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先生的房屋因水庫項目被徵收,其對徵收方出具的《農村房屋分戶調查表》及《徵收房屋補償明白卡》予以籤字確認,但未籤《補償協議》且未領取補償款。徵收方強拆房屋後,趙先生將其訴至法院,徵收方辯稱趙先生已經對補償標準籤字確認,沒有異議,其強拆是為了保護趙先生的生命財產安全。法院會如何判決?今天京平律師和大家一起看看這個案件。
趙先生在貴州省某縣擁有一套房屋,為了緩解用水供需矛盾、促進當地經濟發展,徵收方決定實施某水庫工程項目建設。趙先生的上述房屋,被納入項目範圍內。隨後,徵收方組織人員對項目範圍內的房屋進行入戶調查,趙先生對徵收方出具的《農村房屋分戶調查表》及《徵收房屋補償明白卡》予以籤字確認。
2018年11月6日,徵收方作出《責令限期搬遷和補償決定書》,隨後其又責令趙先生騰空房屋並搬遷。趙先生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該決定書。2019年8月28日,徵收方向趙先生送達《隱患限期消除整改通知書》,要求其在3天之內自行拆除案涉房屋,及時消除安全隱患。隨後,徵收方組織人員將趙先生的案涉房屋強制拆除。不久後,《責令限期搬遷和補償決定書》被法院判決撤銷。
趙先生對上述強制拆除行為不服,委託律師向遵義市中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確認徵收方強拆行為違法。
徵收方辯稱,趙先生的房屋位於水庫淹沒區內,根據《農村房屋分戶調查表》顯示,趙先生對其房屋及附屬設施建築物調查情況予以籤字確認。又根據《徵收房屋補償補助明白卡》證實,趙先生對其淹沒區房屋被徵收補償項目、補償標準沒有異議,並籤字確認,後因趙先生自身原因,至今未領取補償款項,其拒絕搬遷行為與之前的籤字行為矛盾。
遵義市中院認為,根據《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徵收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的規定,對庫區移民應先補償後搬遷。縣水庫和生態移民局作出的《責令限期搬遷和補償決定書》已經被人民法院判決予以撤銷,徵收方對案涉房屋實施強制拆除的行為主要依據不足,且未經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超出了其法定職權。故法院最終判決徵收方強拆趙先生案涉房屋的行為違法。
對於該案,京平律師認為,行政機關在實施強制執行行為前,應書面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並在催告書中明確載明當事人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當事人經催告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時,有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的決定,並在強制執行決定書中載明當事人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本案中,徵收方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拆除行為,故其拆除行為違法。
「建議廣大村民在面臨徵收拆遷時第一時間諮詢律師,同時要有證據意識,對徵收方作出的徵收文件予以留存,籤署相關文件前最好先請律師把關,遭遇強拆時,通過照片、視頻等取證並及時報警,不要採取過激行為。」該京平律師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