的當然依據。布魯斯特公司的相關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布魯斯特公司的上訴請求及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據1990年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各人民幣一百元,均由布魯特斯sig有限公司負擔(均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獲得更多案例資源,點擊左上角藍色字體「法律家」關注即可!

或者掃描二維碼

 

客服電話:400-672-8810

中國法學多用途教學案例庫:http://www.fae.cn/al

(法律家www.fae.cn-綜合性法律門戶網站,免費提供百萬法律法規、近千萬裁判文書查詢服務以及律師事務所和律師代理案件排行,數萬律師提供在線免費法律諮詢服務)

相關焦點

  • 規制商標惡意註冊典型案例(上)
    案例一:原告上海真蒂裝飾材料有限公司訴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第三人美國蒂芙尼公司關於第8009772號蒂凡尼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案  【案情簡介】  上海真蒂裝飾材料有限公司(簡稱真蒂公司)於2010年1月20日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提出第8009772號蒂凡尼商標(簡稱訴爭商標)註冊申請,於2011年2月7日被核准註冊,商標專用權期限至2021年2月6日,核定使用在國際分類第
  •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克裡斯提·魯布託等「紅鞋底」商標糾紛案二審行政判決書(全文)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住所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西城區。法定代表人趙剛,主任。委託代理人高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審查員。上訴人克裡斯提·魯布託、上訴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因商標申請駁回覆審行政糾紛一案,不服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簡稱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2015)京知行初字第3648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2018年5月16日受理本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8年8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 臺灣菸酒「阿里山」商標駁回書被撤銷,引證商標失效在先權利消失
    【本文發自:npcentury諾品世紀知產快維】再審申請人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菸酒公司)因與被申請人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申請駁回覆審行政糾紛一案,不服二審法院行政判決,申請再審。菸酒公司於法定期限內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覆審,理由為:因引證商標連續三年未使用,菸酒公司已向商標局提出撤銷引證商標申請,因此引證商標將不再成為本案申請商標獲準初步審定的在先權利障礙。
  • 我國聲音商標註冊現狀分析和制度構建建議
    、廣告版、直升機版太陽神聲音商標三案、上述瀘州老窖聲音商標案等多起案件中,司法機關已經對聲音商標需經長期使用才能取得顯著特徵這一規則達成共識,此即為獲得顯著性。結合各國規定及我國《標準》的規定,功能性聲音被排除核准註冊是毋庸置疑的,對於通用性聲音,雖有學者認為經過使用獲得顯著性後,可予以註冊,但需要提供大量的證據,鑑於舉證難度較大,故建議儘可能排除申請將通用性聲音作為聲音商標進行註冊。
  • 美圖魅族商標起爭議:構成近似前者敗訴 都是拼音惹的禍
    近日公開的廈門美圖網科技有限公司(簡稱「美圖」)與國家知識產權局案一審行政判決書顯示,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駁回了美圖申請撤銷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meitu」商標駁回覆審決定。事件的開端,是美圖在2017年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註:該評審委員會相關職責現由國家知識產權局統一行使)申請「meitu」商標。然而,美圖沒有想到這一申請被駁回了。
  • 最高人民法院駁回常州誠聯電源製造有限公司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
    最高人民法院駁回常州誠聯電源製造有限公司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常州市創聯電源有限公司商標撤銷行政糾紛再審申請通知書
  • 「SODA」商標撤銷案一審峰迴路轉
    而在服裝領域,圍繞著「SODA」一詞,馬來西亞明季私人有限公司(下稱明季公司)與韓國索達有限公司(下稱索達公司)在中國卻展開了一場長達3年的商標權屬爭奪。 日前,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針對雙方糾紛作出一審判決,撤銷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對訴爭商標予以撤銷的覆審決定。
  • 判定商標近似關鍵在於是否造成公眾混淆
    原標題:判定商標近似關鍵在於是否造成公眾混淆 【案情簡介】 2016年5月5日,四川本色工坊紙業有限責任公司(下稱本色工坊公司)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商標局)提出第19861860號「慕純」商標(下稱訴爭商標
  • 淺議立體商標顯著性認定問題
    因此,費列羅公司申請的商標應該在我國被作為註冊商標予以保護,該商標的領土延伸保護申請亦應予以核准。[1]在「雀巢方形瓶案」中,味事達公司向國家工商行政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評委)就雀巢公司第640537號立體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商評委認為爭議商標經過雀巢公司的長期宣傳和使用,已為一般消費者所知曉,具備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徵,商標註冊應予維持
  • 註冊「火神山」等抗疫熱詞為何被駁回?這類惡意註冊商標有哪些特徵?
