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人在境外取得的收入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應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其境內的任職受僱單位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沒有任職、受僱單位的,向戶籍所在地或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戶籍所在地與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選擇其中一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政策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境外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3號))。
2.例如:張三(戶籍地:濟南市歷下區,經常居住地:北京市豐臺區)2019年12月1日在日本取得「勞務報酬所得」10萬元,張三應該在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國境內申報納稅,張三有任職、受僱單位的,在任職、受僱單位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報稅;沒有任職受僱單位的,可以選擇在濟南市歷下區或者北京市豐臺區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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