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率欄0.5%的專票/沒發票專用章的電子發票等2020年發票常見10新規

2021-01-09 網易

  
1.從事二手車經銷業務的納稅人銷售其收購的二手車,應當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購買方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再開具徵收率為0.5%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

  

  2.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取得應稅銷售收入,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適用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的,按照1%徵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5號)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取得應稅銷售收入,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0年2月底以前,已按3%徵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按照3%徵收率開具紅字發票;開票有誤需要重新開具的,應按照3%徵收率開具紅字發票,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5號)

  3.納稅人發生符合規定的免徵增值稅行為,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等註明稅率或徵收率欄次的普通發票時,應當在稅率或徵收率欄次填寫「免稅」字樣。(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

  4.新版電子發票採用電子籤名代替發票專用章

  納稅人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公共服務平臺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票樣見附件),屬於稅務機關監製的發票,採用電子籤名代替發票專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規定等與增值稅普通發票相同。

  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版式文件格式為ofd格式。單位和個人可以登錄全國增值稅發票查驗平臺(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下載增值稅電子發票版式文件閱讀器查閱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號)

  5.新版電子發票採用電子籤名代替發票專用章

  納稅人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公共服務平臺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票樣見附件),屬於稅務機關監製的發票,採用電子籤名代替發票專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規定等與增值稅普通發票相同。

  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版式文件格式為ofd格式。單位和個人可以登錄全國增值稅發票查驗平臺(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下載增值稅電子發票版式文件閱讀器查閱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號)

  6.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處理新規

  納稅人同時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可憑加蓋銷售方發票專用章的相應發票記帳聯複印件,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退稅憑證或記帳憑證。

  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抵扣聯,可憑相應發票的發票聯複印件,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或退稅憑證;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發票聯,可憑相應發票的抵扣聯複印件,作為記帳憑證。(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號)

  7.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

  稅務總局將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升級為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為納稅人提供發票用途確認、風險提示、信息下載等服務。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後,如需用於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或申請出口退稅、代辦退稅,應當登錄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確認發票用途。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登錄地址由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以下簡稱「各省稅務局」)確定並公布。

  納稅人應當按照發票用途確認結果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或申請出口退稅、代辦退稅。納稅人已經申報抵扣的發票,如改用於出口退稅或代辦退稅,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實情況並調整用途。納稅人已經確認用途為申請出口退稅或代辦退稅的發票,如改用於申報抵扣,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實該發票尚未申報出口退稅,並將發票電子信息回退後,由納稅人調整用途。(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號)

  8.取消認證期限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取消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的期限。也就是說,不受360日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的期限的要求。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超過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期限,但符合規定條件的,仍可按相關規定,繼續抵扣進項稅額。(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5號)

  9.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其他個人除外)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自願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稅務機關不再為其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3號)

  10.異常憑證管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列入異常憑證範圍:

  (1)納稅人丟失、被盜稅控專用設備中未開具或已開具未上傳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2)非正常戶納稅人未向稅務機關申報或未按規定繳納稅款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3)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稽核比對發現「比對不符」「缺聯」「作廢」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4)經稅務總局、省稅務局大數據分析發現,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存在涉嫌虛開、未按規定繳納消費稅等情形的;

  (5)商貿企業購進、銷售貨物名稱嚴重背離的;生產企業無實際生產加工能力且無委託加工,或生產能耗與銷售情況嚴重不符,或購進貨物並不能直接生產其銷售的貨物且無委託加工的;

  (6)直接走逃失蹤不納稅申報,或雖然申報但通過填列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相關欄次,規避稅務機關審核比對,進行虛假申報的。

  【注意點】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報抵扣異常憑證,同時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對應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列入異常憑證範圍:

  ——異常憑證進項稅額累計佔同期全部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70%(含)以上的;

  ——異常憑證進項稅額累計超過5萬元的。

  (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異常憑證的,尚未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暫不允許抵扣。已經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除另有規定外,一律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3)新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的納稅人,自首次開票之日起3個月內不得離線開具發票,按照有關規定不使用網絡辦稅或不具備風險條件的特定納稅人除外。(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8號

  
本文來源:小陳稅務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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