    如麥可·傑弗裡·喬丹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商標爭議行政糾紛再審系列案,最高人民法院認為,爭議商標「喬丹」不存在可能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的情形。因此,爭議商標的註冊未違反商標法所規定的情形。
  • 註冊「5年高考3年模擬」商標被駁,北京一公司訴知識產權局獲勝
    受訪者供圖註冊立體版商標被駁回「僅有平面版商標,維權存在阻力」2019年,北京曲一線圖書策劃有限公司(簡稱「曲一線公司」)將國家知識產權局告上法庭。事件起因是:曲一線公司申請註冊字體帶有陰影的「5年高考3年模擬」立體版商標,但註冊申請被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駁回。曲一線公司方面的代理律師尹智強告訴新京報記者,公司此前只註冊有平面版商標,沒有註冊立體版商標。「和之前的平面版相比,商標文字都是一樣的,只是為字體加了個陰影,顯得立體一些。」
  • 註冊「5年高考3年模擬」商標被駁,北京一公司訴知識產權局獲勝
    受訪者供圖註冊立體版商標被駁回「僅有平面版商標,維權存在阻力」2019年,北京曲一線圖書策劃有限公司(簡稱「曲一線公司」)將國家知識產權局告上法庭。事件起因是:曲一線公司申請註冊字體帶有陰影的「5年高考3年模擬」立體版商標,但註冊申請被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駁回。曲一線公司方面的代理律師尹智強告訴新京報記者,公司此前只註冊有平面版商標,沒有註冊立體版商標。「和之前的平面版相比,商標文字都是一樣的,只是為字體加了個陰影,顯得立體一些。」
  •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商標代理管理辦法》
    商務部網站12月24日訊 今日,商務部網站轉發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6號,《商標代理管理辦法》。以下為全文:商標代理管理辦法第一條 為維護商標代理秩序,保障委託人及商標代理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 馳名商標的保護範圍到底有多大?
    馳名商標跨類保護的基礎是什麼,馳名商標的保護範圍究竟有多大?針對第14331625號「六福LIUFU」商標(下稱訴爭商標)引發的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一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判決中給出了答案。該案中,雖然六福集團有限公司(下稱六福集團)能夠證明第944398號「六福」商標(下稱引證商標)在寶石、貴重金飾品(首飾)等核定使用商品上於訴爭商標申請註冊日前已具有較高知名度,但鑑於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礦井排水泵、水族池通氣泵等核定使用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費對象、消費渠道等方面差異明顯,故訴爭商標的註冊和使用不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亦不會致使引證商標顯著性淡化
  • 人民幣符號「」能否註冊商標?法院給出了答案!
    關於房管家公司主張的存在其他包含「」標誌的商標已被核准註冊,故訴爭商標亦應予核准註冊的問題,商標授權遵循個案審查原則,各案事實情況不同可能結論各異,其他商標核准註冊的情形並非訴爭商標予以核准註冊的當然依據。故房管家公司的該主張缺乏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 一件20年前提交註冊申請的「安踏及圖」商標引糾紛,怎麼回事?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認定李某某在眼鏡等商品上申請註冊第1602550號「安踏及圖」商標(下稱訴爭商標)前,安踏公司的「安踏 ANTA」商標已構成運動鞋商品上的馳名商標,訴爭商標的註冊存在惡意,可能致使安踏公司的利益受到損害,據此撤銷了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原商評委)對訴爭商標予以維持的裁定。
  • 法官說法:從「SEPHORA」商標行政案看一事不再理原則
    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原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裁定(下稱被訴裁定),認定絲芙蘭提出的請求未形成新的事實和理由,違反了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之規定,駁回絲芙蘭針對訴爭商標提起的無效宣告請求。絲芙蘭不服被訴裁定,向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提起上訴。
  • 蜀粹坊公司訴都市工商局工商行政處罰及成都市政府工商行政複議案
    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的《關於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對知名商品和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予以認定。]競轉案字第25號)一份,證明案件來源;二、當事人營業執照複印件,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三、當事人委託書,被委託人身份證複印件,證明被委託人資格;四、現場檢查一份,證明現場檢查情況;五、蜀粹坊系列牛肉乾外觀照片,證明蜀粹坊系列牛肉乾產品外觀包裝情況;六、四川張飛牛肉有限公司提供的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關於認定「張飛及圖」商標為馳名商標的批覆》(商標馳字[2012]
  • 蘭州牛肉拉麵商標成功維權案入選全國智慧財產權十大經典案例
    他認為,該商標作為普通商標卻含有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名稱,違反了《商標法》相關規定,此外該商標缺乏相應的顯著性,不應獲得核准註冊,因此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請求將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王某某所指相關規定,即《商標法》第一章第十條 "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
  • 「中國喬丹」商標被撤銷,多年商標糾紛終落幕
    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旗下主要經營的是體育用品,2020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對於麥可-喬丹狀告中國喬丹體育公司商標侵權案做出裁決,喬丹體育敗訴。喬丹體育公司第25類服裝鞋帽襪等商品上的「喬丹+圖形」商標被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