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英國是一個君主立憲制的國家,國王的王位繼承是純粹的世襲制,但是,我們也應該清楚,英國王位的這種「世襲罔替」也不是國王一個人說了算的,國王在英國(古代和近代)並非是「天老大他老二」,議會把它的權力限制的死死的,連自己的王位繼承都是議會立法說了算。
今天,我們就來研究英國王位繼承的那些事,從都鐸王朝說起。1485年,亨利·都鐸(Henry Tudor)擊敗理察三世(Richard III),成為蘭開斯特(Lancaster)皇室博福特家族(house of Beaufort)一個合法的女性後裔分支,他自己以亨利七世的身份獲得英國王位。理察三世在博斯沃思戰役(battle of Bosworth)中被殺,當時他領導一場針對亨利的戰爭。理察是約克家族(House of York)的最後一位國王,也是金雀花王朝(Plantagenet dynasty)的最後一位國王。亨利於1485年8月21日,追封自己為國王,這一天是在博斯沃思戰勝理察的前一天,廢除了理察的提圖斯王室(Titulus Regius),並從議會名單中刪除。1485年10月,亨利在倫敦加冕後,他的第一屆議會於11月在威斯敏斯特召開會議,頒布法令規定「王位的繼承權應該是居住在當時的君主亨利七世國王領地上的最高貴的人,以及他的合法繼承人」。
亨利七世的兒子亨利八世即位。儘管亨利七世是從蘭開斯特系繼承的王位,但因為亨利八世的母親伊莉莎白是愛德華五世的妹妹和女繼承人,他也可以通過約克家族繼承王位。1542年,亨利八世還獲得了愛爾蘭國王的稱號,這一稱號也隨著英格蘭和後來的大不列顛的君主而流傳下去,直到1800年的《聯合法案》將分離的王權合併為聯合王國的皇權。
亨利八世
亨利八世由於多次結婚,造成了繼承問題非常複雜。亨利八世的第一任妻子是阿拉貢的凱薩琳(Catherine of Aragon),生下一個女兒名叫瑪麗。第二任妻子安妮·博林(Anne Boleyn)生下一個女兒名叫伊莉莎白。第三任妻子簡·西摩(Jane Seymour)生下一個兒子愛德華。1533年通過的一項議會法案宣布瑪麗為非婚生,1536年通過的另一項法案也宣布伊莉莎白為非婚生。雖然這兩個公主的身份仍然是非法的,但是1544年通過的一項議會法案允許重新安置她們,進一步規定「國王應該而且可以通過特許或最後的書面遺囑,給予、限制、分配、任命或處置所述皇權和其他房地」。瑪麗和伊莉莎白的繼承順位被亨利八世排在已故的妹妹、薩福克公爵夫人瑪麗·都鐸的後面(但他排除了他的侄女、薩福克公爵夫人弗朗西斯·布蘭登),也排除了亨利的大姐、蘇格蘭國王瑪格麗特·都鐸(Margaret Tudor)的繼承權。
愛德華六世
1547年亨利八世去世後愛德華繼位,成為愛德華六世。愛德華六世是第一位繼承英格蘭統治的新教君主,他試圖在遺囑中改變繼承順序,以阻止他天主教同父異母的姐姐瑪麗繼承王位。他把瑪麗和伊莉莎白排除在外,選定了薩福克公爵夫人的女兒簡·格雷夫人(Lady Jane Grey)。簡最初也被排除在外,前提是沒有女人能統治英國。儘管如此,這份遺囑最初選定的是簡的男性繼承人,後來修改為簡及其男性繼承人。
瑪麗一世
