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監察制度是封建國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如何建立一套完善有效的監控機制是歷代王朝都較為重視的制度建設問題,而對決策執行效果的監督,又是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的重中之重。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有一個不斷完善的過程。其中國家監察逐漸從行政體系中獨立出來,以及行政系統內部監察與國家監察相分離,是一個重要的發展方向。秦漢以來一直到宋朝,監察機構基本是宰相機構的下級機構,御史臺長官沒有取得與宰相平等的地位。到了元朝,中書省、樞密院、御史臺三足鼎立,御史臺的權位大大提高。到明朝設立了都察院,其長官都御史成為與六部尚書並行的國家高級官員,合稱「七卿」。這是監察系統的獨立化發展。
中國古代很早就發展起了一套嚴密的公文制度,對公文運作各環節的監察,是行政系統內部監察的重要體現。可以說,從唐代以後完善起來、體現在對公文書進行監督的行政監察,是中國古代保證決策執行效率的較完善的一種制度。
中國古代帝國對政務的管理很大程度上是一種依靠公文書運作進行的文書行政。公文書運作系統總體可分為上行文書和下行文書兩條線索。臣民向官府和君主奏事以及下級官府向上級官府和朝廷奏事的文書,構成了上行文書;皇帝的命令文書和各級官府下發的政令文書,構成了下行文書。國家政務普遍的裁決程式是由各級官僚向皇帝申報有關事務,經皇帝批准後予以實施。
文書在處理國家政務中的作用至秦漢時期已經十分顯著。出土的雲夢秦簡《內史雜》規定:「有事請也,必以書;毋口請,毋羈請。」由於文書行政的發達,到漢代已是「公府掾多不視事,但以文案為務」。所以劉勰《文心雕龍•章表》說:「章表奏議,經國之樞機。」到魏晉以後,尚書省成為國家行政的主體,門下省則負責對尚書省的行政文書進行審查。一般的政務處理程序是,尚書省官員在有關政務文書上簽署姓名之後,送交門下省,由該省有關官吏署名,再上請皇帝批准。隋煬帝時期在門下省設立給事郎,專門負責審讀尚書省處理政務的奏案。
到唐代前期,國家日常政務的處理主要通過奏抄。門下省對奏抄的審讀是唐前期政務審批的主要方式。如果門下省官員認為尚書省奏上的奏抄對政務的處理不恰當,就可以駁回,要求尚書省重新擬定處理方案。門下省給事中的職掌之一就是「凡百司奏抄,侍中審定,則先讀而署之,以駁正違失」。唐朝前期形成了一套完備的公文書運作程式,國家政務的處理完全納入到文書的嚴密籤署審批機制之中,這集中體現在奏抄的申報和審批環節。奏抄是以尚書省名義上奏皇帝的政務文書。全國的日常政務都要集中到尚書省,由尚書省制為奏抄,經尚書左右僕射籤署,報門下省審駁後向皇帝申奏。奏抄的運作是以尚書省為主體的,門下省負責審批,最後經過皇帝的御批,行下執行。唐律規定,如果負責審查的官員對於上奏文書的錯誤沒有勘讀出來,或者負責審批的門下省沒有對應該加以駁正的奏抄進行駁正,是要與判案之官一起負連帶責任的。
除了門下省對奏抄進行駁正的制度外,公文書運作中,在尚書省內部還有嚴密的管理和審查制度。唐代各級官府中存在的勾檢制度就是行政系統內部的監察制度,其中尚書都省是全國行政的勾檢總署。
「勾」的意思是在文書上署名畫勾,註明日期。「檢」的意思是核對文書是否按照法定的日程進行批辦處理。用唐代的法律術語來說,就是「檢者,謂發辰檢稽失,諸司錄事之類。勾者,署名勾訖,錄事參軍之類」。其中的「失」,是指公事失錯,即處理過程中違反制度規定的行為。「稽」,是指稽緩、稽程,即在處理過程中沒有遵守制度中有關日期的規定。這兩種行為都是妨礙行政效率的因素,都是唐代勾檢制度要加以防範的。勾檢完畢,相關官員要在文書上簽署姓名和「檢無稽失」之類的字樣。值得重視的是都省對「失」的勾檢。當各司的判案有誤時,都省有權進行改判。一個有名的案例是:
龍朔二年(公元662年),有宇文化及子孫理資蔭,所司理之。至於勾曹,右肅機(右丞)楊昉未詳案狀。訴者自以道理已成,而復疑滯,劾而逼昉。昉謂曰:「未食,食畢詳之。」訴者曰:「公雲未食,亦知天下有累年羈旅訴者乎?」昉遽命案,立判之曰:「父殺隋主,子訴蔭資,生者猶配遠方,死者無宜使慰。」
如上所述,《唐律》規定了勾檢官員在文書審查過程中如果放過了失誤的文書,該檢查出來的地方沒有檢查出來,是要負連帶責任的。但是,如果勾檢官員檢查出了各種「公事失錯」,且這種錯誤是工作上的失誤,而不存在徇私舞弊的情況,主辦者是不需要負法律責任的,即「其檢、勾之官舉稽及事涉私者,曹司依法得罪。唯是公坐,情無私曲,檢、勾之官雖舉,彼此並無罪責」。
關於文書的「稽程」,《唐律》上也有明確規定:「小事五日程,中事十日程,大事二十日程,徒罪以上辯定後三十日程,此外不了,是名稽程。」這是各級機關辦事的法定日程。對於皇帝命令文書的抄寫,也有規定日程:「其制敕,案成以後頒下,各給抄寫程:二百紙以下限二日程,過此以外,每二百紙以下加一日程,所加多者不得過五日……其赦書,計紙雖多,不得過三日。」如果違反了這些規定的日程,都要負相應的法律責任:「違令限日,皆是有稽。稽而自舉者,同官文書法,仍為公坐,亦作四等科斷,各以所由為首。若涉私曲故稽,亦同私坐之法。」
對於什麼是小事、中事、大事,唐代的法令也有明確規定。《唐六典》載:「凡內外百司所受之事(事指文書),皆印其發日,為之程限,一日受,二日報(報指答覆或遞交到有關辦案人員手中)。其事速及送囚徒,隨至即付。小事五日(原註:謂不須檢覆者)。中事十日(原註:謂須檢覆前案,及有所勘問者)。大事二十日(原註:謂計算大簿帳,及須諮詢者)。獄案三十日(原註:謂徒以上辦定須斷結者)。」這是一般情況下的規定。如果有特殊情況,則日程還要緊迫。尚書都省每年都要對前一年各級官府的文書進行審查,按照文書上簽署的日期和法令規定的日程進行對照比勘,以及對該年的所有公文是否有隱漏和偽造進行檢查。如果辦事有稽失,或有隱漏偽造文書,要依法追究責任,並在官員的考核上體現出來。在唐朝的大部分時間裡,這種規定得到了較好的執行。從出土的一些敦煌吐魯番文書中,因有收發文書和辦案日期,可以看出唐朝行政效率之高。(文章摘自《秘書工作》雜誌2013年第7期)
(作者:劉後濱,中國人民大學歷史學院副院長、教授)
註:本文來源為《秘書工作》雜誌及微信號「秘書工作」(mishugongzuo),任何媒介轉載均須註明來源,否則追究法律責任。
微信頁面
通訊錄→訂閱號→右上角「+」→搜索「秘書工作」
文章頁面
點擊右上角→查看公共帳號→添加關注
把這篇文章分享給朋友
點擊右上角→發送給朋友/分享到朋友圈
更多精彩,盡在《秘書工作》雜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