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香港7月4日電 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司長鄭若驊4日表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任何人經法院判決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可以被視為終身喪失其相關選舉資格。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任何人經法院判決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即喪失作為候選人參加香港特別行政區舉行的立法會、區議會選舉或者出任香港特別行政區任何公職或者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的資格;曾經宣誓或者聲明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會議員、政府官員及公務人員、行政會議成員、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員、區議員,即時喪失該等職務,並喪失參選或者出任上述職務的資格。
鄭若驊在當日會見傳媒時指出,按照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任何人經法院判決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可以被視為終身喪失其相關選舉資格。
香港特區政府保安局局長李家超亦於同日會見傳媒並表示,警方在行使權力時,也要按照法律的規章去做。根據警隊條例,如果警務人員在調查刑事案件的時候,認為去取一些樣本而對調查案件有幫助,令證據方面可以證明某些罪行,是可以行使相關權力,警務人員會按照實際情況、案件的內容去決定是否行使這個權力。(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