1553年愛德華六世去世後,簡被推舉為英格蘭和愛爾蘭的女王,她沒有得到普遍的承認,九天後就被受擁戴的瑪麗推翻了,成為瑪麗一世(血腥瑪麗)。由於亨利八世的遺囑已經被1544年的一項議會法案通過,愛德華違反遺囑的行為被認定非法,並被駁回。
圖註:伊莉莎白一世加冕典禮
瑪麗的繼位者是同父異母的妹妹伊莉莎白,她的繼位打破了許多先例,她終身未婚,沒有子嗣,而且拒絕指定繼承人。伊莉莎白一世晚年時不得不確定繼承人,她傾向她的侄孫,被她處死的蘇格蘭瑪麗一世女王(瑪麗·斯圖亞特)的兒子蘇格蘭國王詹姆斯六世(後來的詹姆斯一世),但她從未正式命名他為繼承人。
儘管歷代君主(包括亨利八世)被授予解決其遺囑中不確定的繼承問題的特權,1571年的《叛國法案》聲稱議會有權解決爭端,並將拒絕議會權威定為叛國罪。出於對其他可能繼承人的威脅的警惕,議會進一步通過了1584年的《聯合法案》,規定任何參與謀殺君主企圖的個人都將被取消繼承資格。(該法案於1863年廢除)。斯圖爾特家族(House of Stewart)自1371年開始統治蘇格蘭,在1567年瑪麗一世被宣判和逃亡英格蘭之前,一直遵循著嚴格的長子繼承規則。瑪麗一世也是由兒子詹姆斯六世繼承了王位。
英格蘭和愛爾蘭的國王伊莉莎白一世被蘇格蘭國王詹姆斯六世接任,儘管他的繼承違反了亨利八世的遺囑,根據該遺囑,薩福克公爵夫人瑪麗·都鐸的後代安妮·斯坦利夫人(Lady Anne Stanley)本應繼承王位。詹姆斯堅稱世襲權優於法定條款,作為蘇格蘭國王,他有足夠的權力阻止任何對手,他因此也是英格蘭和愛爾蘭的詹姆斯一世,從而實現了皇權的統一,儘管英格蘭和蘇格蘭在1707年之前一直是獨立的主權國家。他的繼位很快被議會批准。
查爾斯一世
詹姆斯的長子和繼承人查爾斯一世於1649年被推翻並被斬首,君主制本身被廢除了。幾年後,英格蘭和愛爾蘭變成了奧利弗·克倫威爾(Oliver Cromwell)統治下的保護國,君主的頭銜是保護者領主(Lord Protector),而不是國王。克倫威爾有權指定自己的繼任者,他在臨終前選擇了兒子理察·克倫威爾(Richard Cromwell)來行使這一權利。理察無能,很快就被迫下臺。不久,君主制恢復,查爾斯一世的兒子查爾斯二世成為國王。
查爾斯二世
羅馬天主教徒詹姆斯二世和七世繼承哥哥查爾斯二世(Charles II)的王位,儘管在1670年代末,為了支持查爾斯的私生子蒙茅斯公爵(Duke of Monmouth),他試圖驅逐查爾斯二世。1688年,新教反對者強迫詹姆斯二世逃離英國,詹姆斯被廢黜。於是,議會認定詹姆斯二世逃離王國,放棄了王位,沒有將王位傳給國王的幼子詹姆斯,而是他的新教徒女兒瑪麗和她的丈夫威廉(詹姆斯的侄子),威廉是繼承人中第一個不是他後裔的人。兩人成為聯合君主(英國歷史上的一個獨特情況),分別稱為英格蘭和愛爾蘭的威廉三世(蘇格蘭的威廉二世)和英格蘭、蘇格蘭和愛爾蘭的瑪麗二世。威廉堅持把這一獨特的規定作為他領導軍隊反對詹姆斯的條件。
從這些歷史我們不難看出,英國歷代國王當得都挺憋屈的,很多事都是議會說了算,皇權處處被議會掣肘,完全沒有中國古代康熙大帝一手遮天的雄風和向天再借500年的氣勢,但是這又不影響英國在全球建立無數個殖民地,成為日不落帝國,而且能在鴉片戰爭中擊敗康熙大帝的曾孫,你說奇怪不奇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