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此前多次提到,協議一旦籤訂就具備了法律效力,協議雙方就要按照協議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因此協議一定不要隨便籤字。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亦是如此,然而很多被拆遷人因不懂法律規定而隨便籤字的情況比比皆是,本文小編就結合法律規定和自身經驗給大家總結六種不要籤字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一、空白協議
被拆遷人輕信拆遷人許諾的高額空頭支票,且抱著「胳膊擰不過大腿」的想法,籤署了空白協議。殊不知,這其實將獲得補償的主動權完全交給了對方。拿到了空白協議的拆遷人可以完全按照其意願填寫協議,而被拆遷人往往只能接受。這對被拆遷人是十分不利的,不要說是先前利益豐厚的許諾,甚至連拆遷人合法、合理的權益都不能保障。此外,法律雖禁止籤署空白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但是這類情況通常舉證困難,進行事後的救濟也困難重重。因此,小編在此鄭重提醒各位:空白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一定不要籤字!
二、不具備相應主體資格的協議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與被拆遷人籤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主體是房屋徵收部門或者市、縣人民政府或者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房屋徵收部門可以是市、縣級人民政府專門設立的房屋徵收部門,也可以是現有的部門,如房管部門、建設部門等。實踐中,非上述部門籤訂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極易導致被拆遷人難以維護利益,如村委會和被拆遷人籤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即便是被拆遷人反悔,最後也可能走民事糾紛的途徑,難以維護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因此,被拆遷人在看到非上述合法主體資格的協議出現時,一定要保持警惕。
三、內容不明確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內容應當具體、明確,簡要來說應當包含以下內容:(一)補償方式,是採取貨幣補償還是房屋產權置換,如果條件允許的還應當提供遷建安置;(二)採取貨幣補償的,應當包含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三)採取產權置換的,應當包含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四)搬遷費;(五)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六)停產停業損失;(七)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八)違約責任(九)爭議解決方式。
四、補償不合理的協議
法律上,要判斷補償是否合理,需要和周圍類似房地產的市價進行比較,但這一比較標準太專業、概括,往往不好判斷。實踐中,被拆遷人可以採取以下方式:一、和其他人比,如果補償單價明顯相差巨大的,顯然是不合理的。二、看拆遷後的補償能否保障生活,拆遷不一定能獲利,但是至少不能使得被拆遷人原有生活、居住水平下降。
五、規避拆遷人違約責任的協議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對於拆遷人的違約責任一定要約定明確、具體,一定要警惕拆遷人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減輕或者免除自己的責任。對於這類規避拆遷人違約責任的協議,拆遷人籤字時,一定要慎重。
六、安置補償方式不明確的協議
安置補償方式分為三種:一種是貨幣補償;一種是產權置換;還有一種是貨幣補償和產權置換相結合的方式。被拆遷人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一定要明確選擇何種方式。如果選擇貨幣補償,明確補償金額、支付期限、結算方式等;若選擇產權置換,安置房的地點、戶型、面積、套數、交付時間等要明確。
以上就是幾類極易損害拆遷人合法權益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拆遷人在遇到上述協議時,一定要保持警惕,慎重籤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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